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奥斯曼帝国奴隶制研究述评
2013-08-15叶亢
叶 亢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北京 100871)
20世纪70年代,国际学术界出现了一轮研究奴隶史的热潮,特别是对大西洋奴隶贸易重新进行探讨。伊斯兰的奴隶制研究在这时也开始起步。1977年,约翰·威尔斯(John Ralph Wills)在普林斯顿大学组织了一次学术会议讨论伊斯兰非洲的奴隶制以及相关的制度问题。修订过的论文在八年后以两卷本的形式出版,即约翰·威尔斯主编的《穆斯林非洲的奴隶与奴隶制》[1]。奥斯曼帝国的奴隶制研究最早也是在伊斯兰奴隶制研究的范围内展开的。伯纳德·刘易斯(B.Lewis)作为中东史的权威学者在1971年出版了《伊斯兰国家的种族与肤色》[2]一书,此书主要研究伊斯兰的种族问题,因为在研究中涉及到伊斯兰的奴隶制问题,作者进而考察了整个中东的奴隶制,从而为中东研究开创了新的领域。
一、奥斯曼帝国奴隶制综合研究
有了刘易斯的开创之功,中东奴隶制问题开始受到关注,这是一个留有许多空白亟待开发的学术领地。奥斯曼帝国奴隶制的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的。1982年,刘易斯的学生托勒丹诺(E.R.Toledano)出版了《奥斯曼帝国的奴隶贸易及其镇压》[3]一书,此书是作者在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是一部系统研究奥斯曼帝国奴隶贸易的专著。全书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奥斯曼帝国奴隶贸易网络和活动情况,包括奴隶的来源、贸易路线、目的地、运输方式等,同时附有详细的地图和表格。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镇压奴隶贸易的过程,同时讨论了奴隶贸易对奥斯曼社会的影响。此书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档案材料,内容详实,对于研究奥斯曼奴隶问题是一份出色的参考书。但书中对一些问题的讨论也需要进一步深化,例如书中谈到奴隶贸易对奥斯曼社会的影响,但奥斯曼的政府官员中有许多就是奴隶出身,作者对这一重要问题却没有探讨。关于奴隶贸易的经济影响,作者指出奥斯曼的奴隶贸易是一种单一的体系,但没有解释单一体系的含义。事实上,当时的奥斯曼奴隶贸易与非洲奴隶贸易、阿拉伯贸易、伊朗贸易、印度贸易等都有联系,可以说它是大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当然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1996年,艾尔丹姆(Y Erdem)的《奥斯曼帝国的奴隶制及其消亡(1800—1909)》[4]出版。此书主要是关注19世纪奥斯曼的奴隶制度,讲到了传统的奥斯曼奴隶制,坦齐马特时期奥斯曼的奴隶制,英国政策与奥斯曼奴隶制。全书对奥斯曼帝国奴隶制作了纵向的描述,对奥斯曼政府的政策进行了简要论述。但此书对奥斯曼奴隶制的深入分析不够,例如奴隶在政府部门的作用,奴隶在家庭中的作用等。此书在材料的运用上比较充分,多用原始材料,因此对史实的考证比较仔细,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1998年,托勒丹诺的《奥斯曼中东的奴隶制及其废除》[5]一书出版。在1982年的著作中,托勒丹诺对奴隶制的废除问题讨论得较少,因此在新书中着重讨论奴隶制的废除问题。而奥斯曼奴隶制的废除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英国的干预,因此作者将奥斯曼的奴隶制置于国际大背景下来考察。同时关注闺阁奴隶制、切尔克斯人问题等等,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
以上是几部关于奥斯曼奴隶制研究的专著,同时也还有大量的文集和论文研究了这一问题。如肖恩·玛蒙(Shaun E.Marmon)主编的《伊斯兰中东的奴隶制》[6],此文集中收录的文章包括奥斯曼帝国的家内奴隶制,16世纪伊斯坦布尔地区的奴隶等。缪拉·托伦(Miura Toru) 和约翰·菲利普(John Edward Philips)主编的《中东和非洲的奴隶精英》[7]共分为三部分:起源、权力与网络、变迁,讨论了奴隶精英阶层在伊斯兰历史中的作用;奴隶士兵的权力;奥斯曼人对奴隶制的观念等问题,这些论文为奴隶经营阶层的研究提供了许多新的视角。托勒丹诺在马丁·克莱因(Martin A.Klein)主编的《打破束缚:现代非洲和亚洲的奴隶制、奴役和解放》[8]一书中发表了论文《改革时期的奥斯曼奴隶制观念》。在此文中作者提出在坦齐马特改革时期虽然少年征役制基本上消失,但帝国的奴隶制出现了一种“马木路克”模式,即Kul-Harem模式。在政府中出身为奴的官员与内闱中女奴的结合。而这些女奴往往来自切尔克斯族,经过培训具有较高的素养,这一结合使其在帝国成为贵族上层的一部分。
二、奥斯曼帝国奴隶状况研究
除了帝国奴隶制的综合研究外,有许多研究集中在帝国内的不同奴隶。首先是对军事奴隶的研究。奥斯曼帝国经常被看成是军事官僚帝国,在领土扩张过程中,奴隶的作用不可估量,而马木路克是一种重要的形式。戴维·阿亚隆(David Ayalon)是马木路克研究的奠基人,他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如《马木路克军队结构研究》、《关于伊斯兰社会马木路克军事体制的重要评论》、《塞尔柱马木路克:处于十字路口的伊斯兰军事力量》、《马木路克:伊斯兰军事力量的支柱》。作者指出“一方面,马木路克是穆斯林奴隶体系的一部分,其根源能追溯到前伊斯兰时期。另一方面,它是奴隶体系中一个特殊的种类。马木路克虽是奴隶,但也可以成为主人,属于穆斯林军事社会的上层人物。”[9]马木路克体制持续了一千多年,从9世纪上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在帝国的政治结构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了马木路克,在奥斯曼帝国奴隶制中,“少年征役制”(Devsirm代弗希尔梅)无疑是军事奴隶制的一种体系创新。这种制度是从基督徒村庄中征召男孩为奥斯曼军队和国家服务,这一体系作为奥斯曼的正规制度一直持续到17世纪,可能时间更长。维特克(P.Wittek)在《代弗希尔梅与沙里阿法》[10]中讨论了这种制度与法律的关系。讨论军事奴隶在奥斯曼帝国中获得显赫地位的原因的说法很多,有两种分析角度很重要,一是肯特(Metin Kunt)在《17世纪奥斯曼机构中的种族区域联合》[11]一书中从奴隶的种族地域关系来展开分析,认为奥斯曼的政府机构中奴隶来自于几大区域,由于天然的地域关系,这些奴隶结成紧密的联系,获取政治权力。另一种分析视角主要是从家庭关系展开讨论。虽然主奴之间并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但奴隶进入主人的家庭,成为其中真正的一员,主人的势力与地位有利于奴隶爬上高位。用这种角度分析奴隶地位的文章很多,如缪拉·托伦(Miura Toru)和约翰·菲利普(John Edward Philips)主编的《中东和非洲的奴隶精英》中收入的多篇文章。
其次是有关家内奴隶的研究,研究成果集中在帝国内的太监和女奴。太监在帝国内均由奴隶组成,在皇宫内居多,在一些普通家庭中也有。关于奥斯曼太监的研究主要来自于五位作者的著作。伊斯梅尔(Ismail Hakki Uzuncarsili)的《奥斯曼帝国的皇宫结构》。吉伯(H.A.R.Gibb)、鲍温(H.Bowen)的《伊斯兰社会与西方》。诺曼·彭泽尔(Norman H.Penzer)的《内闱》和乌鲁切(CaGatay Ulucay)的《内闱》(Harem)。彭泽尔主要是依靠欧洲的史料进行研究。吉伯和鲍温采用著名的多桑报告(d’Ohsson 18世纪)和阿塔年代记(Tayyarzade Ata19世纪中期)。伊斯梅尔增加了更多的年代记和一些档案材料。乌鲁切所用的史料与伊斯梅尔和彭泽尔相似。托勒丹诺在《伊斯坦布尔的帝国太监:从非洲到伊斯兰核心地带》这篇文章中指出以上作者都忽视了一项重要的档案材料:《帝国非洲太监的传记记录》(Register of the Biographiesof the Imperial African Eunuchs)。的确,在这篇记录中有一些关于非洲太监的详细情况。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原始档案材料的运用非常重要。由于在文献中关于太监的记载并不多,因此此问题的研究需要逐步深入。
关于女奴,在介绍有关太监的研究时有些论著已经涉及到了女奴,如吉伯和鲍温的著作。戴维斯(Fanny Davis)的《奥斯曼帝国妇女史》[12]中有一章专门研究女奴,探讨女奴在帝国家庭中的地位和生活状况。图盖(Emine Foat Tugay)著有《三个世纪》[13]一书。作者的家族在奥斯曼帝国相当显赫,书中写的也是作者亲身经历的事。在书的附录中作者写到19世纪的奴隶状况,特别谈到了切尔克斯女奴。加内特(Lucy Garnett)的《土耳其人的家庭生活》[14]也有一些关于女奴在家庭中作用的研究。关于女奴在皇宫的作用可参见伊斯梅尔的《奥斯曼帝国的皇宫结构》。同时,一些回忆录性质的著作也为研究奥斯曼的女奴提供了材料。
最后是关于手工业、农业奴隶的研究。在帝国内,这类奴隶的人数较少,分布在几个主要的城镇中。在学术界研究的成果也不多,主要是伊纳尔西科(H.Inalc1k)的著作和论文。他认为“奥斯曼帝国的手工业奴隶主要是一种城镇现象,大城市需要技术工人,奴隶劳动部分地满足了这一要求。”[15]这些奴隶主要分布在爱迪尔内、安卡拉、卡尼亚和布尔萨,在其他地区较少。奥斯曼帝国的农业奴隶工作卑微,地位低下。到19世纪晚期,由于农奴的价格较高,在庄园中使用农奴劳动日益减少。总之,对于奴隶在奥斯曼帝国经济中所起的作用,现在的研究还不充分。
三、奥斯曼帝国奴隶制理论研究
由于奥斯曼帝国的奴隶制具有特殊性,同时存在的时间特别长,国外学者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理论探讨。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奥兰多·帕特森(Orlando Patterson)《奴隶制与社会消亡》。作者提出了所有奴隶制的两个共同特征:“一是社会消亡。奴隶经常与他们原来的家庭断绝来往,被剥夺了与祖先的任何联系,在通常情况下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要么被阉割,要么被限制结婚和生育后代。他的存在仅仅是作为主人的社会附属物,在社会中处于一种消亡状态。第二个特征是虚构的亲属关系。在一些国家中,一些拥有绝对权力的主人为了使自己符合普遍的文化习惯,有时将主奴关系伪装为一种家庭关系。主人变成了名义父亲,奴隶则近似儿子或女儿。”帕特森认为这不能与真正的亲属关系相混淆,主人对奴隶通常很残暴。但是在考察奥斯曼帝国的奴隶制时需要严格的限定。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并生育后代,更重要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奴隶与他们原来的家庭重新建立联系。即使奴隶临时与他们的家庭分开,他们也经常回到主人的家中。这一关系并不是作为虚构的亲属关系而发展,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真正的亲属关系。在这种特殊形式中其它的因素代替了血缘关系作为家庭的基础。
奥斯曼帝国的奴隶主要是家内奴隶,从事生产的奴隶较少。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材料》中论述说:“奴隶制,在它是生产的主要形式的地方,使劳动成为奴隶的活动。”随后又作了以下论述:“家奴制是另外一回事,例如在东方,在这里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构成生产的基础。作为家庭的组成部分,不知不觉地转入家庭(例如内宅的女奴)。”[16](P.676)因此在研究奥斯曼帝国奴隶制时,许多学者注意到这一重要特征。弗兰德(Paul Forand)指出“解放了的奴隶与主人之间的关系有时类似于父子关系。”[17](P.2)泽维(Dror Ze’evi)进一步指出“奴隶进入家庭是一个必经阶段。”[18](P.76)
四、总结
奥斯曼帝国奴隶制的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的研究还不深入。研究奥斯曼帝国的奴隶制及其相关问题,需要重视资料的运用。伊斯兰百科全书第二版(Encyclopedia of Islam,2nd Edition,简写EI2)中对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了解释,解释本身也反映了研究的现状。同时,研究也可以运用奥斯曼帝国档案和英国档案,还有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庭记录,当事人的回忆录等。这些资料的运用对于深入研究有极大帮助。东方奴隶制具有特殊性,对奥斯曼帝国奴隶制的研究对深化东方奴隶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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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haun E.Marmon ed.Slavery in the Islamic M iddle East[M].Princeton:Markus W iener Publisher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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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Paul Forand.The International Slave and the Client to the Master or Patron in Medieval Islam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 iddle East Study,1971:2.
[18]M.Toru and J.E.Philips eds.Slave Elites in the M iddle East and Africa[M].London&New 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