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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注重发挥工会作用

2013-07-31孙启亮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国有企业

孙启亮

摘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文章基于对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建设现状的把握与分析,明确指出了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应注重发挥工会作用,并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工会作用需要把握的几项原则。

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工会作用

中图分类号: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7-0139-02

近年来,我国一直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企业是社会的基础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最具活力的因素。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支柱,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承担着基础物资载体、基本就业载体和基本生活载体的重要任务,其企业和谐是社会和谐建设的基础。国有企业和谐的关键与重点是和谐的劳动关系。

1 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建设的总体状况与分析

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尤其是电力、煤炭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成绩突出,很多企业荣获了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表彰。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劳动纠纷呈加快高发态势,劳动纠纷中新型案件越来越多,纠纷内容越来越复杂,且群体性纠纷逐年递增(统计数据显示以年均超过两位数的速度增长)。比如近两年发生的几件影响较大且比较有代表性的劳动纠纷。

2009年7月,吉林省通化钢铁厂职工因反对建龙集团向通钢集团增资控股,将建龙集团刚刚委派到任一天的通钢集团总经理陈国君群殴致死。2010年5月,河南省平棉纺织集团厂区因部分买断工龄的职工该得到的补偿却得不到,遭到成百上千的职工及家属围堵,事态一时越闹越大,难以控制,企业被迫停产。2012年10月,作为我国冰箱最早的制造企业之一的河南新飞集团,数千名职工举着已故新飞电器董事长刘炳银的照片,高喊“新飞危急”要求涨薪,凸显企业劳动关系紧张。

透过这种总体稳定而又事件不断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我们应该认识到关注国有企业当前劳动关系建设的必须性。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总体稳定,是多数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维系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协调统一的结果。而劳动关系不稳定事件则是个别国有企业在改革后,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用手中掌握的法人财产权和用人自主权,片面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人力资源配置和职工薪酬福利,同时与普通职工在企业利益分配方面的差距急剧扩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最终致使职工以极端方式表达不满。

2 国有企业在劳动关系建设中为何要发挥工会作用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企业改革在不断探索与深化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成功之路。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利益要求过高……国有企业各种利益的复杂交织造成各种矛盾凸显。工会作为国有企业“老三会”之一,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作为国有企业宝贵的制度遗产保留了下来,它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

2.1 工会是职工的利益代表者

中国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会组织在寻求服务企业发展和满足职工需求的结合点上具有独特的先天优势。国有企业工会工作要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的理念,寻求服务企业发展和满足职工需求的结合点,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诉求表达机制,努力推动构建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

2.2 工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监督者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引入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公司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原有的权力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职工权利的保障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工会组织在监督职工权益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优势。

2.3 工会是劳资矛盾的协调者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法律赋予工会权利,就是要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发挥好的作用,及时掌握有效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理顺职工情绪,维护企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工会作用要把握好“五个坚持”

工会作为企业劳资双方斗争的产物,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依附行政、角色错位、民主管理形式化等问题。国有企业应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支持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和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好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妥善解决好影响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的问题,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1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的基础。国有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作为企业大树之根,努力营造企业与职工和谐发展的环境。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以职工为主体的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和人民共享。要彻底摒弃那种把人作为企业成本和资本进行压榨的思想,改变片面追求利润的错误思维,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调发展。

3.2 必须坚持依法维权

依法维权是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的保障。《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赋予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权利,《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工相对经营管理者弱势,尤其要坚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主动维护好职工的具体经济利益和政治民主权利。

3.3 必须坚持民主管理

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是职工参与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充分发挥工会的参与职能,搭建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沟通的桥梁,畅通劳资双方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有效化解劳资矛盾。国有企业必须坚持不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搭建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交流对话的平台,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使民主管理成为企业与劳动者“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共谋发展、共享成果”双赢局面的重要载体。

3.4 必须坚持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实施劳动争议申诉前调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在赋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职权的同时,也赋予了企业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出具相关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国有企业工会必须有效利用争议调解的工具,深入基层,掌握情况,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切实避免矛盾激化,尤其要避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5 必须坚持服务企业发展

企业发展是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和根本保障,职工的利益离不开所在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必须积极围绕企业发展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教育引导职工认识到企业发展是自身利益的根本所在,促进职工在工作实践中提高技能、提升素质、建功立业,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建设和维护国有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把企业建设成为友爱融洽、团结向上、充满活力的集体,有助于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有助于促进企业实现科学决策,有助于推动企业和职工协调发展,能够从根本上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要深入研究劳动关系问题和规律,充分认识企业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有效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及时对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推动企业和职工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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