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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2013-08-15天津财经大学贾旭

中国商论 2013年27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天津市天津

天津财经大学 贾旭

关于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天津财经大学 贾旭

我国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在2011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同时,我国在2012年1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规条文即将正式出台,使我国征信业逐渐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天津是中国北方最大、最早的沿海开放城市,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信用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与迫切。

天津市 信用体系 要求

1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1 建设天津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天津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的属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以交换为特征,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为达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必须相互协作,承担责任与义务,以确保交易契约的如期全部履行,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建立信用秩序,完善市场经济。

1.2 建设天津社会信用体系是提升天津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截至2011年底,天津市民营经济主体已发展到40万户,民营企业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重分别为53.6%和46.4%。可见,民营经济对天津市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民营经济尤其是其中的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品牌效应较弱,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的失信状况,因而要求我们必须发展出普遍性的信用关系,建立起一整套先进的信用管理制度,塑造良好的信用形象,在市场中赢得自身的竞争优势。

1.3 建设天津社会信用体系是营造天津区域经济竞争优势的必然要求

天津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同时应该看到,围绕天津周围的许多其他城市,比如大连、青岛、廊坊等均具备强劲的增长势头,使得天津的优势并不十分明显,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惩罚失信,鼓励守信,可以增强天津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对外国企业的吸引力,形成更加有利于开放的统一市场和社会环境,为天津的发展再创优势。

2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2.1 法律规范方面已出台诸多工作方案

天津市早在2003年就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方案,在2003年市人民政府同意转发的《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就从总体思路、涵盖内容、要求和步骤提出了总体的方案。2009年公布的《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及其提供部门,信用信息的核实及使用要求、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2011年市人民政府同意转发的《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天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包含内容、运作机制以及两个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主要结构和信息传输方式,信用信息的归集与管理进行了相关的说明。还有《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5年政府令第8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12.25印发)、《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2009.12.25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和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15号)、《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居民、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借款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和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方案》,这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天津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2.2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

1994年8月,天津市成立了第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7年10月成立了第一家投资担保机构,即天津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998年9月成立了第一家信用管理机构,即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并壮大。截至目前,已经形成资信评估、信用管理、信用担保和资产评估等四种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并存的局面。

2.3 天津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诸多成效

(1)在2010年天津市南开区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信用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成首家区级企业三级信用信息档案,由该区自行研发的“南开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用,这也是天津市首个企业信用网络平台。之后,天津市河西区也开通河西区企业信用网。

(2)2011年1月13日,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科委、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与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在滨海高新区启动。2010年参加信用评级企业137家,累计达到了550家,所评企业融资总额达到35.4亿元,多年来培养了一批信用等级高并受到各金融部门好评的优秀中小企业,也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评级系统,为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奠定了基础。

虽然天津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天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浙江省、上海市、湖南省等省市相比,仍存在“法律制度欠缺、两个基础数据库尚未完整建立、信用产品较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等问题。因而天津应向这些省市汲取先进经验以更好地发展自己。

3 推进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3.1 尽快制定完善天津市地方信用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秩序不是简单的个人觉悟问题,而是法律制度问题。只有在健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征信主体才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下生存与发展。而天津在法律法规建设上仍存在两种问题。

其一,虽然天津已经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出台了相关办法,但是办法和工作方案更倾向为一种指导思想,没有具体操作的方法、步骤等。比如在2009年发布的《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关于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指出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分别提供数据库所需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如何提交、提交时限、谁负责汇总信息、后期管理信用信息等方面均未做具体解释与说明。

其二,是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某一具体组成部分还没有出台任何方案、办法与法规等。例如天津虽然已经有一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对于信用中介机构的运行规则、管理与监管等方面仍然是空白。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天津仍然需要继续实施的法律建设方面的内容有:(1)用以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数据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避免由于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2)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统一编码和相关标准(尤其避免在不同省市地方之间由于度量口径的不同导致信息使用范围的局限);(3)关于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行业的管理法规;(4)严格规范征信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对不讲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法规等。

值得指出的是,在2012年1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这部由200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推动、十几个部委参与调研,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2009年与2011年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终于完成。该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尤其在个人征信信息方面,草案借鉴了国外严格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立法经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使用范围都作了限制;赋予个人参与征信业务活动的各项权利,对信息主体权利进行救济。并且该草案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部法律,其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天津市在针对自身特点制定信用法律法规的同时需要遵守《征信管理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

3.2 推进征信数据库的分步骤建设、市场化运作

(1)天津市政府在2011年《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2003年《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指出,两个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由新设立的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中心负责,联席会议为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单位,其中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并由它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这些内容都为天津市建设“两个基础数据库”提供了一定的依据。然而两个数据库在具体推进时间上并不明确。因此,为了尽快促进天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制定严格的时间历程表。笔者参照《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内容提出以下建议:天津市自2013年开始,一年内完成全市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再过一年完成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并且两个数据库均可以分阶段进行。在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方面,首先开始征集以工商局为主体掌握的信息,之后逐步扩展到财政局、国税地税局、海关、司法等部门,而后再把商检、质检、卫生等部门信息也加入到数据库中。在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上,则类似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始阶段先征集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情况、银行信用记录,之后可以逐渐把个人保险保障情况、公共信息记录(包括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掌握的个人案件记录、公共处罚记录、纳税情况、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交纳情况)等内容。

(2)在《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指出,我们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而在相关部门负责引导完成上面两个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后,就要实现数据库的市场化。因此笔者建议,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比如市金融办)按照严格的市场准入原则,要求信用度较高、资质条件较好的集团公司参与竞标,公开竞购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或几个系统进行运营,之后随着天津征信数据库的日渐完善与成熟,还可以继续鼓励更多有资质的企业加入到信用数据库的经营。这种做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彻底消除信用信息部门垄断,实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同时使政府和市人民银行分行由原来的推动者和建设者,转变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督管理者,代表天津市具体负责对信用行业监督管理,维护信用市场良好的信用秩序。

3.3 推进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

市政府一方面应该继续加大、加快建设完善信用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应为信用中介机构确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多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即通过倡导信用观念,形成社会风尚,使人们养成视诚实守信为美德的道德价值观。

[1] 张亦春.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叶陈毅.企业信用制度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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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

A

1005-5800(2013)09(c)-1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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