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中法医、痕迹技术的综合应用
2013-08-15董祖鑫
张 雷 董祖鑫 李 彬
(1.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 山西 临汾 041000;2.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 太原 030001)
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中,现场调查的重点是发现、搜集及提取能判明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痕迹、物证。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法医在进行人体损伤检验的同时,必须密切结合现场和车辆痕迹技术检验,才能实现对案发过程的重建和确定肇事嫌疑车辆,保证检验鉴定的真实性和证据力。现以笔者参与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为例对法医、痕迹技术的综合应用做一初步探讨。
2010年5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中,摔到在路南侧的路基下,在张某倒地东侧630cm处,李某(男,40岁)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张某拒不承认碰撞过李某,交代说当时其左侧有一辆白色面包车从后超车,怀疑是其碰撞李某。经交警多方调查访问,白色面包车情况一直无法核实,因此无法确定肇事车辆,要求上级技术人员予以协助。经法医、痕迹人员现场勘查和对嫌疑摩托车的检验,并对尸体进行了重新检验。
车辆检验: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红色“大阳牌125”型二轮车、无车牌。该车左侧转向灯与车体分离,车罩未见异常,黑色塑料壳灯架破损,其表面可见红色附着物,将左侧转向灯复位,测量其上、下缘与前轮最前侧垂直于地面点的距离分别为107cm和102m,向后上延长至车把处,距离为132cm。灯座后侧车大灯红色壳体表面可见擦划痕迹,车把逆时针旋转30度,左侧车把未见明显碰撞痕迹。测量前轮最前垂直于地面的距离为30cm,车体右侧可见明显擦划痕迹,整车未发现与其它车辆碰撞的痕迹。
尸体检验情况:尸表检验见死者左颞顶部有4.8cm长纵行头皮挫裂伤,创缘不规则。左面颊部有4×6cm的皮肤暗红色区,切开可见对应肌肉出血。尸体左前臂中上段皮肤分别有直径0.8cm、0.7cm和0.6×1.2cm三处皮肤擦划伤,皮瓣方向向上,距离左腕部平面距离分别为20cm、17.5cm和14.5cm。左肘后方有2×3.3cm的皮肤擦伤区,皮瓣走行方向为自下而上,左肘上9cm处后内侧有0.3×0.2cm和0.3×0.4cm两处表皮擦伤区,对应皮瓣向上走行。右前臂中段背侧有64cm的皮下出血区,该出血区上下缘距离右腕关节分别为16cm和10cm,距离右足跟部分别为100cm和94cm。右肘后侧有9×12cm的皮下出血区。该出血区上下缘分别距右足跟处115cm和103cm。右手小鱼际处有2.2×0.1cm条形划伤,深达皮下。右腘窝下3cm处内侧有2.5×2cm皮下出血区,其上下缘距离左足跟分别为37cm和34.5cm。右大腿上端前内侧皮肤有4.5×1.5cm的皮下出血区,其上下距离右足跟部分别为67cm和64cm。右小腿前外侧(右膝至右踝部)有32×8cm的大面积皮下出血区,其上下缘距离右足跟部分别为46cm和14cm,该出血区中段外侧有一内上至外下走行的擦挫伤。右小腿后外侧有一6×3cm的斜行擦挫伤,其上下缘距右足跟分别为32cm和27cm,皮瓣由内上至外下走行。
解剖检验可见左侧颞肌广泛性出血,开颅可见左颞部硬膜外出血,左颞部有8×6cm的类圆形粉碎性骨折区,折线呈放射状,从左颅中窝外侧经蝶鞍延伸致右颅中窝外侧,且有部分碎骨片游离,左颞部骨折线向颞顶部延伸,长6cm。
根据查阅病历资料和尸检情况,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符合左侧头部受大面积钝性外力(如地面)作用后,导致左侧颅骨粉碎性骨折和右侧减速对冲性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面积大,外轻内重的特点。
结合摩托车检验情况,死者右肘后及右小腿均可见明显皮下出血区,其损伤区与摩托车相应部位接触后可形成损伤。右侧躯体可见多处擦挫伤,同时未发现摩托车与其它车辆碰撞的痕迹,摩托车左转向灯向后折断,灯罩未见异常,车把逆时针旋转,左车把表面无明显碰撞痕迹,分析为摩托车行驶中死者右小腿与摩托车前轮碰撞,右肘撞击摩托车左装向灯,头部着地后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在确定死者系此类摩托车碰撞致死后,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张某最终承认其肇事事实。
车与人碰撞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都会在肇事车上反映出一定痕迹,因此,在检查中要注意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认真鉴别、分析痕迹的特征。辨认车、人的痕迹损伤是否相互吻合,为事故处理提供科学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