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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民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面向——以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融合现象为观察对象

2013-08-15傅雪蓓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治

傅雪蓓

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有关政治民主的理论与样式从来都是千变万化的。千百年来,就如何实现社会治理之公平、平等和有效愿景,先贤们已经创造了浩如烟海的政治民主理论。然而,得以留存下来并在社会实践中产生较大影响的学说可谓“沧海一粟”。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的实践价值要远远高于其理论争辩意义。当前,我国社会改革已然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政治改革往何处去”成为学术界密切关注且热议的一个话题。不管理论上存在何种争议,但有一点几乎是确定的。那就是,经过几千年的演绎,世界各国民主政治之理论与形式已经初步达成了某种基本共识:即在无法避免政治精英主义的同时尽可能扩大普通民众的参与机会。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就是这样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民主理论与实践形式。不过,就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间的间性关系,以及如何具体设计并操作这两种民主形式依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一、理论竞争:学术视域中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当前,广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政治民主形态大致可以划分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不过,无论是选举民主的支持者,还是协商民主的跟随者,他们之间的论战就从来没有消停过。

(一)选举民主的“阴暗面”

毋庸置疑,选举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创造之一。它的贡献在于,通过票面平等的形式主义极大地扩大了群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机会,打破了权贵完全包揽政治事务的局面。“戴着‘重大历史进步’光环的自由代议制民主成为当今民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模式。”[1]然而,选举民主的长期实践却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权贵阶层把持政局的基本态势。由此,选举民主招来了不少非议。不少有识之士认为,选举民主其实并不伟大,也并没有像它的鼓吹者那样尽可能地扩大了民众参与民主政治的机会。借助工业现代化社会这个积极有益的经济环境,它仅仅完成了一项工作,即赋予了民众形式主义意义上的平等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而从实质意义的角度来观察,民众对此种民主形式已经越来越失望。这体现在:(1)选举民主吸引的选民越来越少;(2)选举民主降低了选民对于政治创新的贡献;(3)选举民主总是与作弊难以脱离关系。可见,在期待可能性意义上,选举民主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自由派精英把它(普选)揭露为一种通过迷恋多数来颠覆政治的威胁。”[2]这就直接揭开了覆盖在选举民主之上的非平等神秘面纱,进而也给协商民主提供了充足的立论基础。

(二)协商民主对选举民主的超越

“在过去20年中,学术领域最显著的成果之一是协商民主思想的复兴。与起源于经济学和理性选择理论,与早期居主导地位的聚合民主模式相比,协商民主的观念,即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进行决策,代表了民主理论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3]协商民主之所以受到学术界的热烈追捧,是因为其相对于选举民主而言,具有诸多的优势。

第一,协商民主克服了选举民主忽视平等的缺陷。协商民主着意于提高公众参与政治机会的平等性。依据这一政治民主形态,(1)所有人都有权对各种政治议题发表自己的声音,可以质疑、询问,也可以和政客们进行平等辩论;(2)不管某种政治协商议题是否已经被确定,公众都有权利、也有机会依据自身利益诉求来提出质疑;(3)任何参与协商民主程序的人都有权反思协商的程序规则、应用方式、执行机制等所有相关的内容;(4)参与协商的任何人都不应当被贴上身份的标签。

第二,协商民主侧重于偏好转换。以往的实践证明,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参与者的经历、知识和利益不同,必然引发各种难以改变的意见和理由,即偏好。而协商民主认为,政治偏好并非僵化的。政治决策参与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多重博弈关系。只要存在充分而持续的理性沟通,任何偏好都可能发生转换。“协商的理念同样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不同的政治偏好将会发生冲突,而民主制度的功能就是解决这种冲突。但是它认为这一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议题公开的和非强制的讨论来进行的,旨在达成一种一致的判断。作出决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如何将最初的不同偏好在考虑和采纳别人的各种观点后加以整合的过程。”[4]

第三,协商民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公共利益一直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在诸多学者眼中,协商民主之所以超越选举民主,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因为其能够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分歧、冲突、媾和等行动实现政治偏好的不断转换。在此种转换过程中,政治协商不但要考虑私人利益,更要考虑公共利益。著名的协商民主论者亨德里克曾如此解释:“协商民主更像是公共论坛而不是竞争的市场,其中,政治讨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5]可见,协商民主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在理论上的确已经“赚足”了普通民众的眼球。

(三)协商民主的限度

由上不难看出,协商民主扩展了民众对于民主的理解,弥补了选举民主的不足。然而,我们不禁要问,它是不是就没有“弱点”?或者说,协商民主有没有自身的软肋?

本文以为,任何民主形式都是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世界上从来就不可能存在某种超越一切的政治民主理论和现实形式。协商民主也自然存在自身的不足。这体现在:

首先,协商民主存在一个参与程度的限度问题。众所周知,在任何一个政治议题的商谈中,绝不可能实现所有民众的参与,更不可能所有民众绝对平等地参与。从协商民主的技术条件来说,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一种技术能够让一国之内的所有人都能在特定时间或空间参与对同一议题的讨论。也没有一种技术能够确保所有人的意见都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一种技术能确保每个人都愿意并积极地参与政治议题的商谈。因此,幻想通过协商民主来全面达到平等参与和有效参与显然是不可能的。

其次,协商民主依然不能完全摆脱民主政治精英化之界限。既然在任何一个政治议题中不可能充分实现平等参与和有效参与,那么重视代表性的意见就成为必然。“就像代议制民主催生了一个代议员阶层一样,协商民主也可能会催生一个特殊的政治商议者阶层。代议员变成了商议专家,而公民变成了旁观者。”[6]

最后,协商民主可能催生团体极化现象。古往今来,几乎所有的政治形式都不是由某个个人所主宰的。“抱团取暖”几乎是所有政治诉求最后得以成功的基本形态。协商民主不仅同样无法避免团体决策,反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依赖于团队力量。“如果一开始团体内成员的意见比较保守的话,经过团体的讨论后,决策就会变得更加保守;相反,如果个人意见趋向于冒险的话,那么讨论后的团体决策就会更趋向于冒险。这种现象被称为‘团体极化现象’。”[7]实际上,团体极化现象已经在德国纳粹主义中上演过极端的一幕,并且给世界带来了极大的灾难。

综上,学理中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争其实并没有像某些协商民主的鼓吹者想象的那么美好,而选举民主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差劲”。在本文看来,两者各有优势。更为可取的路径应当是将二者有机融合,取长补短,互通有无,才能真正推行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协商与选举并行: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政治的现实基础

我国虽然是一个现代政治进程历时较短的国度。但清末民初以来,不少仁人志士就开始了探索现代民主政治在神州大地施行的可能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可以说在这一方面开辟了一片新天地。

(一)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政治中民主协商的历史基础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反帝反封建反压迫为己任。这使得其必然要求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来实现自身的宏伟政治蓝图。1922年,中共二大《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把政治路线确定为:“联合全国一切革命党派、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并决定邀请国民党等革命团体举行联席会议,共商具体办法。”可见,早在西方学者提倡协商民主之前,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了协商民主的伟大实践。然而,协商民主很快就遭遇了巨大挫折。“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当时党内协商民主理论的幼稚,也充分说明了美丽的愿景和一厢情愿绝不可能把政治宏图从纸面推到地面。毛泽东后来曾如此总结这段痛彻心扉的历史:“我们自己要有主张,但一定要和人家协商,不要把自己孤立起来,要发挥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的作用。……瑞金时代是最纯洁、最清一色的了,但那时我们的事特别困难,结果是失败了。”[8]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协商民主的新尝试。面对特殊的国情,为了赶走日本侵略者,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了抗日统一战线。“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这即统一战线政权。”[9]760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三三制政权得以建立起来,协商民主进入了全新的实践时代。尤为可贵的是,这一时期的协商民主不仅有了正确理论的指导,而且形成了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首先,在原则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对党外人士的尊重、信任与真诚。其次,在方式上采取倾听与讨论的方法。毛泽东同志曾对如何倾听以及讨论党外人员提出的意见要求进行了明确指示:“共产党员必须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别人说话的机会。”[10]“一切党员,都有责任经常地将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不论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反映到党内及各工作部门内,而一切党组织与一切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员都有责任考虑这些意见和要求,并须适时地列入议事日程,加以讨论及解决。”[9]95最后,在具体操作方案上以会议协商为主,会外协商为辅。“延安五老之一”的谢觉哉认为,会议是民主协商的实用方案。他说:“实行民主,就得开会,……会是民主制的具体实施。”[11]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与国民党和谈。然而,由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倒行逆施,根本没有任何诚意和谈而宣告“旧政治协商会议”失败。后来,1948年4月30日,为配合人民解放军的战场胜利态势,同时也为了弥合国内政治力量之间的缝隙,推进国内政治民主进程,中国共产党发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大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2],并获得各民主党派和知名人士的热烈响应。后来由于解放战争有所耽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才正式召开。至此,有中国特色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会议最终成型。

可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虽然没有用“协商民主”这个词来概括自身的施政方略,但是她却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了广泛且切实有效的应用。周恩来同志对三三制政权特点的总结就很接近于这一理论。他说三三制政权“就是各方要协商,一致协议,取得共同纲领,以作为施政的方针”。[13]

(二)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政治中协商与选举并行的现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民主政治进入全国实践的新阶段。此时,共产党深知民主建政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当时政治协商会议和军管会性质的政府基础之上。“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后,建立新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是建国初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迫切任务。”[14]为了充分地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早在1949年7月,中共中央就发出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此后,依据1953年《选举法》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普选。由此,我国民主政治进程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协商与选举并行的时代。

有了政协和人大后,党中央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针对当时党内少数同志不应当继续保留民主党派的意见,毛泽东同志曾明确进行了回答:“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15]周恩来同志也持相同意见:“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中是有贡献的,不论民盟或其他民主党派都应该继续存在下去。如果纷纷合并,人民就不能理解,帝国主义也会说,你看!共产党把各党派都搞光了。所以今天不能取消党派。”[16]随着讨论的深入,党内外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保留并发展政治协商制度。董必武曾如此评价:“中国的民主制度,采用协商方式,是很大的特点。”[1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与选举制度并行的模式非但没有削弱,而且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协商民主更是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江泽民同志曾这样论述我国民主政治之中的协商与选举:“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民主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8]后来,时任政协主席的李瑞环把协商民主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一大优势”。[19]这一论述后来被直接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

2006年2月,我国协商民主制度迎来了其历程上的最重大时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一次将江泽民同志的前述论述以文件的形式完整确认了下来。“为人民政协这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做了历史性结论,从而真正确立了我国协商民主的政治地位。”[20]这一文件同时对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阐述:首先,民主协商的目的是“取得一致意见”。其次,民主协商的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再次,协商的客体是“重大决策”、“共同性问题”,如中央重要会议、中央重要文件、宪法和基本法的修改、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国家中长期规划等等。最后,协商的方式是“纳入决策程序”。

至此,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不仅成为国家明文肯定的两种重要民主形式,而且更为可贵的是,它们已经高度有机融合。不仅如此,当前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实践中还生成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民主政治惯例。比如,(1)在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方面形成了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讨论协商,后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的惯例;(2)中国共产党就重大问题与民主党派先进行协商后决策的惯例;(3)新中国以来,政协会议先于人大会议召开,并且全国政协委员全体列席全国人大有关会议的惯例,等等。

三、参与民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新面向

在应然的意义上,民主是每个人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天然权利入口。然而,社会的现实表明,无论自由主义者如何宣扬选举民主的伟大,但依然丝毫不能掩盖政党竞争制度与选举民主本质上为“极少数人民主”的真面目。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未来世界各国的民主政治必然朝着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进一步融合的方向发展。

(一)理性回归:现代精英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

无庸讳言,世界上不存在一种全能的民主形式。从当前最为流行也是最受民主法治发达国家推崇的选举民主来看,其已经完全陷入了精英主义的泥淖之中。如果站在民主启蒙思想家们的角度来看,现代的选举民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他们设计的轨道。比如,人民主权学说创立者卢梭曾如此描绘他的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挥之下,而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1]而选举民主显然会因选民选择竞选对象而发生群体分离,也就无法实现“公意”,更无法使得每个成员都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现代选举民主也无法契合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的自然权利学说。他认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人们本质上是平等的”。然而,在选举民主政治体制之下,当选者背离选民意志的情形已经司空见惯。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帕特曼如此解剖当代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它实际上并不是充分的民主,而只是描述了现实政治制度的运作逻辑。”[22]

实质上,现代精英主义主导的选举民主制度也越来越面临更多的现实问题。这体现在:其一,选民无法制约当选者的问题。选举民主运作以来,越来越多的选民发现,无论自己参与哪个党派,当选者最终都会“我行我素”。“屁股决定脑袋”的利益逻辑使得绝大多数当选者并不能兑现自己的诺言。这使得很多选民逐渐远离选举,抬脚走人。其二,政治冷漠的问题。在党派选举竞争制度下,当选者只能是社会精英。他们无论是在知识、财富方面,还是在阅历方面都与普通选民存在相当大的距离。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政治陌生感和政治距离感。其三,政治背叛的问题。在自由市场体制之下,无论选民如何争取政治权益,当权者最终只能代表有产者,尤其是大资本家的利益。政治背叛的现实也使得越来越多的选民开始远离政治。这就造成了选民和当选者之间的巨大政治裂痕。其四,公共利益问题。竞争选举民主制度最终会演变为少数政治团体的利益争夺,而公共利益恰恰被忽视。此种“个人主义”现实倾向最终导致了“善”的流失。正是在洞察到选举民主的前述弊端的前提下,许多学者开始了积极的反思①事实上,在西方民主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各种反思一直没有停止过。早期精英主义民主论者,如意大利的莫斯卡、帕累托和德国的米切尔斯就曾批判过传统民主,认为大多数人的民主只是虚构的神话,政治从来就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莫斯卡、帕累托甚至完全否认了“人民的统治”,走向了民主的反面。马克斯·韦伯虽然不否认人民的统治,但主张官僚制民主,意在使民众选举政治家,而政治家则控制官僚。后来,奥地利政治学者熊彼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竞争—反馈式”民主论。他依旧认为“人民的统治”无法成立。因为“人民的统治”是建立在“共同幸福”基础之上的,而这一基础并不存在。此种观点同样也为萨托利(精英民主主义论主要代表)所赞同。不过萨托利在熊彼特的基础上完整地提出了精英主义民主论,并赢得广泛的盛誉。然而,西方学者并没有停止反思的脚步。20世纪上半叶,以拉斯基、罗伯特·达尔、杜鲁门等为代表的政治多元主义开始崭露头角。到了20世纪下半叶,政治多元主义又发展出了新的学派,提倡在经济领域开展广泛的合作性的所有,增进社会底层民主。而在当下,西方有关民主的学说和理论则更是“繁星点点”。比如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新精英主义民主、代议制民主等等都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各种学说不断批驳争辩。参见文献[23-26]。。反思的结果就是在保持选举民主的前提下,寻找更契合普罗大众的现实主义道路。这就是参与民主。

参与民主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从西方学者对该词的使用来看,它主要是作为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一种修正方案提出来的。巴伯在其著作《强民主:新时代的参与政治》一书中提出了强民主和弱民主两个概念。他认为,自由主义下的选举民主仅仅关注和促进个人自由,无法保障公共正义。这种民主形式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而言是“弱民主”。他认为,要实现“强民主”就必须扩大人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机会和程度。[27]而参与民主理论中最权威的学者帕特曼教授则认为,参与民主能够减少民众疏远权力的情感倾向,能够吸引公众关注政治事务,能够提高人们的政治敏感;从而也就能最终推动参与性社会的形成。[28]

后来,经过约瑟夫·比塞特、罗尔斯、哈贝马斯等的发展,参与民主理论被提炼成了协商民主理论。其中哈贝马斯是该理论的领军人物。宏观来说,哈贝马斯意图创造一种超越当前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第三种民主理论。而协商民主理论达到此种目的的方案是通过底层社会市镇、工厂、社团等基层组织内不同群体、个人之见的对话、调解、商谈等方式来扩大民众参与政治的机会,以便对选举民主进行修正和补充,从而克服竞争性选举带来的弊端。当然,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之所以受到推崇,除了他创造性地在批判先验理性和工具理性基础上提出了实践理性之主张外,还在于他在其交往理论中高度重视协商民主的法制化。他认为:“商谈原则要能通过法律媒介而获得民主原则的形式,……并形成为一个使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建立起护卫前提关系的权利体系。”[29]156“所有追求的政治权利必须以这种方式来确保参与一切同立法有关的协商过程和决策过程,即使得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行使对具有可批判性和有效性主张表示态度的交往自由。”[29]155

尽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上的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理论界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现实却并“不买账”。换而言之仅仅是一种善良的空想。本文以为,协商民主真正画龙点睛之笔在于其扩大了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机会,提高了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因此,协商民主是补强选举民主的一种方式,其无法也不能彻底扭转当代精英主义民主的现实。换而言之,其真正价值在于“撑大”了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空间,迫使政治精英们不得不低下高贵的头颅来倾听草根阶层的诉求与意见。而这正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后撤,或可以美其名曰“理性回归”。

(二)参与民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新面向

诚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民主同样也是精英主义民主。不过,与西方国家理论上协商民主空前繁荣,实践中选举民主自行其是的背离状态之“坡脚民主”所完全不同的是,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齐头并进”。不过,此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不足,即协商民主缺乏硬性的规范保障,出现了虚化现象。而另一方面,选举民主也因为存在内生性的缺陷不断遭遇民众的“冷遇”。换而言之,当前,我国最为缺乏就是民众参与民主政治的规范性保障和具体的参与机会。而这也正是本文努力的方向。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进一步强化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实践的同时,部分地吸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尤其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优势,发展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融合优势,以参与民主理论来进一步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民主制度。直言之,我们并不需要那些华而不实的理论凝练,也不需要西方选举民主中的那种“哗众取宠”,而是需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各界着眼于切切实实地扩大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实现一国之内各阶层、各团体对政治生活的规范参与、商谈、讨论。具体说来,未来我国的民主政治改革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协商民主机制中的领导与核心地位。民众参与社会政治必然要求一个坚实、健康的政治平台。历史和现实表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且真诚地做到这一点。何况,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领域领导国人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而且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与创新方面也远远走在西方国家的前面。这说明,参与民主未来的强化也势必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核心地位。当然,为避免“团体极化现象”,中国共产党也应当加强自身在未来的政治体制内的理性建设。而此种理性建设势必要通过与社会各界的“交往沟通”来加以实现。

第二,优化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间的关系,为民众参与民主政治提供契机。在宪政结构上,我国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治组织形式的国家。国家权力均统一于全国人大之下。这就大大拓宽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空间,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政体平台。本文以为,协商民主应当与选举民主一样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换而言之,大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事项都要事先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之间充分协商。尤其是要进一步扩大协商民主在选举制度中的应用范围。对于国家、地方重要领导人选的确定,在选举前可以考虑先期进行社会各界的讨论、对话和商谈。从而使得当选的各级领导人能够充分吸收民意,真心为民办实事;反过来,选民也能够获得最广泛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机会,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此种宪政层面的协商与选举的有机融合有利于推动地方乃至底层社会公众的对政治和公共事业的热情,避免自由主义民主中的“政治冷漠”。

第三,进一步扩大协商民主的制度应用空间。本文以为,民主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选举阶段。事实表明,选举并不能实现控制或约束各级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愿望。因此,在国家权力运作的各个程序阶段都应当引入协商民主。比如在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阶段都应当引入协商民主制度。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财务开支、重要人士变动等等都应当先履行民主协商的政治程序,而后才能进入法律程序依法办理。即便在司法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我国也应当通过不断扩大陪审、调解、和解等民主程序的应用来体现国家民主政治的面貌。

第四,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扩大选举民主的政治空间。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重大问题:一是间接选举环节太多,弱化了选民对候选人的控制力。完善选举机制应当充分注意这一不足,逐步减少间接选举,扩大“公推直选”的适用范围。二是选举的竞争性较弱,限制了选民的参与热情。从长远来看,扩大选举差额,尤其是要反对、禁止“差配”,防止差额选举走样变形。

在现代,走民主政治道路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对于我国而言,我们并不需要刻意强调协商民主或选举民主。我国当前面临的政治难题是如何让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有机融合,是如何激发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是如何保障民众能够获得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是如何确保协商与选举得以规范、顺利进行的制度。正是从此种意义上来说,参与民主并不是一种要独立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外的另一种理论,而更像是一种操作方案,其作用在于促进二者的融合,扩大民众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空间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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