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行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思考
2013-08-15陈娅慧
陈娅慧
(西华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2)
一、我国公务员选录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在我国,“公务员”这一名词出现的时间不长,正式开始运用公务员一词主要是源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此之前对政府工作人员主要称为政府官员、政府干部等。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993年该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第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公务员录用的程序。1993年以后,政府开始面向于社会公开招考、选录公务员,虽然在后来实行的过程中有一些不足,但这一系列公招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人事选录改革的开端与人事法制化的雏形,也是我国政治改革中一个重要转折点。
在2006年1月1号开始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同时,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废止。这部公务员法是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在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与实践后的升华,它的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公务员法》的颁布使公务员的选录过程更具权威性,其中对于公务员选拔录取的过程、办法、原则等细节问题较“暂行条列”有更多的完善,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任务,提出了“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目前,社会形成了一种“公务员热”,每年报考公务员招考的人数在不断增多,职位的竞争在不断加大。2011年,人民网推出调查“您如何看待‘公务员热’?”调查结果显示,79.3%的网友表示“过分追捧暴露社会发展不均衡”;12.8%的网友表示“就业压力导致求稳心态”;6.1%的网友表示“学而优则仕观念依然存在”。可见,政府公务员选录制度改革虽然有了一些成效,但其发展过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尤其是社会公平问题。
二、我国现行公务员选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选录过程还不够透明、公开
公务员选拔录取的公平是极为重要的原则,要做到结果的公平,就必须要做到选拔录取过程的透明、公开,只要过程是公认的、透明公开的,结果必然也是公平的。而目前我国公务员选录过程虽然在不断改进,但透明和公开的力度还不够大。之所以每年公务员招考中仍然存在许多违法乱纪的现象,正是因为选录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导致违法乱纪现象有机可乘。每次公务员招考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因为信息不对称,人们无法具体参与、了解公招的每个细节,所以往往容易引起社会对公务员选拔录取公正性的质疑。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不公开、不透明”不仅是滋生人事腐败的“温床”,而且还会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二)公招职位中有些限制条件的设立缺乏科学依据
在近几年的公务员报名考试职位表中,可以很明显地找到许多公招的专业职位有限制性的条件,如某单位公招会计两名,要求必须是会计类专业或者具有从业资格证等条件,增加了职位专业性的要求,这是公务员选拔录取中的一个进步。但某些职位的限制性条款却缺乏科学的依据,很多人被公招中无关职位的要求拒之门外,而政府相关机构没有对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查阅2012年某省下半年公招的职位表,其中一些职位的限制性条款让人怀疑,如某监狱单位的教养管理职位,要求是“限播音主持类专业的人员报考”,众所周知监狱教养管理职位的性质是专业性很强、很严肃的职位,而这种限制条件在公众面前很难站住脚。当这种质疑得不到政府的合理解释时,公众对于公务员选拔录取的公正性就会缺乏信心。
(三)考试内容和科目缺乏专业性的内容
公务员的综合能力是很重要,但也不能忽略专业素质水平,二者同时具备才能作为考察公务员整体水平的标准。目前,全国公务员笔试的内容基本为两大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而面试中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不难看出,笔试中完全没有涉及到个人专业水平的测试,而面试中对专业能力测试的涉及面不够,并且面试考官的专业水平资质参差不齐,所以考试内容和科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其次,考试的内容过于笼统,没有根据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安排。如基本的文、理、工等不同性质的职位,都是一概通过行测和申论进行初试,缺乏针对性,客观上对人才选录有失公正。
(四)“一考定终身”的风气导致公招培训机构泛滥
“公务员热”最能形容社会对公务员考试的“热衷”,报考的人数越来越多,竞争在不断加大,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对于公务员考试的热情依然不减。社会逐渐形成一种“一考定终身”的风气,即认为考上公务员,就抱上了一个“金饭碗”,导致公招培训机构泛滥。许多人把“为了考上公务员”当成奋斗目标,然后就是反复地、机械化地练习考试,为了考试而去考试,并不是把提升个人素质、认真从事某项工作当做目标。归结原因,首先主要是公务员的淘汰率低。数据显示,每年正常被辞退的公务员占总数的0.05%左右,这种明显低于企业正常淘汰率的结果必然会吸引人们更加热衷于公招。其次,在低淘汰率的前提下,公务员较其他职业有更为完善的社保与福利。这些原因必然导致社会对公务员招考的误解,也导致公招培训机构市场的混乱。
三、完善公务员选录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公务员选录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法治社会中任何事务的运转都要有法制基础这个大前提,我国公务员法制基础建设起步时间较晚,并且法制结构还不够完善。公务员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导致公务员选拔录取的权威性有所降低,选录过程就会产生极大的随意性,所以首先要加强公务员选录制度的法制建设,对于不够完善的方面要针对问题、结合实际进行改进,保证公务员选拔录取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保证人才选拔的质量。从2006年1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的《公务员法》,各个省、市、州都做出了相应的反应,出台了一系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的法规条列,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仍然有违纪违法的现象出现,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央和各个地方的法律监督体系不够完善,法制建设还不够全面,法律的细节没有处理到位。加强法制建设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把所有的公招细节通过法制建设来完善,所有的公招程序都按照法律程序,这样才能做到过程上的公正、结果的权威。
(二)职位的限制条件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把关
报考的资格与限制条件很重要,是考试公正原则的第一步,要防范于未然就要在源头把关。因为职位的要求不同,公招的限制条件必然是各不一样的,而目前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中各种资格限定、条件五花八门,主观可操作性极大,这就为腐败创造了机会。报考职位限定资格的决定过程是不公开的,人们对于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处于弱势的,所以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报考资格的限定,对于职位的限制性条件不能只根据人为的片面意向来决定,在限制条件资格确定的程序上要做到公开和合理,不能违背公务员考试公正的原则,更不能违反法律。
(三)根据职位的实际要求科学设置考试内容
目前,公务员考试初试只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内容过于机械化,缺乏灵活性,尤其是没有体现出职位的个别需求和人才的差异性,所以考试内容与科目应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进行设定,要增强不同类型职位考试内容的个性化,但也要防止这种差异化成为违法乱纪行为的“温床”。首先,可以对职位的工作性质进行归类,相近相似的职位类型可以举行统一的考试。考试内容不仅要测试出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反应出个人专业素质,要突出不同职位的个性要求,要综合反映人才的能力水平,而不是进行千篇一律、大统一的考试。其次,目前公招考试内容可以适当加入实际工作测试,可以参考企业招聘或西方政府公务员选录制度。例如进行模拟工作场景处理问题,这样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可以使考试内容更符合职位的要求。最后,中央与地方政府应该做好宏观上的调节工作,把握好公务员考试的大方向。
(四)完善公招的运行机制,拓宽公众反馈渠道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该完善公务员选录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完善选拔录取过程中的细节。应该独立设置公务员选拔录取的专业机构,与公务员管理机关、公招单位相区分,避免用人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干涉,体现其公正性与效率性。其次,政府应该增加公众对于公务员考试的反馈渠道,公众有了质疑声,要有专门的机构和方式可以去反映,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简而言之,就是增加政府与公众的联系与沟通,尤其在公务员选拔录取中涉及到个人利益关系的方面,要体现政府务实、公正的原则,要做到政府办事过程的透明化。政府在面对公众对公务员招考的质疑声时不应该采取“堵”或“避”的态度,而是要积极面对质疑,这是公招运行机制中重要信息的反馈,是查漏补缺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
四、总结
现行公务员选录制度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吸取西方经验下的人才选拔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人事选录制度不断探索和实践的结果。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选录制度的改革效果显著,政府人才选拔面向于社会,任人唯贤,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甚至不断有新的问题暴露出来。改革与发展是政府体制长期保持生命力的动力,而人事是政府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与源泉,公务员的选拔录取制度也必然会不断改革与发展,解决新问题,才能在源头上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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