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体系下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保障体系研究
2013-08-15喻莉丹
喻莉丹
(浙江海洋学院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处,浙江 舟山 316022)
2013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对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全面实行收费。2013年教育部1号文件提出了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和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体系。2013年财政部19号文件提出了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并提出了资助具体标准确定原则、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新的改革必然会面临着新的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解决之道。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研究生资助制度与我国研究生教育同时产生。学位制度创立之初,国家有关部门就出台了研究生资助政策。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研究生资助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调整[1]。依据资助性质和方式的不同,笔者将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的历史演变归纳如下:
1980年,我国高等教育恢复正常以后,建立了学位制度。为了与学位制度配套,1981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3]按该通知的规定,研究生享受助学金、书籍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困难补助。此后,陆续出台了(82)教计财字188号、(83)教计字191号、(84)教计字041号等文件,对原有标准进行了微调,总体变化不大。
1985年,根据当时情况的变化,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85)教计字180号文件,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做出重新调整。研究生助学金改为生活补助,标准比以往的助学金有所提高,同时提高了书籍费,生活困难的每月发给困难补助,同时享受粮油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按在职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发给生活补助。直到1992年,对研究生的资助改为由助学金、副食品价格补贴、书籍补助费、临时困难补助金四项组成,这就基本形成了我国研究生资助制度的雏形。
1992年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强调市场机制要起基础性作用。基于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新的研究生资助制度,将研究生生活补助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两类。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标准较以往的生活补助有所提高,同时仍然享有粮油补贴和书籍费。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根据实际工作时间生活补助略有增加,困难生仍可发放困难补助。同时设立了优秀奖学金,硕士生的标准为每月150元,博士的标准为每月200元,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为15%。同时,鼓励高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岗位,并适当发放酬金。
199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1992年的奖学金制度进行了修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有所提高,保留了粮油补贴,取消了书籍费。下放了高校普通奖学金的经费调配权力,规定“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对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3]
1996年,再次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并强调切实做好研究生兼任“三助”的改革工作。2009年,提高博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2011年提高了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将其他补贴全部取消,并入奖学金之中。[1-2]
二、2013年研究生奖学制度改革
2013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2013年3月29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教研字[2013]1号文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的主题是: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建立长效、多元的奖助体系,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健全“三助”制度。根据这两个文件,研究生奖助学制度较以往发生了巨大变化。综观整个制度,其内容与特点可以概况如下:
(一)增加奖助经费投入
新的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学校可以自筹经费,包括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根据文件精神,未来要逐步完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平均综合定额拨款制度、绩效拨款制度、奖助经费拨款制度,最终建立起完善财政拨款体系。《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明确指出:“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中央财政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因素确定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中央高校按规定统筹利用‘985工程’等经费,支持研究生教育发展。”“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是新的研究生教育拨款机制,是一项新的制度创新。对于地方高校,要求地方“要参照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模式,建立健全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二)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一是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以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范围为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其中包括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不包括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具体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二是建立国家奖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完成学业、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活动等,成绩特别优秀、成果显著和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每年奖励博士生1万名,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3.5万名,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拨付,地方财政无需出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重点倾向性,主要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三是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来评定,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一定的浮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的地方财政给予支持,也可以利用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提高奖助金额力度,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的学科倾斜。具体标准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确定。
(三)强化“三助”资助力度
鼓励学校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强化津贴资助力度。按着新的政策要求,学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各项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提供“三助”津贴,使部分研究生在读期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些收入,在经济上得到必要的补贴,有效解决基本生活需要。[4]
同时,国家逐步提高研究生助学贷款限额,有效缓解在读经济压力。助学贷款的限额可以达到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和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四)实施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
从2014年秋季开始,对研究生将全部收取学费,为了使经济困难者能够入学就读,不致因为经济困难而影响就读,新政策明确指出,对于经济困难者,学校可以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或者通过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者的资助力度。广开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针对研究生的捐资助学、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专题研究项目、提供实习或兼职工作岗位。
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体系点面结合、奖助结合,既有普遍享受的国家助学金,又有鼓励优异、照顾困难者的学业奖学金和困难补助,是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津贴、困难补助以及学费减免等构成的有机体系。比以往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更加错落有致,结构上更加合理。但是,新的体系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需要关注并着重予以解决。
三、新的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带来的新问题及解决对策
新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在结构上更加合理。但从实际操作效果来考虑,可能会出现公平性问题,还需解决资金筹措、实施办法修订、配套制度建立等一些具体问题。
(一)奖励资金的筹措
资金是研究生奖助制度的基础,也是该制度的核心要素。对于中央高校而言,由于其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或者支持,来源可靠,问题不会很突出。对于地方高校而言,由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强弱不一,支持力度高低不同,会出现较大差异,经济状况好的省市研究生奖助学资金具有较好的保障,经济状况不好的省区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结果会出现不同层级、不同省区学校的研究生奖助水平差异明显。[5]例如,“985”或者“211”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划拨,资金来源充足可靠,而且这些高校研究生导师经费较多,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不会成为问题。但是,有些地方高校,尤其是财政支付能力较弱省区的高校研究生奖助所需资金来源远远不能与上述高校相比,社会筹资有限,“助管”、“助教”津贴发放也会有一定困难。[6]笔者认为,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确保地方高校研究生奖助资金能够优先安排,而且充足及时到位,对于财政较弱省区高校研究生奖助学所需资金,中央财政给予补贴,保证各个层级的高校和不同省区高校的研究生奖助水平大体相当,不致于出现过大的差异。
(二)实施办法的修订
首先,从整体原则上看,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深入调查、重点解决:一是研究生奖助学体系的公平性问题;二是确实能够扶住贫弱和奖励优秀。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有着内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矛盾和冲突,需要落实处理。其次,以往的研究生奖助项目结构简单,内容确定,只要按照规定操作就可以了,现在的研究生奖助项目多、结构复杂,需要各个学校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制度。由于该奖助体系刚刚建立,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先例可供参考,各个学校在具体制度层面会出现多样性的特点。我们认为,制度的确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征询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以保证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虽然把制定具体实施规范的权利下放给了各个高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教育管理部门等可以一放了之,而是应当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总结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对于各个高校而言,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应当听取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与建议[6]。在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设计时,除了国家规定每个人同等享有的项目之外,应当分类别单独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4]例如,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费的减免、困难补助等都应当有单独的实施细则。同时又要注意各项规则之间的衔接、配套。
(三)配套制度的建立
新的研究生奖助学体系,不仅有国家财政或者地方财政出资支持,而且还允许高校向社会募集一些资金,同时导师的科研经费中也将允许有部分经费用于发放助研津贴,等等,这些不仅涉及到奖助学体系本身的制度建设问题,而且涉及到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
对于向社会募集的资金,国家应当设立减免税制度,即社会组织、个人在高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其出资可以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最低限度也应当免除其捐资部分的所得税。在国外,企业或者个人向公益领域捐赠享受减免税是通行的规则。在研究生新的奖助学体系开始实施之际,对向高校研究生捐资的企业和个人也应当实施减免税,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向高校研究生奖助学领域捐赠资金[1]。
新的研究生奖助学制度明确提出鼓励高校设立“三助”岗位,提供“三助”津贴。这里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资金的保障问题。对于助管和助教岗位,在高校应设立单独的研究生奖助学资金项目,并纳入到财政预算,由政府按一定的标准发放,以保证资金的来源[2-3]。否则,发放“助管”、“助教”津贴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助研”岗位而言,也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现在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中的劳务费都是严格控制的,允许发放劳务费的部分少之又少,这就只能变相发或者不发。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层面上应当允许在科研项目中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劳务费。当然,综观我们现在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所有的研究项目都是没有报酬的,这个问题也是相当突出的。[7]
研究生奖助学金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中既需要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努力,也离不开广大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的通力合作。对于相关制度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辩证地去对待,谦虚地接受各方意见来完善奖助学金保障体系,确保研究生奖助保障体系科学推进、平稳发展,以此来促进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工作,提升高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1]钟军,朱红,张海林.新时期构建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思考与对策[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6):45-47.
[2]耿有权.基于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改革的问题与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09(2):136-139.
[3]王芳.培养机制改革背景下高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浅析[J].学习月刊,2011(3):113-114.
[4]王艺烨.研究生培养机制币改革背景下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1.
[5]杜娟,施亚玲.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现状与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增刊),2007:124-126.
[6]胡梦琼.我国高校研究生资助体系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1.
[7]徐梅.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下的研究生奖助制度研究——以A大学和B大学为个案[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