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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中最常见的犯罪行为

2013-08-15李宝星

中国农资 2013年50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履行合同商业秘密

现实中,与营销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多种。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业务人员。

2.追诉标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追诉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3.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具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追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追诉标准: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量刑幅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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