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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图书馆社会责任:应掌握“元定义”理论

2013-08-15

图书馆 2013年3期
关键词:公民定义利益

(淮南师范学院图书馆 安徽淮南 232038)

1 背景分析

自阿伦德尔·埃斯代尔于1933年在芝加哥召开的美国图书馆协会年会上宣读他的文章《现代图书馆的社会责任》(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Modern Library)〔1〕,该文首次把图书馆与社会责任进行联系,并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我们为之服务的图书馆在社会中的真正功能是什么?这一提法当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是30多年后的20世纪60年代末,基于当时美国社会陷入古巴导弹危机、经济灾难、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1968年,肯尼斯·杜哈奇提议建立社会责任圆桌讨论会后,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赞同并委托组织理事会考虑此事。经过一年的筹备,社会责任圆桌会议(Social Responsibility Round Table,简称SRRT)在1969年成立,〔2〕为关心社会问题的图书馆学人提供一个发表观点的场所。但也引起人们关于图书馆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的认识怪圈,争论焦点是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以Berninghausen〔3〕为代表的反对派认为,图书馆根本不具有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正当性,这种参与只会给图书馆职业带来破坏和伤害。其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注社会问题不是图书馆的历史使命;图书馆是一个中立的、不持任何政治立场的法律实体;图书馆空间是信息自由流动的公共空间。

面对Berninghausen等学者的质疑,Wedgeworth〔4〕等学者则反驳说:承担社会责任是图书馆无法回避的课题;绝对的中立对图书馆来说从来就不可能;承担社会责任与维护信息自由并不存在对立。

ALA吸纳 Berninghausen与Wedgeworth等学者的争论结果,于1970年对图书馆社会责任〔5〕进行定义:图书馆对于改善甚至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可以承担责任;图书馆对于向本国公民提供与社会问题相关的信息及教育、鼓励公民了解本国事实的一切努力给予帮助;图书馆针对重大社会问题为其成员可以提供指南和帮助的意愿。

在这一定义下,社会责任圆桌讨论会形成了现在的核心理念:“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必须具有为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和不平等现象而服务、为共同利益和加强民主而服务的意识”〔6〕。此后,国际图联于1997年成立社会责任讨论小组(Social Responsibilities Discussion Group,简称SRDG),主要讨论图书馆在社会中的作用,并提出平等性、信息鸿沟和知情权三个问题。〔7〕此外还有七个分主题:即南北图书馆协作、服务收费问题、人力资源发展、乡村图书馆建设、消除信息鸿沟等。

国内对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关注,只是在某些行文中偶尔提及,或做为一个口号进行宣传。自黄葵〔8〕在其《图书馆员伦理纲要(案)》一文中首次提到图书馆社会责任以来,通过对CNKI、万方、维普等数据库的检索,有近400篇论文涉及图书馆社会责任,经过分析对比,依据我国不同时期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图书馆社会责任提出了不同的使命:①萌芽阶段(1981-1995):主要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图书馆发展的历史总结,图书馆对当时的政治文化服务以及对图书馆所承担职责的反思;②论战阶段(1996-2004):对世纪之交图书馆的事业发展和职能进行争论,主要围绕如何通过信息服务提高图书馆在我国加入WTO后的社会地位,以及图书馆如何适应当时国情变化,但并不对图书馆社会责任作详细探讨;③成熟阶段(2005年-至今):图书馆在做好份内工作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学习型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资源;倡导优秀的文化传统,引领文明的潮流;消除数字信息鸿沟。

我国图书馆社会责任研究经历了吸收国外理论——摸索性阐述——针对性研究的过程,至今仍然处于定义多元、界限不明的层面,但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首先,我国图书馆界的研究明显缺乏“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现有研究多是个人见解,跟风研讨,很少见到质疑之声,对什么是“图书馆社会责任”以及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挑战(如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缺乏应对之道。其次,缺少对国外图书馆社会责任研究方式的深入分析。国外图书馆界对社会责任之争已持续了近半个世纪,国内很少有对国外同行的研究进行系统介绍,与国外相比,研究显然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步伐。

2 元定义:统一定义“图书馆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从图书馆服务社会的角度,寻求一个能够展现图书馆特点、符合图书馆价值的“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那么元定义是什么?李伟阳〔9〕学者在其《理解企业社会责任要有“元定义”》一文中指出,所谓元定义就是指“对事物或概念的本质属性所进行的最高层次的抽象,而其他视角或其他层次的抽象则为操作性定义”。基于这一界定,我们认为当前对于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各种解释都属于操作性定义。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要经得起理论逻辑和实践检验,需要图书馆同仁超越不同的学术立场、视角和方法,对图书馆社会责任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这是解决当前图书馆学人对图书馆社会责任理解的歧义性,而提供一种理论支撑的重要空间。图书馆社会责任是指“图书馆追求对社会负责”。何谓“追求对社会负责”,就是图书馆行为着眼于社会需求,保障公民充分享受图书馆资源的权利,提升社会公益水平并对社会作出实际贡献。因而研究图书馆社会责任的核心任务就是保障公民能充分获取图书馆资源的应有权利。因此,提炼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应当围绕图书馆服务社会这一最基本问题的解读。

从保障公民能充分获取图书馆资源的应有权利视角,对“图书馆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可界定为:在某种特定的社会体制下,图书馆有效管理自身运行机制对社会义务、权利、职责、个体、组织及自然环境的影响,履行服务社会、关爱利益相关者,追求图书馆人所期待着阮冈纳赞的“图书馆五定律”和戈曼的“图书馆新五定律”的理想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以戈曼和阮冈纳赞新旧五律论证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的合理性:

一是图书馆作为社会服务机构,是以让其文献资源有其用户,用户都能自由找到所需文献资源的开放系统。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的行为是特定体制安排的结果,但是其为社会服务的本质是不会变的。虽然图书馆行为在相当程度上由图书馆管理者作出,但图书馆行为不能与图书馆管理者的个人行为划上等号。

二是图书馆“是一个成长着的有机体,它应以改革的姿态,勇敢地走向社会,走向明天,成为信息社会最富活力和创造性的一部分”〔10〕。图书馆作为独立法人在参与相关社会活动时,应考虑自身成长行为。图书馆界作为反映图书馆整体概念,与作为整体的政府、社会、自然界概念相并列。图书馆行为是特定政治体制安排的结果,虽然图书馆行为在相当程度上由图书馆界代表作出,但其行为不等同于整个图书馆界行为。

三是图书馆文献资源是为了用的,让全体公民都能找到其所需的文献资源,是图书馆服务社会的行为。就其结果或社会反映而言,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对图书馆的诉求,又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国家公民之一的图书馆,在享有“图书馆公民”权利的同时,履行“公民义务”——不做可能带来“负外部性”结果的行为、去做可能带来“正外部性”结果的行为。〔11〕

四是图书馆采用各种现代技术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文献资源的自由存取,是图书馆的一种纯自愿性行为,由图书馆主动实施并在其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图书馆社会责任承担的非自愿性行为,是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的引导,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使图书馆馆藏资源效率最大化之外对社会所应承担提供文献资源的义务,而不是图书馆在某个特殊时期为遵守让全体公民享受图书馆文献资源的特定规则。

五是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是为了用的,确保每种文献资源能使公民自由获取,是图书馆的历史责任。图书馆在为社会提供文献资源服务中的作用,是指能让全体公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其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得以增进和提升。同时,图书馆作为国家公民,超越自身发展目标的限度,尊重过去,加入一种道德诉求,开创未来,来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馆藏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

3 “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定义成立的三个条件

“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既包括对图书馆发展史上的客观评价,又包括某个历史时期社会对图书馆伦理行为的诉求,即寻找基于图书馆价值观的最佳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对社会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的成立,依赖于评价标准、社会关系和伦理道德三个条件:

3.1 图书馆社会责任价值创造的评价标准

图书馆最高决策者既是独立法人,也是图书馆公民的信托人,同时也是各利益方的信托人。实现服务社会理念是图书馆核心价值所在,因此,图书馆对社会负责任必须符合特定社会背景下,基于诚实、公平和正直的价值观,有一种更高的外在或内在的符合社会道德的追求。“作为一种外在的追求,是社会对图书馆的决策和服务所提出的要求;作为一种内在的追求,是图书馆应社会的要求而实施的自愿而切实的行动。”〔12〕图书馆除了作为一个服务主体在自身领域发挥应有作用外,还须为社会领域创造更大的价值,发挥更加广泛和充分的社会功能。这表明图书馆社会责任概念背后所隐含着某种假设:在图书馆和社会之间是否能够形成共识,即图书馆服务于社会的结果是否对社会有利,能否为公民提供有效的馆藏文献资源,追求馆藏文献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这样,评价图书馆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只能以能否提升全体公民享受图书馆有效服务为评价标准。

3.2 着力调节图书馆与社会、各利益方的关系

图书馆应对谁承担社会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应对“社会”负责,但“社会”是一个多元的、广义的概念,图书馆并不知道应对“社会”担负哪一个方面的责任。从图书馆本质的角度,图书馆存在的过程往往被简单地抽象为用户服务过程,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只是图书馆向社会提供公民需求信息和信息产品的关系。而图书馆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只是图书馆在构建图书馆联盟利益主体之间和谐氛围的基础上,承担起与社会各利益方之间和谐共处的义务。但在社会完全处于一种情报竞争的假设下,图书馆追求其自身资源利用最大化可以说实现社会贡献最大化,这对于图书馆来说是一种更高的责任。因此,图书馆只要着眼于现有运作机制,履行使社会责任落实到满足公民需求的所有关系中去,并融入到整个图书馆的管理决策、管理过程和服务行为,实现提升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愿望,必须对图书馆与社会各种关系进行重构。

3.3 图书馆追求社会公益事业,必须规范自身伦理道德行为

伦理学中的“义务论”主张的是个人的伦理价值取向,但同样适用于人格化意义上的图书馆行为,即图书馆应履行伦理道德义务,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责任。图书馆能否内生出追求社会公益事业的道德动力,取决于图书馆社会责任概念的合理性,取决于社会对图书馆的诉求。因此,基于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不难得出伦理道德在规范图书馆社会责任的五个作用:

3.3.1 通过建立与社会、各利益方的对话机制,来履行图书馆社会责任。图书馆作为公共领域的特定组织,具有不同于个人、其他组织的身份特性和使命,应当具备道德自律性,图书馆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要与主流的社会道德规范要求相一致,还应该为自己的社会行为是否符合所处环境普遍遵循的伦理行为要求负责任。“不能将社会责任视为一种强制,而应当视为一种自愿行动,不仅要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利益,还要为它们向图书馆表达自身诉求创造一个或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对话机会而开展相关的活动。”〔12〕“图书馆的使命和宗旨借助于沟通机制,才能获得各利益方、社会的理解,也只有理解才能得到赞赏和认同。因此,从培育图书馆与各利益方、社会的对话机制、提供有效的沟通途径、建立完善的沟通体系、增强外部平面沟通、设立内部诉求渠道等五个方面”〔13〕,建立图书馆履行社会责任的表达渠道,消除不利因素的有效方法与机制。

3.3.2 通过建立图书馆与社会、各利益方的协作机制,有效提升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的目标是推动图书馆有效提升公民利用图书馆资源的能力,已经对图书馆行为与社会公益具有内在一致性进行了规范,即通过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指引图书馆通过系统收集、保存与组织信息资源,实现知识传播、传承社会文明而有效提升社会文明与社会公益的服务能力。这就要求图书馆通过普遍平等的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手段,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消除因信息障碍或不对称而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建立图书馆与社会的良好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意识形态、道德共识等广泛领域的社会问题。在保证各方利益成为图书馆行为提升公民享受图书馆资源的重要路径时,还需要推动图书馆与各利益方建立起基于促进社会价值创造的协作机制,提高图书馆的社会地位。

3.3.3 透明、信任和共同的社会伦理价值观,是实现图书馆与各利益方良好协作的基础。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性的事业组织,其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各种信息资源的需求,营造图书馆与社会、各利益方关系的透明并形成相互信任与社会价值创造共识。将社会责任融入图书馆的决策和服务过程中,成为图书馆政策、文化、战略和服务的组成部分,认识到图书馆行为对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有效路径与机制,使图书馆内、外部开展社会责任交流以及定期审查社会责任行动和实践方案,要考虑可能受到图书馆决策和服务影响的各利益方的观点,即使他们在图书馆治理中没有正式角色或尚未意识到这些利益。因此,对于图书馆来说,在考虑到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时,都要推动图书馆与社会、各利益方交往关系的透明,有效建立图书馆与社会、各利益方的良好协作机制并发挥作用。

3.3.4 图书馆社会责任主体的博弈结构,取决于自身治理机制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在图书馆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不同阶段其博弈结构是不同的,从简单到复杂、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博弈结构演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水平也随之不断提升。图书馆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图书馆在决策和服务过程中,各利益方的期望和利益驱动构成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对象和内容。“图书馆利益的实质是图书馆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在博弈后达成的一种均衡,一种总的效用。博弈可能发生于图书馆——政府、图书馆——传媒、图书馆——公众(特别是读者),也有可能发生在图书馆与供应商、生产商之间。”〔14〕培育内生的道德动力,推行对社会负责任的创新机制,实现图书馆资源提升公民文化水平的社会责任,寄希望于图书馆组织结构的制度重构。这种制度重构既包含针对图书馆界共性的法规条例、传统惯例、道德风尚等制度重构,也包含针对图书馆自身通过与利益相关方博弈而沉淀的历史记录。

3.3.5 有效承担图书馆社会责任,需创新图书馆管理模式。虽然,图书馆的使命是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某一时期,图书馆是一个具有明确社会责任的服务实体。范并思〔15〕先生指出:“图书馆社会责任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图书馆服务的现实问题。现代图书馆服务突破传统文献与信息服务的限制,在社会、文化的层面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需要解决四个问题:图书馆核心价值、使命与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关系;公费支持的服务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图书馆社会责任与核心业务如何整合;社会责任的底线。”因此,目的问题是图书馆在某一时期的根本问题,在这一时期,它规定了图书馆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图书馆的目的不同,就意味着图书馆管理模式需要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传统管理方式着眼于追求馆藏资源优势,实现馆藏资源利用最大化,而图书馆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的管理模式则着眼于馆藏资源生命周期内对公民文化素质的有效提升,实现馆藏资源的社会价值最大化。这就是图书馆对自身馆藏资源利用上的最大区别。

4 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价值存在的合理性,需要理论与实践逻辑的双重检验

4.1 以理论逻辑为基础的检验

以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为理论逻辑界定图书馆社会责任界限。必须从图书馆的历史发展轨迹出发,来理解“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图书馆行为”的实现方式。“图书馆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目标,而图书馆多元化利益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图书馆人力资源与非人力资源在合作过程中所衍生的契约活动与服务活动交互影响,使得图书馆现实表现为一个融服务性与契约性于一体的组织。本质上是在一定契约结构下,以构建复杂动态环境的服务能力为目标的专业化服务与协作的组织,是一个既具有服务性又具有契约性的契约联合体。因此,图书馆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就是由利益关系衍生的契约性与服务性。”〔16〕因此,从图书馆的现实运行机制,实现图书馆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一是通过为社会提供信息资源和服务而提升公民文化水平;二是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和改善服务方式而提升公民文化水平。这就构成了图书馆社会责任内容的现实界限:一是有效实现图书馆资源与当前经济、社会和环境变化需求的资源;二是有效实现与经过整合的信息资源和改善服务方式而提升公民文化水平。因而图书馆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就是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体现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价值。

4.2 以实践逻辑为基础的检验

实践逻辑是认知逻辑发生的基础,认知逻辑是在实践逻辑的基础上,图书馆对社会的能动反映。图书馆性质决定了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基于服务性职能履行与各利益方缔结的各种契约,其逻辑起点是由利益关系所衍生的服务性与契约性。“元定义”统一了图书馆社会责任观,完善了图书馆社会责任实践逻辑。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基于对传统图书馆与社会关系、图书馆本质、图书馆行为方式的反思,将图书馆学人的研究视野拉回现实环境。图书馆社会责任行动并不一定要明确该行动的概念才能够实施,应该在实践中开放性地拓展社会责任的内容,在实践过程中去获得确定概念的源泉,突破图书馆工作和图书馆职能的领域,改进基于不同逻辑起点发展而来的图书馆社会责任实践方式提供科学的指引。这也为图书馆社会责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逻辑起点达成统一的结论:国家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保障公民获取机会的平等,其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公民求知自由与求知权益相统一的认知逻辑,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知识诉求,使图书馆资源充分发挥比实现全民共享目标更加广泛的社会功能,有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5 结语

图书馆社会责任元定义为我们得出一个共识的推论:“图书馆社会责任的中心问题是研究图书馆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统一学者不同观点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图书馆行为”作出系统、全面的界定。这是对图书馆社会责任概念从根本上摆脱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充分条件。当然,按照研究者目前的理解能力,并无法全面参透和找到图书馆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对图书馆提升公民文化素质水平实现机制的掌握程度,对判断“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图书馆行为”的科学性可能不够全面,但能获得一个对图书馆管理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图书馆社会责任概念。通过对图书馆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推动图书馆从提升公民文化水平的服务上来审视图书馆的公共服务行为,提升图书馆的公共服务行为的社会理性和社会价值。图书馆着眼于提升公民文化水平来思考公共服务行为,就必须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比如:内部专业特种资源能不能合法、合规地对外公开开放?这种开放是否有法律依据?应该面向什么类型的公民开放?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对图书馆公开开放的“社会合法性”的法律基础能够达成共识,就是公开开放应该重点服务于最有能力对社会作出贡献的组织,那么图书馆必定能够利用自身优势,面向社会对馆藏资源进行二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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