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激励相容视角的中央区域激励政策评价研究:以海南省为例
2013-07-09蒋国洲饶琼娟
蒋国洲,饶琼娟
(1.海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2.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海南 海口5702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经历了非均衡发展到协调发展两个阶段,与此相对应,中央区域激励政策也可以概括为不平衡激励(1978—1991年)到整体协调激励(1992年以后)的演进过程。在不平衡激励阶段,以创建五个经济特区为主要标志,中央激励政策的最大特点是给予受激励地区“自上而下”式的实质性优惠政策。在整体协调激励阶段,以批准成立十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主要标志,中央激励政策的特点是赋予受激励地区“先行先试权”而非实质性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以前受激励地方发展主要靠争取中央的政策优惠,而现在则主要靠自身创造条件,通过获得“先行先试权”来创造制度优势促发展。
海南虽然不是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但无论第一次兴办特区还是第二次建设国际旅游岛,两次都享受到了中央的优惠政策,享受到了“先试先行权”,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本文以海南为例,分析中央区域激励政策的相容性和不相容性。
一、文献综述
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和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 Mirrlees)在研究企业与个人行为特征后,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按自利的规则进行行为选择;如果设计出一种能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企业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在激励相容理论引入经济学领域后,便衍生出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时,便会出现“代理问题”。出现“代理问题”时,委托人要考虑的是如何激励代理人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即代理人从激励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激励时的效用;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即当代理人最终选择的行为的结果必须好于他不采取这一行为的结果时,他才有动力去选择这一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看,央地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央代表理论中的委托人,而地方政府代表代理人,通过激励相容,同样可以使中央政策与地方发展这两个目标函数实现一致化,实现中央与地方共同的发展繁荣。
在我国,不少学者已将激励理论应用于政府治理的研究,主要有:(1)关于激励模式的研究。杨雪冬[1]认为,建国以来,地方政府运行的激励机制经历了“忠诚/命令”式的激励机制(改革开放前)和“忠诚/政绩”式的激励机制(改革开放以来)。(2)关于激励因素的研究。尚虎平[2]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要包括经济激励和(政治)晋升激励。学者们还研究了激励与地方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沈立人、戴园晨[3]认为税收激励是影响地方行为的重要因素,但李猛、沈坤荣[4]的研究表明,税收激励对地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显著,因为地方税收留成的增加并不能直接地合法地属于某位官员;周黎安[5]认为晋升锦标赛是将经济增长与官员政治晋升兼容在一起的激励模式。李猛、沈坤荣[4]的研究补充证明,直接的经济激励(官员腐败)是地方政府短期化行为的重要原因。(3)关于激励难点及其解决途径的研究。张少军、刘志彪[6]2010年运用选择偏好的模型分析,发现我国以财政分权和政治晋升为特征的分权治理结构存在激励不相容性。黄再胜、朱敏军[7]从合约视角分析了转轨时期中国分权式改革的激励难题在于:转轨时期地方官员行为的激励扭曲,根本内在于“对下负责”机制的缺失而导致的晋升激励合约执行的不完全。进而从“立宪”层面构建起“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地方官员激励约束机制,是规范地方官员行为,实现地方善治的必由之路。
二、激励相容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条件的理论分析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中央和地方激励相容的关系,本质上就是要使双方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而要达到激励相容,则必须满足五个条件,这也是建立央地激励相容关系的基本要求和评价区域激励效果的基本尺度。
(一)激励目标明确,措施合理
中央激励目标明确与否直接影响激励效果。明确的激励目标是中央检查和评判激励效果的依据,也是地方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实施步骤的依据,还是地方努力的方向。
明确的激励目标主要包括:目标的一致性,即中央给与某一特定地区的激励目标要符合国家总体战略目标、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及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同时也是地方发展所需要和追求的。最理想的状态是这种激励目标是地方基于自身的实际所选择而又得到中央充分支持的,即“自下而上”的。目标的前瞻性,即通过地方实践形成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地方可带来明显的示范效应。目标的可评判性。评价的标准是看受激励的地区是否取得了高于全国平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幅度,是否在发展模式尤其是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值得推广的经验。
一项合理的激励措施也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操作性,能解决受激励地区经济社会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地方发展。二是创新性,包括两个层面:中央要从国家层面上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减少地方创新的制度限制;地方更要大胆创新和试验,并把试验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向中央诉明,以得到中央的支持。三是经济激励和政治激励兼顾。经济激励主要表现为行政分权、财政包干和各种政策优惠;政治激励则是指在中央要对受激励地区的地方官员予以适当的职务晋升或政治安排,使其免于因创新试验失误或失败而承受不必要的政治风险。
(二)信息充分对流
理论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是一切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进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便是克服代理问题的基本途径。在激励相容的央地关系中,中央与地方信息对称(充分对流)就是中央要向受激励地区讲清楚激励的目的是什么,具体的激励措施是什么,哪些是中央能做到的,哪些是中央做不到的,哪些是地方必须创新和自主发挥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有效参与激励措施的制定。地方也要向中央讲清楚地方真的需要是什么,哪些是地方能做到的,哪些是地方做不到的,在执行激励政策中出现了什么问题,还需要什么样的后续激励措施,等等。
(三)利益相对平衡
一方面,要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利益,这是协调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关键,也是调动双方积极性的有效途径,这已被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明。另一方面,中央要充分考虑地方的利益,这样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任才能得到增强,双方才有追求互惠互利效果的内在动力。
当然,在总利益既定的情况下,地方利益的增加就意味着中央利益的减少。因此,要做到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充分兼顾和完全均衡是不现实的,主要是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达到中央和地方利益的相对最大化或治理成本最小化[8]。
(四)权责相互匹配
所谓的权责相互匹配,就是力求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中央在要求地方承担一定事权时,要给地方相应的财权,作为履行事权的合理保障;反过来说,地方政府所要求的财权也应当以中央给予地方的事权的划分为基础,做到事权与财权的同步上升。当然,事权与财政的匹配性并不要求财权与事权完全对等,否则中央给予地方的每一项事权都有可能成为地方向中央索取大于承担该项事权的财权的借口。
(五)双向监督
央与地之间双向监督的格局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各自利益的实现,有效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合作性和民主化。一方面中央要对地方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中央的激励政策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得到全力执行;另一方面,在中央激励措施没有充分兑现时,地方有权向中央提出必要的申诉和质疑,以法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到中央政府的侵犯,利益不受到无端的攫取。
在上述五个条件中,信息充分对流和利益相对平衡是前提条件,目标明确、措施恰当和权责相互匹配是基本条件,而双向监督是激励相容的保障条件(如图1所示)。
图1 “自下而上”式中央与地方激励相容条件示意图
三、海南经济特区建设的激励相容分析
这里以海南省特区建设期(1988—2009年)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2010—)①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的《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标志着海南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省级特区; 1999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发布,标志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为例,结合本文所构建的央地激励相容关系的基本条件,检验中央激励政策的效果。
由于中央和地方之信息对称和双向监督需要明确的步调上的一致性和机制的流畅性,很难从中央的某项激励政策或某一个地方的实践中得出具有显示度的结论,本文有关央地激励相容的分析主要从激励目标和措施、责权匹配性两个角度展开,利益平衡性则综合体现在激励措施和激励效果分析中。
(一)海南经济特区建设的激励相容性
海南岛是我国的国防前哨地区,建省前的经济相当落后,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很显然,没有中央特殊的激励措施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1988年建省办特区到2010年开始建设国际旅游岛之间的20多年中,在中央政策支持下,海南虽然经历了各种风波和曲折,但仍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初步实现了从一个贫穷落后的边陲岛屿到初步繁荣的经济特区的转变。
1.体制激励幅度较大,互动性较强
在经济体制激励方面,“海南从建省开始,就要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多搞经济实体。政府机构的设置,要突破其他省、自治区现在的机构模式,注重精干、高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②国务院,《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1987年12月11日。。这就是要求海南和其他特区一起承担起经济体制改革和重任,并率先承担起我国始于80年代末的以行政体制改革为起点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使命。
中央的经济体制激励在海南得到了积极响应,并创造了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多项第一,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政治(行政)体制激励方面,从1988年建省伊始,海南就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体制,努力探索和践行“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海南在行政体制改革的理念突破。同时,率先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被认为是省级管理直属下层的最标准模式[9]。
在对领导层激励方面,中央选择临近退休和已经退休的许士杰和梁湘担到海南这样一个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最年轻的省份担任主要职务。这是中央对两位同志的充分信认和莫大激励。在2009年媒体组织的有关海南历届领导班子评价中,人们把最多的赞誉给了许、梁二同志。这说明中央在建省初期在对海南主要领导班子的激励是有效的。
2.权责匹配有所体现
为尽快缩短海南与国内省市的经济差距,中央给予海南比其他特区更为优惠政策的同时,赋予了海南诸多自主决策权。1988年5月国务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同时赋予了海南省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最典型的是,建省之初即授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殊立法权。从法理上讲,特殊立法权本身算不上优惠政策,但它却可以生产出优惠政策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海南经济特区较大的立法权,是中央给予海南省最大的优惠政策。
(二)中央支持性政策与海南发展的激励不相容性
1.中央激励目标不甚明确
一是总体定位比较模糊。中央把海南确立为经济特区,并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有些优惠政策虽然比较具体,但不系统;中央只说明了要在海南实行特殊政策而未明确特殊政策的类别,更未明确实施特殊政策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它不像“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综合开发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那样具有鲜明的内涵。这说明,中央对海南缺少一以贯之的发展要求和激励目标。
二是“在实现祖国统一中发挥特殊作用”的定位导向并不能代表设立特区的核心要义。虽然中央关于海南问题的决议和政策并没有把海南发展与“祖国统一”直接结合起来,或许是海南地理位置的特殊的国防意义,海南理论界和决策层总有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中央建立海南特区的目标与意义与“一国两制”这一政治问题结合在一起,并认为这才是设立海南特区的核心要义和改革开发的价值所在。这种基于“政治化”的认识,或多或少束缚了海南人民的手脚,也使海南决策者多少有些左右为难。
三是“行政体制改革中充当试验田”的定位缺少足够支持。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明确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与目标,海南首创的“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理念并没有多少推广价值和实际意义,反而部分成为海南发展的阻碍因素,海南常常因机构设置与中央建制不对口而失去许多获得中央拨款的机会。
2.激励措施力度不够
1988年4月14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通知”)明确指出:“……海南岛的开发建设,中央要给予特殊政策,但更重要的是靠海南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致,艰苦创业……”③国务院《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4月14日。。自然,海南特区就无法从中央得到必要的、直接的资金和物资支持。同时,海南一开始就没有充分享受到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2010年起才开始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考虑海南的特殊情况,加上吸引外资的能力有限,因而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产业调整都因资金问题无法真正启动。海南直到建省后的第八年(1995年),才有了第一条由股份制投资方式修建的全省第一条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便是显证。
3.主要领导更迭过于频繁
研究表明,我国地方官员更替与官员任期与当朝经济发展和经济波动密切相关,地方官员更替越频繁,地区短期负面影响就越大,经济波动也越大[10]。据统计,在1988年到1998年的十年间,海南省总共换了四届领导班子,平均三年换一届。这样频繁的主要领导更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官员的工作动力和发展战略的形成与实施。
4.责任匹配体现得不够充分
笔者认为,在海南特区建设中,中央并没有做到责权统一和匹配。这方面最主要的例子是中央一直未给予海洋资源足够的开发使用权。
海南的真正固有优势在海洋。建省前后,小平同志多次提到南海的石油天然气资源问题,1987年12月批转的《纪要》通知明确要求,海南“发展经济必须立足于开发利用丰富的湿热带自然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这说明中央一开始就注意到了南海资源开发对海南发展的重要性。但是,直到今天海南仍然没有获得充足的南海油气资源开发利用权,在只有管辖权而没有资源开发利用权的情况下,海南不但在管辖权行使上无法真正到位,在开发海洋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更是难有太大作为。
5.海南自主创新乏力
激励理论告诉我们,要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除了有效的激励措施外,受激励者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同样重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决定性的。笔者认为,如果说中央激励政策效果不尽人意,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海南自主创新乏力。
(1)行政体制创新成效有限 作为率先实行“小政府”模式和全国最小的陆地省,1998年海南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比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部委还多出4个(不包括国防部、国防科工委)。专家从海南省的地域、人口、经济、社会的角度进行过比较,1997年底海南的政府机构比福建省、河南省还臃肿。同时,“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往往成为各级政府官员不作为或效率低下的借口[11]。
(2)法制创新力度不够 一是立法的前瞻性不够。比如,在1992和1993年上半年房地产最热时,海南理应出台相应的规范来引导房地产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但当时海南并未在立法上及时作出反应,结果房地产热很快演变成严重的房地产泡沫[12]。二是立法盲点不少。比如,海南私彩盛行,但直到今天,仍未出台一部正式的规范私彩行为的法律法规。此外,法规规章之间改废立不协调、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废止后,却在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及时弥补这方面的空白[12]。
(3)金融创新后劲不足 海南建省之初,金融业率先异军突起,典当行业在全国一支独秀,信用社如雨后春笋,八大金融公司叱咤风云,在海南的国有银行也异常活跃,企业上市更是出尽风头。但由于管理欠规范,从1993年下半年起,海南很快在国人心目中成了一个“金融重灾区”的印象,金融业改革开放停滞不前,地方金融发展缓慢(直到2011年12月海南省才成立首家农村商业银行)。
(4)发展战略摇摆不定 在国际旅游岛发展战略出台以前,海南曾尝试过以经贸为龙头、以旅游业为龙头超前发展第三产业、一省两地、生态立省、“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两大一高”等具有某些特点的经济与产业发展战略,但每种战略都时效甚短,各领风骚三五年。由于人们对海南经济特区的发展定位缺乏明确、统一的认识,使海南缺少一种矢志不渝的主攻目标及因应措施。
四、建设国际旅游岛——中央与地方激励相容的新探索
建设国际旅游岛是继建省办经济特区之后,中央给予海南力度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激励,是新形势下建立激励相容的央地关系的新探索。
(一)建设国际旅游岛——中央和海南共同选择
(1)建设国际旅游岛是海南发展思路的重大提升与创新 党的十七大前后,在重新审视自身优势,客观判断世界和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海南把建设国际旅游岛确定为发展的方略,并不断争取中央的支持。2008年3月,国务院函复海南省政府,赋予了海南在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上的先行先试权。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际旅游岛”这个由海南创造性提出的区域发展理念,经历近十年的努力,得到中央的认可,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由此,海南省实现了发展思路的重大提升和创新。
(2)建设国际旅游岛是符合海南省情的正确道路 海南具备发展现代旅游业的天然条件和优势,且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事实证明,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是海南最具特色和竞争力、最具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在突出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主导地位的同时,海南还可以利用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在发展热带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技术产业、海洋经济等方面有所作为。
(3)建设国际旅游岛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高度契合 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意见》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实施战略的第一条,并从“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建设”、“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海南正努力成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示范地区,这正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在全国转变发展方式中的独特价值所在。
(4)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是重大的国家战略 海南地处祖国的最南端,管辖着2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及3万多平方公里的岛礁,临近东南亚诸多国家,扼守着通往印度洋的交通要道,蕴藏着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在保卫国家安全、捍卫国家主权、开发南海资源、发展海洋运输、推进睦邻友好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是新时期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部署,以“绿色崛起”为主基调的国际旅游岛建设也是国家内涵式发展战略的生动范例。因此,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不仅仅事关海南省的发展,而且事关国家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更多能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实现激励相容的效果。
(二)建设国际旅游岛是中央对海南最充分的激励
1.激励目标明确 中央激励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目标的明确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的定位目标。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目标定位上,要将海南打造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同时打造具有海南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产业体系,从而使海南成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二是明确的核心目标。在《意见》中,中央要求海南省要紧紧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这一核心目标,明确了“三地(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两区(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一平台(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的战略定位,对海南的生态文明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建设等各个领域进行了科学规划和科学设计,同时也获得了中央迄今为止相对于其他经济特区和区域发展战略而言最全面、最得力、最充分的政策支持。三是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在阶段性发展目标上,中央要求海南到2015年,旅游管理、营销、服务和产品开发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20年,旅游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与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全面接轨,初步建成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此外,中央对如何发展海南的旅游业及与旅游相关的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激励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意见》从政策(包括融投资、财税、土地、开放等)、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特殊扶持,使海南获得了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第二次重大的发展机遇。比如,将海南省增列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允许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都是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
3.权责匹配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建设国际旅游岛,中央不但继续给予了优惠政策和实质性的财力支持,而且给予了较多先行先试权。这不但符合中央区域激励政策的基本走向,也符合激励相容的央地关系中责权相互匹配这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从责任方面看,中央在进一步提升海南在我国改革发展总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赋予了海南在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试验田”、“排头兵”作用的历史使命。一是在要求海南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及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二是要求海南充分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先行试验,积极探索,在旅游业及相关服务业的在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三是要求海南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四是要求海南对外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全方位开展区域性、国际性经贸和文化合作,使海南成为我国立足亚洲、面向世界的重要国际交往平台。
从权力方面看,《意见》中中央给予海南在政策(包括融投资、财税、土地、开放等)、资金、项目等激励措施,这不仅是海南实现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的重要条件,也是海南完成新一轮改革开放“试验田”和“排头兵”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五、结 语
作为经济特区,海南较好地完成了充当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试验田、对外开放的排头兵的作用。但设立特区20多年,海南省并没有取得与其他特区同步的建设成就,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的海南经济特区,经济发依然缓慢,且与全国平均水平和部分中西部省市的差距越拉越大④1988年海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全国人均水平,高于中部地区,排在全国第十四位,属于中等偏上水平,1995年历史性地上升至全国第十位;但从2000年起,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排名开始落后于全国人均水平,2009年排名降至全国第24位。,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依然落后,对国家的整体贡献也相对有限。
海南特区实践的“得”与“失”,充分说明了中央区域激励政策本身是一个发展创新、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自上而下”式的、以政策优惠为主要特征的区域激励政策具有明显的激励性,但也显示出许多激励不相容。这种激励不相容的根本性的原因在于:特区建设是在中国缺少对外经济交往经验、市场经济体制只具雏形、政治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国内法律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进行的。当国内国际形势发生变化,特别是当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攻坚阶段时,必然要求中央调整区域激励政策,实现由“自上而下”式为主的激励到“自下而上”式为主的激励的转变。
两年多来,海南省按照《意见》所确定的战略定位,全力深入推进“两区、四地、一平台”建设,六大战略定位实施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中央支持性政策的激励与海南发展的相容性得到了初步体现。当然,由于国际旅游岛建设时间尚短,其激励相容效果还有待于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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