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几点体会
2013-07-17徐红梅
徐红梅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制度的更新和改革,强化会计审核,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2013年起财政部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实施,基于国库集中支付事业单位的特点,就这次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新会计制度》具有鲜明特点
第一是针对性。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企事业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门规定,会计行业必须严格执行行业会计规章制度,不执行本制度。另外,有些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型,主要通过市场取得收入,基本不再使用财政拨款作为自身运营的收入,虽然法人登记还没有变更为企业法人,仍以事业法人登记注册,但实质上已经是营利性的企业,亦不执行本制度。还有些被称为事业单位的机构,执行的是政府职能,其经费完全由财政拨款,这些单位应按其职能和运作方式采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是及时性。财政部于2012年开始执行的《财务规则》,目的在于强化企事业单位的会计预算管理和单位的债务管理等,及时修改旧的会计制度,强化企事业单位日常的会计审核与管理制度与要求。
第三是迫切性。近几年,企事业单位的变化很大,旧的会计制度的不协调和不适应,严重的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工作,为此,迫切需要新的会计审核制度对其进行更新和改革。
二、《新会计制度》具有创新特征
(一)主体创新
除部分单位必须执行行业内部的会计制度,被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准则的,以及依照公务员法律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的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制度创新
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是国家财政部门颁布的,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财政管理规章制度,是最先进的科学细化制度之一,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企事业单位。
(三)核算创新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新会计制度》,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中的财务进行实务核实,对于过去那些财务账目不清的问题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排查,该制度中引用了大量的改革措施和新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极大的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审核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改进。
三、《新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所应注意的几点
(一)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及时转变思路,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新会计制度》的规章制度和条款
1.企事业单位会计审核原则
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中,采用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对于单位中的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按照新会计制度的条款采用权责发生制。
2.企事业单位折旧、修购基金原则
企事业单位折旧或修购基金政策,需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则进行申报,审批,然后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制度,如需要变更其原则,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然后才能进行执行。
3.企事业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原则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果想提取职工的福利基金,需要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条款,进行申报,审批,并根据批准的具体方案进行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规章制度,如果需要更改,应严格按照规章流程进行操作和执行。
4.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原则
在新的会计规章制度中,新设定了补助结转和结余2个新的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以及结余等有严格的处理流程,这几大力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审核规定,提高了企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制度。
(二)企事业单位在建立新的账目时,需要严格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设定会计科目的流程和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2013年之前的账目表制定科目余额表;
2.根据新制度新科目设定2013年后的新账目;
3.编制新旧科目余额对照表,列出新制度下的期初余额。
(三)编制新旧科目余额对照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理清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新标准确认资产和存货
根据新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进行了提高,从原来的几百块变成了几千块,那么,原账中,列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实物资产,就会有一部分必须按照新的规章制度转变成低值易耗品。需要将原有的固定资产严格进行盘查,确认无误之后,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对原有的资产进行划分,按照存货进行管理。
2.“累计折旧”科目
在新的会计制度规章制度中,设置了累计折旧条款,进行核算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依照衔接规定,2013年之前的账目不给于固定资产补提折旧,这些账目应该在2013年内进行严格的核查,根据原值及其自身使用的年限和尚可以使用的年限进行划分,按照2013年前的规定进行补提折旧。
3.无形资产科目
在新的会计制度规章制度中,无形资产科目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而在原帐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4.职工薪酬科目
在新的会计制度规章制度中,编制新旧科目月对照表时,应根据原账中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进行分析和核算,将其中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条款的余额,转入到新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中。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
[2]《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