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影子银行监管的新思维
2013-08-15袁齐
袁 齐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2)
近期,以穆迪为首的国外评级机构下调了我国的信用评级,表示了对我国近年来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膨胀所引发金融业系统风险的担忧。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今年三月份对各大银行出示新规,要求财富管理产品销量不得超过不公开交易客户投资的35%,信托贷款、信用凭证以及企业票据的投资类不得超过上年年底借方总资产的4%。这使得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影子银行的含义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这一概念最先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Mc-Culley(2007)提出,他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非银行投资渠道、工具和结构性产品杠杆化的组合”。2008年,纽约联储行长Geithner提出,在传统银行系统之外有一个非银行运营的融资系统,他称之为“平行银行体系”(parallel banking system)。同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GFSR)中提出了“准银行”(near-bank)的概念,这与影子银行体系、平行银行系统是类似的概念。2010年7月,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发布的《影子银行体系:金融监管的启示》报告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对商业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种信用中介集合的一种称谓,是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大多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或政府部门提供的担保。在美国,投资银行、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通道、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融资融券机构等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主体。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影子银行体系:范围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实体与信用中介活动。影子银行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影子银行体系通常缺乏审慎监管或监管力度较弱,不受金融安全网保护;二是影子银行体系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结构,却行使着类似的信贷中介功能。综上所述,可以把影子银行定义为: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一般采用杠杆度较高的创造性融资手段从事信用创造业务的市场型非银行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所组成的金融系统。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与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的区别
中国金融创新程度相对较低,资产证券化发展并不成熟,影子银行的发展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或者说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像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那样的影子银行系统。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与欧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异,其内涵有别于国外主流的定义,可以称之为“中国式影子银行”。中国式影子银行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包含的内容不同。
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围绕证券化进行风险分散和加大杠杆等展开的信用中介体系;欧洲的影子银行体系则主要包括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中国金融界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主要有四种:狭义的影子银行仅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准侠义影子银行包括狭义影子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准广义影子银行包括准狭义影子银行、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广义影子银行则包括准广义影子银行和民间借贷。由此可见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在当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尚不广泛存在。国内影子银行体系中金融产品虚拟化的程度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水平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充当了对信贷流通的补充机制,其产生金融系统风险的几率要大大低于欧美发达国家。
第二,两者运行机制不同。
影子银行运行机制的不同,会导致其金融杠杆率和跨期传递作用的明显差异。从而引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也不同。欧美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运行机制大致分为三步:一是商业银行贷款出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把贷款进行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主要指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的特殊实体。二是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以购买的贷款带来的现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以此衍生出多种金融衍生品。三是金融产品的批发。资产证券化机构通过批发的形式向货币市场基金、养老金和证券出借人进行销售融资。通过这一系列的证券化和衍生化,其影子银行体系形成一条完整而复杂的信用链。而中国式的影子银行则运行相对独立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一般而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发行权益份额并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的实体或准实体,如银行表外理财、基金等。二是依靠自身的权益资金进行融资服务的实体,如私募股权基金等。三是通过权益和负债进行融资的实体,如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四是靠负责进行融资的实体,主要是指住房公积金。由于中国式影子银行未形成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链,在金融系统风险的传染机制上具有更小的威胁性。
第三,两者与传统银行体系的关系不同。
欧美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是以证券化为核心,在各种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产品交易的基础上,将机构、业务联系起来。其一方面是通过证券化帮助传统银行体系将信贷进行表外转移,反过来传统银行体系又为影子银行提供了信用违约担保;另一方面传统的银行体系本身也持有影子银行所发行的金融衍生品。而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并不成熟,证券化发展也停滞不前,中国式影子银行更多是充当补充银行融资的角色,与传统的银行体系没有产生太多复杂的关系,其更多的是对传统银行一种融资方式的替代品和补充品。同时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影子银行规模比传统银行体系要小得多,因此也尚不具备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三、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监管新思维
由于中国式影子银行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应当在借鉴发达国家优秀监管理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中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提出相应的监管思维。
(一)立足国情,规范引导为主,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中国式影子银行运行模式依然是传统的资金借贷,而不是过度证券化,是对我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的一种反映,其存在能够修正金融抑制,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目前,有20%的理财产品和近40%的信托产品投向实体经济,满足了实体经济的大量资金需求,使储蓄向社会有效投资的转化更为便利。中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的占比始终偏高,不仅使金融体系的风险在银行体系大量积聚,也限制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影子银行业体系的存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途径的同时也为居民提供了多元的投资工具,发挥了商业银行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合理的领域,在更为市场化的资金运作链条中,资金实现更为市场化的配置。因此应当更多地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健康发展角度来规范和引导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
(二)从防范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实施分类化的监管
在当前我国金融结构市场化和社会融资多元化的背景下,应当淡化影子银行的整体概念,避免“一刀切”的政策走向,而更多地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健康发展角度来对中国式的影子银行进行分类化监管、差异化监管。尽管影子银行体系具有金融创新的高风险性,但其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表现形式不同。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上,很大一部分所谓的影子银行体系本质上还是属于传统性银行业务的范畴,对这类实体或准实体基本不会引发较大的风险。因此一定要本着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对中国式影子银行实施分类化监管。并非所有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创新都应划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范畴,对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创新应从调整社会融资结构的角度积极鼓励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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