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责任与统计责任动机的伦理解读
2013-08-15李群
李 群
(湖南省水运管理局,湖南 长沙 410005 )
一、统计责任的伦理内涵及其伦理意义
统计责任,是指包括统计主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以及各类组织团体在运用各种统计方法解决或回答有关统计问题时,对提供的统计数据应承担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相应后果的统计规定及约束。该定义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统计主体在生产提供统计数据的过程中要以统计自觉依法履行统计职能,亦即依法统计;二是作为全体公民以及各类组织团体的统计客体,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责任的伦理意义就在于,无论是统计主体还是统计客体,都有“实事求是报实数”的统计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统计活动,要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多元化利益的共同诉求。因而,“实事求是报实数”所蕴含的统计责任,既有统计伦理学与统计法学的基本问题,也有统计主客体的热议话题,还有各级领导任期内的政绩十分关联的敏感话题。说是“基本问题”,表明“伦理与法”这一古老命题在今天仍有与时俱进的鲜活生命力;论及“热议话题”,在于统计主客体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谈到“敏感话题”,不可不正视“数字出官,官出数字”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久远影响。有鉴于此,强化统计责任意识,明晰统计责任关系,加强统计伦理修养,以统计自觉来强化国政国事国情国力管理、以统计自觉来凸显民情民意民心民事,是统计作为探求和认识真理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而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以及各门学科的理性标志,是衡量和反映现代文明社会发展进程的一个主要内容,亦是构建和谐统计、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干兴邦的历史使然。由是观之,将“统计责任”置于市场经济下的伦理学来解读,这对于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公信力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文化研究和传承统计伦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计责任是动机与效果走向统计文化自觉的理性归途
从伦理学的视阈来解读,德性注重的是行为的动机,而制度看重的则是行为的效果。基于此理,统计责任的内涵是统计品质(德性)与统计制度的统一,亦即统计责任就是动机与效果在思维逻辑上走向统计文化自觉的理性归途。宽泛地讲,把握统计责任的实践圭臬,就是要使统计人员“不能报假数,不敢报假数,不愿报假数”。
所谓“不能报假数”,是指在统计工作过程中,要推进统计方法制度不断优化而趋向完善,旨在设立一道道制衡机制,完善各个统计环节的报数安排,从报数的源头将有可能报假数的动机逐个化解归零。所谓“不敢报假数”,就是要针对各利益主体若犯统计报假数就会受到严厉的民事和刑事的处罚。建议出台法律上操作性更强更为严格更具威慑力的惩处措施,让个别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敢钻统计制度的漏洞,不敢打统计制度的擦边球,更不敢跟统计制度玩火,要把统计制度强化在带“电”的“高压线”上,使统计制度成为维护透明统计的强力手段,不论谁违反了统计制度,都会受到应有惩处,以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所谓“不愿报假数”,一方面,基于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奖惩机制与统计方法制度明确的统计行为规范,打造统计道德意识观念旗帜,营造浓厚的恪守统计职业道德的统计人文氛围,引领统计人员走实事求是报实数、不出假数的求真之道,以求统计数据之真,务统计工作之实为天职。另一方面,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和统计数据虚假惩戒制度,坚决一改以前多年造假利大于弊的局面,与此对应要大幅提高统计违法违规违纪的经济成本。统计法律法规是统计数据质量的法治保障,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统计数据质量保驾护航。
基于此,作为统计产品的生产者,统计主体“公开、半公开地存在着统计法律所不容的‘为工作’而参与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以工作之便,暗地伪造、篡改统计调查单位原始报表及乱排序等单位或个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来自上级的‘按速’统计、‘认定’问题及‘调整’之虞”,应看成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毒瘤”、“瘟疫”。所以,统计主体要以统计自觉抵御来自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等反映“领导意志”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用心中的统计责任筑起“领导意志”不可逾越的万里长城,确保还统计数据干干净净的原貌之身。作为统计产品的提供者,统计客体有责任义务依照《统计法》向调查机构和调查者提供真实没有掺假成分的实情数据。统计客体在提供真实数据时要以责任为基础、为前提,要把责任看作是自己在社会当中安身立命的起航之港、立身之符。
综上,“不能报假数,不敢报假数,不愿报假数”合力服务于“实事求是报实数”的终极目标。三者之间是依次递进的关系,“不能报假数”是统计主客体的天职;“不敢报假数”是统计主客体对统计数据正确与否怀有敬仰和畏惧的统计自觉;“不愿报假数”是统计主客体统计行为的崇高品质。总而言之,“实事求是报实数”内含的统计责任是“不能报假数,不敢报假数,不愿报假数”的集中表现和综合概括。
三、统计责任动机的伦理探源
论及责任的动机,在伦理学界被推崇为动机论的主要代表康德看来,一种行为只有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仅仅是其结果合乎责任、与责任的戒律相符合,而以爱好和其他什么个人目的为动机的行为,则无多大道德价值,甚至于完全没有道德价值。这里“出于责任”意指行为的动机。所以,康德认为:“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进一步说,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并不依赖行为对象的现存实情,着重要看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对象无关。合乎责任并不等于出于责任。概言之,强调责任的动机,就是凸现责任的主体性和自觉性。基于此理,可以看到责任是道德价值的核心所在,言及道德就是自觉履行责任。所以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不难看出,德性的价值实实在在源自于人们现实生活当中的责任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履行社会角色的责任就是忠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职业。这样,一个出于统计责任感的统计行为应遵循主观报实数的意愿原则,而与其他任何内容无关。所以,强调统计责任的动机,就是要强调统计责任的主体性和自觉性,这样才能建立起全社会范围内各成员彼此之间相互信任的统计自觉氛围,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益于全面全力推进全社会的统计责任文化建设。
与康德的看法稍有不同的是,马克斯·韦伯侧重于责任的效果。他认为:“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原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但不能因此认为,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不过,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这从“实事求是报实数”的层面上讲,即意味着与此相对应的是统计责任及其统计行为的效果方面,强调统计责任及其统计行为的效果,也就是更凸显地强调统计责任的客观性和强制性。这是统计主客体践履统计责任的伦理表征。
应当强调的是,在统计责任问题上,身为统计人当更加看重统计行为的效果。现实生活中,统计尽责有其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显然,对统计失责行为的问责是依据提供数据客观的结果。这说明在统计责任伦理的效果与动机之间的联系是不可分割的。虽然从单个提供统计数据的统计行为来看,提供数据者(个人或组织)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其统计尽责的行为有可能与统计责任发生冲突。马克思指出:“‘思想’一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由此可见,人的利益需要是人们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人的责任行为的内在动力。所以,提供数据者的利益是与统计责任冲突的根源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统计主客体出于“实事求是报实数”的良好动机,就会推进统计责任的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主体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在为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思维逻辑上走向统计文化自觉的理性归途。
[1] 屈万祥等主编.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读本[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2] 马建堂局长在贯彻实施《处分规定》视频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zgxxb.com.cn/jqtt/201002268729.shtml.
[3] 李纲主编.政府统计数据质量研究[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4][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