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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评价机制 搭建教育梦想平台

2013-07-13郭俊清

福建基础教育研究 2013年12期
关键词:常规积极性评价

郭俊清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素质的好坏和教师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的高低,而对教师的管理评价又与教师素质、教师积极性的发挥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评价机制,让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岗位上实现梦想的平台,它成为当前学校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

一、结合常规管理的实际,认识评价改革的必要性。只有紧密结合学校的常规管理进行教师评价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它所具有的管理指挥功能,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学校的常规管理既体现教师的执行力,又体现师生互动发展的效果。教师评价自然存在于学校的常规管理之中,是制度的具体体现。由于学校仍然是绝大多数教师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主要平台,几乎任何一所学校的常规管理都离不开对教师工作过程、效果的考核,并且大多又将其和教师的评职晋级、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以及福利分配等切身利益直接或间接挂钩。这其实就是教师评价在目前学校管理实践中的实际存在形态,无论是教师个人还是学校管理者都很重视它的运行和结果。如果学校管理者不能够坚持用现代评价理论指导教师常规管理,不能够正确运用发展性教师评价去指导教师考核方案,并对既定管理目标达成有进行规范的测评,就难免囿于管理的随意性和评价者个人的业务水平偏颇,从而产生负效应而挫伤教师的积极性,阻碍教育事业发展。因此,紧密结合常规管理,开展教师评价改革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具体的改革实践中,我们不要单一、简单的评价,要注重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领导与同事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自己与学生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在管理中要不断地完善教师评价细则、考核方案,以保证教师评价发挥作用。

二、立足教师工作的特性,加强个案研究的特殊性。教师工作是个体独立劳动和群体合作发展的有机形态,只有紧密结合学校师资管理的实际,根据教师工作的特性加强个案研究,才能更好地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最大限制地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一方面,教师工作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每一位教师的人格素养、学科差异、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无不动态地体现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如:教学风格、工作态度、教学成效以及所带班级的学生风貌等。教师评价要兼顾“共性”和“个性”,那种脱离教师在不同学校、岗位和年龄等实际情况的教师评价是不客观偏离现实的评价。许多学校的教师评价改革仍处于转型时期,随意性较大,评价的方案不完善不科学。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区域各类学校发展和教师专业化水平存在着不均衡,教师评价改革应从这一实际出发,坚持理论和教师的个性特殊性相结合的实际,更应该注重实践运作的个案研究。

三、激发有效评价的活力,挖掘教师潜能的可塑性。当前科学发展观下教育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就是教育必须以人为本,为了使得管理模式顺应教师成长和学生发展,要充分激励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热情,使得学校得到整体发展。在确定激励措施、完善奖惩制度的同时,要注重细节方面的鼓励。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实施者和组织者,是与学生接触最频繁的角色。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要在教师绩效奖励性工资中专门设立教师取得优异成绩和进步奖的奖教教学金等奖励措施,同时在不同的场合或在全中心上以书面的形式通报表扬等精神激励,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成就感,这样更能触动教师的心灵,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在开教学研讨会上,经常就这一方面和教师进行探讨,引导教师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做到真正激励学生主动去学习。激励是一种力量,也是管理体制中一种无形的进步杠杆,如何保持杠杆的平衡,需要我们认真的根据学校情况去探索实践。

四、构建柔性的评价机制,保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当前有些学校却将评价结果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与教师的实际利益挂钩。由于对教师的评价机制不尽科学合理,因此这样会挫伤了教师认真教学的积极性。要使教学评价相对公正,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在教师的绩效评价上,既要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但又不能以此作为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评判依据,还应听取教师的自我评价和其他教师的意见,将几个方面的意见有机结合起来考虑。第二,在评价的标准上,不能仅仅强调教学形式是否具有多样化的手段(如是否应用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还应考虑教师教学是否具有前瞻意识,是否将课堂教学与学生的学习实际、社会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虑教师的教学是否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发散性思维,是否尊重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的自我学习意识。第三,评价体系应避免主观因素的误导。不要出现是否平易近人、是否爱学生、爱教育等空洞的评价项目,尽可能使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第四,要将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相结合,客观全面地体现教师的水平,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第五,要改变评价过程管理随意性的状况,坚决杜绝人情关系的干扰,要确保各个环节各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透明。第六,应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对教师考评不是目的,它只是促进教学质量与业务水平提高的手段之一。对于评价结果,教师是有知情权与质疑权的,学校管理部门应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师,同时提供有利于提高和改进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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