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耕”到“平分”——湘鄂赣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
2013-08-15王明前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中共党史学界对湘鄂赣革命根据地 (以下简称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有诸多模糊不清之处。笔者注意到,湘鄂赣苏区的土地革命,比较其他苏区,在土地革命早期曾经有过一段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的尝试, 表现为共耕制、分耕制和集体农场的资源配置或劳动组合形式,之后逐渐回归到“耕者有其田”原则的平分土地道路上。 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全面考察湘鄂赣苏区的土地革命, 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湘鄂赣苏区史的学术认知。
一、早期共耕制、分耕制和集体农场的尝试
湘鄂赣苏区创建初期,因无先例可循,各地党组织只能自我摸索土地革命的办法。 根据党中央的指示,湘鄂赣边各地党组织探索出共耕制、分耕制等土地和劳动力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以推进土地革命。
共耕制, 根据平江黄金区和浏阳一区的实践经验,“是依照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最高原则, 由苏维埃组织的共耕委员会指导农民耕种, 其组织以十人至十五人为一组”,具有合作社性质,产品由苏维埃政府依照农民需要共同分配。[1](P413)共耕制是一种共同生产和消费的劳动组合形式,是由于“有的地方被反动军队和挨户团难民团的烧劫, 以至粮食农具和屋子等均十室九空”,而被迫采取的集体劳动方法,“一切所被反动派摧残尚有余存的,均归公共所有,粮食油盐由苏维埃支配,实行共同工作共同防卫”。[2](P46)
分耕制是“将土地收归公有,再由苏维埃按照劳动单位分配之”。[2](P46)分耕制与共耕制的区别在于,分耕制不是共同生产和消费, 而是由苏维埃政府把没收来的土地,“调查土地、人口的多少,按劳动力单位(如浏阳)或四岁以上人口(如平江)分配土地,归农民耕作”。 虽然表面上是平均分配土地,但是农民并未获得产权,产品“除向政府缴纳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农业税以外,其余的归农民所有”。[1](P408-410)
另外, 平江县还尝试过春耕条例,“自耕农的土地归自耕农作,地主租给佃农作,被难民众及无人耕种之土地由苏维埃设法支配归无地的农民作”。 但是,春耕条例并“不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来重新分给农民的,缺乏土地革命的意义”,[1](P408-410)属于为恢复生产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条例对佃农较有利,佃农直接“将他所佃地主土地没收归佃农耕种”。 自耕农特别是富农则颇不满,因为“富农土地过多时,由苏维埃抽多补少”补给无地农民。[1](P413)
其实,以上资源配置方式的实践,除了平江等地党组织尚缺乏土地革命经验, 以及还得不到中央明确的指示等主观原因外, 也有平江等早期苏区屡遭国民党当局摧残的客观现实原因。当时的“问题并非土地缺乏,而是无人耕田,并且敌人时常骚扰,更不能按时栽种,耕牛又大多为敌人抢去,耕种实为目前一大问题”。[2](P78)由此看来,平江等地党组织能够在没有先例可循和上级指示的前提下, 因时因地制宜领导群众同舟共济, 这种积极的探索精神还是值得肯定的。
上级党组织对共耕制和分耕制的态度出现两难抉择。 湖南省委一方面从理论上加以否定,认为“共耕制度在目前资产阶级性的民权革命阶段中, 社会主义的经济还没有发展以前,自然不能实现。分耕制度使自耕农动摇,并且是小资产阶级的幻想”;另一方面,在策略上仍然认可,承认其“的确是革命的口号,我们不应反对,我们只应批评”。[2](214)湘鄂赣边特委的态度也是如此。特委认为虽然共耕制“能给封建制度和私有观念以严重的打击”,但是由于超越时代条件,“在目前农民私有观念不能打破, 实行共耕制易发生怠工现象; 完全破坏了自耕农小资产阶级的经济,易使中农小资产阶级背叛革命”。 加之苏维埃政权尚不稳定, 共耕制下多数人共同生产也容易引起敌人注意和破坏。而在分耕制下,虽然农民由于对生产资料有一定支配权, 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此种办法较多数所满意”, 但是由于农民并无实际产权,“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平分办法,减少自耕农土地,使自耕农反对土地革命”,不利于反对地主和富农的斗争。 如平江县由于赤白拉锯频繁,“分配农民的土地无法保障”,反而出现“农民分田,土豪得租”的怪现象。[1](P408-410)湘鄂赣边特委及时总结平江、浏阳等地共耕制的实践效果, 没有因为共耕制在土地革命初期特定条件下的合理性而墨守成规, 提出对共耕制、分耕制的不同意见,其态度是严肃而科学的。
一方面有平江等地尝试的先例, 另一方面由于以李立三为代表的中共中央片面迎合苏联农业集体化,鼓吹开办集体农场的政策导向,结果平江县党组织在湘鄂赣苏区,继尝试共耕制后,又尝试开办集体农场。最终结果很不理想,主要原因是引起中农的不满,“因为在此时私有制度还没有完全废除, 机械的开办集体农场, 中农一方面要怀疑到连他稍有余的土地亦要集中, 一方面以其劳动力以维持其家庭生活或稍有余,集体耕种是要其劳动补入不足者,因而不满意”,从而损害了中农利益,妨碍土地革命联合中农政策的实现。[1](P389)这种试图一劳永逸的采用绝对平均主义的办法解决土地分配问题的设想, 根本不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状况, 也不符合土地革命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现实任务。因此,湘鄂赣苏区的土地革命最终还是回到了“耕者有其田”的道路上来。
二、土地革命的逐渐深入
1.“耕者有其田”原则的贯彻
土地分配问题是土地革命的核心。早在1927 年12 月,赣北特委暴动计划就宣布要“没收豪绅地主反革命及一切公产祠堂庙宇土地与财产; 没收之土地财产, 由县政府分配财产为救济难民办地方公益及补充军费等用途, 土地则分配与无地农民及革命的退伍兵士”。[3]但是在湘鄂赣苏区创建之初,因为缺乏任何先例可资借鉴,土地革命一度无从展开。直到1929 年9 月2 日红五军和地方党组织联席会议后,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才开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是年10 月2 日颁布的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明确宣布:“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 没收的土地归当地苏维埃政府处理, 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及退伍的红军士兵使用;一切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公田公地, 概归当地苏维埃没收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2](P158)从而初步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分配原则。
湖南省委认为抗租斗争应该是湘鄂赣边 “没收土地的第一步,是争取群众的办法”。 为此湖南省委高度肯定了浏阳县委彻底抗租“不管是中地主、小地主、反动的地主,都不送他的租”,只对鳏寡孤独和不反动的地主,由农民协会抽累进税施以救济的办法,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认清地主阶级的斗争,并且中国的地主以中小地主为多, 而剥削农民以中小地主为厉害,农民对小地主的租是要一致抗起下去的”。 因此, 湖南省委批评湘鄂赣特委有些同志主张的对鳏寡孤独地主、 与农民经济相等的地主以及附有自由职业的小地主,要农民还要还租,以及万载县委只主张减租的做法,都是右倾表现。[2](P197-198)湖南省委还提醒湘鄂赣特委警惕新地主和富农的产生,“防止农民将分配的土地私自买卖,因为是这样,可以使农民变成地主。 农民分得的土地,如果自己不耕种,只能雇人耕种,或耕种不了,决不可使其佃与别人耕种,只能雇人耕种,如果任其发佃,必定会发生富农”。[2](P229)但是后来苏区党组织发现,为贯彻平分土地的土地分配原则,必须要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体现这一权利的关键, 又恰恰是允许农民可对已分配的土地买卖和租佃。 湘鄂赣特委指出租佃制度在湘鄂赣土地革命中仍有存在的必要, 认为:“在中国农村经济大的破产形势之下, 假若不容许租佃制的存在,要恢复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恐难能办到”。同时,为落实向红军士兵分配土地的政策,也必须允许租佃制存在,否则红军公田将无人耕种。[2](P288)
在土地革命蓬勃发展的形势下,1931 年9 月,湘鄂赣省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颁布土地法, 为土地革命确立了法律保障。 土地法首先确立没收土地的原则与标准, 规定:“凡封建地主豪绅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如大商家高利贷者等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租佃,一律立即无代价的没收”,从而彻底摧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对于富农土地,土地法规定一律没收,“但没收后仍分配以坏的土地”,以区别对地主土地的政策。其次,土地法确定土地分配的原则与标准,规定:“凡分配土地,应按照人口和劳动力为标准,如雇农贫农中农群众要求以人口分配的,得按照人口分配之,但必须指出观念之错误”,说明党和苏维埃在理论上倾向于更科学的人口和劳动力综合标准, 只是为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而满足了广大贫雇农、中农的平均主义要求。土地分配对象为贫雇农、苦力和中农。 分配土地时“应计算土地的面积和土地的质量,特别是生产量”。 分配土地应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以土地肥饶而面积狭、费劳动力少者,分与贫农、中农、雇农、苦力,同时并没收富农的好土地,另以坏的土地分与富农”。分配土地时“应尽可能的便利农民的耕种,并极力防止窄狭零星的割断,以消灭各种封建势力的遗迹”。土地法鼓励苏维埃政府用没收的地主、 富农的耕牛农具组织合作社性质的耕牛、农具经理处,由农民支付使用金加以利用。 土地法还考虑湘鄂赣边境山多田少的特点, 规定:“山土可当田亩分配,但山土三分只当作二分分配”。 土地法保障土地分配后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分得土地之农民,有自由买卖、租佃和赠予之权”,只是禁止土地再次转让或退还给地主和富农。 农民在获得产权后可享有继承权,“生了不补给,死亡不收回,并给人民有继承权”。 但是继承权“须以出自本人或其家属之主张,或有遗嘱者为效”,否则交还苏维埃政府。土地法另规定各县应保留一部分土地作为教育经费和公共事业费,每乡要留若干亩红军公田。[1](P312-317)
湘鄂赣特委敦促各地明确平分土地的政治意义,认为“只有彻底平分土地,才是消灭封建残余高利贷唯一的方法,才是击破敌人‘围剿’巩固苏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在秋收前分配,才能使贫苦农民马上实现自己的利益”。[2](P547)为抑制富农的生产潜力, 湘鄂赣特委要求“分配富农土地以劳动力为单位”,尤其要“反对富农路线的以生产工具为标准的分配方法”,而且“没收富农好的和剩余的土地与生产工具,分配以坏的土地”。 为刺激广大农民参加革命战争的积极性, 特委决定土地分配应充分优先照顾红军士兵,要做到“红军士兵在赤区的,按其出籍,苏维埃分配土地;原籍在白区的,以乡为单位,设红军公田,由群众共同耕种出来给红军”。 为鼓励群众开荒,群众垦荒的土地不参与分配,而且免累进税五年。[2](P597-598)鄂东南特委则指示土地分配可以人口和劳动力混合为标准, 力求科学,“不仅要计算土地的面积,而且应计算到土地的质量”。[2](P561)鄂东南道执委会于1932 年9 月公布的三个月工作条例,明确对富农的土地政策为“富农在分配土地时,只能分出土地,不能分进土地”。 分配中要区分两种情况:“如富农劳动力少土地多的, 应按照富农劳动力分给坏土地;如果富农劳动力多土地少的,即将其原有的好土地换以坏土地”。[1](P292)
为实现“耕者有其田”,湘鄂赣苏区在分配土地后立即确认农民对土地的产权,“这次分好了就由苏维埃政府发给土地证,就归你耕种,准许你买卖和租佃”,除非富农和苏维埃负责人违反政策多分或分了好的土地,不会再分。[2](P628)土地产权确认后的租佃和买卖问题也是土地革命中需要认真解决的认识问题。 鄂东南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认为:“目前在资产阶级性的民权革命阶段上, 土地是准予买卖租佃与继承的”,但是对富农地主的态度应当严厉,“富农买卖租佃土地是不禁止的, 但必须禁止投机买卖土地,地主绝对禁止租佃与买进土地”。[4](P281)苏区在土地革命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允许农民买卖和租佃土地的诸多益处。 平江县苏维埃政府认为农民在分配到土地后,“每个农民如果有剩余的劳动力和金钱,可以买些和租佃些土地进来;不需要土地时,可以卖给别人,自己不能耕种的土地,可以租佃给别人耕种。这样一来,就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尽量的利用土地和劳动力,使农业资本得到充分的发展和集中”。[1](P419)湘鄂赣苏区还纠正了土地分配中出现的土地荒芜现象。如万载县苏维埃政府于1931 年5 月8 日下发通知要求“在未分配完竣的区乡,必须马上分配。 不得再是因循玩忽,以致陷农民群众于荒耕失业的现象,如四区、 二区所剩的公田四千余顷, 要火速招人去耕,并可声明去耕公田者,还是只征收累进税,不必稳持四成收租的呆板方式去招人耕种。 如果万一无人承耕时,应把肥沃的土地,分给当地农民”。[1](P407)
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 湘鄂赣苏区的土地革命日益向中央苏区模式靠拢, 对富农的土地分配遵循“富农分坏田”原则。1932 年4 月4 日公布的湘鄂赣临时省委三个月工作计划,要求“土地没有分配好的地方,就是说,中农贫农雇农红军及其家属没有得到土地革命利益的地方,要发动群众斗争,来一个重新分配。 富农以劳动力为标准, 分得比较坏的劳动份地”。特别是“新恢复的苏维埃区域和没有分好的,一定要执行重分”。[4](P127-131)这个原则在湘鄂赣省苏维埃执委扩大会议四个月工作计划决议案得到重申:“应组织土地委员会,须着重注意到富农只能按劳动力分配较坏的土地, 而雇农贫农中农与红军及其家属,则应一样以人口为标准分配”。 这次决议案承诺“在大多数群众不重新分配的地方,不应重新分配土地”。[4](P134-135)1932 年6 月15 日,湘鄂赣省苏维埃为整理土地发布通令, 特别强调要通过贯彻群众路线推进土地革命。首先,应召集贫农团会议,“在分村或全乡召集农民群众会议通过执行的办法”,最后在此基础上确定产权,“以后不再重分, 实行生者不补死者不退,准许租借买卖及家人承继”。 对富农的确定“根据主要以剥削关系并以家庭生活为原则”,以“防止动摇与中农联盟政策,把中农当做富农”。[4](P260-261)
2. 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的贯彻与反富农斗争
湘鄂赣苏区党和苏维埃通过革命的阶级路线推进土地革命的深入。 土地革命中对革命的阶级路线的贯彻,主要是通过贫农团组织广大贫农、雇农,加强雇农这一农村无产阶级的领导作用,联合中农,展开对富农的经济斗争来实现的。在反富农斗争中,湘鄂赣苏区尤其注意避免伤害中农的错误。
1929 年8 月,湖南省委指示湘鄂赣特委,“尤其应当以雇农贫农为组织的中心,绝对拥(维)护他们的利益,实现他们的要求”。 在摧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后, 与富农的斗争就成为土地革命中阶级斗争的主要方向。土地革命虽然不消灭富农阶级,但是仍然要侧重对富农的经济斗争。 “对于富农,如果已经反对雇农贫农的利益, 绝对不用联络富农的政策而让步,绝对应拥(维)护雇农贫农的利益而向富农斗争”。[2](P96)根据湖南省委的指示精神,湘鄂赣特委结合苏区具体实际, 认为土地分配中富农路线的表现主要是向乡村中所有人都分配土地。 1930 年1 月2日, 湘鄂赣特委批评万载县委在秋收斗争中,“以减租口号代替了抗租的口号, 这便是党的策略为富农所左右的事实证明”。特委指示万载党组织:“农民协会必须以雇农贫农为基础,而吸收广大的中农加入,原则拒绝富农加入”,[9](P6)以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1931 年8 月召开的湘鄂赣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进一步明确:“彻底重新分配一切土地的口号, 实行这一口号的具体策略, 是撤回地主和反革命组织的家属的土地、房屋和财物,分给雇农贫农中农以及红军士兵家属和工人家属, 没收富农好的土地给其坏的土地, 没收苏维埃党员分了和得了好土地的腐化官僚分子”,并重申“在这一斗争中不致伤害到中农的利益”。[2](P583)1931 年6 月,鄂东南特委指示各地:“要根据贫农中农利益的原则, 要绝对反对没收一切土地,与反对富农拨土地的富农路线”。土地要优先“分配给雇农、苦力、贫农、工人家属及失业工人、红军官兵与残废兵”这些最需要土地的人群。 对于中农,要防止把中农当作富农打击,不仅“要实行将中农原有土地数额退还”,而且中农土地不足时也有权利分得土地。 在拒绝分配土地给地主、反动家属的基础上,坚决开展反对富农的斗争,“富农如愿意用自己的劳力从事耕种, 只可分给他们坏的或远的土地”。[2](P560-561)1931 年8 月,鄂东南特委号召“广泛建立贫农团的组织,加强对贫农团的领导,使贫农团成为反富农斗争, 团结中农在其周围的团体乡村苏维埃政权的柱石”。在反富农斗争中,要防止伤害中农的错误倾向,“要绝对反对反富农而影响到中农动摇,甚至向中农作经济斗争的富农企图。 纠正过去没收中农土地的错误,在重新分配土地时要退还中农土地”。[2](P562-563)与此同时, 湘鄂赣苏区党和苏维埃也不断告诫各地要防止反富农扩大化倾向。 省苏维埃承认在反富农斗争中,由于“仅以单纯的剥削关系为标准,没有以生活程度相配合”, 结果混淆了中农和富农的界限,或伤害中农利益,或出现消灭富农的倾向。[4](P563-564)为防止反富农斗争扩大化,苏区党组织强调“无产阶级革命, 不是要把农民生活都降作无产阶级化”,所以,“纯系用自己的劳动力谋到生活富裕一点的中农, 也当作富农去看待, 那么恰巧中了反动派的阴谋”,会破坏与中农的联盟。[5](P18)
在贯彻革命的阶级路线, 特别是在反富农斗争中,湘鄂赣苏区注意发挥贫农团的作用。贫农团的成员应该是雇农和贫农,“雇农是农村中的无产阶级,贫农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以体现无产阶级的阶级性。 贫农团应联合中农,“加紧反对地主富农的剥削与压迫”。[1](P368)为充分发挥贫农团在土地革命和反富农斗争中的作用,1931 年11 月,湘鄂赣省委专门通过决议指导贫农团工作。首先,决议指出苏区贫农团工作出现了伤害中农的错误倾向,认为“对富农的分析不正确不根据剥削关系上去辨认, 有许多中农认作富农引起中农怀疑害怕, 减少了与中农的团结力量”,同时有些地方“将中农也收入到贫农团里面来”,也是不正确的。为此,一方面要发挥作为农村无产阶级的雇农苦力的领导作用,使“雇农苦力应在贫农团里面成立自己的小组建立中心领导作用”,另一方面要明确与中农的正确关系,既要“在反富农斗争中应分析‘清白’,认清“足食足用虽稍有盈余只有不是剥削人家的都是中农”,也要明确“中农不可加入贫农团的组织”,只能旁听贫农团会议。[2](P621-622)
湘鄂赣苏区还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开展查田运动。为指导湘鄂赣苏区的查田斗争,中央苏区中央局批评湘鄂赣苏区在分配土地时,“存在着一种凡是革命的家属, 不管他的阶级成分都应分得土地” 的倾向,结果出现“富农分得好田,甚至豪绅地主家属用各种巧妙方式偷取土地革命果实”的现象,因此建议湘鄂赣苏区“彻底清查一次土地是非常必要的,要没收分给了富农的好土地和豪绅地主偷取的土地”,同时要注意“过去把富裕中农当富农分坏田并剥夺了公民权的,应设法补给他们的土地”,而对富农,应按照中央局决定“改为没收富农土地,按劳动力与人口混合原则分给坏的劳动份地”。[4](P519-520)1933 年1 月召开的中共湘鄂赣省委第二次执委会议号召深入查田运动,“对不以自己劳动力耕种的富农土地应即没收,应征发富农的剩余粮食供给红军”,同时又要防止伤害中农利益。[6]
[1] 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湘鄂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
[2] 湖南省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究室,武汉师范学院历史系地方史研究室,宜春地区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一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 中共九江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赣北岷山根据地党史资料征编协作组.赣北岷山根据地[M].出版地不详,1988:90.
[4] 湖南省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究室,武汉师范学院历史系地方史研究室,宜春地区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二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 万铜宜党史资料协作组.湘鄂赣苏区文献资料[M].万载、铜鼓县委党史办、宜春市委党史办、万载县档案局编印,1988.
[6] 湖南省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究室,武汉师范学院历史系地方史研究室,宜春地区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