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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黄金律与社会美德建构

2013-06-02

唯实 2013年6期
关键词:康德美德伦理

王 嘉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教师)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升,相对薄弱的文化软实力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越来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道德黄金律作为世界伦理和中华传统伦理的双重遗产,可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维护以及和谐世界的构建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是我们理直气壮地在世界上发出“中国声音”的良好管道。

一、道德黄金律的双重内涵

尽管古今中外的人们在纷繁复杂的道德问题上存在着诸多分歧,但他们在各自相对独立的环境中还是发展出某些共通的看法。在这些共通的看法中,道德黄金律是最为人所知,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共识。

道德黄金律又称道德金规则。之所以称为黄金律或金规则,一是因为其作为级别最高、最基本、最能体现普遍性的道德原则,二是因为其见诸于人类各大文明、各个历史时期的道德规范之中。在基督教《圣经》中,道德黄金律的经典表述为:“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么待你们,你们也要怎么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在伊斯兰教《圣训集》中表述为:“最高贵的宗教是这样的:你自己喜欢什么,就该喜欢别人得什么;你自己觉得什么是痛苦,就该想到对别的所有人来说它也是痛苦。”在印度教《摩诃婆多罗》的相关表述是:“你自己不想经受的事,不要对别人做;你自己想望渴求的事,也该希望别人得到。”在我们儒家文明中的经典表述,就是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古代文明和宗教伦理对道德黄金律的这些表达大都以简捷的训诫、箴言的方式出现。也就是说,一般只是将道德规范喻示给人们,而不对其进行细致的论证和说明。现代伦理学的研究者们要求对道德黄金律的特征及合理性进行细致的分析。英国著名道德哲学家理查德·黑尔在他的研究中概括出了道德黄金律所蕴含的内在逻辑:“所有这些立场的逻辑内核都可以通过我自己的理论以其最简捷最经济的方式陈述如下:在做道德判断时候,我们是对所有明确给定的情况做普遍的规定。如果我们认识到这就是我们所做的,并认识到因而我们的对策在我们处于所考虑的行为的施与方的情况下也必将被接受,我们就是对处境中所有各方的平等利益给予平等的重视。”

黑尔概括出的这一逻辑内核,如果用更精简的方式加以表述,就是伊曼努尔·康德那著名的道德普遍性法则:你行为的准则能够始终同时作为普遍的立法原则。虽然康德反对用道德黄金律来理解他的普遍性道德法则,但是后人在道德理论中常常将二者相提并论。在道德黄金律所有相关的表述中,康德的这一法则可谓最为简捷,也最为抽象,不太好理解。但是通过康德用来说明其普遍性道德法则的简明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黄金律以及康德普遍性法则的具体内涵,并且可以发现“隐藏”在它们之中的利己主义因素。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道德的普遍性原则。其中,信守承诺和助人为乐的例子最具典型性。他说,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在困难的时候可以把虚掷承诺作为一条普遍规律,那么人们再也不会相信他所作的保证,而把所有这样的表白视作欺人之谈;同样,如果某人将不帮助他人作为一条普遍规律,那么,在他需要别人的同情和帮助的时候,就完全无望得到他所希求的东西了。因此,在这两种行为的否定方向上,信守承诺和助人为乐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普遍性原则的。

对于康德在道德的普遍性上举的这几个例子,以批判地继承康德伦理学而著称的叔本华分析出了其中的利己主义因素。他说:“于是,就在这里,非常明确地宣布了,道德义务是完全而唯一地建立在预设的相互性之上的。因而……只能在相互性的条件下用利己主义来解释。”叔本华的这一观点也可以用来理解道德黄金律。对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表述,我们一样可以通过康德所举的助人为乐的例子进行说明。如果我不希望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别人对我不施以援手,那么,我就不能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不对其施以援手。

当然,在道德黄金律中,除了以相互性为特征的利己主义内涵外,还有另一种更为重要的内涵,即人类之间的同情感。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表达的不仅仅是如果自己不对别人信守承诺,别人也会对自己不信守承诺的担心,即表达对别人报复的担心,更多地是对别人的幸福或福利的关心。如果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你们愿意人怎么待你们,你们也要怎么待人”这些表述中我们还可以读出担心别人报复的意蕴的话,那么在“你自己喜欢什么,就该喜欢别人得什么;你自己觉得什么是痛苦,就该想到对别的所有人来说它也是痛苦”,以及“你自己不想经受的事,不要对别人做;你自己想望渴求的事,也该希望别人得到”这些表述中,就只能解读出对他人福利的关切之心。

叔本华将人们的行为分为三大类。一是利己行为,即意欲自己的福利;二是邪恶,意欲别人的灾祸;三是同情,意欲别人的福利。叔本华认为,在这三种行为中只有同情才是道德的。但是在现代伦理学中,利己主义也被视为道德行为的基本动机之一。这种基于相互性考虑的行为选择,在现代伦理学中通常用来解释“为己利他”行为以及“无害原则”。而“为己利他”行为或“无害原则”是社会稳定乃至法治维护的重要基础。

二、道德黄金律与国家美德

作为人类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在道德问题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智慧结晶,道德黄金律在现代社会仍然为我们提供着宝贵的思想资源和灵感。如果说道德黄金律中蕴含的相互性因素体现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共同生存法则,那么同情因素则体现了具有利他主义特征的人类美德。前者基于人类较低层次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后者则基于较高层次的对同类的关怀,使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1993年,在芝加哥举行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上,著名汉学家孔汉思在参与起草的《全球普世伦理宣言》中写道:“我们提议,以数千年来在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中一直得到肯定的‘黄金规则’作为据以奠定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你不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不该怎样对待别人’,或用正面措辞来说,‘你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该怎样对待别人’。这条规则应该不仅对人们自己的家庭、朋友、社团和民族有效,而且对一切其他的个人、家庭、社团、民族、全世界以及整个宇宙有效。”著名学者杜维明指出,由孔汉思起草的普世伦理所得出的“黄金规则”与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精神如出一辙。道德黄金律不仅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以引以为豪的宝贵资源。

在物质文明得到极大发展的当代中国,对精神文明领域的发展要求越来越迫切。“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要靠坚实的物质基础,还要靠具有真实价值、真正能够产生影响力的精神文明。对自己祖先以及人类共同思想资源的继承和发扬,是发展当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途径。在2009年北京举行的世界汉学大会上,孔汉思在演讲中寄语与会的中国同行:“只有回首反思自己令人钦佩的伦理传统,中国才能在未来国内外事务面临的种种艰巨任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他认为,中国文化是世界上最为古老的高级文化,中国的伦理思想是世界伦理思想的基石。2500多年前由孔子提出的“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最为典型、影响最久远、最广泛的人类伦理精神。

中华文明曾引领世界千载,随着经济物质实力的大幅提升,中国完全有必要也有能力重新立于世界精神文化的中心舞台。我们迫切需要利用既具有民族特色、又能够在世界上得到广泛认可的精神文化资源来树立中国的文化形象,提升自身的软实力和文化接受度。以道德黄金律为特征的传统文化中的“恕”道,就是可资利用的重要思想资源之一。2013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外记者时,就中国发展起来会不会恃强称霸的问题指出,即使中国发展强大起来,我们也不会称霸,因为中国在近现代历史的惨痛遭遇中有深刻感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中国人的信条。李克强总理的这段话有理有据地表达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以及发展道路上的基本原则立场,也旗帜鲜明地宣扬了中国文化的伦理精神。中国不仅要在外交层面发挥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重要作用,而且要在观念文化层面建立新的国际关系理念。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国际交往原则,可以视作国与国之间的社会美德。

我们可以从道德黄金律所蕴含的双重内涵来理解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这一处理国际事务的重要思想。一方面,从相互性的角度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在国家、民族关系中是一种政治智慧。从人类历史上说,能够推己及人、善待他人、体谅他人的政权或民族一般都能获得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相对来说更加长治久安。古代政治家诸葛亮安抚西南诸夷,授之以先进的生产技术。1000多年后,他在西南各个少数民族中仍然享有极为崇高的地位。相反,对外穷兵黩武、滥用霸权的政权或民族,通常会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反对甚至报复。当代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主义政治思维,使美国政府及人民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从现实效果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国际关系准则首先是一种可行的、具有长远眼光的策略,它是一种“高明”的生存法则。

另一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国际关系思维体现了强烈的人类共同感意识以及和谐世界的外交理念。这就是道德黄金律所包含的对人类其他成员的同情感或同类感,从中体现了较高层次的对人类的关怀。它不仅是一种外交原则,也是中国向世界所展示的国际秩序建构新理念,更是观念文化层面上的有效输出。在奉行趋利避害原则的功利主义世界,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这一既古老又创新的处事原则,为人类向着更为和谐的世界发展提供了新途径。这一尝试表明,中国不仅应该、而且能够理直气壮地在世界上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新理念,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让中国更多地影响世界。这一新理念表达了在人类共处的模式中,除了国家利益之外,还存在着国家美德。以“古老的高级文化”为深厚基础的中国伦理精神,理应在当代世界发挥出高于西方文化的作用,理应引领人类文化发展方向。

三、道德黄金律与社会美德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道德黄金律不仅可以为国与国之间的和谐共处提供思想资源,也是社会个体成员建构美德的重要思想基础,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行不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公民美德要求我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的诚信就是康德伦理学用来论证普遍性道德原则的实例。虽然诚信主要是在利己主义相互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它也包含了道德黄金律中的同情内涵。它要求我们秉着一颗爱人的心去善待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也就是说,对他人信守承诺并不仅仅是担心别人的报复,而且也是出于对他人幸福的关怀。因此,这具有明显的美德特征。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友善”,也可以作类似的理解:我们对他人友善,不仅是希望他人也对我们友善,而且是出于对他人幸福的无功利的关怀。

道德黄金律是各种具体社会美德(如诚信、友善、助人)的元原则,它所蕴含的爱人、同情、关怀的内涵使其具有高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美德特征。对于社会向着更高层次的和谐、稳定发展意义重大。王晓朝先生曾撰文指出,在社会道德意识中,道德黄金律更像是一种信仰,而不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的规范。当代社会的人们所广为遵循的原则,更多的是以德报德、以怨报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之类的道德铜律。虽然道德铜律可以起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效果,但是对于更高层次的和谐社会来说还远远不够。为了社会向着更好、更和谐的方向发展,提倡社会美德势在必行。以道德黄金律作为元原则的社会美德,并不是永远摘不到的“天上的星星”,而是可以在现实中不断追求、不断完善的道德“应然”。

需要指出的是,提倡社会美德并不是一种“超前”的态度。有些人认为,当下的社会道德水平堪忧,在很多领域连法律、制度规范都得不到很好的遵守,遑论社会美德;与其求诸美德,还不如“严刑峻法”来得有效。殊不知,法律和制度规范虽然可以起到惩罚和规范作用,但是良好秩序、社会和谐的构建和维护,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人类道德水平的提升。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巨大的反作用。社会环境的净化,人际关系的良性发展,乃至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都需要社会美德参与其中。法律规范和社会美德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良好而有效的法律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社会美德,而社会美德能够使法律规范得到更好地遵守。社会美德在良序社会中实际上起的是基础性作用。

社会意识的发展还具有历史继承性,正确、合理、符合人性的社会意识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道德黄金律不仅可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服务,而且是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民族文化精神,是“中国声音”走向世界的良好载体。在公民美德、社会美德、国家美德各个层面上,道德黄金律都是我们应予以重视的思想资源。

传统道德智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在契合,不仅为我们建设更高层次的和谐社会提供了精神资源,也要求在实践上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道德文化建设和教育中,都可以从相互性和同情感的角度、从传统道德观的角度,去宣讲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将其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社会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远大理想,只要充分理解它们并认真宣扬和践行,我们的目标就能够达成,“中国梦”就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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