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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了『保护伞』庄稼也能上保险

2013-06-24陈进

四川农业与农机 2013年1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市场条例

农民有了『保护伞』庄稼也能上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了粮食补贴、农机补贴以及种粮大户补贴等惠民政策后的又一惠民政策,随着《条例》相关细则的逐步完善和农业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我国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将大大提高,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将揭开新的篇章。

我国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在自然灾害面前,靠天吃饭的农民基本上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能力,或许一场洪水或者一次旱灾过后,一季的庄稼只会颗粒无收。能为庄稼也买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险,便成为广大农民朋友的迫切期盼。

2012年10 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定义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此外,《条例》第四十条还将涉农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并予以明确,规定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国家给予政策、为农民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我国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条例》的出台,不仅给种粮的农民一颗定心丸,还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法律的空白,这将促进保险机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对保证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农业兴则天下稳,近年来,中央为保障农民经济利益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2007年,国务院要求保监会组织立法调研,中央财政首次予以21.5亿元补贴预算,在全国6省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揭开了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序幕。2007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自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办以来,人保财险、中华保险、安华农险、安信农险、阳光相互和国元农险所组成的“4+2”格局一直是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经营的主流。但近年来,随着农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太平洋产险、中航安盟、阳光财险等多家公司开始以各种形式陆续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目前已经有22家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参与农业保险经营。

然而,对于有大好前景的农业保险市场,我们应该冷静思考。商业保险公司过去退出农业保险,如今却又抢着做,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因此政府一定要加强农业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每个农户,杜绝补贴资金成为某些利欲熏心的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官员瓜分的“肥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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