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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陷阱与多民族国家构建

2013-08-13王鹏

学术探索 2013年5期
关键词:民族国家

王鹏

摘要:从民族国家、苏联民族问题以及中国民族问题的性质与特点等几个方面,阐述中国国家构建应避免陷入民族国家的泥沼。借鉴欧美社会的民主共和思想,凭借中国多民族共处的传统经验,以及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等制度框架,从民族个体和民族群体两个角度考虑,提出中国是构建多民族共和的国家。

关键词: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民主共和

中图分类号:D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30-06

民族问题的实质关涉到现代国家的稳定与统一,而现代国家需要通过民族问题的话语与实践来展现国家权威。从远古人类聚落到王朝国家时代,并没有民族问题的说法,民族并不必要置于王朝体制之内。王朝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并非现代国家与民族之间的隶属主权关系,而是一种互惠与承认的盟约关系。在中国,“族”的概念出现很早,但“族”在含义上更偏重于家族,后来才泛化为民族。中国古代的国家是由家族组织构成,所以家族与国家构成主要关系。随着国家势力和疆域的扩大,尽管囊括了更多的家族组织,但家族与国家的关系仍是主流。当中原王朝国家扩张到不同的生计方式的民族时,国家与家族的主要关系开始转变为国家与不同生计方式民族的关系。但这时的国家是一种王朝国家的形态,在王朝国家内不以维持共同的国家信仰或认同作为向心力。王朝国家的权威更多源于宗教信仰、道德和盟约。

欧洲强大统一帝国的瓦解,新教的出现,以及封建王权的提升等,奠定了欧洲现代国家的基础。直至封建王权没落导致了不同的结果:一是君主立宪国家的出现;二是共和国国家的出现;三是民族国家的出现。现代国家权威的获得,也无非出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共同规范、盟约的承认,如现代国家以宪法、协议等整合多个民族;二是对现代国家的无条件认同,国族的建构是以单一的形式融合国家疆域内的各个民族。多民族国家建构的必要和民族国家陷阱的表现就是从此开始。

一、欧洲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

(一)先哲的思考

民族与国家是西方哲学家绕不开的论题。古代欧洲城邦较为普遍,如欧洲早期的雅典民主制和斯巴达城邦共和制,哲学家致力于构建起文明的城邦社会。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释的是一个阶层分明,各司其职,共和共治的国家形态,这个国家的最高阶层应该是富于智慧的哲学家。虽然民族并未在柏拉图的议论之中,但可知进入城邦社会的民族也必然是这个共和共治国家的主体。另一位先哲亚里士多德对国家的思考,则进一步展开对共和国的理解,他所说的共和政体是指由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混合而成的特殊类型的政体,既有全邦人民的利益,强调人民大众的权力一直在增长,同时又意识到少数人总比多数人更容易受金钱或权势的影响而腐化。[1](P46)

欧洲经历城邦社会和帝国时代以后,对民主共和的思考并未随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减弱,反而构成了推动欧洲社会进入新历史时期的催化剂。霍布斯的思考是建立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把大家的意志变为一个意志;国家就是“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最高的统治者就是集中多数人意志而成为独立人格的人。[2](P400)显然这种观念的传播与法国大革命不无相关。但也可以想象:一方面,民族意志可以演化成为多数人的意志,以民族创造国家;另一方面,国家意志强制于其他民族也具有合法性,决定了只能创造一个民族,即国族,而非多个民族。

工业社会体系的到来,造就了异常庞大的工人队伍。这一时期的工人阶层内部没有出现明显分化,马克思便以这一社会现实为基础著述他关于资本主义以及阶级的学说。他的学说对人类进程的革命性影响至今犹存。马克思晚年逐渐认识到民族对于完善自己学说的重要意义,他的第一篇关于民族理论的著作《论犹太人问题》,把民族问题的解决与社会主义革命联系在一起,第一次提出了只有人类解放才能彻底解决民族问题。但马克思终未有详细分析泛滥的欧洲民族主义思潮给人类解放造成巨大的障碍,以及人类社会在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的诱惑下不知所措时应该选择的道路。

欧洲先哲的设想:让最智慧的人成为国王,让公意成为国王,但胜利的果实总是归于善于专制的国王,专制演变为公意。这一进程展示的是民主思想为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所利用;共和共治思想为专制所利用。

(二)新大陆移民国家的救赎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民族国家,随后在欧洲,以至拉、非、亚等第三世界国家逐渐兴起,民族主义亦逐渐泛滥。但民族主义兴起的初衷在于“摆脱外国侵略,获得民族独立。最终建立世俗的现代民族国家”。[3](P38)随着民族主义的流行,民族独立风起云涌,至今已经成为造成国家不稳定的最为主要的因素之一。包括欧洲在内的许多大陆国家并没有幸免于此,但在新大陆移民国家的民主共和却维持了国家的统一。

1620年,英国第一批清教徒,为逃避国内宗教迫害,搭乘“五月花号”船来到马萨诸塞湾,建立了普利茅斯(New Plymouth)移居地。之后,美国经过独立战争获得独立,并逐渐由邦联政府转变为联邦政府的形式。但借助民族主义建立的美国,并没有因为国内族裔繁多而走向分裂,其原因在于联邦的国家形式,以及宗教与契约等内在力的维系。孟德斯鸠认为,联邦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联合而产生的一个新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4](P130)美国之所以建立联邦制,正如托克维尔所分析的,其根源在于它的乡镇自治的民情,美国的共和精神,对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以及权力制衡机制的信仰。

尽管美国社会对种族、民族的破坏事例繁多,但美国在二十世纪中叶的转型,促使了美国社会获得重新整合。以美国印第安人为例,美国政府于1830年通过了《印第安人迁移法》,强迫10多万印第安人从肥沃的密西西比河东岸西迁到政府划定的生存条件恶劣的 “保留地”。1880年后,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实行强制同化政策,并于1887年通过了《道斯法案》。该法案取消保留地的部落公有制性质,保留地土地私有化,为白人乘机侵占印第安人土地提供了便利。直到1934年,美国通过了《印第安人重新组织法案》以取代《道斯法案》,承认印第安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让印第安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二战后,民族意识增长,为了维护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政治权利,美国印第安人要求自治、归还被剥夺的土地、复兴文化及争取经济独立的运动日益高涨,迫使政府于1975年1月4日通过了《印第安人自决与教育援助法》。由此,保留地演变成了一种自治单位,每个保留地都建有自己的部落政府。[5]

美国在建国不到三百年的历史中,从一个民族主义情绪强烈,民族国家雏形中走出,逐渐建设成一个多种族多民族的公民国家,正确处理了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如二十世纪中叶的民权运动,没有坠入民族国家的陷阱。其原因在于:新教赋予了美国开拓创新的精神,不会为形式所禁锢;而依靠民主程序及共和机制,使美国社会挣脱民族国家的羁绊,进入公民国家的构建。欧亚大陆国家渴望民族主义对国家的构建,但又逃脱不掉民族国家的诅咒。与之相反,美国则得到了民主共和的救赎,从民族国家走向了多种族多民族公民国家。

二、从联纵到联横——制度与阶级理论

剖析下的民族问题(一)俄国的历史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

俄罗斯早期为莫斯科公国。13世纪到15世纪,蒙古人西侵,俄罗斯各公国被蒙古逐一打败,多数臣服于蒙古统治者。从16世纪开始,莫斯科公国开始彻底摆脱蒙古人的统治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并逐渐兼并周围各公国的土地,完成莫斯科公国的统一。到1547年,伊凡四世自称“沙皇”以后,莫斯科公国改称沙皇俄国。

在俄罗斯的历史进程中,外族侵袭是推动其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外在因素。在强大的外界压力下,俄国社会相对于西欧各国暴露出国家制度的种种弊端,国内社会矛盾激化,加快了俄国向农奴制、沙皇专制制度改革的步伐。[6](P149)彼得一世的改革直接加快了俄国向欧洲靠拢,以及利益争夺的趋势,促使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如列宁所说,俄国是资本主义链条中最薄弱的一环。但这与马克思理论设想的,共产主义革命要先在欧洲几个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同时爆发不同。武器的批判代替不了批判的武器,十月革命最终在俄国爆发。至俄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瞻顾俄国四百多年的历史,从16世纪领土只有280万平方公里到20世纪初俄罗斯帝国拥有2200万平方公里领土,从欧洲东北一个小国扩大成横跨欧亚大陆的庞大帝国,可见其对外侵略扩张的速度之快与它所夺得的土地面积之大。[7](P88)19世纪后期的俄国,秉承多年来的扩张传统,在弱肉强食的资本帝国主义时代,延续着这一传统的观念。

在列宁思考社会主义国家联邦制的时候,民族文化自治的言论也同时兴起。所谓“民族文化自治”就是,每个民族不论其成员居住在哪里,他们都将组成一个统一的得到国家承认的联盟,管理各种民族文化事业,其中主要是教育事业,通过这种办法来确定民族成分,并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不应当完全绝对地立足于“民族地域”的原则。而列宁认为,这种与政治、经济因素相脱离的“自治”,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它只会强化各民族成员的民族主义情绪,破坏民主集中制国家的统一,尤其是这种思想的泛滥,将会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中分裂无产阶级的队伍。[8](P1)

1918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中明确提出:“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来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9](P139)

之后,苏联以加盟共和国的形式组建,但苏联接续的领导人在实现这种“过渡”的过程中,既未能从理论上论证“过渡”的必要性、可行性,也未能在宪法上及时体现国家体制的实际变化,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从而背离了列宁一贯主张的谨慎、稳妥、民主、平等的原则,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8](P1)

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以斯大林为开端,始终混淆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个观念,把国家所有制说成公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这导致的结果是,以国家的名义肆意剥夺人民和公共财产,虽然相对于欧洲甚至美国在很短的时间里,将苏联建设成一个超级大国,尤其是一个超级军事强国,但社会经济结构极不合理,人民生活水平很低。而借社会主义人民专政行使的国家主义专制,使得斯大林最大限度地加强了以自己为中心的国家专权,习惯动用暴力镇压机器。[10](P24)

(二)苏联的民族问题

苏联解体前,由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其中俄罗斯16个、格鲁吉亚2个、阿塞拜疆和乌兹别克各1个),8个自治州(其中俄罗斯5个、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塔吉克各1个)和10个民族专区(隶属俄罗斯)组成。纵观苏联自建立至解体不到70年的历史,苏联境内所囊括的民族之多是空前的。当代有关苏联解体的研究中,常常将苏联的解体与苏联的民族问题紧密相连。因为苏联解体的直接表现就是以不同主体民族组成的各个加盟共和国纷纷独立,脱离苏联。也有研究将解体的原因归结于苏联的联邦形式。但这些分析并没有指出苏联解体的深层原因。

苏联在解体前早已认识到民族问题对于国家整合的重要意义,但并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斯大林成为苏联最高领导者后,他在苏联实行了专制式改革,建立起苏联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政权,这为斯大林凭借个人好恶以及个人情结处理民族问题铺平了道路。在斯大林执政苏联期间,虽然倡导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仍是苏联的口号,但这并不妨碍斯大林以国家和阶级的名义形成大民族对小民族或弱势民族的迫害,如强迫迁徙与驱逐等。“斯大林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管理体制是苏联解体的主要原因”,[11](P123)民族因素并非苏联解体的直接原因,而是其高度中央集权体制激发出的矛盾在民族问题上的表现。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民族问题,这种体制也会促使苏联解体。

追溯沙皇俄国的历史,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俄国是一个具有很强扩张意识以及强权意识的国家。不幸的是这一点即使在改头换面的苏联,共产主义的火花仍没有融化苏联执政阶层承袭大国沙文主义和大民族主义结成的坚冰。苏联在整合国家的建设中虽然以阶级作为主要凝结剂,而愈发明显的是民族主义在苏联国家整合中大张旗鼓。“为了继承和改造沙皇帝国,苏联共产党一方面批判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提出无产阶级族际主义;另一方面又以‘民族共和国形式培养了民族主义,为后来的解体埋下了种子。”[12]以致“后来产生了‘苏联人民是一个‘新的历史性人们共同体的提法,但这已不足以抵御长期积聚起来的民族分离主义浪潮了。”[12]与苏联国家民族主义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苏联国家制度的成本问题。苏联高度集权,极力推广国家民族主义,强调其他加盟共和国不同民族对苏联国家民族主义的认同。苏联维持这种认同的方式就是增加对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援助和投入,但其结果并不如意。经济投入并没有消减加盟共和国不同民族对苏联高度集中体制的抵触,反而加重激化苏联迷信军事力量造成的经济负担。所以,苏联制度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一种高成本的运作方式,直到这个国家无法再支撑这种制度的运作。

(三)解体的阴影

苏联解体前,戈尔巴乔夫提出的“新思维”,并没有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民族的关系。“为了推动改革,戈氏提出了‘民主化、‘公开性和‘不留历史空白点等口号。借助于这些口号,波罗的海沿岸三国提出了当年它们加入苏联的合法性问题。三国率先进行民族分离运动。”[11](P123)苏联的解体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国家是一次震撼,它使资本主义世界始料未及,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则增加了如履薄冰的触感。随着头号社会主义大国的瓦解,世界的目光投向中国这个仍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国。苏联解体和世界的关注对于中国来说,无疑加重了中国处理民族问题所负担的心理阴影,解体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沉重的话题。苏联解体直接呈现的是民族分离与国家分崩,也就愈加加重了国家权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再现。中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建立新中国六十年里,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然而中国是否已走出了苏联解体的阴影吗?

三、中国目前民族问题的性质和特点

(一)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与民族问题的出现

中国晚清时代,外强入侵,清朝政府无能,加之国内民间反抗运动风起云涌。一时间改朝换代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再次涌现。但随着欧洲民族主义思潮在中国的传播,改朝换代的思想逐渐让位于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思想。中华民国建立前后的国家建设,无不以民族国家为主流。从驱除鞑虏转到五族共和,孙中山认为:“中华民族者,世界最古之民族,世界最大之民族,亦世界最文明而最大同化力之民族也。然此庞然一大民族则有之,而民族主义则向所未有也。”[13](P186)但孙中山并非民族主义鼓动者,他仍期望在一国之内实现各族共和,“中华民族要达到‘天下为公,和谐‘大同的民族境界。”[14](P37)中国民族问题的出现亦伴随着中国的民族国家构建过程。对中华民族的强调是民族国家构建的基本前提,然而在中国广袤疆域内让各民族增加对中华民族一词形成新的认识与认同并非朝夕之功。

(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民族问题性质的判定

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后,中国通过各民族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民族识别、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优惠政策等一系列举措,强化了中国各民族的社会主义阶级意识以及国家意识。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解释,阶级社会民族问题的核心是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其实质和根源是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属性是劳动人民内部问题,其核心是逐步消除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仍是一切不满和摩擦的根源。”[15](P132)所以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民族问题的性质最终判定为阶级问题。社会主义改造在各民族中完成后,民族问题的性质被判定为人民内部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初级阶段,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框架促使了国家的整合。通过将民族问题作为人民内部问题,强调协商共处等方式解决民族之间的分歧,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三)当前有关中国民族问题性质的话语

当前有关中国民族问题性质的讨论异彩纷呈。但概括的讲,可以归纳为三个主流话语:

一是对民族国家构建的倡导,进而将中国民族问题性质认定为缺少国家认同与国族认同的问题,提出通过融合国家内各民族,降低各民族本族意识,增加对国家的忠诚意识以及共同的民族认同意识,这种话语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形成单一的民族国家意识,增加国家的内聚力,促成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二是对多族群公民国家构建的提倡,认为“民族国家并非解决族群与国家矛盾的最佳形式,民族国家需要向更高层次的公民国家过渡。在此过程中需要……建立公民权制度,保障不同族群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公民平等是实现政治一体和文化多元的途径。”[16]格罗斯在《公民与国家》中亦强调公民国家对于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性,以致民主的信仰可以通过公民权利的赋予得到确立,而公民民主制度的建立能够摆脱民族国家的陷阱;

三是对多民族国家构建的倡导,朱伦认为“‘多族群国民—国家论主要在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国家流行;而‘多民族国家论则在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传播。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多民族国家的理论较之‘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优越得多,它是有关民族与国家关系的科学理论。”[17](P1)虽然多民族国家构建并不像朱伦所说与制度关系莫大,如英国等一些以联邦形式构建的多民族国家,但多民族国家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意味着民族平等、民族共处,以及民族之间的协商。多民族国家构建与民族国家构建完全对立,它强调和平共处、相互尊重、相互开放、相互包容以及相互协商的共识沟通理性。所以,多民族国家首先意味着对“少数民族的集体政治权利的承认与尊重”,“现时还是一个民族发展而不是民族消亡的时代”。[17](P1)

(四)中国当下民族问题的特点

中国已经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占少数民族人口的71%。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经过六十年的探索,中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少数民族制度体系。法律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少数民族权利做出明确的保障;政策上,国家通过实行民族识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以及兴边富民等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但当主流社会提及民族问题时,仍可以部分地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与综合性。谈及民族问题常常是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问题的相互关联,比如,就扶贫来说,只注重少数民族经济水平的提高,其他有关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问题就会层出不穷。所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将少数民族社会作为整体来考虑,才能在解决民族问题上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二是,民族问题的偏向性。当提及民族问题时,常常容易联想到少数民族问题,这种联想的直接后果是少数民族构成国家安全与统一的威胁因素,这就是对民族问题认识的偏向性。民族问题不仅仅包括少数民族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还包括主流社会与少数民族社会之间的互动,以及主流社会在对待少数民族社会及其成员的态度与行为上表现出的问题,应全面认识中国的民族问题。

三是,民族问题的权威性。民族问题的话语具有很强的国家意志,常常表达或示意的是国家自上而下的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权威,国家具有定义民族问题的权力,从而树立起只有国家才是处理好民族问题的承担者,其结果是压抑了少数民族地方社会自我调节能力,以及搁置了少数民族学者协助少数民族地方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四、多民族共和的中国之路

(一)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经验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对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经历抗日战争之后,逐渐转变了以往的“民族自决”的主张,转而强调“自治”的话语,直到国内战争结束,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区别“民族自决”、“单一民族自治”,以及“地区自治”。中国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54年《宪法》中确认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则,即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和民族区域自治。198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充分体现尊重各民族平等权益,加快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精神,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2005年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

中国共产党在九十多年的探索中,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建立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建立初期和改革开放后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新疆的和平解放、《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的达成与西藏和平解放,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施行、经济社会事业援助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等。

(二)中国多民族共和体制的可行性

吴文藻在1926年《民族与国家》中指出,“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之西方政治哲学史,一部政邦哲学之发达史也,自费希特、黑格尔以来之政论史,一部国家至尊论之发达史也;自19世纪马志尼、密勒以来之政治运动史,一部民族国家主义运动之发达史也。至于我国,则自先秦以来之政治哲学史,一部圣哲人生哲学之发达史也;自黄黎洲以来之政论史,一部汉族中心论之发达史也;近50年来之政治运动史,一部民族主义运动之发达史也。彼此所根本不同者,则西方往者大都以国家为人类中之最高团体,国家与社会,视为同等;我国则久以国家为家族并重之团体,国家之意识圈外,尚有天下。”[18](P32)

中国与西方不同,中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并没有西方狂热的民族主义传统,而是具有自己的一套天下体系。所以,中国处理多民族国家的经验,其实要比西方更为丰富,不但不限于民族主义,而且也不限于沟通理性。如何在当代重新阐释中国处理多民族国家的传统经验,结合西方适于中国的政治体制,将有助于中国多民族国家社会结构的稳定代谢,以及社会团结的维持。

西方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如民族政党化制度、民族社团化制度、民族公民化制度、民族联邦、土著人保留地等,这些并不适合中国人口众多、民族众多、民族地域性较强、民族交往历史较长以及民族文化多样的情况,相比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言,并不能提供更优的制度资本回报。那么应该如何认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朱伦认为,“民族共治是与各种民族自治实践相伴而生的命题”,“民主与共和的实际运作,就形成了共治……如果说民主所体现的是民族政治权利的平等实现,共和所体现的是民族政治权利的合法产生,共治所体现的则是民族政治权能的合理行使,三者共同指向保证各民族权益的均衡发展与民族关系的和谐。”[19](P1)

中国实现各民族共和的可行性就在于:一是,中国各民族几千年来相互交往的传统经验与文化底蕴是实现各民族共和的基础条件;二是,中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结合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各民族共和的基本框架;三是,中国共产党倡导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是实现各民族共和的价值基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央政府保障各民族个体具有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保障各民族群体具有地域自治与区域共治的权利,构建多民族共和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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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安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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