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2013-08-15陈天一
陈天一
(黑龙江省民航黑龙江机场公安局 150076)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事故频频见诸报端,面对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与维权意识逐步提升,对于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已从原来的模糊状态逐渐走向清晰。因此,让更多人了解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划分,实现医疗单位、受害人与社会三者间的利益均衡,分担风险,补偿损害,制裁过错,维护其合法权益,预防此类侵害行为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医疗事故的概念
本文中所说的医疗事故,指医疗单位从事其目的事业(即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时因过错造成的对就诊人的损害[1]。
2 医疗事故的性质
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存在多种观点,或认为是侵权责任,或认为是违约责任,或认为是二者的竞合。
2.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其性质为加害给付。在医疗活动中,就诊人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谨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医疗单位有向就诊人收取相应的医疗费用的权利。因此医疗单位与就诊人之间存在互为对待给付的义务,双方构成合同关系[2]。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又可以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责任竞合。
2.2 医疗单位拒绝就诊行为的性质。这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医疗单位法人负有强制承诺的义务,我国新《合同法》事实上也采纳了此观点[3]。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把医疗单位法人的营业视为要约,而就诊人的求治行为则为承诺。
2.3 其他情况下的医疗事故性质。可以看做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补充性民事责任,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医疗单位虽然有极轻微的过失,但已尽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依侵权法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的,因在缔约时双方进入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应对对方负较高的注意义务。
3 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做特别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及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极为困难,而就诊人的病历一般又对就诊人保密,所以让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举证实际上会导致剥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作为个人,与医疗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公平见,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不适用无过失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损害局部以保护全局的情况,要求不对就诊人造成任何损害几乎不可能[4]。此外,无过失责任不考虑双方的过错,仅以因果关系之存在即要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纵容了损害的发生。
4 医疗事故中的过错与责任主体
在依法从事医疗服务的公民(即通常所说的个体诊所),实施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应自行承担后果[5]。在医疗单位法人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时,其过错是通过其内部人员行为中的过错表现出来的,但法人有“选任和监督的过失”,理应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是在法人内部成员有过失时,由该成员承担民事责任或与法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作法不妥,一方面,由于出面与受害人建立法律关系的是法人而不是其内部成员,若令内部成员对受害人单独或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使一个民事主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有悖法理;另一方面,由于法人的内部成员往往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内部成员故意造成损害时,其意志已非法人的意志,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 免责约款的效力
在治疗前或治疗过程中,就诊人或其家属常会被要求签定免责合同或免责条款,在依侵权责任提出请求时,因侵权责任不以双方约定为免责事由,所以无效力发生。就立法而言,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6 医疗事故中损害赔偿
6.1 企业性医疗单位法人的损害赔偿
因其设立目的在于营利,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市场运作,故其收取的医疗费用的高低与其付出的劳务在价值上是相等的,在因过错造成损害时,出于公平考虑,同样适用等价原则[6]。
6.2 公益性法人的损害赔偿
公益性医疗单位法人设立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旨在向社会尤其是低收入者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其收费也不以等价有偿为原则,而是无偿或远低于市场价格。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考虑,又不得不对公益性医疗单位法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目前普遍采取的是传统的规定上限的做法。
7 结束语
对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已成为现代民法进步的标志之一[7]。我国因传统原因,重制裁轻补偿,看似严厉,实则放任了法人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中的懈怠,并且使受害人得不到补偿,难以起到预防过错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中,这种弊端尤其突出。保护医疗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就诊人的利益,是我们不断研究的课题和积极探索的方向。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各省对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佟柔.
[6]《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王利明.
[7]《法律的原则》,[美]迈克尔.D.贝勒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