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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和谐万物芳——从佛家众生平等观到物种文明理论

2013-08-15贺方刚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佛家众生物种

贺方刚

文明,是自人猿揖别以来人类最引以为豪的成就,因为它奏响了人优于万物的号角,开启了人类统治自然万物生活方式的大门,宣告了人类主宰万物历史的到来。自此以降,人类也自恃可永远行进在通往生存自由王国的康庄大道上,并且不屈不挠地创造了迄今为止几千年征服自然的“辉煌”历史。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人类亲手缔造出的文明却成为人类自身发展的桎梏和生存的羁绊,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诸如此类的人类造成的环境危机又造成严峻的人类生存危机。对于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及其克服途径,许多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和先知们都已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有的从科技理性角度,有的从生态伦理方向,不一而足,但都没有找到说明问题的“阿基米德点”。在历史文化资源中,真正有幸于我们的,莫过于佛教文化中的“众生平等”思想,它在相当程度上使我们反思到,违背“众生平等”的生活方式是造成人类和自然界灾难的重要原因,遵循“众生平等”的生活方式则是克服这些灾难使人类与自然界和谐生存的重要途径。但“众生平等”观念有其狭隘性,并且也不具备科学的观念逻辑,同时它对问题的说明及作为克服问题的途径并不充分。在新近的研究中,物种文明理论中“物种平等”思想的提出,既与佛家的“众生平等”观有异曲同工之妙,又将其推进为包括人种在内的自然界所有自然存在物种类的广义“物种平等”思想,并在理性审查、批判的基础上将其形成一种有理有据的物种文明的理论逻辑体系。这种“物种平等”思想是对佛家“众生平等”思想的推进、提高和发展,具有充分说明和解决上述问题的理性逻辑力量。

本文拟对二者的相关观点作一比较,站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挖掘出一些对缓解生态危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资源。

一、佛家的“众生平等”观解析

佛家的众生平等观,从最通俗的意义上讲,主要是指所有的有情识众生都是平等的,都具有佛性,通过个体的修行,都能成佛。由是言之,这主要体现了其教化、教育的功能。然而,佛家典籍卷帙浩繁、体系庞大、慧如烟海,其观点往往都具有深刻的理论渊源,其众生平等观的基础是佛家的宇宙观。

按佛家的宇宙观来讲,宇宙是由佛的佛性和人的自性变现出来的,在《大方广佛华严经》中,普贤菩萨摩诃萨对大众说,“世界海有十种事,过去、现在、未来诸佛,已说、现说、当说。……何者为十?所谓如来神力故,法应如是故,一切众生行业故,一切菩萨成一切智所得故……”[1]在这里,“世界海”就是指世界,它的宇宙观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整个宇宙是由佛的“神力”造就的 (佛家不讲神的存在,所谓的神也是人的自性变现出来的,主要强调佛力之大,佛的自性能变现出自性土,既包括清静的佛国,也包括后面提到的凡夫居住的秽土);二是指所谓的秽土,即娑婆世界,它是由人的自性变现出来的,因为人的心地没有达到像佛那样清净,所以人类所居住的世界是有污染的。当然自性是人人本自具足的,也就是其第八识(凡夫共有八种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和第八识阿赖耶识)。佛教常讲的“万法唯心”中的“心”就是指阿赖耶识,或是指“自性”。众生的一切起心动念,都会被记录在阿赖耶识里面,成为里面的种子。种子遇到因缘,就会成熟。对宇宙观而言,佛的心是清净无污染的,所以其所变现出的是清净土,而众生由于五欲六尘的熏染,迷失了自性,其所变现出来的只能是污秽的娑婆世界。从本质上来讲,人本来是具有和佛同样清净的自性的,不过因贪嗔痴慢等习气而使其遮蔽了起来。设若以西方形而上学式的思维方式往上追溯,在宇宙未呈现以前是什么样子,按佛家的观点,那不是我们凡夫俗子所能理解得了的,只有开悟后证得果位或成佛后才能了解。按佛家的宇宙观来说,宇宙在本质上是一元的,不分彼此,其所有的组成成分,不管是有生命存在物,还是无生命的物体,都是平等的。

当然,从价值观上看,释迦牟尼讲经说法49年,其所关注的重点是众生的了脱生死,而不是对宇宙本源的谈玄说妙,所以佛家的众生平等观更具实用意义的价值体现在有生命的存在者身上。它分了几个层次:一是从胜义谛上讲,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也就是说皆有成佛的可能,这种可能性没有多寡之分,“谁也不曾少,未曾有高低”。但佛家更强调人成佛的可能性,亦即“人身难得,佛法难闻”,这可能是为了凸显其伦理教化意义,因为人具有“弃恶趋善”的能力,是自由的,其他众生只能随业力流转;二是从因果报应上说,整个宇宙当中,尽虚空遍法界都是空的,是不真实的、虚妄的,而惟有因果不空,不管何时,无论种下什么因,都会产生相应的果报。当然,这主要指具有伦理意义、有善恶性质的言语造作,从伦理学角度讲,不在道德范畴内的非道德行为不在其内;三是从世俗谛上讲,人因为有辨别善恶的能力,能改过迁善,通过日益精进的修行而提升自己的生命层次,而动物则不能。在佛家看来,人通过弃恶从善的修行过程而达到的不同果位是不同维次空间的生命形态,在高一级的生命空间里,生命个体享有更好的生活质量。

二、“物种平等”与“物种文明”

作为一种新文明观,物种文明的主旨在于倡导大自然中所有种类的存在者 (包括生命物种和非生命物种)都一律平等,既无地位上的高低之分,也无价值上的贵贱之异,彼此处于一种相互支持、共生共荣的关系当中。由此,物种文明主张人类与自然物种应当平等交往,和谐共存。

(一)物种文明的物种平等存在世界观

作为一种新文明观的阐释,物种文明的旨趣重在对其理论体系的逻辑原点作出界定,对其概念作出澄清与解释,并进而以此为标准来对传统的哲学、伦理学、美学、科技哲学、社会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基本学科中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不合理处作出评判。按物种文明理论,“整个自然界就是一个由各物种及其个体彼此间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竞争而结合起来的社会共同体组织”。[2]自然界中所有种类的物种存在者,尽管从形式上看,好像存在力量强弱、强食弱肉的依赖关系,但当我们深入观察时,它们是平等的,这可从其依存关系和整体构成两个角度来看。

首先,从物种存在的链条关系看,各物种间是相互依赖、彼此支持的。一方面,每一物种都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另一物种为基础与条件才能存活,此乃其本性使然,舍此无他,这是万物的自然存在之“道”,是其物种延续的惟一途径。正如康德所言,“一个有机的自然产物是这样的,在其中一切都是目的而交互地也是手段。在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白费的,无目的的,或是要归之于某种盲目的自然机械作用的。”[3]如此以来整个自然界就形成了一个不断延伸环环相扣的链条,不同物种居于不同位置,它既依赖于其他物种,却又为另一物种做出了贡献,此乃其共生共荣之意。从另一方面看,它们的这种依赖是在其维持生存的限度内的,没有故意破坏、伤害之虞,换言之,没有恶的成分,这倒不是因为它们没有意识,而是它们本性上如此。实际上,人既是自然万物的目的和他自身的目的,同时也是自然万物的手段,对此,康德早在二百多年前就道:“人不管他如何可以在某种关系中值得作为目的而存在,但在另外的关系中他又可能只具有一个手段的地位。”[4]

其次,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看,在自然界这一整体中,个体是整体存在的前提,这个个体既包括不同物种,也包括不同物种内的个体。整体虽然在量上优于个体,但其价值和地位却与个体并驾齐驱、等量齐观。同时,整体又是个体存在的结果,正是由于不同物种的繁衍昌盛,才使整个自然界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整体是依赖个体而存在的。总而言之,“在物种主义世界观看来:自然界是由所有物种结合而成的大家庭,各物种和自然界是家人和家庭的关系;各物种依赖自然界大家庭而存在,自然界大家庭又依赖各物种的存在和发展而繁荣;自然界大家庭内各物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既彼此支持、依赖、合作又彼此竞争的合作竞争关系。”[5]

(二)物种文明的物种存在价值平等观

所谓价值,从传统的观点来讲,是指物对人的有用性。按2007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一方面指“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不经过人类加工的东西,如空气,即使对人们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价值”;另一方面又指出价值是一种“用途或积极作用”。很明显,这种理论是以人为最终尺度、以人的需求被满足的程度作为衡量标准的,它忽视了人以外的事物自身的存在价值。在物种文明看来,所有的物种之所以平等,是因为它们作为单个独立的个体,都有其存在的目的,其存在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为其价值的体现,而无需人的“在场”,也无需人的衡量。就单个独立存在的目的而言,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存在及其物种的延续,故其内含的价值就无大小高低之分了,这是物种文明的基本逻辑点之所在。

存在即目的。物种文明的价值观虽与目前人们习以为常且正在践行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大相径庭,但其观念因子史上早已有之,按照古希腊人的理性传统,尤其是柏拉图的理念说,事物是对理念的分有和摹仿,它们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自己的本质,只有如此才能成为完满的存在,而这又涉及到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 (希腊文为λογοζ,英文为Logos),其原意是指:万物遵循的自然之道 (law)、理性思维的逻辑 (logic)和对事物或道理的阐释或言说(dialogue)。在此基础上,柏拉图又提出了理念说,这一理念不仅仅是一如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单纯的抽象概念。它主要包括四层含义:一是指事物的共相,是通过对事物的抽象而形成的普遍共相,也就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类概念或事物的本质;二是指事物存在的根据,个别事物是在分有其相应理念的基础上才形成的,也可以理解成先有理念然后才有事物;三是指事物得以摹仿的原型,这里面有个层次关系,即理念是最完满的模型,事物次之,不如理念完满,因为它是在摹仿其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四是指事物的目的,即事物存在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其理念。由是言之,理念就成了事物的本质,事物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他的本质,这里面已含有事物诉求其目的之意。及至后来的黑格尔则提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 (即哲学上真正意义的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其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的东西等等”。[6]虽然上述理论中都涉及到事物存在的目的之重要,但并未将其展开作系统阐述,更未以此为核心来探究价值哲学的合理内涵。按物种文明观点,事物的存在是与环境密不可分的。为叙述方便,权且假设当下某一时点上诞生某一事物,它是在某些基质 (或质料)的基础上由其所处环境和外在于它的事物共同作用的结果,换言之,一方面它以外在环境与他物为目的,外在环境与他物将其当作了手段;另一方面,在其生成过程中或其生成之后,它也有自身的目的,所以又把环境与他物当成了手段。此目的从哲学层面分析是事物的属性之一,从生物遗传学的层面分析,是由其遗传密码遗传而来,像遗传学的预成论理论就指出 “……在某些方面后代早就存在于其起源中,它们仅仅是为了展示或‘进化’出像其父母的后代。一些坚持这一理论的字面意义的人认为,未来几代的雏形从创设时就存在了,像俄国木偶一样,一个镶嵌于另一个当中,这就是这个理论的原型。”[7]简言之,事物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完整、充分地呈现它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它首先表现为环境的手段,其次表现为环境的目的;环境首先表现为事物的目的,其次表现为事物的手段。从其相互依存、互生共荣的关系看,它们彼此互为目的与手段。

既然事物的存在一方面是环境与他物的手段,那么这些外在因素就必然对其有规定性,但同时这些因素也被事物内化为自己“质”的一部分,成为了实现自己目的诉求的“质料”,所以,环境、他物等外在因素与事物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就表现为事物内部自己与自己的目的、手段之关系,亦即事物的存在是以自己为目的的。这一目的,从逻辑上可以分成三个子目的,即作为他物的目的、以他物为目的、以自己为目的,前两者属于外在于自己的目的,可称为外在目的;最后一个是事物自身的目的,可称为内在目的。其外在目的是外部环境在“平衡——不平衡——平衡”这一动态发展过程中所赋予事物本身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事物内在目的的实现。但事物的发展是有机互动的,它终究是以内在目的为根本诉求的,毕竟要以其独特的形式或样态呈现出来,并持续不断地维持其自身的存在。事物这三个子目的是“三而一”、“三位一体”的,这也正说明了事物与其环境相互渗透、相互支持、互生共荣的关系。它们既然在“存在”的目的上都是等量齐观的,那么其价值也就是平等的,并无高下之分,这就是物种文明价值观的合理内核之所在。

(三)物种文明的物种存在权利、尺度平等观

物种文明从物种存在目的、价值的至上性和平等性出发,认定所有物种的存在权利不仅是至上的,而且是平等的。在它看来,既然存在目的、价值都是至上而平等的,那么,以此为据生发出来的存在权利就应当也是至上而平等的,因为,同样的目的和价值必然要有同样的权利来匹配和保障,否则,如果没有相应的同等权利作为保障,就必定会损害目的与价值本身的至上性和平等性。无疑这种观念本身就是“对人种存在特权的彻底否定,是对人类权利中心论的彻底否定,从而是在权利观层面实现的对人类中心论的彻底否定。”[8]另一方面,物种文明又是“人类按照平等的物种尺度同自然万物进行平等、科学、道德地交往的文化生活形式。”[9]在这一过程中遵循了物种尺度平等的原则。

(四)人类与自然物种的平等交往与和谐共存

既然人类与自然物种在存在目的、价值、权利和尺度上是平等的,它们彼此之间又是相互支持、共存共荣的关系,那么,人类就应当平等交往,和谐共存。这正是物种文明的核心理念所在,因为物种文明“最为根本的就是人类以平等的态度、姿态和方式与自然进行交往”。[10]

三、从佛教“众生平等”观到物种文明的“物种平等”理论

(一)佛教“众生平等”观的“物种平等”倾向

如果将物种仅仅局限于有情有性的生物物种,就可以说佛家的“众生平等”观念,也就是一种狭义的“物种平等”思想。

首先,从世界观上看,如上面所阐述的,佛家认为整个宇宙是从佛的佛性和人的自性中变现出来的,本质上是一元的,故不分彼此都是平等的。其众生平等观不仅指人与有情识众生是平等的,它也劝导人们要将花草树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如《楞严经》云, “清净比丘及诸菩萨,于歧路行不踏生草”。在佛家的“五戒十善”中,不杀生被列为首位,成为佛教的根本戒律之一,其基本依据就是众生平等,众生皆具佛性的观念。

其次,从实践目标看,佛家所最终倡导的是在众生平等的基础上度化众生,让众生都能成佛,正如《地藏菩萨本愿经》上所言,“地狱不空,誓不成佛”。这种普度众生的悲悯情怀正是物种文明倾向的有力表现。

总之,佛教的众生平等思想中蕴含着物种文明的物种平等倾向。

(二)佛教“众生平等”观的局限性和物种文明“物种平等”观对它的克服

毋庸置疑,佛教的“众生平等”观所蕴含的物种平等与物种文明倾向是合理的,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和现代意义,但毋庸讳言,这种“众生平等”思想感性的成分较大,具有片面狭隘性、非逻辑非理性等局限和特征。

首先,这种“众生平等”思想是片面而狭隘的。其片面性在于:一是平等主体的片面性,即它虽然从宇宙论的角度提出整个宇宙是不分彼此的,但在实践的层面却只考虑到了有情识的生命物种的众生平等,而忽略了无情识但同样有存在目的与价值的非生命物种的物种平等;二是平等内涵的片面性,即它只强调众生成佛的平等性,而没有考虑到众生存在的目的、价值、权利与尺度的平等性;三是它在实践上戒杀生等做法虽然具有关爱生命物种的倾向,但它只是出于对于生命物种的道德情感的同情,而并非出于对于生命物种自身存在目的、价值、权利与尺度的尊重。而这种片面性就无可避免地导致它所适用的对象是狭隘的,平等内容也只限于对于生命物种的狭隘的道德同情。

其次,这种“众生平等”观只是对于自然界生命物种的感性认知、知性体悟和情感投射,并不具有严谨的理性逻辑,因而具有非逻辑、非理性特征。它只是建立在对于生命物种的同情式认知与理解上,认为生命物种同人一样有情有识,同具佛性,故而所有众生皆平等,人类也应与其平等相待。显然,这只是一种对众生平等的情感式理解,而众生平等的实质在这里只是人对众生的一种道德化同情,并无客观具体的理性逻辑依据。

再次,由于其上述片面性,并且只诉诸人类对自然生命的感性情感的道德同情,从而这种“众生平等”观就不能获得全面的理性逻辑证明,因此也不可能成为具有充分逻辑依据的理性思想而获得人们的真正认同,而往往落为人们茶余饭后的娱乐谈资却不具有引导人类生活的现实性力量 (当然,虔诚的佛教徒可能会因此而产生怜物惜命、悲天悯人的道德情怀,也能在行动上按佛教戒律依教奉行,但这毕竟是少数,所以单靠宗教教化模式和宗教思想的影响很难使佛家的众生平等观成为一种普世价值)。

物种文明的“物种平等”思想从客观自然界所有物种的客观存在逻辑出发,证明了自然界中包括人种在内的所有物种都拥有自身的存在目的、价值和权利,认定所有物种都是平等的存在主体,相互间应当尊重彼此的存在目的、价值、权利和尺度,进行平等、科学、道德化的交往。这样的平等观构成物种文明的核心理念。它克服了佛教“众生平等”思想的上述片面性、狭隘性、非逻辑非理性、纯道德化的局限性,具有平等主体的全面性,平等内容的全面性,思想的理论逻辑性等特征,从而成为全面科学的物种文明理论的坚实基础,具有强大的理性逻辑力量。[11]

四、两种平等观对生态环境危机和人类生存危机的克服之比较

佛教的“众生平等”观通过道德化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于生命物种的态度,缓解人类与自然生命物种的对抗和冲突,从而有助于缓解或有限度地克服生态环境危机与人类生存危机,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危机,因为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不合理的人类中心主义统治、奴役自然的生活方式,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与非生命自然物种的对抗和冲突。

物种文明的“物种平等”思想由于克服了佛教“众生平等”思想的巨大局限性,并充分证明了人类与自然物种平等交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成为一种全面科学且能够全面颠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统治、奴役自然的生活方式,并能够在此基础上确立起人类全面地与自然平等、科学、道德化交往的生活方式,因而它能够全面、彻底地解决人类与自然物种的冲突和对抗,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从而能够全面彻底地克服生态环境危机和人类生存危机。

在对目前人类文明的逻辑基础、演进进程以及所陷入的僵局进行深入考察后,物种文明从理论原点、逻辑推演、体系架构等方面建立起了自己的理论大厦,并由此找到了说明和解决环境危机和人类生存危机的根本原因和途径。

物种文明理论及其物种平等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佛教“众生平等”思想的推进和发展。物种文明是建立在物种平等存在主义基础上的人类与自然物种平等交往的崭新的文明生活形式,是人类未来文化生活形式的惟一正确选择[12]。

物种平等思想及其建立于其上的物种文明生活方式的最高精神追求,就是要彻底克服人类与自然的对抗和冲突,在此基础上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存,竞相发展,一言以蔽之就是:天人和谐,万物竞芳。相信这也是佛家“众生平等”思想的基本追求。

[1]林国良.佛典选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79.

[2][8][9][10]高懿德. 人种文明哲学批判与物种文明哲学导论[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78.156.158.49.

[3][4]【德】康德(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判断力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26.282.

[5]高懿德.人种伦理哲学批判与物种伦理哲学导论[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53.

[6]【德】黑格尔(贺麟译).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00.

[7]Maryanne Cline Horowitz.New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Thomson Gale(a part of the Thomson Corporation),2005.896.

[11]高懿德.物种文明导论[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12]高懿德.物种文明与人类未来文化抉择宣言[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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