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相关问题研究
2013-06-08古小刚张露
古小刚 张露
一、相关理论分析
1.有效解决资金流问题。从实践操作看,企业为上市通常都要涉及到补缴税收,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清理工会持股、关联方吸收合并及扩大规模等,使得企业流动资金尤为紧张。PE通过与拟上市企业协商定价,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通过拟上市企业增资扩股,取得相应的股权,实现与企业有机结合。因此,通过私募融资,无疑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负责比例,也为拟上市企业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起到积极作用。
2.有效改善企业股权结构。我国企业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家族控股现象,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因此,在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时,证监会一般会就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要求股权结构过于集中的企业作出合理充分的解释,这无疑将影响公司的审核发行。引入PE特别是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机构,不仅能够改善企业内部股权结构,而且还能给力企业上市。
3.有助于企业上市推进。企业经营业绩是上市成功的基础。PE除为企业注入资金外,还可以凭借自身的经营销售渠道、行业资源、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良好的声誉和品牌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资源整合、优化结构、扩量提质。私募股权机构为追求在企业上市后退出以获取更高回报,在夯实企业经营业绩的同时,还会利用其丰富的投资经验、市场资源、上市资源不遗余力的为企业上市厘清思路、统筹规划、畅通渠道。
二、PE引入流程及重点关注问题
1.PE引入流程。企业引入PE主要包括五个步骤:⑴制作商业计划书。应切合自身发展远景规划,突出核心竞争优势,包括技术含量、专业团队、发展空间等,及配套组织管理执行制度,行文应做到结构清晰、通俗易懂、措词准确、首尾一致,对一些关键指标,如财务预测、市场竞争、产品服务的分析应做到客观务实。⑵甄别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寻找阶段,可通过专业权威投资网站,各类投融资高峰论坛、推介会、见面会,以及政府平台等;在洽谈阶段,应PE进行全面调查评估,重点考虑其主要投资方向、成功案例、业绩口碑、上市资源及投融资模式等;在选择阶段,应结合企业自身需求,制定具体衡量指标,筛选至少3家机构,进行反复多次洽商后决策。⑶配合其开展尽职调查。首先与PE及其聘请的专家顾问签署保密协议;其次根据尽职调查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及原始凭证;最后与尽职调查组专家进行充分沟通,使得其作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反映企业总体情况。⑷协议谈判及签约。主要是围绕投资条款清单内容进行洽商和确定,针对一些重要条款进行反复磋商和修改,从而形成投资意向书,签署投资意向书是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关键环节,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确立合作关系。签署投资意向书后,双方在此基础上就相关内容特别是核心条款进行细化、延伸和确认,直至签订投资协议。这是一个利益权衡、取舍和妥协的艰难过程,也是对双方真诚合作、携手共赢的一种考验。⑸资金注入及相关手续办理。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随之进行的就是按约履行出资人义务,享受出资人权利,建立新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变更股权登记。
2.重点关注之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期权,是投融资方在达成投融资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即当约定的条件实现转化时,投资方可行使于己有利的权利,否则融资方可行使于己有利的权利。从对赌协议案例看,早期对赌的投资方大多为境外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辉、高盛、英联等,而融资方多处在企业迅速发展和扩张期,遭遇资金瓶颈,在境内上市难度大,融资渠道有限。然而,随着IPO市场升温、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恢复特别是创业板成功推出,近年来本土PE异军突起,纷纷加入市场角逐,一些初创型、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也被充分挖掘释放,对赌方的触角和范围得到了延伸。根据已公布的对赌协议,投融资双方大多采取了业绩对赌方式,如销售业绩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利润额及营业收入额等,蒙牛乳业、雨润食品、海王星辰、太子奶、中国永乐、徐工集团、飞鹤乳业等企业就以财务绩效为赌注;也有以股价、公司上市和期货价格等非财务绩效为赌注,如碧桂园、深南电A、华润集团等。当然,其中也有一赌成名的,如蒙牛乳业,借助摩根士丹利等的投资,在协议期间,年复合盈利增长率超过了50%,同时也获得了摩根士丹利等三家机构6260万股蒙牛股票转让,提前终止了对赌协议。失败的案例如永乐电器,在输掉与摩根士丹利和鼎辉设定的对赌条款后,导致其控制权旁落,在香港上市仅9个月后就被国美电器所收购。由此看见,作为投融资方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对赌协议既可以帮助企业迅速做大做强,但也可以将其坠入深渊,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游戏规则,谨慎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避免盲目乐观。
3.重点关注之私募对价。私募对价是投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双方谈判的核心问题。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转轨时期经济特征明显,市场结构变迁快,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变,另一方面政府监管、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公开透明度较差,信息不对称性现象普遍,准确的信息获取成本高,从而影响了PE对目标企业的价值判断,当然也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结合国内外相关企业估值理论,私募对价方法主要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现金流贴现估值法,其理论基础是资产的价值等于预期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之和,于是企业的价值可以通过未来股利或现金流折现总额加以确定。该方法适用于业绩增长稳定、业务简单、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也PE进行Pre-IPO最常用的方法。其缺陷也相当明显,当目标企业年增长率和现金流等波动较大时,其预测结果就会出现较大偏差。二是相对估值法,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选择与目标公司行业相同,市场环境、经营模式和公司规模相似的企业作为参照,通常以市盈率作为衡量指标。该方法假定市场是有效的,其局限性在于参照公司的可获得性,且仅适用于那些周期性较弱、行业稳定性高的企业。三是期权估值法,鉴于现金流贴现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在面对高科技企业普遍存在现金流为负且无可比照企业时的尴尬境地,PE将期权定价模型引入到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以解决估值困扰。但运用该定价模型对金融市场运行环境要求高,限制了其在国内PE投资活动中的应用价值。结合国内案例,PE对价主要依据市盈率(P/E)、市净率(P/B,含每股净资产)以及IPO价格。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对于财务性PE,其定价与P/E、P/B、每股净资产、IPO价格显著相关,且呈正比关系;对于战略性PE,其定价与P/B呈正相关,但与P/E、IPO价格不相关。
此外,拟上市企业在引入PE时,还应重点关注一些特殊条款的处理,如优先权条款中的优先分红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回赎权,共同出售权及反稀释保护等。
三、引入PE的具体对策与建议
1.夯实PE引入前期准备工作。企业首先要进行自我评估。结合自身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引入PE的必要性、可行性及PE的种类作全盘考虑。一般而言,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应寻求与天使投资人合作;进入成长期可以引入战略性PE;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可选择财务性PE。其次要聘请专门财务顾问。PE引入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高的系统工程,聘请经验丰富的财务顾问能够辅助企业决策,有助于企业理性决策。财务顾问可以是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咨询公司。最后要设定PE引入标准。包括融资金额、持股占比、行业背景等指标体系,其目的是为建立科学决策模型,消除非理性因素干扰。
2.选择适合企业的PE机构。衡量PE机构的标准有多种,如行业资源、操作经验、行业排名、管理团队等等,选择适合的PE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选择行业关联度高的PE。作为拟上市企业,选择PE机构,不仅仅是为单纯获取上市前的流动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利用PE机构所拥有的行业资源,为上市前业务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同时引入行业关联度高的知名PE机构,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此外,选择行业关联度高的PE机构,还有利于彼此沟通交流,达成共识。二是对PE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借助网络、媒体、政府、行业协会等渠道收集相关PE机构资料,结合企业自身需求,对PE机构在业内的业绩口碑、投资附加值、持股年限、退出方式、资源整合等方面逐一分析评估,尤其要关注其对上市资源方面的整合能力。三是坚持有进有退原则。投融资双方本身就是利益与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就单个企业私募融资而言,投资方往往占据优势,并借机要价以尽量降低己方风险;作为拟上市企业,应当按照事先设定标准,坚持有进有退原则,防止急功近利,陷入对方设局。
3.PE引入中重点关注问题探析。PE定价、对赌协议、PE退出等是企业私募融资中的关键环节。在上市过程中,有的企业可能进行多次私募融资,在此情形下,对于前后两次间隔时间较短的私募行为,其PE定价应保持合理差别,而不能悬殊过大,否则将会被证监会认定为价格显失公允,或侵害股东权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同时,还应加强对持股比例在5%以上PE机构的调查,掌握PE机构是否同时投资了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上下游客户、同业企业等情形,避免被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影响上市审核;PE机构派员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还应对其相应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不得存有被证监会、交易所和司法机关采取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立案侦查等情形。此外,目前“保荐+直投”模式是证监会明令禁止行为。关于对赌协议,从表面上看,总是意味者有一方赢就必有一方输,其实不然:对赌协议的目的实为共赢。换句话说,当投资方执行于己有利的条款,即融资方割让大额股权等,但由于企业经营绩效未达预期,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大幅下降,投资方仅获得了风险保障收益;反之,投资方虽名义上输掉一部分股权,但其获得了融资方每股收益或股价飙升带来的巨额补偿。因此,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其高管人员应客观谨慎预测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合理设定对赌协议条款,努力实现双赢,而非为了PE定价而定价,为了PE融资而融资。当然,对涉及侵害企业及股东权益的不合理条款应寸步不让,切莫受资金诱惑而饮鸩止渴。在PE机构退出方式、退出时机选择上,双方应约定尽量避免股价波动、不影响融资方控股权变动等条款。
(作者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