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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错案,旨于预防湖北“倒逼”机制视野下的规范执法

2013-07-04曹永新张白鸽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3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讯问看守所

曹永新 张白鸽

十年冤狱,一朝得雪。2013年3月26日上午,随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声法槌落下,承受十年冤屈的张辉、张高平叔侄终于可以踏上回家的路。这起冤案的尘埃落定,再次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推上风口浪尖,人们不禁要问,这个错判在今天是否还会发生?

必须承认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错案都不可避免。我们能做的是给予被害人最大程度的补偿,恪守认真、严谨的司法精神,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与步伐。

反思错案,旨于预防。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2年以来实行的“倒逼”规范执法机制,也许能给检察预防工作带来一些新的启示与思考。

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的问题,办案人员在不放过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作祟下,只要其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犯罪事实,即使是依靠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仍然被用作定案的依据,这种观念及做法到了应该反思的时候了。

非法取证、刑讯逼供是“二张”冤案铸成最直接的原因。事实上,过去发生的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错判,也都是刑讯逼供所带来的严重恶果。我国法律如今有了相应的进步,但观念上还存在很大的滞后性,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在很多司法人员脑中已然根深蒂固。现在有些案件,尽管各级检察机关一再强调不能靠口供定罪,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只有口供不能定罪,但是不少冤假错案就是单凭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确定被告人有罪,有的甚至判了重刑或者极刑。时下,为了预防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必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从源头上坚决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否则这一问题是很难解决的。

实践证明,基础设施特别是办案工作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给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留下了空间,埋下了隐患。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是防止违法违规办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去年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先行先试,与省公安厅沟通协商,会签相关文件,在全省97个看守所建设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室,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办案区域实行全天候、全覆盖视频监控,省、市检察院可以集中控制、监控下辖基层院的办案状态。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提供了物质保障。依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关于“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的要求,湖北省参照《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在所有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和驻地公安看守所讯问室推行“强制物理隔离”措施,形成办案人员和嫌疑人各自独立的区域,确保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不进行任何肢体接触,从源头上避免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发生的可能。

同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还明确规定:经省检察院统一检查验收合格的办案工作区,由省检察院统一发牌;对不合格的限期建设整改;申请缓建的要有明确计划、列出时间表;对不符合标准的办案工作区,非经检察长批准,或未落实相关措施,不得申请使用。

执法理念从整治向管理转变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张”案件是根据DNA鉴定推翻了原审判决的结果,而且把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证据全部纳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是新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次在大案要案中实践,为今后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模本。

该案例警示侦查机关要确保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最终都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成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对今后提高侦查机关办案水平、防止刑讯逼供、进一步确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针对诸多执法不规范问题暴露出的执法管理漏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中,把加强执法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在总体思路上,坚持对突出问题持续整治,努力实现从侧重整治向整治与管理相结合、更加注重管理的转变。在管理模式上,根据检察业务特点,遵循检察工作规律,进一步建立健全“全面管理、分工负责、统筹协调”的执法模式。所谓全面管理,就是要全面抓好案件线索、案件受理、办案程序、执法考评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的执法管理体系;分工负责,就是要实行案件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与分别、分散、个别管理相结合,能集中的就集中,该分散的则分散;统筹协调就是要加强执法管理工作的宏观决策和协调运作,负责有关执法管理的情况通报、事项协调、争议处理等工作,统筹各项执法管理工作。在具体措施上,积极加强对执法管理机构、机制等方面的探索力度,成立执法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执法管理的统筹协调,并在省检察院控申处加挂案件管理办公室牌子,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回看“二张”冤案,至少存在两处“硬伤”。首先,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八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的可能。其次,被害人王某搭乘“二张”车辆去往杭州乃众所周知之实,“二张”在什么主观心态下实施强奸之念不得不令人生疑,虽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但事物的发展必须符合一定的逻辑性,特别是在本案直接证据非常匮乏的情况下,当时的公、检、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是如何认知“二张”的犯罪动机,令人不解。当本案被改判时,二审检察机关没有提请抗诉,侦查机关没有申请复议,可见当时的司法机关是认定“二张”案证据存在问题的,秉承疑罪从轻的惯例将其改判。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互监督制约有利于避免和纠正错误,减少错案发生,达到准确有效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本案中,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在一些环节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致使本来可以发现和制止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避免和纠正。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通过持续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了一些执法不规范现象,但是部分顽症虽反复强调、长期治理,仍不断反弹、难以根治,突出表现在采用违法手段逼取证言、受利益驱动办案、在办案工作区违法违规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同步录音录像不到位等五个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相互监督制约的相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强化驻所检察室的制约职责,制定出台《关于对提讯、提押职务犯罪嫌疑人活动实行内部制约的规定(试行)》,规定驻看守所检察室对办案部门在本看守所提讯、提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行内部制约,由驻所检察室严格掌握提讯、提押条件,对提讯开始时间、预定还押时间、实际还押时间、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承担超时预警提示和报告等职责。省院巡视督察组还会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务督察、暗访抽查、案件评查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体系。

编辑:姚培琪 3316571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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