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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探究

2013-07-19陈建国王泽鹏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法律

陈建国,王泽鹏

(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成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主体,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跨国公司都是高品质和优质服务的代名词。然而,近些年来,由于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导致了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劣质的商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获得企业的发展,制约了我国可持续发展;侵犯劳工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为在华跨国企业敲响了警钟。严峻的社会现象,唤醒了我们对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注。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就要加强对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依法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一、跨国公司的含义和特点

1.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是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产业规模和企业知名度的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通过全球性的一体化经营战略,进行统一的经营和管理。在华跨国公司,是指外国大型跨国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中国,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在我国从事全球性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活动。

2.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1)以国际市场作为经营战略目标。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战略发展与合作,开辟原料基地,设立加工工厂,开辟海外销售市场,形成跨越国境线的大型集团公司。(2)具有统一的决策中心和完整的管理体系。跨国公司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出统一的经营战略目标,通过健全、完整的管理体系下达到世界范围内各个分支机构。(3)能够形成行业或地区间的垄断。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强大的技术支持,能够收集松散的经济活动关系,形成产业集团效应,实现国际化企业大生产,形成行业和地区垄断。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谢尔顿在1924 年提出的。[1]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的期望,它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道德责任等。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于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付出和努力,是跨国公司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标志和手段。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广阔,意义深远,包括对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世界经济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社会责任。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责任是指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对我国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

(一)经济责任——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追求经济利益是跨国公司最重要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以创造社会财富和获得经济利益为价值追求。也只有跨国公司取得了经济效益,才能够有充足的实力履行社会责任。跨国公司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1.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发展和壮大自身经济实力。2. 实现股东、员工利益最大化。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员工是公司的主人,实现股东和员工的经济利益是公司的根本责任。3.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4.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生产质优、价低、安全、环保的产品,提供完善、周到的售后服务。5.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水平。

(二)法律责任——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跨国公司应该自觉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1. 遵守东道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2.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东道国的生态环境;3.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遵守公司法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5. 执行国际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6.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7. 遵守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等。[2]

(三)可持续发展责任——维护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还是生态环境的污染和治理,企业都扮演着参与者甚至是主导者的角色。企业在发展中应该做到:1.加大科研投入,研发和使用高新技术,降低企业单位产值的生产能耗;2. 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是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大事,作为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而言责无旁贷。

(四)科技责任——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科学技术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形成的劳动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跨国公司的科技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加大科学技术研发投入力度,不断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和进步。2. 积极推动科学理论的技术转化,将科学理论转化成生产技术和物质财富,实现科学的社会价值,造福全人类。3.通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设厂,引入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当地科学技术水平,带动东道国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水平。

(五)道德责任——开展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活动

跨国公司的道德责任,是指跨国公司所要履行的,同社会公民一样的,对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即从事社会慈善和公益的责任。跨国公司为了得到更加长远和健康的发展,除了创造经济利润外,还应该积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改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美誉度。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开展慈善和公益活动,是实现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双赢行为。

三、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3 年3 月20 日,《财富》杂志(中文版)发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100 排行榜”。该榜单由中国本土企业50 强和在华外资企业50 强两部分组成,旨在通过评比提升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根据在华外资企业50 强榜单显示,许多在华外资企业重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索尼、英特尔、三星电子等三家企业得分较高。该份榜单主要从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等3 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不只包括社会捐赠,还包括生态环境影响、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2013 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100 强排行榜,外资企业50 强(部分排名)

面对华丽的榜单,同样也不能忽视严峻的社会现实。近三年来,层出不穷的媒体报道令人触目惊心,跨国公司树立的良好形象,顷刻间化为乌有。就在本次上榜的50 家外资企业中,许多企业因为社会责任问题引发信任危机,饱受公众质疑。我们通过这些社会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了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生产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产品,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例如:“索尼‘问题相机’危机”。2012年12 月,质监部门在抽检中发现,索尼的6 个型号30 个批次的数码相机存在液晶屏亮度不够、成像均匀度不好等问题,被认定为“不合格”。“罗永浩怒砸‘西门子冰箱’事件”。2011 年11 月,网络名人罗永浩因冰箱存在“门关不严”的问题,在西门子公司北京总部门前砸毁三台西门子牌电冰箱。

2.生产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例如:“宝洁召回‘欧乐-B’漱口水事件”。2011 年由于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宝洁公司召回“欧乐-B”漱口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进口该产品,加强对进口漱口水的检查。

3.故意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例如:“家乐福标签门”。2011 年,家乐福在中国区的11 家门店爆发价格标签虚假事件,被处以近550 万元罚款。

(二)破坏生态环境,影响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谋求企业的发展,没有对环境采取有效地保护措施。例如:康菲漏油事件。2011 年6 月,康菲石油公司在渤海的“蓬莱19—3 油田C 钻井平台”发生溢油。截至9 月中旬,溢油事故共造成渤海海域5500 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沿岸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破坏。

(三)损害企业雇员的合法权益

在跨国公司内部,往往存在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克扣员工工资、安全生产条件不足等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的现象。例如:“富士康的‘血汗工厂’和‘跳楼事件’”。2006 年6 月,英国《星期日邮报》报道称苹果公司通过“血汗工厂”生产ipod,矛头直指台湾代工巨头鸿海集团旗下富士康公司,国内媒体对富士康员工的超时工作以及低报酬进行了详尽报道,苹果和富士康陷入危机之中。从2010 年1月23 日,富士康公司发生了第一名员工跳楼事件,到2012 年6 月13 日,富士康共发生了15 起员工跳楼事件,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关注。

(四)损害供应商即东道国地方的利益

跨国公司利用垄断地位打压原料供应商,损害东道国底层劳动者的利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例如:“雀巢被指利用垄断地位克扣奶农事件”。2011 年,据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奶农反映,雀巢公司利用市场垄断地位,霸占市场,垄断奶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牛奶,通过省略POS机上的小数点数来克扣奶农,严重损害当地奶农的利益。

四、国际法律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制

法律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国际法律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软法(Soft Law)三个方面。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范围内订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定。国际条约的社会责任规定主要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 条第2 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役使”,第20 条第1 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参加工会保护其利益的行为。”《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 条规定“缔约国应该承认工作权,人人都应该有凭其自由选择来获得工作进行谋生的权利……”。虽然这些国际条约并不直接规范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但他们所涉及的人权及劳工标准却间接地构成了跨国公司在经济责任领域的渊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针对私人部门的腐败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在第2 章预防措施中,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加强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这些规定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3]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实践中被国际法确认了的习惯性行为,与国际法一样对国际事务具有指导和约束效力。例如在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被许多国家普遍承认,从而成为国际习惯的原则。[4]国际习惯是国家在公司社会责任领域具有监管义务的潜在的主要渊源。作为一种制定法律的方法,国际习惯相对于其他方法而言有一些重要的优势,如习惯法律原则及其适用随着需求的产生而发展;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国家不需要就具体的条款进行协商,也不需要采用正式的核准程序;国际习惯形成的渐进过程给相关国家调整国内法律和适应新规则提供了期间;由于没有被明确要求接受某项新的法律原则,也使得那些“被动的国家被积极的国家带动起来”等等。[5]

(三)国际软法规范

软发,是指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软发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法律。按照时间顺序,国际上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软法包括:1.1976 年制定的《OECD 多国企业指南》。内容包括针对跨国企业提出的一系列自愿遵守的建议,涉及人权、就业和产业关系、环境、反贿赂、消费者利益、科学和技术、竞争、税收等方面的责任领域。2.1977 年制定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该文件着重阐明关于促进就业、待遇和机会平等、工作和生活条件、产业关系等方面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国际劳工组织于1998 年制定了《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强调:(l)结社自由和承认集体谈判权利;(2)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3)有效废除童工;(4)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3. 1997 年制定的SA800O。SA800O 是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管理标准体系。该标准主要用于第三方认证,即可以对签署企业根据该标准进行检查、审核,如果符合标准,企业就会获得标志或声誉方面好处。4.1999 年制定的《全球契约》。全球契约是一个倡议性的宣言文件,它要求企业接受和执行世界上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原则,明确提出了关于人权、环境、劳工和反腐方面的十项原则。5.2003 年制定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草案)》。该准则草案重述了广泛的人权、劳动、环境、消费者保护和反腐败法律原则。[6]

五、促进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和对策

跨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走上制度化轨道的呼声越来越高。要解决这些问题,短期的治理措施难以取得成效,需要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用完善的法律来规制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法律体系。建立一个以《公司法》为核心、多个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与《反垄断法》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遏制跨国公司的行业垄断行为;制定一套专业的《反商业贿赂法》,规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治理跨国企业的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完善具体法律规范。采用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添加补充性规定:(1)添加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惩罚性规定;(2)添加针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的预防性规定;(3)添加针对损害进行弥补的补偿性法律规定等;3.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取彼之长,补己之短。将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二)加强执法力度建设

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要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执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督促在华跨国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2. 建立一支专门的和强有力的执法队伍。通过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才能够真正保证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确保在华跨国公司切实履行应付的社会责任。3. 加强普法宣传,增强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提升雇员、消费者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三)加强监督职能建设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对跨国公司实施不同的监督。1. 发挥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环境监察机关、劳动保障部门等作为企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作为,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对跨国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2.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跨国企业进行监督。新闻媒体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能够通过舆论的力量施加压力,左右决策的制定。3.加强行业协会、企业工会的监督职能建设。行业协会和企业工会具有很强专业性和内部力量,能够有效的监督跨国企业的内部事务,在对跨国企业的监督中具有重要作用。4.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介,对跨国企业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实时性的社会监督。

(四)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规则的制定

近年来,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弱化的现象。制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律、法规势在必行。我们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完善国际法律框架,制定统一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定明确的国际法律规范。2.增强国际法律法规的实用性。通过制定具体的制裁措施、执行程序和法律后果,使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3.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促进与跨国公司母公司的交流。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等国际审判或仲裁机构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案件进行审理。[7]

[1]方流芳.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序言)[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2]陈宏.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研究[D].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9.

[3]周太东.跨国公司社会贵任的国际法规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20.

[4]马呈元.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07.

[5]周太东.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20.

[6]韩月.试析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规制[D].长春:吉林大学法学院,2011.

[7]刘铮.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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