浅析医疗鉴定
2013-08-15屈霖
屈霖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 810012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卫生部发出了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中华医学会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要求,就医学会如何组织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加强公信力,提出了《中华医学会关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的建议》,江苏、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展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所增加,目前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统称为医疗鉴定。借鉴同道的经验,结合自己的观点,谈谈对医疗鉴定的看法。
高素质的医鉴队伍:医疗鉴定针对医疗活动进行,医学会的服务对象是医疗机构,组织医疗鉴定顺理成章。《医事鉴定改革,改什么怎么改》一文指出:医疗损害责任调整的医疗行为,医疗过错鉴定属于临床医学的鉴定范畴,是针对临床医学诊疗中的过错、因果关系进行的鉴定,其鉴定内容是涉及医学这门经验科学中最复杂、最特殊的部分,既有临床专业科学知识,还涉及临床实践经验[1]。文中还指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国务院条例直接赋予临床医学鉴定资质。虽然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名称不一致,但内容是一致的,针对的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只不过确定了患者必须有损害后果或缺失,没有损害后果和缺失就不包括其中。而医疗损害外延更大些,全部包括。另外,《医疗纠纷鉴定绕不开医学专家》这篇文章提出:任何一个行业都不会把本行业行为恰当与否的判断交由其他行业,专业性极强的医学界更不应如此。医疗行为的实践性很强,只有长期从事本领域的临床专家,才具有客观评价医疗行为妥当与否的专业水准[2]。以上描述观点鲜明、清晰,从中可以看出:医学会鉴定工作任重道远。因此,不断提升医鉴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很重要,我们不仅要熟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还要学习、领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7章的内容。医生和患者可以是朋友,娴熟的医术和和霭的服务态度,可以让医生和患者成为朋友,大多数患者都很感谢医务工作者。然而,医生和患者也可以变成对立面,医患之间出现医疗纠纷,双方就变成对立面。所谓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所形成的患方请求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民事纠纷[3]。大多是患方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以,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医方认为很委屈:辛苦治病的大夫怎么成了被告?医疗方面不可能有问题;而患方坚持认为:我们花钱到医院治病就应该治好。咋一看,双方都有道理,这就要求我们医鉴人员对鉴定主体有一定的认知,本人认为学医"出生"当然最好,工作起来要方便的多。接到委托案例,通过审核鉴定材料,起码自己先大概能判断出医疗机构是否有明显过错,患方获胜的把握有多大,不通过鉴定是否能协调解决等等,有了这样的认知,再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就医鉴办分析情况直接谈话,可使他们对我们产生充分的信任,这也是后期做出的鉴定结果能让双方都信服的一个重要前提吧。
医疗鉴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严格医疗鉴定的受理"门槛"。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委托部门对鉴定材料的质证、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确认、之前是否已走法律程序等等,都要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仔细落实。为避免鉴定后患方否认,我们在鉴定会前让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书面确认,并签字。
不能忽略的回避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对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提出要求回避的,无论是要求专家、医疗机构、或者地区回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都要尽量尊从其提出的意见,予以回避。
加强对鉴定专家的培训:一直以来,我们坚持在每次鉴定会前对专家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培训,并针对每一个鉴定案例准备好相关文件,比如手术准入、医院管理条例等。鉴定会上正确引导专家,直接切入主题:从是否违规、有无医疗过失,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入手,做出科学公正的鉴定分析结论。
如何体现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鉴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学会是卫生厅下属单位,因此,体现医疗鉴定的公平公正很重要。对医学会来说,最重要的是严格鉴定程序,从受理、确认鉴定材料、专家回避制度、随机抽取专家、鉴定时限、通知并组织鉴定会,到最后做出鉴定结论,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负责。另外,在接待来访者时言语上对医患双方要一视同仁,处处体现办事公正、严谨和对当事人的认真负责。无论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都应当根据相应医疗机构等级、执业范围、执业类别、相应专业职称、诊疗任务范围等,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知应会"的诊疗规范来要求,用"相应的"、"合理的"诊疗义务来衡量,而不应当片面追求必须达到最完美的、最理想的高标准[4]。鉴定会后当事人拿到鉴定结论,才能心服口服。
1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治专业委员会,郑雪倩.医事鉴定改革,改什么怎么改,健康报,2013年1月21日.
2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邓利强.医疗纠纷鉴定绕不开医学专家.健康报,2013年1月21日.
3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实务(讲义).解放军总医院法律处主任律师,张宝珠,2011,9.
4 中华医学会医鉴办,臧焰.有无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医鉴工作通讯,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