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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演变

2013-08-15

黑龙江史志 2013年11期
关键词:富农革命中国共产党

常 莉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1)

自古以来,土地政策的制定是国家建设中一个十分重要方面。从早期的“井田制”到近代的“更名田,摊丁入亩”,可以说,这些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起到了推动农业发展的作用,但是随着封建社会自身矛盾的日益突出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变革土地政策已成必然。这也说明了土地政策的制定不可能一劳永逸。在近代社会,中国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多变。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便投入到了艰苦的革命事业中。经过几番探索和大革命失败的惨痛教训,中国共产党内一批先进的人物认识到了;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土地问题。农民应该成为革命的主力军,中国共产党应该依靠农民来搞革命,于是关于制定土地政策的工作火热地展开了。

一、大革命失败后激进的土地政策

1927年中共在汉口召开了紧急会议,会上确定了要进行土地革命的方针。随后毛泽东主持制订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较完整的土地法,该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切土地归政府所有”,这种土地国有制的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首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分析是土地必须实行粗放经营,而这种粗放型的土地经营方式就是马克思后来所说的土地国有化。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提出的土地纲领是:“全部土地国有化”,并且把这一思想推广到其他无产阶级政党那里。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在社会主义俄国的影响下制定了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革命纲领。因此,在土地思想上也必然深受其影响。其次,全部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甚至包括富农的),这是对地主肉体上的消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明显的。在这里不能不说共产党人在经历了大革命失败,惨遭国民党反动派屠杀后,对国民党抱有一种过强的复仇心理,急于消灭掉国民党所代表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再次,一切土地收归国有显然已是社会主义革命的范畴,而共产党此时应当进行的是民主主义革命。这也是由于共产党人对革命性质认识不清造成的。农民现在迫切需要的是对土地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使用经营权。这一决定无疑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随后,1929年《兴国土地法》在没收对象上作了重大调整。它要求只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言外之意,《兴国土地法》是暂时允许一部分农民拥有土地私有的。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在一开始进行土地革命的时候就采取了阶级划分法。这在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有明确的体现。那么在农村,我们就划分出了贫雇农、中农、富农和地主阶级。对不同的阶级区别对待也是制定土地政策的一大原则。但是在《土地法》实施期间,共产党人并没有能够很好的把握阶级划分的标准。1930年,毛泽东在他的《寻乌调查》中就把富农当成小地主,把富裕中农当成富农,对富农实行“严打”政策。这就为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制造了一个很大的打击面,不利于团结中农,同时也加大革命的阻力。在随后的《长冈乡调查》和《才溪乡调查》中毛泽东纠正了这一“左”倾错误,在分配土地时,实施了较为合理的“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方针。

1927到1933年的土地改革一直纠正“左”倾错误中完善和发展,直到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这一较为科学的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至此,已将土地国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这一路线最大的作用就在于它使得农民这一庞大的阶级更加靠近共产党,使其成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最可靠,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共产党人建设革命根据地有了充分的保障,在农村站稳了脚,这一点是有利于中国革命的发展的。但是,现在有一些学者认为,实施这样的土地路线的意义还在于它极大的发展了农村的生产力,甚至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我认为这是不够准确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营在农村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依然延续了这种分散的经营方式,而这并不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因此它不可能解放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水平有所提高,很大程度是因为农民积极性的高涨。所以也只能说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民如果掌握不了先进的生产方式,这种积极性也会逐渐淡化。

这一时期,中共在土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经历了一定的坎坷波折。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如何领导中国革命事业这个问题上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受自身经验与国外马克思主义的限制与影响,同时也开始了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尝试。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土地政策有了重大的调整,即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用减租减息政策;农民交租交息,保障地主和富农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时期的转变主要是出于抗战的需要。民族矛盾暂时压倒了阶级矛盾。我认为这个土地政策的中心内容是“保障地主和富农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这种让步是一种巩固统一战线的策略。从表面上看,承认了地主阶级对土地的所有权似乎是历史的倒退,但是强硬的革命和温良的改革,到底哪一个更有利于中国当时的国内情形又是显而易见的。此时的中国共产党已经与国民党达成了第二次合作,在国民党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作出四项保证,其中第四项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上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对国民党一个大的原则上的让步,其目的在于取消国内两个政权的对立,便于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致的反对日本的侵略。

虽然中共在1937年的时候已经有了初具规模的革命根据地,但是整体实力上还不足以撑起整个中国。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猛烈攻势,只有和国民党实行第二次合作,才能取得反侵略的胜利。那么1934年那种彻底的革命的土地路线当然不能再这种大环境下继续实施下去。可见,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失败后的十年里逐渐认识了什么才是正确的革命思路,那一种决断是最有利于人民大众的。但是让步并不代表完全的屈服,中国共产党还是要始终要代表农民阶级的利益,因此必须要求地主阶级减租减息。一般总结起来,“减租减息”政策有以下几点意义:

(1)减轻了广大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巩固了工农联盟。

(2)激发广大农民抗日民主与生产积极性,加强了根据地建设,支持了长期抗战。

(3)缓和了农村阶级关系,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但是,如果比较1934年和抗日战争时期的这两种土地路线就会发现,能够直接获得土地当然要比减少地租更好,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显然是无法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要的。但是共产党并没有失去农民这个基础,反而提高了农民阶级抗日民主与生产积极性。我认为这是由于1934年的土地路线虽然进步,但因为各种社会条件并不成熟,实施起来有不小的难度,农民不可能在一夜之间翻身做了土地主人,大部分农民仍然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只能暂时怀着这种美好的愿望。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虽然显得倒退了,可是它却能在更广泛的地区实施,地主阶级也比较容易接受。这样农民虽然没有获得土地,但是地租变轻了,这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鼓舞。所以这个土地政策才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面对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的对抗时做出的正确的选择。发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增强了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使解放区能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胜利地坚持了敌后的抗战。

三、解放战争时期逐步推进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已经进入反攻阶段,两党都在为中国以后的发展前途做出自己的设想。中共在制定土地政策问题上也有新的想法。毛泽东在1945年中共“七大”上所做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说:“‘减租减息’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减租租息,然后争取适当的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可以说这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改革方式,因为国共的统一战线尚未完全破裂,争取国内和平还有很大的希望。在经过八年抗战之后,农民急需休养生息,所以短期内爆发国内战争的危险还很小。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中要将“减租减息”这个政策继续下去,有步骤的达到“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是孙中山首先提出的在土地私有制下,使无地少地农民获得一定数量土地的一种主张,也就是说中共坚持要使每一个农民都有自己的土地。但是又很注意适度原则,要适当的,有步骤的实施这一政策。

随着国内形势的恶化和广大农民对土地要求的日益强烈,中共在1946年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及“五四指示”,表明支持广大农民群众一切正当的主张和直接进行土地改革的革命行动,肯定了农民的土地要求,规定了农民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的合法化,亦即把抗日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此后不到半年,国民党悍然发动了国内战争,中共产党为取得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基础,加快了改革的步伐。1947年,中共提出了“要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这已经和1945年的土地思想大不一样了。同年,中共在河北西柏坡召开党的土地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所有权所有权归农户所有。至此中共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政策正式形成。

在这两年时间里,土地政策制定的改进速度可以说是非常快的。中共在十年内战和抗日战争中获得的经验为其提供了借鉴。从《大纲》中沿用“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这一点可以看出:共产党依旧十分注意农村的阶级划分的状况,不因为要取得农民的支持而采取激进的消灭富农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在极短的时间内明确了自己的主张,并在决战来临之前为自己准备好了最可靠最广泛的基础。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发改正了以前政策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应当看到,国民党在1945年1947年时的态度是有很大不同的。不论是战后沿用“减租减息”的政策还是“五四指示”中保留地主阶级一部分的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这些并不是不彻底的表现,而是历史发展的要求。没有这些“妥协”,内战爆发的时间就会大大缩短,不利于中国共产党的战略的安排。《中国土地法大纲》虽然有明确的革命目标,但是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不明确不恰当的地方,仍然需要改进。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制定土地政策的探索可以说是成功的,因为它为共产党赢得了农民阶级的支持,并在以后长期成为共产党革命的基本力量。应该看到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想要平稳有效的推行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并不是十分容易,农民之所以拥护共产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共产党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真正站在农民利益一边的。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共产党人注意实地考察,在充分了解农村现状之后,把握适度原则,及时调整“左”倾的错误,使土地政策可以顺利推行。在面对农村复杂的社会状况时,中国共产党运用了“阶级划分法”来进行区别对待,当然这一方法也有很多弊端,比如一开始标准不清划分错误和后来文化大革命中夸大阶级问题等。但是对于民主革命时期这是重要的更是必要的方法。在此后的政策制定中,中共更加注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这和刚开始教条的运用马克思主义和照搬俄国的经验有了很大的不同。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始终在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上前进。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根据地革命斗争中,随着革命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调整我党的土地政策是十分必要和正确的。正是由于有了正确的土地政策,我们党才能领导广大人民取得土地革命以及整个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

《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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