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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2013-08-15毛金生

知识产权 2013年12期
关键词:服务业知识产权机构

毛 昊 毛金生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提供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兴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技术服务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形成结构优化、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我国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知识产权服务业所属于L大类商务与租赁服务业项下的L7250小类代码。具体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一、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回顾

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服务业,本质上是一种非实体化经济。从历史起源角度来看,服务业是继商业之后产生的一个行业,主要是为商品流通服务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扩展到生活方面。此后,服务业与生产特别是制造业结合,进而更全面参与到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目前,在知识经济及创新发展的驱动之下,知识型服务业进一步兴起,并在服务基础上增加了知识要素,成为新技术和创新的主要提供者和传播者,具有更多的战略功能和“推进器”效果,①顾乃华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文献综述》,载《经济学家》2006年第6期,第35~41页。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内容大量出现与发展。

就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历史而言,在专利制度尚未建立之时就已出现了部分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中相当一部分当初是享受国家事业经费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业务主要与专利文献有关。1985年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的新篇章。国家逐步健全和完善了以专利、商标、版权法律为核心,以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备的基础之上,社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逐步提升。2000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发文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2001年)。越来越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具备了办理涉外业务的能力(2000年),商标代理行业正式面向社会开放,版权代理的资格准入限制取消(2004年)。在当时,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态主要集中在申请代理、保护诉讼、展示交易、检索服务等方面。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进一步被激发,我国所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都可以从事涉外业务,市场中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数量进入了新的增长阶段。特别是2011年之后,国家一批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文件集中出台,知识产权服务业被纳入高技术服务业范畴。知识产权服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态进一步扩展,服务范围延伸至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商用化、培训等多领域②刘菊芳:《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关键问题与政策研究》,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67~73页。。市场中新兴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加速涌现,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上行通道。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经历了近30年,不论是从市场层面,还是最高的国家政策层面,都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项整体工作也正在逐步被社会所认知。

二、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

(一)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分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开展的服务业机构调查研究,截至2012年6月,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约占全国服务业机构总数的2.5‰。按区域划分,东部地区服务机构数量占72.3%,西部占12.3%,中部11.1%,东北4.3%。我国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和江苏五个地区占机构总量的60%。就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而言,北京因其独有的资源优势,一个城市就汇集了超过全国四分之一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近四成的执业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我国显现出较强的集聚发展基础。

若选取省份中地级城市机构数量为基础,分析显示我国东部知识产权资源分布相对平均,其中上海、天津、浙江表现更为均衡。西部倚重单个城市,且多为省会城市:云南、贵州、宁夏、陕西、四川、贵州等地区超过75%的服务业资源集中在省会。若采用变异系数的测算方法衡量省内服务机构集中程度,变异系数越大表明地区知识产权服务资源越呈现出集聚发展的形态。结果表明:四川、云南、湖北、湖南、陕西等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资源分布最为集中(青海、西藏两省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中在一个地区)。在东部发达地区之中,广东、北京服务资源也较之其他发达地区更为集中,而浙江、天津、上海三个发达省市的变异系数数值均较小。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态类型分布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调查数据显示③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调查报告》,2013年7月。,现阶段我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主要集中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8个经济行业大类。其中,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大类占71.0%,批发和零售业大类占8.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大类占7.9%,其他行业大类占12.9%。就国民经济行业小类而言,数量较为集中的领域包括咨询与调查业6319家(L7430),知识产权服务业3313家(L7250),贸易经纪与代理业1245家(H6380),技术推广服务业524家(M7710),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396家(M7690),科技中介服务与其他科技服务业232家(M7720、M7790)。

通过进一步的问卷调查发现,回收的3232个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样本中,61.1%的机构从事专利服务,60.4%和40.4%的从事商标和版权服务,从事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及其他知识产权业务的机构比例分别为10.6%、6.1%和15.9%。从市场各类知识产权多元化经营的角度来看,市场中仅从事一项知识产权类型业务的机构为1165家,占全部回收样本的36.0%,其余64.0%的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多种知识产权。特别又以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组合业务的机构数量最多,总比例高达48.2%。

就业务经营的范围中,有67.3%的机构从事咨询服务,61.7%从事代理服务,40.1%从事法律服务,37.9%从事信息服务,33.6%从事培训服务,17.5%从事商用化服务,另有约5.8%的机构从事6大业务以外的相关业务。其中,单独从事一种业务的机构占18.5%,另有81.5%的服务机构经营多种业务。

调查显示,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最重要的服务业务中,70.3%的受访单位选择了代理;在次重要的业务中咨询服务占39.7%,法律服务占39.5%,信息服务占14.4%;第三重要的业务中,咨询占42.3%,信息占26.8%,培训占19.8%。从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中,知识产权代理仍是最重要的服务业态,其次是知识产权咨询和法律,而信息服务也是较为重要的业务组成。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理论上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符合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也应当表现出服务业发展的基本特性:第一是规模报酬递增特性,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的广度与深度、服务质量与效率是由服务业自身发展特点所决定的,市场范围与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是生产性服务差异化的前提④Markusen:Trade in Producer Services and Returns Due to Specialized Intermediate Inputs[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9(3):85-95.。第二是空间聚集特性,服务业发展集聚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心城市通常会把发展服务业放在优先战略位置,逐步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增强服务业的区域集聚与辐射效应。第三是创新发展特性,服务种类与质量取决于知识型服务业与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互动,新兴网络信息模式增强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可及性。第四是服务业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以及受国家体制机制发展制约特性。从以上规律与特点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必要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在国家总体发展背景下的经济作用

虽然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驱动作用显著,但知识产权服务业自身经济体量有限。最新一次的我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共有法人单位3506家,知识产权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为34359人,法人单位拥有资产总计为138.9亿元,全年营业收入为74.3亿元,营业利润12.2亿元。知识产权服务业仅占全国服务业很小的比例。从现有文献综述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含义及其对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的影响比较复杂,目前缺乏与之相关的经济贡献研究。然而,从国家总体服务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江小涓、李辉研究指出⑤江小涓:《服务业增长:真实含义、多重影响和发展趋势》,载《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第4~14页。,虽然过去20多年里服务业没能取得预期的高速增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没有显著提升,但我国却在这段时期内保持几乎是全球最高的增长速度,服务业发展滞后并没有成为增长障碍。程大中参照“服务业劳动生产率增长滞后”、“服务业就业增长过快”以及“成本病”等经典理论(Baumol,1967年;Fuchs,1968年),通过对我国十大部门服务业增长特点的分析指出,除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外,9个服务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滞后⑥程大中:《中国服务业增长的特点、原因及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18~32页。。

上述情况说明,我国经济可能事实上还没有进入需要服务业迅速增长的阶段。这一判断暗含着服务业发展是经济增长附属物的假设。对此,江小涓撰文指出,服务业的增长尚未为国民产出提供增量,而只是生产和组织形式的变化⑦江小涓:《服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理论分析》,载《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第4~18页。。然而从实际统计数据角度来看,“十一五”期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9%,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0.7个百分点。2010年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7.4万亿,比2005年增加了10万亿元,增长了1.3倍。服务业正在成为吸纳劳动就业的主力军以及投资的“热土”。江小涓撰文指出,需要区分服务业所带来的事实增长与名义增长。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上升的含义与制造业有很大不同,比重上升的原因可能是真实增长,也可能是由“服务相对价格上升”、“服务专业化和外移”、“自我服务转为市场服务”所带来的名义增长。因此,要特别关注三个积极影响与三个长期挑战⑧对提高生产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和改善收入分配的积极影响,对交易费用、稳定物价和公共服务可持续性带来的长期挑战。。

因此,我们要清楚认识到,目前国家经济很有可能还远没有达到服务业迅速增长的阶段,服务业发展是经济增长附属物的假设在很多情况下依然成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明显不足。但是,我们也要同样坚信知识产权服务业驱动创新发展的关键性作用。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致力于摆脱处于价值链低端的格局,出路就在于实现国家经济的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服务业的高端与新兴形态,“催化”作用与驱动效果有待发现与论证。

(二)支撑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与政策体系

我国现在仍处于工业社会中后期,知识型服务业赖以生存的技术和知识基础都不够雄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知识型服务业发展基础薄弱、水平不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需求不强烈等问题。加之该产业与工业社会中占主体的制造业相比,政府政策指导少,行业结构和行业规范方面也不成熟,迫切需要采取合理的发展措施解决现有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一些根植于服务业本身中的问题,更加深入地加以认识:目前,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国际代工模式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国家经济中的准入与定价机制客观存在着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优质资源集中在国有事业单位,民间投资主要在低端,短期内很难形成竞争能力;服务业发展具有鲜明的地区与部门非均衡特征;社会诚信总体不足等。

就知识产权服务业自身发展的政策体系而言:2012年知识产权服务业被纳入国家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内容,同年被纳入国家服务业发展的四大支撑体系⑨“服务业创新体系”、“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统计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整体政策,最近一两年才逐步被社会知晓。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国家主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在需要,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但是,目前知识产权服务业政策尚未形成具备系统性与独立性的完整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业内容界定与细化发展并不明确。一是政策与国家政策体系尚未形成,地方缺少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工作抓手。国家层面缺乏解决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的执行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知识产权服务业政策发展难度很大。地方层面缺少细化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手段,市场内驱动力尚未形成,领导意志成为主导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二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缺乏内容界定与细化发展。目前我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分散在租赁和商务服务等多个经济行业之中,传统知识产权服务仅局限在市场化发展模式相对成熟的代理和法律服务,而对商用化、培训等新业态、新模式缺乏各方面的市场储备及政策经验。培育新兴的市场需求,引导知识产权中新的经济长点,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政策的未来走向。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兼顾传统与新兴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共同发展,既能统筹全局,又能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政策体系显得极其迫切。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中的效能、环境与资源合力

从历史发展经验看,生产者服务业大都集中于大都市地区。城市是服务业主要的空间载体,服务业在城市中具有更强的空间集聚效应。Kolko(1999年)论证了大城市是服务业导向而小城市则是制造业导向。从一般规律上讲,城市经济发展常沿着“路径依赖”轨迹演进。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大都市具有自我强化过程,表现为通过生产者服务业集聚发展,改变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因此,从国家分配资源顶层设计的角度看,应当在国家及重点城市层面布局知识产权聚集区建设,有效统筹区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与市场资源,提升公共机构服务效能,改善区域内市场服务机构经营发展环境,是目前最应当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提升聚集区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占总体机构的比例为5.3%,公共服务机构主要集中在商用化、培育等服务领域,平均人员数量以及机构规模等多项指标均要高市场机构平均水平。我国公共服务发展表现出地域及阶段性特点: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机构比重相对较小,而山西、宁夏、内蒙古三省公共服务机构已经超过地区总量的20%。总体来看,我国公共服务平台多由政府主导,且多为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它们公共平台体系完备、资金充裕、人才充足,往往在集聚发展过程中处于核心重要位置。但由于政策体制等多方面限制,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机构虽然掌握了更多的服务资源,却未能在“实现更大市场规模”与“发挥更强公益服务效果”两方面实现超越。

其次是优化市场服务机构的生存环境。目前,服务机构集中反映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价格偏低,特别是有机构反映,目前几乎所有的商标代理都在从事专利业务;有些机构批量“制造”专利,市场收费低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必然需要政府引导优化现在资助体系的同时,促进优质市场服务业资源聚集,引导创新主体理性使用服务业资源,更好驱动创新发展。

再次是发挥现有平台与园区的资源合力。目前我国各地区均拥有专利信息、维权援助、转化交易等多种公共服务平台。然而,现有服务机构中的公共服务相对分散,平台与园区在功能与业务上存在交叉重复,平台建设没有形成规模与合力。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低,电话接听量有限。转化交易平台中绝大多数专利源自于本省高校与院所,专利交易量不高;买卖双方通过平台取得意向交易后,往往自行买卖,平台专利交易流失严重。

(四)知识产权网络信息化服务、商用化服务等新兴业态的培育

目前,知识产权服务已经呈现综合化与专业化发展趋势。一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朝着提供综合服务方向发展,有实力的传统代理机构积极拓展服务职能,加大服务深度,主动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延伸服务。另一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则朝着专业化、专门化的方向发展,即侧重某一类型或者某一领域的服务,解决客户特定需求,形成独特的服务优势。特别是在涉及知识产权网络商用化平台、知识产权新兴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等新兴业态,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是基于网络的信息化商务平台具备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势必要求通过品牌与集中效应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重庆一家提供威客创意服务的猪八戒网就占据了全国同领域服务市场的80%,实现利润已经超过重庆市专利代理服务总产值。基于网络信息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新兴业态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服务市场。尽管专利与创意、商标、版权等存在技术评估的复杂性与商业化运用风险,但网络信息化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在线交易,起码是在线意愿交易达成了可能。面对“异军突出”的信息化网络交易,应当充分考虑传统代理服务业与新兴服务业特性差异,为新兴服务企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规避潜在风险,预判大数据网络信息环境下知识产权交易可能的发展趋向。

二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面临着市场经营障碍。新兴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显著特征之一是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信息。目前,我国信息服务机构主要使用国家公共数据以及市场成熟运营的商业化数据资源。而国家网站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速度慢、响应时间长、实用性差,无法进行深加工;商业化数据资源目前主要是国外汤森路透的专利数据库与分析工具,收费高、存在安全隐患。在产出方面,市场创新主体对于信息服务购买的认可度相对较低,付费不高。此外,公共信息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界限不清晰,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服务发展。政府部门掌握着最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在许多地区和行业中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市场机构与公共服务机构应该共享信息资源,更好使用信息资源服务创新型企业,信息资源才能发挥最大效用。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商用化培育。目前在市场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好的商用化服务模式,如江苏佰腾专利运用模式、河南专利孵化转移模式、“重庆专利云”信息服务交易模式等。在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方面,创新主体的需求最为迫切。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针对2011年获得专利权企业的满意度调查显示:仅有15.8%的权利人认为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能满足社会需要⑩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2013年4月。。服务机构的服务手段最为匮乏,现有服务内容远不能跟上市场实际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确权、管理、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商业化运用从市场中获取利益。而服务机构在商用化服务内容及手段上的缺乏将成为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发展的瓶颈。

(五)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培养及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

一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中普遍存在创新企业服务需求与服务机构服务供给间有效对接的问题。我国拥有较为庞大的产业工业体系与数量较多的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企业对知识产权需求旺盛,学研单位转让知识产权意愿强烈。但是市场中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与供给始终不能高效对接,“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的路程”未予打通。其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对于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受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制约。目前我国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总体并不强烈,对于商用化服务需求旺盛,但是市场总体的服务能力有限,优质资源的有效供给不足,公共服务效果不佳。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目前,部分地区通过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实施知识产权“贯标”、培育试点示范企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而一些知识产权市场服务机构也主动出击,通过免费的公益性服务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创新主体服务需求。但市场服务机构的力量毕竟有限,如何唤醒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需求,让更多创新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还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共同推动。

二是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适用性不强。Antonelli认为,知识型服务业中服务产品包含大量的隐性知识,这些知识来源于它们与客户间的持续知识互动过程。Muller和Zenker也指出,强烈的交互性和客户相关性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最主要特征之一(11)。同用户的互动越紧密持久,就越有可能将组织和技术的诀窍结合到用户的创新过程之中(12)。然而现阶段,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未能有效针对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企业购买的服务未能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发挥真正的作用。这也造成知识产权服务业供给与需求对接不畅。

结 语

从整体上看,尽管知识产权服务业面临着诸多发展中的问题,但是其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的产业正在逐步被社会所知晓。国家经济升级与创新驱动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引擎,产业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提升则成为行业发展最大的内驱动力。可以预见,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我国都将处于前所未有的机遇期,服务规模必将快速增长,服务门类必将迅速扩展,服务效果必将充分显现。当然,这也同样给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较大的政策制定与实施空间。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更加深刻地认识知识产权服务对创新发展的驱动作用,认识知识产权服务自身发展的规律性特点,破解影响国家发展大环境下和知识产权服务自身存在的体制机制难题。从国家层面做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分类指导,引入社会服务资源、促进新兴领域发展,为服务业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构建一个真正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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