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2013-06-28张在明冯魁巴中市农业局平昌县农机监理站
□张在明冯魁/巴中市农业局平昌县农机监理站
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张在明1冯魁2/1巴中市农业局2平昌县农机监理站
近期来,农机监理机构在履行拖拉机、微耕机安全管理职责中,发现了一些难以管理的突出问题。
一是“黑”拖拉机无法挂牌,公安交管和农机监理均不支持入户。《道法》实施后,取消了农用车、运输型拖拉机称谓,统归为低速载货汽车,同时也取消了农机监理机构农村道路安全管理“三权”。近年来,农机监理机构只能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拖拉机产品目录办理注册登记、挂牌、检验。但是,部份生产厂家生产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在公安、农机两个机关均无法注册登记。这些持有拖拉机合格证的车辆,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拖拉机产品目录中又查无依据,同时这些产品不符合拖拉机标准,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因此而违规办理注册登记、挂牌。而公安交管机关又因该产品持拖拉机合格证明而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挂牌,从而造成“两难管”被动局面。农民购买一台运输机械,在大巴山区的确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本想办好牌证,安全从运,但由于与规定和指标不符,在两个车管部门均无法入户,也就只能是“黑”车“黑”跑。
二是微耕机带拖斗上路行驶,搭人载物安全隐患大。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微耕机进入千家万户。当前,一个“肉牛走向餐桌、铁牛走向田间”的新型耕作技术已基本形成。截至2013年6月,平昌县已有近2万台微型耕作机械。但是,在微耕机进入农户后,部分农民又购买或自制了拖斗,与微耕机相挂接,上道路行驶搭人载物,甚至个别拖斗上搭人超过7人以上,载重达到500kg以上。按工作属性,微耕机用于田间耕作,带拖斗上道路行驶毫无安全保障,况且挂接的拖斗安全制动性能差,很容易发生行车事故,这是新生的一个较大安全隐患。
三是拖拉机外地注册登记、挂牌,增大了安全管理难度。近年来,大部份农机监理机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拖拉机入户关。但是,在部份乡镇特别是与外市、县相邻的地区,由于“两不符”(不符合低速载货汽车标准、不符合拖拉机产品目录)的拖拉机,在外省、市及地区农机监理机构违规办理了拖拉机注册登记后,回本县区从事营运。据统计,近3年来,平昌在达州、重庆等外地入户的拖拉机达300余台。由于这部分拖拉机在外地入户,且大部分业主交易买卖频繁,既不转籍,也不过户,年检、保险更为随意。正是由于在外地入户,车辆脱检、脱保、违规违章运输现象普遍,然而本县监管机构又无信息,无法监管,时常出现逾期年检、脱保等现象。
上述问题反映了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盲点和死角。按照《道法》的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只承担源头管理,无权管理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上道路行驶安全。为此,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产品界定。“黑”拖拉机不能在公安交管机关、农机监理机构登记注册、核牌发证,不仅给安全管理部门加重了责任和负担,也给人民群众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其根源不在群众,也不在市、县两个管理机关,而在于省级以上负责产品生产、技术监督和市场管理的经济和信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是两个不同的称谓,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中,应当明确界定产品称谓。凡是市场销售的低速载货汽车就应该到公安交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核牌发证;凡是拖拉机产品就应该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核牌发证。只有国家从生产、销售管理上规范拖拉机产品,才能有效遏制“黑”拖拉机从运。
第二,严厉整治微耕机带拖斗上路行驶。微耕机的功能是用于田间耕作,要彻底整治微耕机带拖斗上路行驶必须从三个方面加大治理力度。一是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禁止生产、销售微耕机拖斗,从源头上彻底根治安全隐患。二是公安交管机关在道路上要严厉打击微耕机带拖斗上道路驾驶行为,强化安全隐患治理。三是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微耕机操作手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操作意识。
第三,坚决刹住拖拉机异地注册登记等违规行为。四川省农业厅针对拖拉机异地注册登记开展了系列集中整治。但有的地方对异地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清查不彻底,整治力度不够,从而使个别农机监理机构追求经济利益,违规办理外地拖拉机注册登记;加之省与省之间对入户的拖拉机标准不统一,以致低速载货汽车以拖拉机名义在外地入户。为此,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切实规范、统一拖拉机的产品目录、型号,符合条件的拖拉机由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超出拖拉机标准的划归到低速载货汽车,由公安交管机关注册登记。同时,采取过硬措施,坚决治理拖拉机异地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建立和谐、安全、良好的道路营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