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司法职能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2013-08-15王雪梅
王雪梅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 乐山 614000)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伴随着社会转型,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纠纷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树立司法权威已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命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意义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决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实现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也难以形成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
(一)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培育法律信仰
“法律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法律信仰和司法公信力之间具有紧密的互动关系。法律从制度设计转化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转化为民众内在的心理认同,都离不开法律信仰的确立和培育。公民法定权利实现中如果出现需要救济的情况时,只有通过司法活动才能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公众的法律信仰在具体事件上往往转化成了司法信仰。所以,法律信仰会促使司法公信力得以增强,同时,司法公信力的普遍提升又会进一步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二)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需要权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是司法以其自身的公平公正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种能力直接取决于司法工作的质量能否经得起公众的公开质疑,从而最大程度地获得公众的正面评价,在赢得社会信任和群众信赖的基础上保障司法权威得到自觉遵从。这种自觉遵从,一是基于对司法工作道德人格和职业能力的信赖;二是基于对司法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的公平合理性的信赖;三是基于对司法“产品”——即案件处理质量的期待。所以,只有具备了精英化的司法队伍,高水平的专业素养,合理而公正的制度设计,有效的工作机制,司法才有公信力,司法权威才可能树立,法治才有合法性基础。
(三)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夯实执政基础
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机关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就会习惯到司法机关寻求权利救济,对司法权运作的结果也会比较尊重和认可。相反,如果司法公信力缺失,公众对法律和司法就不再认同,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就会丧失,司法机关的形象就会受到贬损,最终会使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受到影响。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分析
司法公信力不足是当前亟待破解的一大社会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法律信仰的缺失是阻碍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文化根源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我国有着悠久的礼治传统,法治底蕴不足,多数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认知十分有限,对法律的社会作用认识不够,无法形成对司法过程与审判结果的客观理性评价。同时,由于“官本位”、“权大于法”等思想根深蒂固,许多人在选择权利救济途径时,往往寄希望于“包青天”式的高官和要员,而不愿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实践中上访使问题得到解决的诸多案例,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促使更多的人走向上访之路,导致“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不访不解决”现象的产生。
(二)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现实因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整个社会结构、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摩擦日益加剧,纠纷不断涌现,绝大多数纠纷的解决都压到了法院身上,导致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期望更加迫切。而本应是“社会正义最坚实防线”的司法机关却在日益增多的各类纠纷案件面前,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技术装备、资源配置到制度设计等方面无法承载这样的重负。司法实践中案件大量积压,一些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也只能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在社会性的信任危机面前,司法公信力同样遇到了严重挑战。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短缺造成的权力约束缺失,权力寻租中的一些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现象,更使得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泛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进而动摇了法律在公众心中原本脆弱的地位。
(三)素质能力的欠缺是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内在因素
目前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司法工作本身的高要求仍有一定差距:部分法官自身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司法水平有限,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质量存在瑕疵,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信服;司法过程不注重释法明理,割裂了“情、理、法”的关系,忽视当事人的理解和感受,引起当事人的误解;由于现阶段司法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监督不够,进而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个别司法人员不清廉,司法过程中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损害了法院的声誉和司法权威。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思考
尽管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这种状况总体上反映了一个现实,就是司法功能比较滞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社会需求。对此,我们不能一律用“法外干扰”作为推诿责任、回避批评的借口,而应立足司法职能,主动从自身的司法状况方面寻找应对之策。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确保公正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人民法院要把公正司法作为生命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机制和能力问题,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一是要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坚决抵制和排除对司法公正的各种影响和干扰;规范执法尺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自由裁量合法合情合理。二是要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和办案工作程序,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努力使人民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三是要着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构建科学合理的重大冤假错案问责机制,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确保廉洁司法
公生明,廉生威。如果法官不能公正廉洁司法,必然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一是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为民勤廉、奉法慎断、务实奋进”的乐山法院精神,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塑造法官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尊荣。二是要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深入查办“四风”方面的主要问题,着力解决执法办案中的“慵懒散奢”、“吃拿卡要”等突出的作风问题。三是要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以规范和制约司法权行使为核心,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司法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以“零容忍”的态度,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落实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是司法取信于民的基础。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法工作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为民的工作。一是要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加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推动,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处理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要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依托信息化技术,深化拓展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尽量减少群众诉累;创新实践诉前预立案工作,通过诉讼辅导让民众自觉评估诉讼价值成本,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加大宣传释明的引导力度,积极推进小额诉讼工作,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以人民法庭为核心,以巡回审判为主干,以法官工作站为支撑的诉讼服务网络。三是要实现司法利民效果。要加强向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调动当地相关部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积极性,推进“诉非衔接”机制健全完善;加大培训指导,在联合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上寻求突破,提升人民群众对非诉调解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切实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一种态度、一种自信、一种力量,有助于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一是要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着力排除观念、管理、技术上的障碍,推动司法工作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以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进行评判和监督。着力加大程序公开力度,提高立案、庭审、执行、听证等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加大实体公开力度,全面落实证据公开、裁判结果和依据公开等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大力推进司法民主进程。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完善公开听证、判后释明制度,不断培育司法民主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三是着力增强舆情应对能力。大力宣传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积极成效,传递司法正能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适时公布案件真相,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法院、媒体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五)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改进司法作风
法官的司法作风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一是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按程序办案,杜绝司法行为的随意性,强化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要在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高度重视形象公正,把严格规范的要求落实在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细节中,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亲和文明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二是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开展走基层、听民声、察民情等活动的成功经验,注重丰富法官对社情民意的认知把握,建立健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的长效机制,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三是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确保各项决策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坚持说实话、办实事,切实改进文风、会风。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干警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工作,努力做出让群众满意的工作业绩。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人民法院义不容辞、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必须把司法公信力建设作为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司法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司法结果更加公平,司法管理更加规范,司法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服务更加有效,司法保障更加有力,司法形象更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