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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消极权利的图书馆自由

2013-08-15

图书馆 2013年3期
关键词:消极权利图书馆

燕 辉 常 安

(1.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陕西西安 710072;2.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民主政治社会进程的加快为图书馆权利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健全的法制化大环境,“走进权利时代”成为本世纪最响亮的口号之一。图书馆自由以争取图书馆的“自由权”为契机,成为图书馆权利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李国新老师对日本图书馆自由的引介和阐释〔1-4〕到学者们对图书馆自由、〔5-6〕知识自由、〔7-10〕信息自由〔11-12〕等图书馆自由内容的研究,图书馆自由成为图书馆权利的重要代名词,甚至从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图书馆权利的基本主张和立场。而通过参阅法学、政治哲学等学科资源,不难发现,图书馆自由具有很强的“免于被干涉”的消极立场,其所主张的图书馆“自由权”作为消极权利的一种,并不能代表图书馆权利的积极性质和全部主张,图书馆自由这一提法某种程度并不利于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和相关权利主张的实现。

1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的不同立场

1.1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的混用现状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在学界一直被交替使用,都默认指向图书馆权利的相关内容。国内学界关于图书馆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一是李国新老师关于日本图书馆自由的引介和阐述,主要认为图书馆自由是指图书馆的“自由权”,这些自由权包括如图书馆自由收集资料、自由提供资料、反对一切检查、保守读者秘密等内容,〔13〕从这些主张不难发现,图书馆自由主要强调图书馆与政府之间周旋与对峙,〔14〕主要强调图书馆要提防来自国家的可能干预与控制,为图书馆的发展争取不被国家干预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二是程焕文老师关于图书馆权利的相关研究,认为“图书馆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15-16〕,包括图书馆用户依法享有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与服务的权利以及图书馆具有依法保障和维护图书馆用户的这种图书馆权利以及为用户保守个人秘密的义务等,这一主张内容侧重强调图书馆与用户间的关系,包涵了图书馆为用户积极争取相关权利并保障其实现的态度,与“图书馆自由”所强调的图书馆与国家间的周旋对立状况已然不同,不仅仅是强调“免于被国家控制”的态度。

1.2 概念混用背后的主要症因

之所以会出现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混用的现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对基本概念的性质不明确,没有弄清自由的基本主张及其与权利间的差异。图书馆自由主要由“图书馆”和“自由”两个词根组成,理解图书馆自由,必然要弄清楚“自由”的基本主张。自由具有极强的个人化色彩,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最初就是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被定义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权利的干预和控制,因此自由带有很强的“免于被干涉”立场,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国家只要不作为、不予干涉,就算是履行了自身的义务。

按照麦卡勒姆公式,自由就是指“某人x摆脱约束y而做了事情z”〔17〕。这里包涵了两层意思,“摆脱约束”这是自由的第一环节,第二环节是“做了某事”,按照柏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18〕前者就相当于消极自由,后者相当于积极自由,而实际上只有消极自由才真正代表了自由的内涵。〔19〕而实际上自由并不可分,否则自由就没有意义。但两种自由的划分却更加凸显了自由的“免于被干预或控制”的特性,也明确了国家对于个人自由的消极不作为特性。

自由是一种存在状态,而权利是一种政治状态。〔20〕自由本质上不同于权利,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权。自由是一种个人自在的状态,而权利则必须在人与人之间被界定。个人当然希望自身拥有的自由最大化,但因为个人自由的无限扩张会对他人的自由造成阻碍甚至产生冲突,他人的存在就是个人自由的边界,所以必须要对个人自由加以界定和限制,这就需要将自由落实为权利,将自由体现在权利中予以制度化和合法化确认。所以自由是权利的内在含义,权利是自由的实际体现,〔21〕权利是一种合法的自由,自由只有通过制度化的确认才有实际意义。

二是没有弄清图书馆自由的基本属性问题。即图书馆自由作为图书馆的一种自由权,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与图书馆权利本身的属性是不是一致的?能不能全面代表图书馆权利的主张和内涵?图书馆自由这一概念不可避免地继承了“自由”的核心属性,即“免于被干预或控制”的性质,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对图书馆发展的不利干预所提出的,具有很强的消极属性。按照图书馆自由的内在主张,国家只要在图书馆发展过程中不予干预、消极不作为,就算是履行了自身的职责。而图书馆权利作为一种制度化要求,必然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和道义呼吁的层面,而必须要落实到具体的实践层面,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制度建设才有意义和保障,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国家的“不干涉”“不作为”立场,图书馆的依附性决定了国家在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积极角色和积极作为的态度,“自由权”作为图书馆发展和权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图书馆发展的一个大前提,但仅有这个前提并不能解决图书馆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相反,图书馆的发展必然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和作为,为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资和政策上的保障。下文笔者将通过论述权利的不同属性,对图书馆自由的消极权利性质进行论证,进而说明用图书馆自由概念代指图书馆权利对图书馆的不利之处及所存在的缺陷,并进一步明确图书馆权利的积极立场,明确国家在图书馆建设发展中承担的积极角色。

2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不同主张

2.1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本质差别

权利作为一种个人利益,是个人对国家的一种要求〔22〕和国家对个人的承诺。权利的划分依据有多种,依据权利中对国家的要求和态度可以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其中消极权利是指个人要求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侵犯的权利,而国家也拥有对这些个人权利依法保护和不加侵犯的义务,〔23〕强调以个人的自由对抗公权力的干涉,〔24〕消极权利与个人的生命相伴随,如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平等权等。消极权利带有很强的“免于干涉或控制”的立场,主要针对的是可能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和干涉。对于个人消极权利,国家只要不予干预和控制,就算是履行了自身的职责。消极权利强调国家的消极不作为立场。

积极权利则是指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即社会福利权利。〔25〕积极权利要求国家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基础上采取行动,〔26〕为个人实现其权利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等,对这些积极权利,国家必须要有所作为,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实现。对于应该有所作为的权利领域如果国家消极不作为,则会成为国家的不尽责和失职,个人有权利要求并督促国家予以积极践诺。积极权利强调国家的积极作为立场。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不同属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相应制度建构的内容,国家从制度层面对个人的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分别予以确定和保障,对消极权利通过设定一定的不干预权利项来给予个人发展的自由空间,对积极权利则通过制定一定的措施和政策来为其实现创造积极的环境和可行条件,并可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款规定国家在实现个人积极权利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项,一旦国家没有履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内容,个人有权利要求国家实践其承诺并及时予以补偿。

人权作为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一项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图书馆权利的核心精神也主要来自系列人权宣言的内容和精髓。“三代人权”理论分别代表了权利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再到集体权利的三个发展阶段,〔27〕其中第一代人权就是指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与政治权,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等,强调个人的“自由”立场,指个人免于国家干预和控制的权利,主要用来对抗可能来自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第二代人权受西方国家福利政策和社会主义运动发展的影响,以公民“平等权”的实现为宗旨,强调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第三代人权则指和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是第二代人权重点保障的内容之一,具有很强的积极权利属性,需要国家通过积极作为来予以保障和促进。

采用漂浮育苗方式育苗。适宜的基质配方为泥炭土75%,珍珠岩12.5%,蛭石12.5%。播种时间为2月中旬左右。对棚室、育苗池、育苗穴盘等设施消毒灭菌后,按照种子∶浮沙∶烧砖灰=1∶5∶10的比例混合播种。穴播的播种量每穴控制在4~8粒。播种前2~3天注入池水,池水深5厘米左右,然后关闭棚室进行增温,温度控制在25~28摄氏度,最高温度不超过32摄氏度,播种到出苗期间湿度保持85%左右。池水要使用洁净的地下水或饮用水,酸碱度(pH)值以6.5~6.8为宜,并用硫酸铜进行杀菌[9]。

2.2 “自由权”背后的“免于被干涉”的消极权利立场

自由权作为第一代人权的主要内容,最初是源于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对摆脱封建专制桎梏束缚而为本阶级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阶级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因此经济自由、财产自由成为自由权的重要内容,并通过人文主义运动、英国革命、法国启蒙运动等得以发扬光大。〔28〕资本主义发展崇尚自由竞争、自由发展而不受国家干预等精神,以便为本阶级的发展壮大提供宽松的社会竞争环境。资产阶级的自由精神影响到后代的权利建构,“自由权”也因此成为个人权利体系中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一个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体现了人权的精髓和核心,个人只有在享有充分自由的前提下才能自主进行选择和自由开展各种活动,从而实现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自由虽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分,但始终是消极自由代表了自由的根本属性,即自由的“免干涉”的特性。“自由”代表了个人对于国家公权力的一种“不被干涉或控制”的立场。在个人与国家的这一种对立关系中,个人私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给予足够的空间和尊重,而不随意进行干预或控制。个人自由权利的对等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要以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作为基础。对于个人的自由权利,国家如果为了不该为的内容,也是一种失职。〔29〕

所以自由权利具有很强的消极权利属性,这时的国家处于“守夜人”的角色,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国家的“无为而治”成为理所当然的理由和状态,一旦国家对这些自由权利进行干预和管理,就会成为一种越权和失责。而图书馆自由既然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则必然具备自由权的所有消极权利属性,也必然具有一种“不被国家干涉”的消极立场。

3 图书馆自由是一种消极权利

3.1 图书馆自由的消极权利属性

图书馆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自然带有“自由”的消极属性。由前述自由的概念可知,自由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自由是谁的自由,二是针对什么障碍设置的自由,三是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首先是关于图书馆自由主体的问题,根据图书馆自由的相关主张,图书馆自由既是图书馆的自由,也是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自由,但重点在于图书馆对抗国家干预和控制的自由,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其预设的逻辑为图书馆从与国家的对立周旋中获得自由,以此为基础,为读者提供利用图书馆的间接自由;图书馆自由针对的障碍主要是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可能的干预和控制,由于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暴力特性,所以对于权力的行使就要特别谨慎,个人自由权利所对抗的就是来自这种公权力的不合理、非正当的干预和控制。对于图书馆而言,所要针对的就是来自国家、政府机构等权力机构对图书馆行使正当权利的阻碍和干涉,反对其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对图书馆运作进行意识形态或思想控制,防止其对图书馆用户个人阅读隐私的调查和侵犯;关于图书馆自由的内容则很明确,就是上述关于图书馆有收集资料、提供资料的自由、为用户保守秘密及反对一切检查等内容,而可能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搜查和侵犯的,也只能是国家权力机构。

因此图书馆自由从自由主体到所体现的自由的内容,其整体立场都在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可能的干预和控制,避免因国家的不当干预和随意干涉而带来的不自由和阻碍,强调图书馆与政府或国家之间的对峙和周旋,侧重图书馆对来自国家的可能的干预和控制的一种防范和应对态度,旨在为图书馆自身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选择余地,从而为读者争取利用图书馆的自由,这一点从图书馆自由所主张的内容可见一斑。图书馆自由强调图书馆有自由收集资料、提供资料的权利,有为图书馆用户保守秘密及反对一切检查的自由,这些关于图书馆自由权利的主张,基本上每一条都是针对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可能干预和控制,图书馆能够自由收集资料、提供资料,国家不能对图书馆所收集资料的思想、内容及资料类型进行控制,不能随意从图书馆搜查利用者的相关阅读信息和动向,不能以国家公务名义随意对图书馆进行检查和整肃等。所有这些关于图书馆自由的主张无不指向国家公权力,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提防,强调图书馆自身的自由发展和自主性,立足于“免于被国家干涉或控制”的消极立场。

消极权利内容表明的立场为:个人享有这种自由,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干涉和控制,相反,国家要成为个人这种权利的护卫者。〔30〕虽然作为消极权利的图书馆自由也是一项权利主张,但其消极权利属性决定了图书馆自在自为的存在状况,决定了国家在图书馆发展过程中的消极无为态度,并且让国家的这种放任自如、消极不作为状态合法化。

因此图书馆自由这一提法就意味着:国家对于图书馆的发展要给予足够的自由和空间,不能随意干涉和控制,只要从基本上保证图书馆能实现自身的自由权利主张,任其自由地发展,就算是履行了国家对图书馆发展的义务,这时,国家对图书馆的“放任自如”成为一种合理正当的状态,因为国家已经给予了图书馆所要求的足够多的自由发展空间,保障了其基本自由权利的实现,至于发展的过程如何、结果怎样,则不在国家关注和保障的范围之内;相反,对于图书馆的这种自由如果国家给予积极干预控制、为图书馆实现其权利创造了积极条件,则反而成了一种失职。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图书馆自由的相关主张会为国家的消极怠工提供极为合理的借口和托辞。但这一意想不到的逻辑后果却与图书馆权利的本质属性相冲突,并不能真正代表图书馆权利的根本主张和要求。

3.2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内在属性上的冲突

图书馆权利作为一种受教育权,很明显是第二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显著的积极权利特征,〔31〕是需要国家通过积极干预创造条件和积极作为来保障其实现的权利内容,如果国家对个人的积极权利没有进行保障,则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和不稳定,是国家的一种失职,个人有权利要求国家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因此积极权利体现了平等的重要思想,要求国家在放任自由发展的同时兼顾公平,保障社会的平均发展水平。因此国家必然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承担起积极角色,如提供经费保障图书馆职能的充分实现、提供政策鼓励图书馆的建设发展等,而并不仅仅是消极权利所提倡的“守夜人”角色。

因此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属性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而这种性质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国家在图书馆权利实现过程中的不同角色和态度。而实际上,图书馆的依附性决定了图书馆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积极干预和支持,尤其是图书馆的发展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其正常运转,而这部分经费并非个人所能支付的,必须要有国家机器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和支撑才能保障图书馆的可持续运作。单纯地强调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和自由发展并不利于、也不能够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图书馆的权利,相反,国家对图书馆的放任不管会造成图书馆因经费短缺而出现资源紧张、乱收费等乱象,从而违背图书馆发展的根本宗旨,导致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图书馆另一种意义上的“不自由”。

3.3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的统一基础

图书馆自由与图书馆权利在内在属性上存在差异,图书馆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确实是图书馆权利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甚至是一个前提和基础,但图书馆自由并不能代表图书馆权利的全部内容。二者在何种层面上达成一致?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图书馆的发展确实需要以一定的自由为前提,但这不能是全部,图书馆拥有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的能力是图书馆运作的基础条件,图书馆只有拥有一定的自由权利才能免于来自国家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并按照图书馆自身的设想和运作理念来开展服务,所以图书馆自由是图书馆权利的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不可或缺。

第二,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积极权利属性,其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就是国家,国家必须要对图书馆权利的实现积极进行干预,积极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等层面保障和促进图书馆权利的顺利实现。图书馆权利并非一个花哨时髦的谈资,并非饭后茶余的甜点,不能只停留在观念、思想和口号呼吁的层面,权利必须要落实到整体的制度体系之中、成为其必不可少的一个零件才能具有实际意义,才能真正具有行动力和可操作性,才能发挥实际效用和具有现实意义,而这一切离不开国家机器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相关的制度建构和政策制定只有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推进才能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才能真正推进图书馆权利建设。

第三,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发展环境和背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强调个人的自由,其所要挣脱的是旧封建阶级拥有的特权、等级的束缚,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自身的发展深化,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又使得个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干预等。

图书馆权利的立场和主张也必然受制于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因图书馆自由这一概念直接来自日本图书馆自由的相关理念,深深烙上了日本社会发展的背景特征,体现的是图书馆极力挣脱国家束缚而自主自由发展的意愿。但如果移植到我国,则应该又是另一番景象,法制民主进程的加快为图书馆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大环境,相比以往,国家对图书馆的意识形态控制和非法干涉等已淡化,图书馆现有的自由空间已足够多,但仅仅拥有自由和自主的想法并不能保证图书馆权利的顺利实现,相反,现阶段社会的发展对国家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更强调国家对社会资源如教育资源等进行重新配置和调控,在保障效率的同时强调社会的整体公平,兼顾弱势群体和地区的权利保障和实现。对于受教育权而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干预的意义就在于以其强制力和权威性对发展不均衡的教育资源重新进行分配,侧重于保障弱势群体享有教育资源的程度,保障社会的整体受教育水平均衡发展,而非偏向部分群体和地区。

所以,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实现更需要国家积极主动地创造一定条件来推动权利内容的实现,从而保障图书馆职能的充分发挥,尤其突出实现图书馆在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水平中的重要作用〔32〕,这是图书馆体现自身存在价值的重要突破口和服务起点,而这一重要职能的实现就更离不开国家对图书馆的大量投入和政策保障。对于图书馆权利的实现而言,国家的适当干预和控制反而成为国家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必不可少的义务内容。如果图书馆一味强调自身的自由和“免干涉”立场,则会为国家的消极不作为提供合理的借口。当然,图书馆权利的内容以自由权为大前提和基础,必然包涵了更为丰富的内容。

4 结语

图书馆自由作为图书馆权利的重要研究内容,体现了图书馆为自身运作和发展争取自由空间的立场,是图书馆权利体系的重要起点和基础,不可或缺,但却不能代表图书馆权利的全部内容。图书馆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的不被国家干预或控制的立场并不能代表现阶段图书馆权利发展的基本性质和真正需求,并不利于图书馆为自身发展争取权益,图书馆权利的积极权利属性决定了国家在图书馆权利建设中的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对图书馆自由和图书馆权利性质的明确,可以以更合理正当的姿态要求国家保障图书馆发展的基本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能力,为图书馆的发展争得更多的自由和可能空间,从而为图书馆更好地处理与用户的关系提供物资和政策基础,为更好地拓展图书馆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等提供制度支撑,提升图书馆的存在价值和社会意义,进而获得另一种意义上的“自由”。

图书馆需要与国家意识形态和思想控制保持距离,享受不被干涉和控制的消极自由和权利,但这只能作为权利实现的一个前提,而不能代表权利研究的全部内容。同时,图书馆权利的积极属性要求国家在图书馆权利实现过程中的积极作为,为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和职能运作提供必要的可持续的物资保障和政策支持,这是国家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义务,需要国家通过积极行动支持图书馆实现其社会价值和基本职能、参与并加强社会保障机制和福利制度的建设,而关于国家的这一义务内容,必须要以明确的法律条款形式进行规定,使其制度化和常规化,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日本有关于国家对图书馆经费投入和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33〕从而使得国家在图书馆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时代的变迁丰富了权利研究的内容,民主法治时代的权利建设更强调其制度化的实践和可行性,而图书馆自由作为图书馆权利研究的重要起点,在现阶段仍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图书馆权利是要在图书馆自由与国家公权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既能保障图书馆拥有足够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条件,同时又能对国家进行正当要求,获得国家公权力的积极干预和支持,要求其对自身的发展提供积极而必要的支撑,并以此为基础获得自身发展的更多自由和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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