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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中的政府支持

2013-07-17黄晓梅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11期
关键词:互助社金融机构融资

黄晓梅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及作用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监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与民主原则发起而设立的,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新型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网点覆盖率较低,竞争不够充分等问题,与现有农村的金融机构形成互补,建立了多层次的农村资金融通体制。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借贷灵活,交易成本低的特点,且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能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道德风险,同时因其扎根于农村社区,能为农户提供更便捷、更迅速的金融需求,从而被认为是最贴近农民的“炕头银行”。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现状及政府支持的必要性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包括: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在实际运营中,由于广大农户入社的动机本身就是因为资金紧缺,需要贷款,而目前银监会又不允许提高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导致资金互助社在吸收社员存款方面并无多少吸引力,社员转而会选择其他自认为更为可靠的其他金融机构,致使互助社无法获得足够的内部融资。此外,期望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这一渠道获得稳定的经营资金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从其他商业银行融资也是困难重重。资金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负有引导、扶持、服务、监督与保障的职责,政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极为重要的因素。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政府在促进资金互助社融资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我国相关政策的滞后和政府扶持力度的不足,却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济来源,从而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障碍的原因分析

1.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公信度较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合作金融的意识也明显不足。而许多地方政府本身就缺乏正确认识,在宣传方面并不积极主动,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更是难以被广大农民所认可。而2012年下半年以来,因监管不力导致的多省市有关资金互助社资金链断裂事件引发的负面新闻不仅影响了资金互助社在全社会的公信力,也更是直接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加入和内、外融资的数量。

2.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尽管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已经出台,但其内容尚不够细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实际运作时,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而且在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审批、融资等方面还有许多制约其发展的条款。

3.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作为服务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资金互助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具有较强的普惠性和政策性。因此,政府有必要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资金互助社更加优惠的政策,尤其在其设立和发展初期。但目前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财税扶持明显不足,或者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现象。如受存、贷款利率的政策限制,资金互助社缺乏吸引资金的优势。

4.与其他金融机构缺少合作

首先,虽然《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但由于资金互助社贷款回收慢、业务利润率低、风险高,且没有任何担保,导致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向其贷款的动力。其次,由于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迟迟没能出台,那些有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责任的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即使有可供融通的资金,却爱莫能助。

5.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缺失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其经营运作的地域范围相对集中,因而在客户信息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便于对贷款项目做出更快更准确的决策,而互助社内部循环的借贷方式更是借贷合约得以履行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资金互助社就没有风险。事实上正是因为区域范围的狭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极大同质性,一旦生产经营出现异常,如某农产品发生市场行情的滑坡,或是某个区域集中出现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疫情,连锁效应将会导致社员集体拖欠贷款,甚至发生坏账,集中爆发信用风险。而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没有足够有效的手段来转移和分散风险,而这必将影响到资金融入的安全性,造成融资障碍。

四、加强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支持的建议

1.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公信度

作为政府,面对资金互助社面临的公信度危机,一方面应总结教训,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运营特点,寻找监管漏洞,并将地方政府监管与同业组织纪律结合起来,规范成员守法经营,实行适度的监管,提高互助社的公信度;另一方面也不能因噎废食,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尽快帮助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社会上重塑形象,利用媒体加大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对这种新型金融机构的认识和了解,鼓励农民积极加入,增强互助社的吸储能力。同时,注意服务和引导,包括加快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努力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信用评级方法,加快针对农村互助社信用等级的评定;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信息档案库,建立相应的信息动态反映机制,在不违反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详细的公布互助社的生产、经营、信用等多方面的信息,方便有关单位和社员的了解,也有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公信度的提高。

2.尽快制定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一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规范化离不开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另一方面,立法的完善也有利于构建其外源性融资模式。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并进一步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权利和义务,使各项支持其发展的政策措施能够具体化、可操作化,明确互助社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以保护合作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政府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市场准入方面应降低其标准,通过一定的引导,把农村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纳入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范畴,这样才能确保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农村与稳健经营,也增加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来源。

3.加大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支持力度

作为农村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弱势群体,大多比较弱小,资金缺乏,盈利能力弱。因此,政府应加大对互助社的扶持力度,可以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税收减免。互助社在初创时期,建议免收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费,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金融监管税等其他税种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免,尤其应免征社员入股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捐赠的资金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可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净额的一定倍数向其发放授信支农再贷款,并降低或免缴其存款准备金,以提高其资金规模。三是政府应提供完善的财政支持,比如向互助社提供无息贷款,或可通过捐赠或者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资金互助社的办公支出等。四是允许资金互助社适当提高存款利率,从而吸引社员更多的存款,缓解其资金来源的不足。

4.促进和完善互助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一方面,政府可通过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来激励农村资金互助社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来往。如通过实施免税政策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向资金互助社提供融资,同时放宽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时的拆借利率等。另一方面,可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大中型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而由农村资金互助社再将资金分散贷给广大农户,这是一种以资金互助社为信用载体的合作模式,不仅充分利用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信息优势,解决了互助社资金缺乏的难题,扩大了其业务范围,而且又发挥了大中型金融机构资金优势,最终实现双方共赢。

5.建立和完善资金互助社风险分散机制

为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畅通融资,政府应加快农业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具体包括:(1)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各项支持政策,积极引导农业保险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结合,进一步通过保险转移信贷风险,从而吸引农村资金投入。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参加存款保险,政府财政应承担其存款保险费,不仅增强其吸收存款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还能有效降低存款人对个别农村资金互助社倒闭可能引发的信心下降,发生存款挤提问题,从而保护农村存款人利益。(2)创新担保机制。为解决资金互助社向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应尽快成立信用担保基金,并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贷担保业务。

[1]张福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安阳工学院学报,2013(01):45-47.

[2]王浙诚.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取向研究.浙江金融,2011(08):71-74.

[3]曲小刚,罗剑朝.农村资金互助社:现状、问题、影响因素和对策.武汉金融,2013(05):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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