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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配建人防违法

2013-08-15颜雪明万科集团首席律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中国房地产业 2013年3期
关键词:人防商品房车库

颜雪明万科集团首席律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我国大规模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始于文革时期,在“时刻准备打仗”思想的支配下,我国曾经历过“深挖洞,广积粮”的岁月。进入大规模现代化建设时期,仍然在商品房中配建人防工程,这是“深挖洞”思维的延续,需要重新加以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和平崛起的战略,对国际形势也作出了不会发生大的战争的战略估计,军队大规模裁员,国防预算也大大减少。在这个背景下,民用建筑中大量配建人防设施,是对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带人防的地下车库,比不带人防的地下车库造价高25%左右。

退一步讲,就算未来有战争的可能,但现代战争已经不是二战时的狂轰滥炸,而是精确制导,定点打击,昂贵的尖端武器,不会以商品房为目标,平民待在家里也是安全的。反而在民用建筑中,配建战时用于军事目的的人防工程,比如指挥中心或者通信枢纽,会将民用建筑置于危险境地,不符合现代战争伦理。所以,因此,在民用建筑中配建人防工程,不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把配建人防作为强制性要求。《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既是“鼓励、支持”,显然不是法定的义务。但在实际中,政府在审批商品房规划时,配建人防工程是强制性要求。拒绝配建,规划方案就通不过。

现实中,开发商不会与政府较真儿,都会按要求去建。但建成以后,所有权属于谁,又成了一个大问题。谁投资谁所有,是民法一般原则。《物权法》第30条规定了建造行为产生所有权,第142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就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在这个背景下,要说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只有两种情形:一是特别法作出规定,比如《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防工程都属于国家所有;二是国家通过征收取得所有权。而这两个例外都不存在,也就是说,商品房配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仍然要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原则,由投资者享有所有权。

但现在除了上海、广州、重庆之外,其它城市都不予办理人防车库的产权登记,大多数城市都要求人防工程要无偿交给人防部门,再由人防部门出租给业主使用。比如北京相关部门规定,高层建筑如不能配建人防工程,要按应建人防面积,每平方米交纳1640元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按说,人防部门拿了异地建设费,应当为出了钱的人异地建设才对,但实际上钱一收,其它的事你都不用管了,异地建在哪里,谁也不知道。

强制配建人防工程,不外乎以下原因:审批环节的有租可寻;可观的租金收益和巨额的异地建设费;还有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制造、安装的利益链条。这些利益,支撑着这项抵触法律的政策长期运行,而买单的人无疑是消费者。

人防工程的必要性、合法性、正当性,应当认真审视一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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