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3-06-08丁雪辉王金利张立纳
丁雪辉 王金利 张立纳
“村官”是村级基层组织人员,是依法自治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他们参与管理村内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人民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权,在广大农村社会中拥有广泛的权力。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特别是农村扶贫项目不断增加,农村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不断兴建,农业、工业开发项目日益增多,面对诱惑部分“村官”迷失了自我,利用职权实施经济型职务犯罪,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村官”虽然只是些“小官”,然而,这些“小官”中的一些腐败现象却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严重影响干群关系,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深入研究“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山东省济南市某检察院查办的涉及“村官”的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我们发现,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存在以下特征:
1.犯罪手段逐步多样化
目前“村官” 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不再仅仅是截留款项的单一方式,其方式多种多样,许多“村官”或重复支出套取公款;或巧立项目,骗取上级资金;或以接待费等虚假列支;或将上交费用中多收取的部分扣留,私自挪用经营项目,从中获取好处;或用公款送礼;或将超生款、土葬款隐瞒不报纳入个人手中;或用“小金库”方式套取公款等。
2.“窝串案”数量增多,隐蔽性增强
“村官”贪污贿赂案件中个人贪污公款逐步减少,目前多为村支书、村主任和村文书共同作案,甚至出现和乡镇干部共同贪污的案件,这种作案方式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加了监督机关发现案件的难度。如该院查处的济南市某村贾某某、韩某某挪用公款两案,即是二人共同串通挪用本村土地补偿款的案件。
3.贪污涉及款项种类逐步增多
由于国家政策逐步倾向农村,对农村的各种补贴、扶贫项目也逐渐增多,款项的增多造成“村官”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款项不仅仅是超生、救灾等款项,许多村官利用农民对政策的不清楚,开始大胆贪污国家对农民的各种补贴和扶贫款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款项种类更加繁多,这也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
二、“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成因
1.中国“村官”来源于农村基层,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虽然有了很多改善,但相比城市农村环境依然艰苦,工作也相对复杂和艰巨,大多数高素质、有能力的人不愿到农村任职,尽管国家每年都要安排一些大学生下村当“村官”,但村上想留住人才却相当困难,大多只呆上一两年就考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了,造成目前我国“村官”素质较差的现象依然如旧。由于素质不高,“村官”绝大多数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职务犯罪的立案及处理的认识模糊,在该院查办案件过程中,许多人贪污了公款甚至是扶贫款,仍认为把钱退了就没什么事了;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干部实行农村自选,在换届选举中由于农村的帮派势力、宗族势力的存在,难免出现 “贿选”、“拉票”、“请客”、“送礼”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能力的人上不了,没能力的人年年当的现象的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村官”素质的提高。
2.村级财务混乱,管理监督不到位
目前,村级账务白条入账、收入支出全凭“一张嘴”或“一支笔”的现象仍很严重,许多“村官”以自己素质低,不知道如何做账为由,从中搞鬼,套取国家资金,村级账务极不规范;同时在我国,农村一般只设有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文书三人,村书记兼任出纳,村文书兼任会计极为普遍。这种财务制度毫无规范可言,特别是有些村甚至村支部书记各种权力集于一身,权力的过于集中,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村“村官”贪污案件的发生,而这种财务管理制度与目前我国农村干部人员组成过于简单是密不可分的,人员的过于简单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了三人共同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虽然实施了乡镇监督村级账务,但由于乡镇人员偏少,难以实现真正的监督,造成目前流于形式的现象,以致村级帐务混乱的局面。
3.财务公开形式主义严重,形同虚设
近几年来,为了实现农村政务、财务双公开,提高透明度,基本上村村都建立起了政务、财务公开栏,用于向人民群众公开各村政务、财务情况,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地方大都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村上公开的内容多是些无关紧要的项目,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要么不公开,要么公开的不明细、不具体,有些村上甚至公开虚假数据,致使财务公开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政府对村级工作缺乏监管
农村干部一般为该村村民,农村事务的繁杂性造成农村基层干部作风散漫,随性所为。由于立法滞后,现行法律规定有缺陷,乡镇政府管理监督职权不明确,再加上有些乡镇干部怕吃苦不愿下到村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迎奉上级工作上,很少关心农村事务,从而造成乡镇政府对村级工作监管乏力。同时由于监督职权不明确,即使出现问题,如果不是很大乡镇政府很难具体处理,除非“村官”触犯刑律或触犯党纪被纪委检察部门处理外。还有村级工作自身的繁杂性和许多规定对村上干部的权责不明确也给予了农村干部很多推脱责任的理由。
5.农民维权意识狭隘淡薄,无法形成有效监督
目前,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常年在外务工,农村多为老幼人员,造成目前农村群众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只有当触犯到其个人利益时才会想到找政府反映解决,而有些人甚至有怕打击报复,有吃点亏就吃点亏的心态,造成有些问题无法及时反映出来甚至无人反映的现象,从而无法对村级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
6.对“村官”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
在实践过程中,检察院等办案部门常常因涉案数额小而对农村出现的“村官”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不够重视,或者因为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最后大多从轻处罚,甚至不了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与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不能有效地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也极易导致“村官”气焰嚣张,疯狂作案。
三、“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对策
遏制“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问题,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超前防范,从源头上遏制和治理“村官”腐败,预防各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发生。
1.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农村选举过程中的引导和监督,用好管好各村干部
村干部行使着国家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力,而且分布广、数量多、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村干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有保障。由于我国目前村干部实行村民自选,所以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在村民自选过程中的引导、帮助和监督,坚决杜绝“贿选”、“拉票”、“请客”、“送礼”等现象的发生,选出真正能够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的农村干部。同时各乡镇政府平时应加强对村上的监管,督促各驻村干部充分发挥职责,及时了解村里情况,及时防范“村官”经济型犯罪的发生。
2.大力加强“村官”思想政治的学习和教育,增强“村官”的法制观念
注重对“村官”的培养教育,提高“村官”的文化水平和学历层次,着重解决其官本位思想,同时向“村官”宣传各种职务犯罪知识及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增强各“村官”的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同时在教育中要重内容、重实效,提高“村官”为基层群众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学习,使其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3.加强权力制衡和监督,保证“村官”正确行使权力
要加强县、乡党委政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县、乡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和村级干部的监督职责,强化上级组织对村干部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进行监督,要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对于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集体决定,并注意征询村民议事组的意见,特别是对征地拆迁中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大项资金的支出,让村民有充分的知情权。
4.完善村级财务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
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拒绝白条子、假票入账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村主任、书记、文书等人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务制度,各负其责,权责分明;乡镇财政所对村级财务要加强管理和引导,明确各自职责,制定出相应的惩治措施,并积极引导村级债务的化解工作,指导各村建立符合财务要求的账册,从而改变目前部分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管理,村务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开村年度收支情况、收费标准、重大项目建设等多项内容,同时赋予农民查看村级账务的权利,村委会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杜绝账务公开不一致的事情发生。
5.加大查处力度,震慑其他“村官”,达到良好社会效果
在查办“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积极争取党委领导的全力支持,克服困难,排除阻力,为查办“村官” 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在查办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积极依靠群众,多走访,多调查,争取做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党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6.加强预防和警示教育,使乡村干部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面对腐败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心理防线
检察机关等部门应注重对农村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在农村广泛宣传讲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常见的职务犯罪种类、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及如何开展预防等问题;组织“村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集中收听在押职务犯罪犯人的现身说法,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为各村级干部敲响预防职务犯罪的警钟。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政法委、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