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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查处窃电的程序和窃电量的认定

2013-08-15董德志

山东工业技术 2013年15期
关键词:检查人员查明电费

董德志

(虎林市电业局,黑龙江 虎林158400)

窃电行为的查处,包括窃电行为的查明和处理两部分内容。 窃电行为的查明,是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指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发现窃电行为并查获窃电证据的行为。窃电行为的处理是指供电企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窃电行为人,依法自行处理或提请电力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

1 窃电现场检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

1.1 注意保护现场,严禁破坏现场。 查获窃电后,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赴现场提取证据,搜集好与计算窃电量有关的证据材料,对现场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法保留证据,并要有窃电户电工和负责人的签名。

1.2 要注意查窃电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工作, 一方面是参加查电人员要对窃电排摸工作中的线路安排、 检查的客户等进行保密,以免打草惊蛇。另外是要对查获案件的窃电方式、手段等,注意保密,防止扩散,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1.3 用电检查人员在赴客户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工作时, 应收集客户与用电量相关的资料,对有窃电嫌疑的,可以同同类型单位进行产品单耗、用电量、产品销售价格及生产情况进行多方面的对比,从相关数据来综合判断该户是否有窃电行为。

1.4 用电检查人员要加强对窃电案件的窃电手法的研究, 窃电分子的窃电手段以及从过去的最初级的方法发展到了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窃电,而且方法多种多样,从过去的单干发展到尽头的窃电团伙和专业窃电户,而且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进行,所以,在查窃电案件的同时,要积极的进行研究,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2 窃电证据提取、收集的基本要求

2.1 收集、提取证据要主动、及时

窃电证据是能够证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行为人在一定时空里,通过一定的行为,遗留在窃电现场的痕迹、印象,如窃电分子的口供、签字、笔录以及现场情况、作案工具等,以及电力计量所的鉴定及其他一些个案需要收集的特殊证据。 一般而言,其表现形式为一定的物品、痕迹或语言文字,而这些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语言文字与时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离案发时间越近,发现和提取这些证据的可能性越大,知情人的记忆越清晰,其真实性就越强。 所以,要收集到充分和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只有努力做到及时、主动,才会有保障。

2.2 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证据的一个特征就是具有客观性。 因此在收集证据时,不能先入为主,事先带有一个固定不变的主管设想框框,人为地使客观证据变形或走样,而应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全面,是指收集、提供证据必须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只有各证据有机地构成完成的证据体系,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

2.3 必须深入、细致

要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哪些似乎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他一切可疑情况。同时,还必须查明各种证据材料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而不为现象所迷惑,力求使取得的证据材料真正同案件有关,并对查明案件有某种实际的证明价值。

2.4 依靠群众,充分利用科学技术

在收集和提取证据过程中,既要善于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又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作用。随着科技的飞跃发展,窃电技术越来越高明,就必须运用科学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对窃电技术进行掌握和鉴定,才能准确地打击窃电违法犯罪。

3 查处窃电的程序

3.1 用电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 并加强用电检查工作。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用电检查前应当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客户处执行查电任务。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客户应当配合检查,不得拒绝。

3.2 经现场检查有窃电嫌疑的, 用电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3.3 经现场检查有证据确认当事人有窃电行为的, 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对窃电行为予以制止,向窃电者发出制止窃电通知书,窃电者应当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者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 用电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对窃电者当场终止供电,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客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4 被终止供电的窃电者在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后,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因供电设备性能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说明情况。

4 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认定

在处理窃电案件时,对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和窃电金额应按一下原则确定。

4.1 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量认定

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所窃电量岸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自制、改制的以及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设备可按实测的电流值确定设备容量。无法准确确定实际窃电使用的设备及容量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实际使用互感器的倍率。

4.2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量认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根据不同的窃电情况,按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

(1)能够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产品单耗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值计算确定;(2)在总表上窃电的,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 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4)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原电力部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103 条第3 款“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 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客户按12h 计算;照明客户按6h 计算”的规定认定。 对于用电时间尚不足180 天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日数计算;(5)以负荷监控装置或者现场电力电量管理装置定期定时连续采取的数据,作为计量实际用电量和用电时间的依据,该装置确定的电量与电表抄见电量的差额为窃电电量。

4.3 因窃电而非法占有的应交电费金额的认定

窃电金额是指因窃电而非法占有的应交电费的金额,按以下方法认定:

(1)不论是否实行分时电价的客户,窃电金额按照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当地执行的电价计算;(2)窃电后又转售的,转售电价高于法定电价的窃电金额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电价低于法定电价的按法定电价计算。

[1]吴保军,吕文艳,薛艳波.常见窃电方法和查窃电程序[J].农村电工,2012(10).

[2]刘望来,左芳.防窃电监测系统的开发[J].微计算机信息,2010(16).

[3]隋亚东.浅析防窃电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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