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汉书》札记二则
2013-08-15王建芳
王建芳
一
《汉书·宣帝纪》曰:“(本始四年)秋,广川王吉有罪,废迁上庸,自杀。 ”(中华书局,1962年,第246页)
按:中华书局本于其下未出校勘记。《汉书·景十三王传》曰:“后数月,下诏日:‘广川惠王于朕为兄,朕不忍绝其宗庙,其以惠王孙去为广川王……’有司请废勿王,与妻子徙上庸。奏可。与汤沐邑百户。去道自杀。”(第2428页,第2432页)以下传文皆名王“去”字。 又《汉书·诸侯王表》曰:“征和二年,王去嗣,二十三年,本始四年,坐亨姬不道,废徙上庸,予邑百户。”(第415页)从上引文观之,“吉”与“去”应为同一人,如此,“广川王吉”应为“广川王去”之误。
中华书局本《汉书》以王先谦《汉书补注》作底本,《汉书补注》于此条“吉”字下注日:“宋祁曰吉一作去字。钱大昭曰坐烹姬不道,表、传及汉纪吉皆作去。此误。”(书目文献出版社,第86页)王说甚是,但正文仍作“吉”字。考中华再造善本、据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宋蔡琪家塾刻本影印本《汉书》于此条“吉”字下注曰:“宋祁曰吉一作去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汉书》于此条“吉”字下注曰:“宋祁曰吉一作去字。”王注引钱大昭说中“汉纪”应指荀悦《汉纪》,因诸本于《汉书·宣帝纪》中皆作“吉”字,与王注说法不和。《汉纪·孝宣皇帝纪一》曰:“(本始四年)秋,广川王去有罪,废徙上庸,自杀。去者,惠王越之孙。”(中华书局,2002年,第300页)几袭用《汉书·宣帝纪》此条原文,然改“吉”作“去”。 又《资治通鉴》卷四十二“本始四年”条曰:“广川王去坐杀其师及姬妾十余人……废徙上庸,自杀。”胡注曰:“广川王去,景帝子广川惠王越之孙。”(中华书局,1976年,第803页)清人史学海《汉书校证》卷三“广川惠王”条曰:“征和二年,王去嗣,二十二年,本始四年,坐亨姬不道,废徙上庸。按宣纪广川王吉有罪,废徙上庸。名与表异,然广川王传去名凡三十六见,表作去,是也。去与吉字形相似,故纪误作吉。”(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出《两汉书订补文献汇编》第1册,第281页。)
又陈直先生《汉书新证》于“征和二年,王去嗣。”条后云:“直按:西京杂记卷六,作广川王去疾,纪述在国内盗废古冢事,其名似以去疾为长。”(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8页)陈直先生引文当从《汉书·诸侯王表》出,而按语不及《汉书·宣帝纪》和《汉书·景十三王传》中广川王之名。考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西京杂记》卷六云:“广川王去疾,好聚无赖少年……”同书后附葛洪跋语云:“洪家世有刘子骏 《汉书》一百卷……考校班固所作,殆是全取刘氏,有小异同耳。并固所不取,不过二万许言。今钞出为两卷,名日《西京杂记》,以裨《汉书》之阙。”同书提要曰:“考黄伯思《东观余论》称,此书中事,皆刘歆所说,葛稚川采之。其称余者,皆歆本文云云。今检书后有洪跋,称其家有刘歆《汉书》一百卷。考校班固所作,殆是全取刘氏,有小异同,固所不取,不过二万许言。今钞出为两卷,名曰《西京杂记》,以补《汉书》之阙。今考《晋书·葛洪传》……并无《西京杂记》之名。则此书决非洪所撰,特其中所记与班书忝校,往往错互不合。则小有异同之语,洪跋固自言之,未足为疑也。”细揣提要之意,似对洪跋不以为然。又据洪跋所云,此书“首尾参错,前后倒乱”,又其为葛洪所钞出,再经后人钞写,衍字或漏字情况,时有发生,“疾”或为衍字。《西京杂记》于卷六“广川王发古冢”条“广川王去疾”下注释云:“广川王去疾,为汉武帝之兄即广川惠王刘越之孙。《汉书·景十三王传》作‘去’。汉代取名,为了祈福免灾,常以去病、弃疾、无忌、毋伤、不害命名,极少见只名‘去’的。疑《汉书》本传误脱‘疾’字。 ”(周天游校注,2006年,三秦出版社,第257、258页。)此注释中也未及《汉书·宣帝纪》中广川王之名。而注中云“汉代取名……极少见只名‘去’的”,考《汉书》中诸侯王单字命名,较为常见,举此并不能作为充足的证据,此处疑脱字正如上文疑衍字一般。
综上所述,作“广川王吉”,误。“去”与“去疾”相较,“去疾”为孤证,似“去”更为稳妥。
二
1.《汉书·武帝纪》:“(元朔二年)秋,燕王定国有罪,自杀。 ”(中华书局,1962年,第170页)
2.《汉书·荆燕吴传》:“至元朔中,郢人昆弟复上书具言定国事。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立四十二年,国除。”(中华书局,1962年,第1903页)
3.《资治通鉴》卷十八“元朔二年”条曰:“定国自杀,国除。”胡三省注曰:“文帝初,王泽始封于燕,传子康王嘉;文帝九年,嘉薨,定国嗣;盖立四十二年矣。”(中华书局,1976年,第608页)
4.《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孝景元年)王定国元年……(元朔元年)坐禽兽行自杀,国除为郡。”(中华书局,1959年,第844、858页)
5.《汉书·诸侯王表》:“(燕敬王泽)孝文元年,徙燕……孝景六年,王定国嗣,二十四年,坐禽兽行,自杀。”(中华书局,1962年,第406页)
6.《汉书补注》于《诸侯王表》“孝景六年,王定国嗣。二十四年,坐禽兽行,自杀。”下王先谦注云:“二十四年,元朔元年也。传云元朔中,纪在二年,微异,史表与此同。传作四十二年,非也。”(书目文献出版社,第139页)
上列六条史料中,1、2、3条皆有误。1应系于元朔元年;2中“立四十二年”应为“立二十四年”;3系年亦应为元朔元年,且“四十二年”为“二十四年”之误。从中可看出,3之错误皆承1、2所来。4、5两条皆准确无误,6中王氏指出二十四年为元朔元年及传之错误,一语中的。试证之如下:
要证上述材料之准确与否,《汉书·诸侯王表》,至关重要。而明了诸王的享国时间及《汉书》于此的书法体例,此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下举《汉书·诸侯王表》中“楚元王”为例:楚元王,始封于高帝六年(公元前201年),立二十三年薨。孝文二年(公元前178年),夷王郢客嗣,四年薨。(孝文)六年(公元前174年),王戊嗣,二十一年,孝景三年(公元前154年),反,诛。 (见《汉书》第397页)这可用下图表示:
前201年————前178年————前174年————前154年————
(刘交)立23年 (刘郢客)立四年 (刘戊)立21年 国除再如“广川惠王”,亦可用此图表示:
前148年————前136年————前91年————前70年————
(刘越)立12年 (刘齐)立45年 (刘去)立22年 国除
从上可看出,末王享国时间是连两个年头计算在内的,而其他王的享国时间则以整年计算,此即《汉书·诸侯王表》所遵守的书法体例。再看燕王定国,孝景六年(公元前151年)立,享国二十四年,则国除应在公元前128年,即元朔元年。传云“四十二年”,元朔共有六年,即以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论,上距孝景六年,也远不及四十二年。此定为“二十四年”之误。司马温公承纪之误,而胡身之又承传之误,诚为可惜。王先谦指出其误,可谓细矣。独未究其因,故论述如上。
从上述两条札记中可看出《汉书·诸侯王表》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