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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土地制度研究述略

2013-08-15刘永生

黑龙江史志 2013年11期
关键词:太平天国纳税土地

刘永生

(贵阳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5)

1951年1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纪念太平天国革命百周年》,号召史学界认真研究太平天国的政权性质。由此,学术界开始热烈讨论太平天国政权的性质。而实行了何种土地制度是判断太平天国政权性质的关键之一。《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于1853年颁布的一份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它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平均分配土地的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对于太平天国是否实行了《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平分土地政策,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太平天国土地制度就此展开。

一、太平天国实行了分田法

1951年,梁方仲在《岭南学报》第十一卷第二期发表《易知由单的研究》一文。该文的附录《论天朝田亩制度》肯定了太平天国在1855、1856年之前,在天京及镇江附近实行过分田法。梁方仲指出:“《天朝田亩制度》是在癸好三年,初建都天京刚获得了伟大的胜利时便即颁布。在革命高潮底下,反动势力的没落当中,这个制度的实行所遇到的阻力最少。革命的团体,在上述特别有利的条件之下,一定要实行它,那是不成问题的。”并且,他还注意到,在太平天国之前,在宋、元、明以来,江南一带的土地一向是高度集中的,但是,太平天国时期及以后,就形成了小自耕农占优势的现象。他推论,“太平天国五、六年以前,在南京、镇江解放区附近所进行的土地政策,这就是杀戮或驱逐地主,没收他们遗留下来的田交给农民耕种。”[1]189-190

梁方仲的意见是,太平天国实行了《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分田法。这种学术意见很快得到了其他学者的回应,从而促成学术界对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二、太平天国未曾实行分田法,而是实行耕者有其田

罗尔纲否认太平天国进行了分田法的观点。他认为,梁方仲的结论是建立在推论的基础之上,是不可靠的。“它必须得到文献为之证明,才能够作为定论”[1]192。

罗尔纲在大量史料的基础上,详细考订太平天国所实行的土地制度。他在考证的基础上,指出,太平天国没有实行分田法,却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并且还颁发田凭、荡凭予以确认。他指出,太平天国在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后,确实有实行《天朝田亩制度》的分田法的愿望,由于该政权一直处于战争的环境当中,没有一个相对和平安定的环境来实行平分土地的政策。

太平天国建都天京之后,政治、军事最为巩固的地区当属安徽。如果太平天国实行了分田法,至少在安徽一地应该能够反映出来。安徽潜山储枝芙《皖樵纪实》中关于土地方面的记载共十一条。这些内容一方面反映了太平军在此活动的时间长达六年之久,表明了太平天国在此的统治是比较巩固的;另一方面,反映了太平天国在潜山征收农民粮税的办法,和安徽其他各地一样,并不是《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将农民生产所得,除了可以接上新谷之外,一律交圣库充公的办法,而是按照旧的粮税办法,向农民征收粮税。也就是说,太平天国没有实行《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的分田法,所以也就没有采取相应的粮税征收措施。

罗尔纲指出,虽然太平天国没有实行分田法,却实行了谁佃谁有、事后确认的耕者有其田政策。所谓耕者有其田,指的是太平天国政府直接向农民征收粮税,不再向地主收粮,也就是说,农民不再向地主交租,而是向太平天国政府缴纳粮税。农民向太平天国缴纳粮税就是太平天国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明证[1]207。他关于太平天国土地制度的学术意见很快就成为一种较为权威的观点。但是,这种权威观点很快又受到了新的挑战。

三、太平天国未曾实行耕者有其田,而是实行以照旧交粮纳税为表征的封建土地制度

吴雁南对罗尔纲的结论提出商榷意见。他认为,在太平天国统治区域,佃户事实上占有了地主土地、不再向地主交租而直接向太平天国政府交纳粮税的现象的确是存在的,但这只不过是个别现象,而不是普遍的、主要的现象;最普遍、最主要的现象,则是太平天国实行以“照旧交粮纳税”政策为表征的、维系旧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政策,也就是允许地主向佃农收租、再由地主向太平天国政府交粮纳税的政策。

太平天国后期江、浙一带有些地区允许地主收租,罗尔纲先生认为这是“地方政府改变了中央原来的土地政策”[1]213从而改变了中央政府的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吴雁南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他认为太平天国后期也没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太平天国后期的主要活动范围是江苏、浙江的广大地区,只有在分析这两个省份的土地政策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太平天国后期的土地政策。于是,1860年及1861年以后江苏、浙江的土地制度,就成为说明太平天国后期所实行的土地制度的关键。

1860年太平天国在克复江苏、浙江的广大地区之后,在安民告示中要求人们“各安生业,缴纳租税”。慕王谭绍光在礼拜讲道理时说:“第一尔等各安生业,我天兵有抢劫等事,必处死不贷;第二尔等当各纳租税;第三尔天兵当依赖上帝,战胜敌兵。”[ii]安民告示和讲道理的内容非常一致,而且说得也非常明白,要求农民要向地主交租纳税。这就说明了太平天国没有剥夺地主的土地,允许地主收租,因而也就没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

至于佃户事实上占有地主土地以后,太平天国政府颁发田凭予以确认的说法,吴雁南先生认为基本上不可靠、不可信。

首先,他认为:太平天国攻克南京之后,由于革命形式的迅速发展,农民的革命情绪随之高涨,他们要求拥有土地、减轻赋税。个别地方的农民就将逃亡地主的土地据为己有,或者不再向地主交租,而太平天国对此加以保护,这是很自然的。但这样的情况只是个别地方的个别情况,不能用个别情况来代替太平天国的一般情况。农民极少数的事实占有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次,吴雁南对太平天国殿前又副掌率邓光明发给年文斌的田凭、忠王李秀成发给黄祠墓祭者的田凭以及忠王部将水师天军主将冀天义程某发给潘叙奎的荡凭进行了分析。

吴雁南认为,在这几张田凭及荡凭中,“有三张可肯定其土地所有者决非贫、雇农和自耕农。”[3]他认为田凭、荡凭的持有人并非农民,所以它并不能说明太平天国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相反,它说明了太平天国是实行允许地主收租的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因此,太平天国并没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那么,太平天国到底实行了什么样的土地政策呢?

1853年东、北、翼三王联名奏请在安徽、江西等地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大多数研究者均看到了或者使用了这一史料,却没有能够发掘其中所蕴藏的深刻含义。

吴雁南认为,“照旧交粮纳税”就意味着原有的封建土地关系不变,由地主向太平天国政府交粮纳税,地主向农民收取地租,和革命前一样,地主向佃农收租,并向政府交粮纳税。首先,太平天国及其对立面都没有关于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记载,也没有佃农占有所耕种之田为己有并得到太平天国政府法律认可的记载。这就说明了太平天国并没有触动原有的封建土地关系。其次,石达开在他们上奏洪秀全的当年就在安徽、江西等地实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结果得到地主阶级的赞扬。他认为石达开受到地主阶级赞扬的原因是:“石达开等奏准天王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办法,是在承认既有土地关系上实行的,并未实行什么‘耕者有其田’的政策。”[3]

吴雁南以极大的勇气和罗尔纲进行论辩,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太平天国不只是后期,就是在前期,也没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而是实行以承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前提的照旧交粮纳税政策。

四、吴雁南关于太平天国土地制度的学术观点得到史学界认可,成为学界主流观点

吴雁南关于太平天国土地制度的新见解,引起了史学界的高度关注。许多学者等纷纷支持吴雁南的观点。

1959年曹国祉发表了《论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一文赞成吴雁南的观点。龙盛运亦在《关于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一文中认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则是不存在的。”[iii]1961年1月11日牟安世在《人民日报》第七版学术动态专栏发表了《关于太平天国革命史若干问题的讨论》一文。文章也指出,太平天国“无论在前期或在后期,都没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iv]

1961年7月21日罗尔纲《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的序中说:“太平天国准许地主暂时收租这一个政策,并不是到后期才如此,更不是后期江、浙地区的一些个别的现象。”[v]他放弃自己原先太平天国实行了耕者有其田政策的观点,赞同吴雁南的观点,即太平天国没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而是实行以照旧交粮纳税政策为表征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吴雁南的观点得到广泛的认可,成为史学界的共识。

茅家琦主编的《太平天国通史》一书认为:“太平天国除了实行减赋政策外,仍然承认过去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苏浙太平天国当局承认地主对土地的占有权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允许地主象过去一样,直接收租完粮”。[vi]437-437李侃等著的《中国近代史》一书中也说:“太平天国承认地主占有土地,并允许地主收租。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虽然受到冲击,但并没有改变。”[vii]64

曾业英主编的《五十年来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一书在介绍太平天国土地制度研究时指出:“大家一致认为太平天国未曾实施《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平分土地方案,但在太平天国是否实行过‘耕者有其田’政策这一点上意见不一。随着新史料的不断发现和研究的日益深入,多数学者认为,太平天国自始至终并没有推行过‘耕者有其田’政策,而是大体上实施‘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即承认地主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尽管通过自发举行的抗租斗争,加之地主所收的租额受到了某种限制,农民从中得到了一些实际经济利益,但革命并没有改变整个所有制,旧的生产关系仍被保存了下来。”[viii]459

五、小结

郭毅生在《天上人间,友谊绵远——怀念雁南兄》一文中不无感慨地说:“吴雁南1958年提出的关于太平天国土地制度的观点,现在虽然已经成为了史学界的共识,但在当年,他“却是一只顶着气流的先行雁,甘冒风霜和受批判之险的。”[ix]23今天,我们的学术研究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吴雁南对太平天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给我们树立了一个榜样。

史料对于历史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史学研究的基础。新的学术观点要在史学界立住脚,就必须有很强的说服力,这种说服力就来源于支撑这个观点的史料。只有史料真实可靠,研究得出的观点、结论才会有说服力。历史研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现和公布新的史料的过程,随着新史料的公布,研究者应该及时修正自己的观点,或者利用新发现的史料进一步论证自己的观点。在这方面,吴雁南为我们作出了一个可效法的榜样。

此外,进行学术研究要勇于创新。进行学术研究,应该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不应该人云亦云,否则,就不可能有较大的成就。学术是一个无限发展的事业,任何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即使已经取得学界的共识,也还有相当的研究余地。吴雁南并没有因为太平天国研究领域的泰斗罗尔纲已经做出了一些为当时史学界大多数人所认可的结论而放弃自己的研究。他在刻苦钻研原始史料的基础上,提出了和罗尔纲相左的学术见解。最终,他的学术见解得到史学界的广泛认可,成为史学界的共识。这对我们来说,确实应该认真地加以学习和借鉴。

[1]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事考[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

[2]吴雁南.试论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J].历史研究,1958,(2).

[3]龙盛运.关于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J].历史研究,1963,(6).

[4]牟安世.关于太平天国革命史若干问题的讨论[N].人民日报,1961- 01- 11.

[5]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前言[M].北京:中华书局,1961.

[6]茅家琦.太平天国通史(中册)[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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