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朱熹义利观及其现代启示
2013-08-15袁岚
袁 岚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对义利观这个命题的论述,我们可以追溯到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西汉时,儒家的集大成者董仲舒则是把义利对立起来,“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2]董仲舒的这一观点受到宋代理学唯心派的推崇,理学唯心派把儒家义利观扩展到道德的一切领域。这一派别首先以二程为代表,二程认为义利不能并存,“欲利己者必损人,欲利财者必敛怨”,[3]尚义鄙利的思想得到了充分地发展。
朱熹继承发展了二程的这一思想,把重义轻利推向了极致,“古之圣贤,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4]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以公心克私心”的口号,认为利要符合义,义可生利,以义求利。
一、朱熹义利观的形成环境
(一)经济环境
在宋代,其农业文明达到了最高程度,而在社会经济、政治的强求下儒家义利观也应根据时代的要求有所转化。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朱熹是关键性人物,他主张人们脱离一切物欲的要求,放弃一切利益,这与当时宗法社会所需求的伦理道德完全一致。因此,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宗法社会为朱熹义利观提供了生长环境。
(二)政治环境
朱熹所生活的时代可以用‘危、亡、乱’三字概括。对此,南宋统治集团内部思想混乱,迫切要求解决思想统治的问题,朱熹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登上了历史舞台。朱熹在孔孟思想的基础上进行了发挥和修正,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要求人们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放弃个人利益,为民族大义而牺牲。
总之,朱熹的义利观就是在这样的经济、政治环境中滋养,并成为封建社会后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二、朱熹义利观的基本内容
朱熹对“义利”这一伦理范畴的解释,应该说是在继承儒家先贤的基础上,又有所修正与阐发。在他看来,对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1)“义者,天理之所宜”[5]。这是朱熹在注释《论语·里仁》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时所说的。“宜”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和当如此”,“应当如此”,也就是说看我们所做的事情是否符合“天理”。天理所当做的,就合乎义。“君子只知得个当做与不当做,当做处,便是和当如此......君子则更不顾利害,只看天理当如何,宜字与利字不同,子细看。”[6]在人们看来,君子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如果符合“天理”,这是“义”之所在,因此,我们应该尽心尽力,全力以赴,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沦为君子反面的危险,为人们所痛斥。(2)“义者,心之制”。[7]如果仅仅把“义”理解为“事之宜”,“天理之所宜”,似乎与人们的道德观念没有什么联系,有点置身事外的意味。关于这一点,朱熹也察觉到了,“若只以义为宜,则义有在外意。”[8]因此,他进一步将“义”做了更为准确的解释,认为“义者,心之制。”应该用义心来裁制万事。人的内心是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的,可以说人们所做之事既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还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处理事情,应当用心去分析,判断所做之事是否符合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与要求。
义是先验的仁义之心,与义相对应的是“利”这一范畴。朱熹对利也作出了规定,认为:(1)“利者,人情之所欲。”[9]君子讲义,不符合道义的行为坚决不去做,小人是不管符合还是不符合,只要是对自己有利的就会去做.这便是“人情之所欲”。所以说,人情之欲是小人所计较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还是会存在一些自私自利,不顾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所谓小人。“小人只理会下一截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盖是君子之心,虚明洞彻,见得义分明。小人只管计较利,虽然毫底利也自理会得。”[10](2)“利是人欲之私”。[11]指的是为了满足人欲而心胸狭窄,自私自利。不会为他人着想,也不愿意帮助他人。无论做任何事,都会以自己的一己之私利为前提。在朱熹看来,理是公,既为天理之所宜,义便为公。人欲为私,既为人情之所欲,故利为私。因此说:“今须要天理人欲,义利公私分别得明白。”[12]“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13]这也可以理解为为什么朱熹会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以公心克私心”这一口号,也充分体现了他的重义轻利的思想。
所谓的“义”与“利”,“天理”与“人欲”本来就是杂于方寸之间的共同存在,这就必然会造成两者之间的矛盾与争胜。然而,在个人的道德修养上,朱熹认为,人们应该将义放在第一位,并且应该批判那种自私自利的思想和行为。此外,朱熹还将这样的义利观运用到国家的治理上,主张统治者要实行仁政,坚持以民利为先的原则.指出:“民富,则君不至独贫;民贫,则君不能独富。”[14]
可以说,在朱熹看来,义利虽然对立,但亦不能绝对排斥,因为有物欲也是人之常情,不能否定,而对义的价值追求,也包含着功业,利益等行为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义蕴含利。
在这里,朱熹是继承了儒家的“以义生利”的思想。指出:“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地,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15]我们可以说,朱熹义利观是尚义后利型的义利统一论。
三、朱熹义利观的影响及现代启示
对朱熹义利观所产生的影响,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审视、研究,都颇有建树。总其研究见解我非常赞同赵懿梅老师在其一篇文章中对朱熹义利观所产生的影响时,所做的评述。认为“朱熹的义利观,是要以义求利,用天理消除人欲,用公心克服私心,他所批判的欲、私利的主要的锋芒是针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舍义取利等。必须指出,他的义利观是为官僚士大夫和士人设计的人生观,并非要求劳动人民克尽欲望、心甘情愿的听任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16]
综上,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朱熹的义利之辨在当时他所处的时代对人们道德修养方面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以我们现代的观点来看,所谓的“义”、“利”都是相对于我们人来说的,离开了人这个主体,“义”或是“不义”、“利”或是“不利”都可以说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义”、“利”是属于价值范畴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义”理解为利益,具体是指社会公益,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对来说,“利”就是指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部分的。我们要正确正视自己的个人利益,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如果人们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无视社会和他人利益,就是失去了“义”的表现。
如今的现代化发展不仅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还使社会得到了空前的进步。“但现代化又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过程,它也给人们带来了生活意义的失落和价值的迷失。”[17]出现了有些个人在重“利”思想的影响下,过分注重自己的利益,抛弃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甚至在其现实行为上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这种极端不义的行为。对于这些我们必须坚决反对,从长远来说,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作为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我们应该时刻回顾学习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吸取朱熹义利思想中的合理成分,既要看重“利”,也要看重“义”,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首先要尚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拒绝那些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行为。
以上,我们回顾了朱熹的义利观形成的过程、朱熹对“义”、“利”的阐释,以及它的影响,认识到在当今社会,他的义利思想对我们仍具有指导教育作用,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1]杨伯峻.论语译注[M].中华书局,1958.
[2]张传开、汪传发.义利之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之演变[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M].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
[4]朱熹.朱子文集[M].商务印书馆,1998.
[5][9][14]朱熹.论语集注[M].齐鲁书社,1992.
[6][8][10][12][15]黎靖德.朱子语类[M].中华书局,1994.
[7]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中华书局,1983.
[11]朱熹.孟子集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13]祝敏彻.《朱子语类》句法研究[M].长江文艺出版社,1991.
[16]赵懿梅.朱熹义利观探微[J].黄山学院学报,2006年第6 期.
[17]史少博.人的“自我和谐”[J].哲学研究,2007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