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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新社区管理模式探讨

2013-06-02包宗顺张立冬

唯实 2013年6期
关键词:行政村居民社区

包宗顺 张立冬

(包宗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张立冬: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近几年来,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大规模农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江苏各地出现了一批农民集中居住新区,这里我们将其称之为“农村新社区”。由于城乡差异性,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模式基本不适用于农村,因此,农村新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和相关配套政策研究,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基层政府的迫切需求。

一、江苏农村新社区的三种类型

根据农村新社区建设的直接动因,大致可划分为“征地拆迁安置型”、“耕地整理安置型”和“康居示范型”三种主要类型,且各种类型特征鲜明。

征地拆迁安置型新社区。以征地拆迁安置形成的农村新社区,是典型的城市化、工业化的产物。主要特征是:第一,新社区规模大。第二,居民社会身份改变。征地拆迁安置形成的农村新社区,以“双失型”居民为主体。绝大多数居民已完全失去了原有承包耕地(包括自留地)和农村宅基地,其社会身份特征已经彻底“非农化”,其生存形态也已与城市居民基本相同。第三,居民原有的社会组织隶属关系被彻底打破,基层社会组织必须重新构建。

耕地整理安置型新社区。通常以“万顷良田工程”等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为抓手,在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下形成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新社区绝大多数居民仍保留原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和自留地经营权。但在承包地经营方式上,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苏南多数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类土地流转平台,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具体经营方式上,以大户承包经营为主,部分为农业企业承包经营,少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市、镇两级政府为鼓励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往往实行政策性财政补贴,每年每亩补贴规模经营者300元左右。在苏中和苏北地区,则基本上仍维持原有的分户经营方式,有些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户集中居住后耕作半径过大、路途太远的矛盾,每年给农户发放一定数额的农业生产交通补贴。

第二,居民社会身份未变。与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相对应,耕地整理安置型农村新社区居民的农村户籍身份没有改变。对于非整村拆迁的新社区居民而言,虽然居住地离开,但与原行政村仍保持着所属关系,特别是经济上仍保持密切联系,如村委会换届选举等重大活动也都要回到原行政村参加。在社会保障方面,苏南大多数进入各类企业的职工基本上已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而仍留在农业上的劳动力及农村老人绝大多数只能参加“新农保”,目前每月每人领取的最低养老金标准为60元。在我们调查的吴江震泽镇,农村老人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60元。

第三,社会管理上双重架构。耕地整理安置型农村新社区规模通常较大,同一社区内往往集中了不同行政村的居民。事实上新社区居民的生活居住地与村民自治组织往往形成了空间上的分离。一方面,由于其与原行政村在土地承包等经济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另一方面,当然也要接受现居住和生活所在新社区的管理,这就形成了新社区居民受原行政村和新社区组织双重管理的态势,原行政村管理职能在经济、政治生活方面占主要地位;新社区组织着重负责社区治安、生活服务和社区环境保洁等,居相对次要地位。

康居示范型新社区。康居示范型新社区,是目前全省各地最为常见的农村新社区,旨在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它有以下主要特征:首先,新社区规模相对较小。由于并非是行政指令性的大拆大建,而以农户自由选择为导向,入住农户规模多在100户左右。第二,居民社会关系不变。社区居民原有土地承包权属关系不变,自留地隶属关系不变,新社区居民与原有村组自治组织的隶属关系也维持不变。第三,新区建设统分结合。即新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由村集体统一建设,以优越的环境条件吸引村民自愿落户新社区。居民住房则按规划的地点和宅基地面积由农民自建为主,农民自建房较少有政策性补助,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负担较轻。许多地方对农户旧房翻建有强制性规定,即必须迁建到规划的新社区。第四,社区管理村社合一。新社区建设规划中,各地通常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办公地点、村民生活服务网点设在新社区。

二、江苏农村新社区管理的困境

管理体制不顺,“管不着”与“不服管”并存。征地拆迁安置形成的大型农村新社区,居民跨区域居住、与原基层自治组织空间上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集中居住的村民仍要在原村进行选举、获得集体资产分红、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因此他们与原村的关系很难割断,心理归属也倾向于原行政村,户籍关系留在原行政村。理论上新社区管委会与原行政村对社区居民实行双重管理,但两者管理职能上难以有效整合,双方的责、权、利难以协调统一。原居住地村委会往往因“跨界”管理不方便而“管不着”。新社区村委会则因不是本村的村民,管理起来总觉得名不正、言不顺,加之集中居住的村民又觉得居住地村委会不会给自己什么利益,往往也“不服管”。还有部分在集镇购房定居的村民则出现“无人管”的状况。

拆迁安置政策前后不一,居民长期积怨影响安定。征地拆迁安置型新社区,通常是边拆迁、边建设,居民拆迁工程也是分期、分批进行的,往往是建到哪拆到哪。拆迁安置和补偿政策缺少连贯性,使得新社区干群关系“先天不足”,给新社区管理者的日常工作及和谐社区建设带来很大麻烦和阻力。

社区建设标准低、质量差、维修难。总体而言,目前农村拆迁安置新社区的房屋质量远不如商品房,居民意见很大,新社区管理人员每天为各种问题消耗大量精力。此外,新社区建筑质量不高,维修压力自然就很大。而农村新社区物业维修难,没有物业维修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则难上加难。据了解,农村新社区基本上不可能申请到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权。

社区管理经费无着落是最大的问题。无论是苏南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苏中、苏北农村新社区,至今未见靠收取物业费维持社区日常运转的。目前不同类型的农村新社区,物管经费筹措的来源也不相同。康居示范型新社区,居民来自同一个行政村内的一个或相邻几个自然村落,实行村社合一社区管理体制,也即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社区管委会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物业管理经费来自村集体经济收入。100多户规模的康居示范型新社区,每年的物管经费在15—20万元之间。征地拆迁安置形成的农村新社区,目前的物业管理经费通常由地方财政承担。

居民对新社区归属感不强,民主管理亟待加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不足,社区凝聚力不强。部分社区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村民自治不能有效落实,村干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设流动票箱、拿钱买票的现象也不鲜见。此外,部分社区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行政化色彩,管理干部与居民之间的关系较为疏远,居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有限,社区民主管理和居民自治流于形式。

新社区管理者工作强度大待遇低。原行政村比较而言,已建成的农村新社区,尤其是以拆迁安置为主体的新社区普遍规模较大,社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任务十分繁重,社区管理人员承担的工作量大、强度高。当前社区管理人员中大部分由原行政村干部转任,与所承担的繁重管理工作任务比较而言,社区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影响工作积极性。

三、建立江苏农村新社区管理的长效机制

尽快理顺新社区管理体制。要在积极借鉴城市居民小区管理经验的同时,较好地适合农民集中居住的特点;农村新社区管理也不能是单一模式,应针对不同类型农村新社区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社区管理模式。对康居示范型新社区,由于新社区居民与基层自治组织的经济纽带和社会组织关系没有发生改变,现行的管理组织体系也无需变更,需要重新适应的是新社区居民的管理、服务方式,还有新增加的社区物业管理成本的消化。对征地拆迁安置形成的农村新社区,其居民身份、生存状态已完全城镇化。当前最紧迫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专职、稳定的社区管理队伍,管理人员部分从乡村干部中分流,部分采取面向社区和社会公开选聘;二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教育农村居民改变原有不良生活习惯;三是针对失地农民建立创业机制,帮贫扶弱,提供公益性岗位,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四是努力丰富小区居民文化生活,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对耕地整理安置型农村新社区,一是要建立专职、稳定的社区管理队伍(包括明确职级、报酬、经费来源);二是要加强新社区组织与原行政村相互间理解、沟通与工作交流,努力探索并建立制度化、高效率的协调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三是组织筹建物业委员会,提高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和自我管理能力;四是社区管理人员目前以原有村组干部为基础,今后应逐步引进年轻新型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明确扎口统筹管理部门。农村新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涉及许多政府部门。如建设局负责小区规划、选址、审批、施工许可、验收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民政局负责社区居委会设置、审批、选举、公共服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培训、上岗、使用考核,社区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等;农工办负责统筹新农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整治、农民收入等;小区所在镇政府则具体负责农村新社区的投资施工建设。根据当前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农工办比较适宜担当这样的扎口统筹管理部门角色。

加强长效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属的城西花园社区,近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全面完整地制定了一整套社区工作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居民公约、社区民主自治制度、社区民主理财制度、社区门卫值班制度、创建工作奖励制度、公共秩序(保安)管理制度、绿化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治安调解工作职责、学习培训制度、志愿者工作制度、独居老人居家养老工作制度,等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不同,不能要求各地建设统一的新社区管理和服务硬件设施,但加强新社区长效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软件建设,应引起各地更多的重视。

积极处理拆迁遗留问题,努力消解居民怨气。拆迁安置和补偿政策缺少连贯性,是各地较为普遍的现象。各地应认真吸取这一深刻教训,保持不同时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可比性、连贯性,充分保护被征地拆迁农户的应得利益。各地基层政府和新社区管理人员,要通力协作,不回避矛盾,积极调解处理拆迁遗留问题,真心实意地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现实中的切身利益问题,努力消解这部分社区居民的怨气。

培育“造血”功能,构建良性物管经费保障体系。目前,全省各地农村新社区物业管理经费筹集渠道单一。康居示范型新社区物业管理经费通常完全是由村集体买单;征地拆迁安置型农村新社区,物管费基本上是由地方财政买单;耕地整理安置型新社区物业费,通常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集体共同承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辖8个乡镇,2011年用于全区拆迁安置新社区物业补贴投入高达3000万元。随着农村新社区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完全由政府和村集体承担的物管经费筹措方式,不仅会日益加重村集体和地方财政负担,长期下去难以为继,也不尽合理和缺少效率。努力培育农村新社区物业管理的“造血”功能,多渠道筹措物业管理经费,是今后必由之路,也是当务之急。鉴于农村新社区居民在转型期处于“城市居民生活方式,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城市贫民社会保障”的弱势地位,不应照搬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模式,积极探索建立一个“社区居民交一些、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赚一些、政府财政补一些”的良性社区管理经费保障体系,比较符合当前社会现实。

而由新社区管委会通过出租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获得租金收益,是培育农村新社区物业管理“造血”功能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但不少地方的农村新社区建设开发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社区商业用房全部买光了,使得社区居委会接手后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对此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严加防范,严肃查处。征地拆迁安置型农村新社区,大多数位于城乡结合部,社区居民身份绝大多数也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可以在这类社区进行“社区居民交一些”的先行试点。努力引导居民转变习惯性思维,确立付费获得服务的观念,并随着物业管理质量的不断提升,向住户收取一部分物业费,逐步减轻政府负担,努力形成良性可持续的社区物业管理经费保障体系。

努力引导和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与城市居民小区相比,农村新社区的管理有其特殊优势。一是与城市居民小区常见的邻里甚至对门邻居老死不相往来不同,农村新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或沾亲带故,或来自同一个村组的邻里关系,熟人好办事;二是农村新社区有大量原村组的老干部、老党员等组织资源;三是农村新社区有大量刚刚失去土地的中老年闲置劳动力资源。新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应充分利用这些特殊优势和宝贵社会资源,把热心的社区居民组织起来,努力引导他们开展民主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亲和力和凝聚力,达到实现充分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标。如淮安市城西花园社区将整个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网格有几幢楼,充分利用原行政村的老党员、村组老干部资源,聘任他们担任“格长”和“楼长”,参与小区的管理。要求格长每天走访辖区内两户家庭,既了解民情,又广泛听取小区内居民对社区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该社区还组织社区热心公益的居民,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区校外辅导站”、“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等群众组织,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有序开展各项社区服务活动。包括前述社区家庭困难居民以提供绿化、保洁和突击性劳务抵消物业费的方式,也都是很好的自我服务形式,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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