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绩效——基于2009年我国信托公司实证检验
2013-07-04许明
许 明
(苏州大学 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一、引言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我国的信托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在此后30多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发展,整个信托行业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相对于比较完善的银行系统,信托业整体存在运作不规范,主要业务范围不清晰等问题。多次遭到国家清理整顿,业务范围多次更改,截至2009年,挂牌的信托公司仅有54家。
信托业和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较,信托行业的股权以国有控股为主,并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显著高于其他行业,但是信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等指标都差于上市商业银行,信托业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固定资产投资收益,收益的稳定性受到职业经理人投资决策的影响。所以,本文中将固有资产净资产收益率(ROE1)和信托报酬率(TR)分开,通过实证来验证两项绩效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回顾
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灰色董事,Hermalin和Weisbach(2001)研究表明,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之间的比例与公司绩效表现相关。外部董事可以作为“专业裁判”来确保员工之间的激励竞争行为,确保股东价值最大化(Fama,1980)。
然而,Deli和Gillan(2000)发现,在较低层管理者是公司股东以及增长机会较少的公司,独立董事和活跃的审计委员会存在的可能性较大。而Hermalin和Weisbach(1988)发现,外部董事在公司业绩差,公司撤出某产品市场或新的CEO上台时特别容易加入公司。
关于董事会会议次数的研究中,Vafeas(1999)指出股价下跌后董事会会议频率增加,而董事会议频率的增加会带来公司营运效率的提高。然而Jensen(1993)认为由于外部董事在一起的时间有限,相互之间无法充分交流意见,外部董事也无法与管理层进行较好的沟通,因而董事会议并非必须。
近几年,国内业界对独立董事制度也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但基本上集中于理论分析,着眼点主要在于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独立董事与内部管理人员的关系,或者是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多数实证中,研究结论表明公司绩效是判断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
三、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及选择
本文选取2009年度我国现有的信托公司为初始样本,由于资料的可得性,将信息披露不完全的北京信托、渤海信托、华宝信托、江信信托、云南信托和海协信托剔除,最后得到48家信托公司,有效样本数为48家。本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协会编写的2009年中国信托业年鉴。
2.研究变量的选择及度量
(1)公司绩效指标
国内外学者用于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主要有两类:托宾Q和会计利润率(ROE)。在本文中,由于我国信托公司绝大多数为非上市公司使得对于公司价值指标托宾Q很难获取,而在反映上市公司绩效时,ROE指标被认为与证监会对公司增发配股的要求有关而容易遭到操纵,但是本文研究对象为非上市公司,因此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本文中将选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净资产收益率(RTFA)以及信托报酬率(TR)来反映信托公司的业绩。
A.固有资产净资产收益率(RTFA)=(固有资产净利润/固有资产净额)*100%。
B.信托报酬率(TR)即为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收益率,在信托公司年报中均有统计。
(2)董事会会议次数
董事会召开的会议有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例会是指定期召开的会议,比如一季一次,或一月一次。临时会议是不定期的,遇到必要事项时,由董事长随时召集。本文选取的董事会年度会议次数(MN),是年度内所有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次数作为研究变量。
3.控制变量选择及度量
为了控制研究变量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选择如下的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企业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内部层级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本文将选择信托公司的年度总资产(TA)来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2)独立董事比例(ID),为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总人数中所占比率,以此来衡量独立董事规模。(3)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总额(PTTA),为主动管理型信托的总资产。(4)信托报酬率(TR),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
4.实证研究方法
本文选用固有资产收益率(RTFA)、信托报酬率(TR)两个绩效指标,运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分析信托公司独立董事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和公司绩效的关系。
四、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根据上述的研究设计,本文建立如下的回归模型:
选用该模型(2)的原因在于,独立董事在信托公司中不仅仅维护股东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信托持有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应与信托报酬率(TR)相关,从而通过该模型来试图得到信托报酬率(TR)与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比例(ID)的关系。
方程(1)(2)的回归结果
解释变量 系数估计 P值 解释变量 系数估计 P值α0α1α2 α3 0.0894 4.6009 0.0046-0.0489 24.5527 0.1708 0.0384 0.8280 0.0186 β0β1β2β3 5.8161-0.0012-0.0991 7.2193 0.0001 0.6705 0.2785
分析结果表明在董事会结构对ROE影响的线性回归模型中,董事会会议次数(MN)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信托公司董事会行为中的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对我国的信托公司无显著性影响。而在模型中,独立董事比例(ID)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我国信托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对绩效有显著性影响,信托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比例呈显著性的正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信托公司的董事会次数与公司绩效并无显著性关系,这是因为我国信托公司董事会议事制度并不完善,信托公司大多属于国有股东绝对控股,董事会议事制度仅是形式。而实证结果中,独立董事比例与信托公司绩效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在我国信托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五、建议
在信托公司的治理上,首先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在我国的信托公司中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体现。董事会的议事制度可以加强对大股东的约束,使得信托公司董事会职能规范化实施。
从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可以看出,截至2009年,基本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为了更好地履行董事会职能,应充分发挥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以及会计审计委员会等的作用。同时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信托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维护信托持有人的利益,但54家信托公司中,仍然有数家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或者未披露其独立董事人数。信托公司治理的完善直接影响到信托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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