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联赛职业化改革运行机制及其优化
2013-08-15姜韩
姜 韩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所谓篮球职业化,是指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和体育文化市场不断扩大的条件下,以把篮球作为谋生手段并获得高额报酬的高水平运动员为主体,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篮球俱乐部为基本组织形式;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利用高水平篮球竞技的商品价值和文化价值,参与社会商业活动与社会文化活动,并在获得经济收入的同时,满足人们精神享受需要的一种竞技体育运作模式[1]。CBA联赛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探索,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逐步建立起一套“职业篮球市场”的运行机制。尽管存在着不足,但是运行机制的建立为联赛的稳步推进创建了制度支撑。本文依据现代企业制度的机制理论,旨在对CBA联赛职业化改革运行机制现状进行剖析,继而提出优化构想。
1 决策机制
关于什么是决策机制的问题,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基于决策主体的关系视角,我国学者沈荣华[2]指出,决策机制“是指政府决策参与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模式”。决策参与主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决策者,即有权对决策方案做出抉择的政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二是决策参与者,即以不同方式参与决策的各种机构、组织和个人。构建决策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度安排使决策参与主体之间形成合理而顺畅的运作关系,形成共同遵循的决策规程,以提高决策主体的决策能力。因此,决策机制分析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确立各种参与决策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过程。
1.1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决策机制现状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探索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推进的,在我国现有“职业篮球”管理体制中,篮协(或篮管中心)居于主导地位。尽管篮协和俱乐部之间既无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产权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赋予和俱乐部准入许可下,篮协掌握着整个联赛市场的市场开发以及联赛收益的分配权力,有关联赛的重大事件也是由篮协决策。俱乐部尽管是联赛的主要投资者,但是在实践中不具备真正的决策权。而篮协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决策上自觉不自觉倾向于自身任务的完成(包括领导人的政绩考量)。因此在决策中,作为决策主体的篮协不可能客观而均衡地顾及决策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目前,尽管联赛发展融入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元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但是篮协一家说了算的决策机制尚未得到根本改观。
1.2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决策机制的优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3]。可见,执政决策机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CBA联赛职业化改革发展实际,优化决策机制应该做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1)科学决策。科学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揭示。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科学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第一是任何决策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必须从我国竞技篮球发展现状和竞技篮球职业化初级阶段出发,做到实事求是。第二是必须充分了解世界竞技篮球发展现状和世界职业篮球发展经验的总结,对世界职业篮球的发生、现状和趋势有充分的了解。第三是决策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避免短视行为,尽力处理好联赛发展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俱乐部个体利益和联赛整体利益之间的均衡。四是决策的价值取向做到公共利益取向,即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要站在联赛整体利益的角度,避免篮协决策为篮协的狭隘理念。
(2)民主决策。所谓决策民主化,是指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与联赛利益主体保持密切联系,最大限度地让俱乐部参与决策,使俱乐部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信息渠道,充分表达对各种政策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而言,决策民主化的基本内涵是:第一是决策价值取向的民主化。任何决策要以反映和实现联赛整体利益作为的根本宗旨。这就需要充分尊重俱乐部的发展诉求,广泛征求和听取俱乐部的意见,准确把握俱乐部的意向和愿望。第二是扩大和明晰决策范围。目前联赛委员会是在篮协的授权范围下开展议事商榷的,但是章程中所指的重要事件涵盖哪些方面存在模糊和笼统。因此,应该明确联赛委员会的决策范围,对于任何有关联赛发展的决策都在权限之列。第三是决策制定程序符合民主化。在执政决策过程中广开言路,集中各个俱乐部的智慧和优势,使决策成为联赛利益群体的共识。
2 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指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如何起作用。从经济学角度看,“动力机制主要是指经济体在其实现某种目标,过程中受到的来自经济体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力量以及通过这些力量的构成要素、结构、作用过程和作用机理等形成的统一体”[4]。具体到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的动力机制,其实质是指满足联赛参与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调动其潜在能动性,最终形成合力促进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稳步发展。
2.1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动力机制现状
由于国情和体制的原因,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的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双轨制”特点。联赛的决策权和主导权掌握在篮协(或篮管中心)手中,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参与其中,继而积极挖掘市场机制的作用。作为联赛的两大主体,篮协和俱乐部由于不同的角色定位也造成了不同的发展动力。篮协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职责和使命(领导人的政绩需要也是重要因素)决定了竞技成绩提高是其主要发展动力。而俱乐部作为市场主体形式之一,追求市场回报是其原始发展动力。
2.2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动力机制的优化
相比较NBA联盟一体化动力机制,CBA联赛的动力机制尚未形成统一体。篮协和俱乐部作为联赛的两大主体,各自的发展动力不尽相同。篮协的发展动力主要体现在竞技成绩的提升或保持,职业化只是手段,目的是通过联赛培养人才,提升水平继而创造理想的竞技成绩。而创造理想竞技成绩的动力源是充沛的优秀篮球人才,因此只有扎实推进人才培养工程才能保持篮协发展联赛的动力,否则在巨大的成绩压力下,篮协的职业化发展规划势必反复和动荡。在俱乐部方面,逐利是主要的动力,参加联赛是手段,目的是获取市场回报。因此,逐步增加俱乐部的市场开发权限是增强俱乐部发展动力的直接有效手段。基于此,国家在宏观上需要不断给予职业体育发展政策空间和鼓励措施。篮协方面在可预期时间内应重新设计联赛市场开发的规划,积极拓展开发空间,提升市场效益,使得联赛参与主体真正分享职业联赛发展成果。
3 约束机制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上至国家下至普通民众,总有一系列规则将其行为限制在既定的目标范围之内。所谓约束机制是指为了规范组织成员行为而制定和颁布的具有规范性要求、标准的规章制度和手段的总称。依据约束形成的机制,约束机制分为外生性和内生性。外生性约束机制来自组织外部,比如行政、法律等。内生性约束机制来自组织内部的约束,如管理体制的约束。
3.1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约束机制现状
由于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是多种利益主体的参与的市场化、社会化探索,而不同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约束机制。
(1)联赛。CBA联赛是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试验田,联赛在协会的主导下开展,联赛的所有权、决策权掌握在篮协的手中。因此,联赛的约束机制体现在篮协的部门文件和章程中。而在目前我国政府关于职业体育发展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基本缺失,对于联赛的约束是通过政府的职能部门代替行使监督约束职能了,于是便形成了篮球协会约束自己的局面。实践证明这种约束机制缺乏科学性和透明性。
(2)篮协(篮管中心)。中国篮球协会虽然名义上是社团组织,而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协会向实体化过渡的产物。但是二者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联赛的发展和规划始终掌握在篮协的手中,CBA俱乐部准入标准明确规定联赛的所有权归中国篮协。目前篮协的约束主要来自国家体育总局,而约束的主要形式就是竞技成绩的好坏,以及领导人的工作和绩效考核。而对于联赛以及篮协如何发展规划联赛基本处于约束缺失的局面。可见,篮协的约束主要来自篮协自身。
(3)俱乐部。目前CBA俱乐部的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篮协的章程或准入约束。篮协对于俱乐部的约束是通过联赛章程和后来的准入细则来对俱乐部进行约束的。其次,俱乐部之间竞争约束,随着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逐步进入联赛市场,市场经济特有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机制正在对俱乐部的运行发挥日趋明显的约束作用[5]。结合CBA联赛市场目前发展现状,俱乐部之间的竞争约束主要体现在联赛成绩排名。
3.2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约束机制的优化
约束机制和动力机制的作用力方向正好相反,但是其最终目标是趋同的,即为了机制作用对象的更好发展。基于目前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约束机制存在的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
(1) 联赛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职业联赛虽然是政府主导下开展的,但是实质上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协会推进的,国家层面的宏观约束机制基本空缺。因此,为了职业体育的更好发展,进一步规范联赛市场运作,国家有必要出台具体的职业体育管理和监督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
(2)篮协方面。优化篮协的约束机制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外部约束来自总局的监督指导,对于篮协领导人实行问责制。内部约束需要进一步加大联赛委员会的约束权限,使得联赛委员会逐步成为联赛发展决策的最高权力组织。
(3)俱乐部方面。目前篮协对于俱乐部的约束机制大多体现在宏观层面和书面契约上,而对于俱乐部内部一些关系联赛发展的运行活动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因此,目前篮协应该加大俱乐部的财务活动监管,大力推进俱乐部财务电算化远程监控,加大对俱乐部球员薪水额度及发放情况的监管约束。此外,篮协应该始终如一地监督约束俱乐部后备梯队建设。
4 管理机制
科学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是所有体制变革的内在要求,更是其变革优势和效益的基础与支撑。从战略管理的角度看,体制变革风险成本高、操作难度大,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而创新发展运行管理机制,则因其更追求既有体制下的最大效益,可以也必须持续推进、不断地健全和完善”[6]。
4.1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管理机制现状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目前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管理机制的突出特征是“政企合一,管办不分”。这里的“政”既包括篮协,又包括与企业合办俱乐部的相关省市体育局。篮协本是一个公益性的社会团体,而实际上篮协的角色是政府的职能部门。CBA联赛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决策权都掌握在篮协的手中。尽管1997年成立了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管中心是篮协走向实体化的过度组织,但是目前二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种“管办不分”、“政企合一”的运行管理机制严重制约了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
4.2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管理机制的优化
2010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职业体育是现代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职业体育对于拓宽体育发展手段和方式,促进大众体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要积极探索适合国情和项目特点的方式、方法,在借鉴国际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足球、篮球等职业体育赛事。逐步实现职业体育运行“政企放开”、“政事放开”、“政社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我国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对体育资源的限制和垄断”[7]。基于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结合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运行管理机制现状,改革和完善运行管理体制的构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使得联赛参与主体在宏观上接受共同的行为准则,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其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联赛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最后,逐步收回联赛经营开发权,交由联赛委员会进行决策,让联赛委员会商讨决策联赛经营开发权的委托代理。
5 经营机制
经营机制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直接组成部分,指决定企业经营行为的各种内在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职业体育是现代体育的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经济活动,必然追求效益和利润,而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是实现预期效益和利润的重要保障。
5.1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经营机制现状
经营机制方面,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俱乐部获取部分经营空间,目前主要是门票和冠名。由于各支俱乐部竞技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差距较大,在分散的经营状态下,俱乐部的整体经营收益普遍较低。一方面缺乏足够的经营空间,另一方面缺乏作为职业体育核心产品的高水平赛事载体。在篮协方面,篮协拥有大部分联赛经营开发权限。由于篮协是政府职能部门,搞经营开发不是其专长,于是篮协委托中篮赢方进行联赛整体经营开发,篮协专注于联赛和篮球运动的管理和规划。于是形成了“举国体制办篮球,资本主义搞市场”的中国特色联赛经营机制。
5.2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经营机制的优化
在借鉴国际职业篮球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CBA联赛职业化发展趋势,转变和完善经营机制的构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篮协在结束与赢方公司合作之前,把“如何进行下一步联赛经营开发”的议题交与联赛委员会充分论证商讨,最后形成决策。从而避免联赛开发的盲目与短视行为,逐步增加联赛经营开发的预期收益。其次,由联赛委员会商讨决策成立“CBA联赛公司”,当然基于改革的渐进性和稳定性,篮协可以成为“CBA联赛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Corporation)其应有之义就是多个主体资金的联合,即主体多元化的企业组织”[8]。CBA成立联赛公司就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多样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并不是和国有制不相容的,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性质的改变,改变的只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CBA成立联赛公司,各支俱乐部分别成为联赛公司的股东,联赛公司选举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从而代替联赛委员会。联赛的经营开发交由联赛公司整体运作,收益分成在平均基数的基础上考虑联赛排名奖金,篮协的经营性收入可以用作篮球运动的发展基金。
6 结语
CBA联赛职业化改革主要思想是体制改革和机制转轨。根据体制和机制的逻辑关系,机制是体制建构的指导原则,体制是机制发挥作用的载体。体制与机制是一一对应的,体制不同,机制也不同。“体制变革,本质上就是机制的转变,转变机制必须进行体制变革”[9]。由此可见,要想发挥CBA联赛职业化进程中市场机制的作用,必须进行相应的体制改革和调整。而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体育发展内在发展规律相互作用的产物,CBA联赛职业化管理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自我调整与完善,而是受到多种因素、多种体制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的约束和制衡。基于此,CBA联赛职业化改革注定是一个长期、渐进的探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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