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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与结构:刑事社会抗拒的动力机制研究

2013-05-28钟云华

行政与法 2013年4期
关键词:抗争合法性利益

□ 钟云华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 泸州 646000)

一、问题的提出——建立社会抗拒概念的意义

近几年来,以2001年山西胡文海特大杀人事件、2009年四川唐福珍抵制强拆自焚事件、2010年山东王永来锤杀学生并自焚事件和2011年江西钱明奇爆炸事件为典型的个体实施的剧烈社会抗拒行为的频繁发生,意味着社会抗拒出现了新动向。对这些事件的认识,国内相关研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把这些事件作为犯罪对待,但称谓上又有个人恐怖主义犯罪、报复社会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不同,使用这些称谓的研究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强调行为发生机制中行为者的个人原因及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把这些事件作为社会抗争处理,但称谓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用“社会稳定性事件”,有的用“维权行为”,有的用“社会泄愤事件”,等等。尽管使用的称谓不一,但较之第一种观点更客观、更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承认社会制度与这些事件的关联或者说社会结构及其制度安排对这些事件的发生具有责任性。笔者以为,运用社会冲突的相关理论,通过事实分析、逻辑归纳和学理探讨,给予该类行为恰当的学理“名分”,并在此基础上正确揭示其生成动因及内在机理,对于理性认识和正确处理这类事件更具积极意义。

我国学界一直把社会冲突研究的重点放在群体性冲突上。近些年来,面对频发的以群体性事件为典型代表的社会冲突现实,学者们试图用社会抗争概念统领此类现象,以至于“近10年来,中国学者对社会抗争的研究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主要形成了资源/条件、关系/结构、情感 /意识、角色 /性别四个不同的视角。”[1]从现有研究看,社会抗争的基本含义是“许多社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持续性、对抗性的挑战或支持国家的制度外利益诉求行动”。[2]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行为主体的群体性;行为目标的利益性;行为规范的非制度性或者制度边缘性;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从我国的社会冲突现实来看,在因利益博弈而引起的社会抗争普遍化的情形下,以山东王永来事件、江西钱明奇事件等为典型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不再是制度框架内的利益博弈,更多地体现了行为者对某种信念、某种价值的追求,反映出对社会制度安排的一种抵制、拒绝和毁灭的心态,其演进情境及内在机理与社会抗争存在相当差异,行为者的主体数量、行为手段、目的指向、行为属性以及功能作用也与社会抗争完全不同。因此,在描述我国社会冲突时,应在社会抗争概念之外建立一个能够统摄这类“极端事件”的新概念——社会抗拒。

二、社会抗拒及刑事社会抗拒的学理界定

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抗拒”,最早由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提出,但他对这一概念并没有作过多的阐述。[3]从孙立平提出社会抗拒的现实背景及其分类 (孙立平把社会抗拒分为小规模的常规性的社会抗拒、局部性的社会抗拒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三类)来看,社会抗拒应理解为对社会的抗拒,即社会群体或者个人基于对某种信念、某种价值的追求,借助一定手段实施的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排斥、拒绝、破坏甚至毁灭。从外延上看,社会抗拒的参与主体,既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松散的群体或者社会组织;社会抗拒的行为目标不是利益博弈,而是指向某种所谓的“信念、价值的追求”;社会抗拒的行为手段既可能采用暴力手段,又可能是非暴力不合作手段;社会抗拒的行为规范具有模糊性,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可能会突破甚至全面逾越现有的制度规范;社会抗拒的属性不再是体制内的竞争性冲突,而是对现有制度架构的一种抵制、拒绝、破坏甚至毁灭。依据参与主体和行为手段的不同组合,可以把社会抗拒分为个体非暴力社会抗拒、个体暴力社会抗拒、群体非暴力社会抗拒以及群体暴力社会抗拒四类。

作为本文研究实例的胡文海事件、①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农民胡文海,发现以村支书为首的数人共贪污了500多万元公款。胡文海在拿到证据后,征得了该村121名党员、干部以及村民的签名,并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从乡里告到省里,然而无论胡文海告到哪里,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乌金山镇纪委或者榆次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但两部门总是以各种借口不作调查。在彻底绝望之后,胡文海终于采取了极端的做法——2001年10月26日晚上,枪杀了14人,重伤3人。参见:山西胡文海特大持枪杀人案始 末 [EB /OL].http: //gaj.bjhd.gov.cn /tabid /124 /InfoID /1043 /Default.aspx,2009-03-12.唐福珍事件、②1996年,唐福珍夫妇在得到成都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委会给土地优惠政策并由村里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的承诺后,共投资700多万元在金华村建起了2000多平方米服装加工厂。2005年,金牛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工作,唐福珍家服装厂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因修建公路要占用唐福珍家服装厂所在的土地,经过多次协商当地政府只同意补偿217万元,唐福珍夫妇拒绝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政府暴力强拆时,唐福珍望着被打倒在地的亲友,听着激烈的哭喊声、打斗声,点燃了浇在自己身上的汽油自焚,半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参见:抗拆迁自焚事件镜头回放[EB/OL].http://info.newsccn.com/2011-09-02/77889.html,2011-09-02.王永来事件③2009年,山东省潍坊农民王永来举债六万元 (共计花费约12万元)建成面积161.7平方米新房并于当年6月获得了潍坊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权证。2010年4月,政府通知王永来其新房系违规建筑,责令限期拆除,街道办和村干部也多次上门做工作并曾动用警力执法。为了保住新房,王永来及其家人分别求助了“12345市长热线”、“12348法律热线”以及电视台,但都没有结果。2010年4月30日早晨7点40分左右,在尚庄小学王永来不顾值班老师的阻拦,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用铁锤打伤五名学前班学生。然后抱住两名学生意图自焚,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被当场烧死。参见:百度百科.王永来[EB/OL].http://baike.baidu.com /view /3553315.htm,2011-03-17.以及钱明奇事件④2011年5月26日上午,钱明奇在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临川区药监局旁边接连制造了三起爆炸。实施爆炸的主要原因是其认为自己合法新建的楼房被非法拆除,给其造成巨额损失,十年诉求未果。2002年,因修建京福高速公路钱明奇的房屋被低价拆迁(总面积近700平方米,连带装修成本约在50万元以上,拆迁补偿价格为360元/平米),钱明奇先后采用结盟8户邻居信访、进行诉讼、进京上访等方式维权均告失败。为了实现自己的诉求,钱明奇于2010年先后在天涯、新浪和人民网注册了实名微博,多次通过微博传播自己的遭遇,希望获得关注。参见:鄢建彪江西抚州爆炸案始末[EB/OL].http://news.jinghua.cn /351/c/201106 /03 /n3364772.shtml,2011-06-03.是典型的个体暴力社会抗拒事件,笔者把这一类事件称为刑事社会抗拒,特指个人利益或者生存状态受到长期且持续增压的 “制度性打压”被逼到绝望边缘的社会个体,借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毁灭性的最后一击”,以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抗拒。[4]其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个体在没有行动同盟的情形下单个人进行的社会抗拒行为。如果群体进行的社会抗拒,或者是群体性事件,或者是骚乱,而不是本文所论及的刑事社会抗拒。二是突然爆发的暴力程度十分剧烈的社会抗拒。一般是没有明显前兆、突然爆发、快速结束、破坏性极强的暴力抗拒,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滥杀无辜、放火、爆炸、特殊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犯罪手段。三是抗拒行为的原动力来自于长期而持续增压的“打压”。刑事社会抗拒发展演了持续抗争的动力,把正常的利益表达一步步地推向刑事社会抗拒。四是抗拒行为指社会制度安排,具体指无利益关联的替代社会。行为者长期处于利益被侵犯、个人被漠视的境地,渴望受人瞩目,但却总是事与愿违。抗拒行动的主要目的是让社会(尤其是政府)听到他们抵制制度安排的声音。由于他们对社会没有明确的概念,抗拒行为的具体指向往往是与事件并没有直接关联的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具有某种象征意义的个体、社会组织或场所,是一个他们假想的替代社会。五是常常表现为“舍命抗拒”。刑事社会抗拒者的表达资本、表达能力以及可以借以用于表达的社会资源等十分有限,但对“表达目标”的追求相当“执着”,因而表达手段与表达目标间存在紧张关系,为了实现所谓的“表达目标”,舍命表达现象相当常见。与大量的“以命抗争”(以跳楼、上吊等自杀方式相威胁进行的某种利益争取行动)等利益抗争手段不同的是,刑事社会抗拒往往表现为同归于尽式的 “舍命抗拒”,造成对自己、对“社会”的双重毁灭。

三、刑事社会抗拒动力系统的基本因子分析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个体“在遭受利益侵害时,常常畏于正面抗争。他们即使通过上访等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时,一般情况下在行动上也不会表现得过于执拗,可能在几番上访无果后就只好偃旗息鼓,忍气吞声了。”[5]那么,处于社会底层并被边缘化或被打压的胡文海、王永来、唐福珍、钱明奇等个体“失败者”,是如何从“畏于正面抗争或者抗争无果后忍气吞声”的理性抗争者转变为不顾一切“舍命抗拒”的刑事社会抗拒者?

从本文的分析实例看,刑事社会抗拒事件的起点都是利益冲突,终点都是以极端手段释放心中累积的“敌意”。事实上,利益冲突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不满情绪;而不满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反抗意识;反抗意识是否会导致现实的反抗行为,也取决于其他许多条件。刑事社会抗拒是由现实性冲突转化而来的非现实性冲突,是“敌意”或“紧张”②我国学者应星在《“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一文中,把这种“敌意”概括为中国文化背景中的“气”。就我国某些社会抗争或社会抗拒行动生成而言,使用“气”的概念似乎更加贴切,基于学术规范,我们还是使用大家广为接受的“敌意”或“紧张”一词。积累达到一定临界点而释放的结果。因此,对刑事社会抗拒动力的分析,切入点应是考察“紧张”累积的成因。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笔者认为,与“紧张”累积密切关联的是以下五个因素:

(一)打压

打压即政府以各种手段实施的对利益表达及利益争取行为的压制行动。利益矛盾是刑事社会抗拒行为发生的逻辑起点。胡文海事件的起点是以胡文海为首的部分村民认为重大集体经济利益被少数人侵犯;王永来事件的诱因是“攒了一辈子钱”并举债修建的合法房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唐福珍事件源于拆迁补偿标准的重大分歧;钱明奇事件源于钱明奇认为政府低价强制拆迁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利益矛盾中,利益受损者往往会通过合法方式(如反映意见、联名举报、信访、诉讼、求助媒体等)或者“踩线不越线”方式③即通过边缘化的越轨给政府带来相当麻烦从而引起政府对表达的重视,同时,表达行动又没有触犯法律的红线,如抗争性聚集、在重要场合下跪喊冤以及钱明奇式的“在整栋楼上贴满拒绝拆除的标语”等。进行利益争取。但是,在“压力型体制”和安定团结政治话语下,政府在面对利益表达诉求时,通常会动用制度框架内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资源(法律、社会组织、舆论等)进行以捍卫先前行为“合法性”为主要目的的反应。由于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加之对资源的选择性利用,所以,制度框架下的政府反应行动往往也会对当事人产生打压效果。[6]政府常用的制度框架内的打压手段(下文称“制度性打压”)包括冷漠白眼、推脱搪塞、威胁吓唬、强制执法等等。有时,政府的打压手段甚至突破制度框架(下文称“非制度性打压”)采用人格否定、名誉污损、限制行动自由、栽“赃”入“罪”等方式应对民众的利益表达行动。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在追求目标的努力中,遇到挫折后会产生消极情绪,挫折的积累导致消极情绪的积累,消极情绪积累到自我控制的上限时,就会产生侵犯和攻击性行为,而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越大。刑事社会抗拒发展演进中,常常存在打压与表达长期持续、烈度不断升级现象。因此,打压是敌意累积并最终导致刑事社会抗拒的重要因素。

(二)合法性

“敌对的情绪是否引起冲突行为,部分地取决于权力的不平等,分配是否被认为是合法的。合法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中介变数。”[7](p22)政治社会学家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就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行政治制度是社会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8](p55)就达成权力统治的结果而言,权力的合法性构成公民服从政府治理的心理基础。社会行动的合法性评判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法律的正当性。如果在法律正当性上存在分歧,即便是依法行事,对消解紧张也依然是于事无补。二是行为的合法性,即强调法律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

当下,我国主要的公共决策不是通过利益表达、利益群体博弈形成的,它所依靠的不是多元决策下的社会互动过程,而是权力精英的政治折冲。[9](p284)而“压力型体制下的各级政府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公平,忽视社会基本规则的建设和维护,从而导致政治合法性的快速流失。”[10]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阶层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同时,“我国现今法律适用面临着法律的表层机制和深层机制不一致的难题,规避法律、暗箱操作等行为比较严重,法律所自我宣示的或社会公开赋予的目标,与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形有较大出入。”[11]如果社会运行在众多方面都背离合法性,这必然会促成人们心理层面的紧张累积。从本文的考察实例看,胡文海、唐福珍、王永来和钱明奇作为社会普通民众,他们没有制定规则的资格和操作规则的能力,屡次“依法抗争”失败后,他们在内心产生了自己难以述明的否定合法性的情感和认知。

(三)相对剥夺感

一般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它是由于人们往往将那些既和自己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任何群体作为参照对象,从付出、收获、命运等多方面进行反向比较的结果。格尔在1970年发表的《人为什么造反》一书中,开创性地运用“相对剥夺感”这一概念分析民众的造反行为。他指出,“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值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性也越强。”[12](p28)李培林等人的研究表明,利益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的不满才是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社会中不满意程度较高、“相对剥夺感”较强、社会冲突意识较强烈的那部分人,可能并不是那些物质生活条件最困苦的人,也不是那些收入低但利益曲线向上的人,而是那些现实生活状况与主观预期差距最大的人,是那些实际利益水平虽然不是最低但利益曲线向下的人。[13](p19,262)客观地说,胡文海、唐福珍、钱明奇的基本生活状况处于社会中等甚至中上水平,导致他们走上“极端”的不是绝对剥夺感,而是他们面临的利益曲线向下境况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

(四)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

格尔认为,如果具有不满想法的人们心中思索减轻相对剥夺的希望先是被唤起,后来又无情地被落空,那么,反抗就可能出现。[14](p28)要使一个社会制度被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就必须使这一制度在运转过程中体现基本的社会公正,而社会公正所容纳的差异不能挑战人们可以承载的底线,即一种社会差异状态通过主体努力是有变更的希望的,或者说社会不能阻断了这种变化的可能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权利的失衡”(即不同群体在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导致贫富差距悬殊、收入分配倒错、贪污腐败泛滥、信任结构崩塌、道德底线失守……种种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全面失衡与失序,这种权利失衡不断地复制并再生产出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与社会的裂痕。在断裂社会所特有的社会运作逻辑——权力决定资源配置作用下,社会的结构性断裂不仅已经存在,而且开始出现分层结构的定型化,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减少,底层群体几乎失去向上流动的机会。[15]在社会结构开始凝固的情形下,弱势群体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在权力决定资源配置的社会运作逻辑的持续作用下,他们将进一步全面弱化。作为弱势群体一员的胡文海们,试图凭借自己的力量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以改变被剥夺境遇,数经周折、屡遭失败后,他们意识到改变被剥夺境遇几乎不太可能,长期抗争累积起来的紧张使他们产生了释放敌意的需要。

(五)行为者边缘化人格

所谓边缘化人格障碍是指人在表面上似乎很正常,但常因人际关系、婚恋矛盾、情绪问题困扰而出现的心理极端异常。边缘化人格特征是指在人格特征方面有与边缘化人格障碍者相似的特征。这类人在内心层面有严重的身份认同紊乱、不能建立稳定的人际关系、情绪极端不稳定、挫折耐受性差、有真实的或想象的被抛弃恐惧、有强烈控制欲望、对他人极端不信任或自己的无价值感等特点。[16](p16-22)唐福珍的边缘化人格特征主要表现为情绪极端不稳定 (强制拆迁现场情景强烈刺激下的应激反应)。王永来的边缘化人格特征主要表现在恐惧、焦虑、极端不信任以及身份认同紊乱(党员?村民组长?利益受损的被强制拆迁对象?)。胡文海、钱明奇因利益诉求长期受挫和处境不被关注,使他们产生想象的被抛弃感和自己无价值感,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他需要一份对周围世界控制的感觉,这种控制的感觉驱使他们使尽浑身解数“出人头地”,胡文海在法庭受审时的最后陈述、①“4年来,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参见:山西胡文海特大持枪杀人案始末[EB/OL].http://gaj.bjhd.gov.cn /tabid /124 /InfoID /1043 /Default.aspx.钱明奇死前写的微博(我不想做第二个钱云会和徐武,但我想用实际行动为有冤百姓除害,恳求事后为正义转发详情等)及其实施的爆炸行为都是边缘化人格的外化。

四、刑事社会抗拒动因的基本结构及内在机理

刑事社会抗拒的基本动力因子内部存在一定的结构。从动力来源及其属性看,打压是刑事社会抗拒演进的起点性、输入性、原生性动力,属于外部动力。合法性疑问、相对剥夺感和被剥夺境遇不可改变的悲观认知是刑事社会抗拒的心理动力,具有传来性、内生性、扩散性。边缘化人格特征是刑事社会抗拒的人格动力,具有可塑性、驱动性、适应性。下面笔者从静态过程结构、动态交互结构、微观动力结构与宏观社会环境交互机理三个层面加以分析。

(一)动力因子的静态过程结构及内在机理

静态过程结构主要是从动力因子的单一线性联系角度,分析敌意增值累进中动力因子间的基本联系(该分析方法有点类似于斯梅尔赛的社会运动加值理论)。在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和利益博弈普遍化的当下,利益矛盾尤其是重大利益矛盾产生后,利益受损者往往会以多种方式比较、分析、判定自己利益是否受损、受损程度、损害起因、侵害方权势地位等,以权衡利益争取行动策略。相对剥夺感一般都是在利益比较中产生的,是利益受损者决定采取利益表达行动的前提和心理依据。对民众的利益诉求,官员由于面临着体制性压力常常会作出打压反应。而政府的打压反应使社会上飘散的空泛的不公正感转化为利益表达者内心真实的概念化的不合法性。“没有理由假定,从属阶级会把必然性视为正当性,……没有证据表明,支配模式如此完全地控制了从属阶级的社会生活。”[17](p340)因此,不合法性在具体个体内心的概念化必将反过来强化抗争心理,为持续抗争提供动力。抗争与打压的持续对立互动常常以抗争者的失败告终,并在抗争者心中产生被剥夺境遇不可改变的绝望心理。绝望心理使抗争者产生焦虑、恐惧、极端不信任、自己无价值等情绪障碍和认知障碍,如果这些障碍长期、持续作用于抗争者最终将被内化为抗争者的人格因素。因此,刑事社会抗拒动力机制的静态过程结构是:

(二)动力因子的动态交互结构及内在机理

刑事社会抗拒演进过程中,基本动力因子并非仅仅存在单一线性联系,而是存在多重的动态互动关系和彼此“型塑”现象。首先,打压与表达存在动态互动关系和能量交换现象。打压强化了抗争心理,推动了利益表达剧目调整与“创新”,而利益表达的方式、强度、形态的改变引起甚至决定着打压的方式、强度、形态的改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持续打压与表达方的坚执往往形成一场拉锯战,不断地为刑事社会抗拒事件的发展演进提供外动力。其次,打压与刑事社会抗拒的心理动因间通过表达行动这一中介因素建立起稳定的双向交互和彼此“型塑”关系。一方面打压强化了相对剥夺感,概念化了合法性疑问;另一方面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和合法性否定决定着表达与打压进一步对立互动的形态,结果是持续增压的“打压”阻断了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再次,外动力、心理动因与人格动力存在多元交互关系。合法性疑问、相对剥夺感及被剥夺境遇难以改变三者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作用于抗争者并逐步内化为行为者的边缘化人格,边缘化人格参与持续抗争与持续打压的对立互动,影响着他们互动的态度、方式、强度、形态,也改变着合法性疑问、相对剥夺感及被剥夺境遇难以改变认知的量的状况,最终导致处于极度紧张状态的抗争者把边缘化人格外化为刑事社会抗拒行动。

概言之,刑事社会抗拒演进过程中,一方面打压尤其是非制度性打压作为敌意的输入因素,损害了合法性,强化了被剥夺感,大大降低了改变被剥夺境遇的可能性,助推了抗争者的边缘化人格特征形成;另一方面心理动因被抗争者内化为人格因素并参与抗争,参与抗争的人格因素最终被转化为刑事社会抗拒的直接动因。如果抗争者不存在边缘化人格特征,打压、合法性缺失、相对剥夺感强化和改变被剥夺境遇可能性的阻断四者所形成的紧张关系可能会通过其他某种抗争形式予以释放,而绝不是以“双重毁灭”(自我毁灭和社会毁灭,当然刑事社会抗拒对社会的毁灭只能是一种假想和奢望)为手段的刑事社会抗拒。

综上,刑事社会抗拒动力机制的动态交互结构形态图如下:

(三)宏观社会环境对微观动力结构的“型塑”及其交互机理

压力型体制、安定团结话语和不稳定幻想作用于打压,使打压变得“刚性”且不可逆转。权利意识和以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基础维度的合法性归因催生了抗争表达。“抗争者的权利意识不仅影响抗争的频率,同时也改变了抗争的形式。与西方国家对权利的理解不同的是,……中国政治的合法性观念并非来自于人民主权,而是取决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18]具体语境下,底层民众把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转化为基本生存诉求,使利益抗争具有了正当性。制度安排不公和利益调处的权宜性为抗争行动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政治空间。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决定了个体的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和发展的可能程度,底层民众的悲惨境遇和边缘化处境根源在于制度排斥。中国“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日常抗争实践使更多底层无助民众成为“机会主义的麻烦制造者”。贫富悬殊、与民争利、贪污腐败不断刺激民众心理,生长出相对剥夺感和认同危机。转型期普遍存在的社会焦虑加大了弱势群体的心理张力,强化了少数个体的边缘化人格特征并有在相同群体间感染和不同群体间扩散的趋势。因此,宏观社会环境对微观动力结构的交互机理图示如下:

当前发生的一系列刑事社会抗拒事件虽然会对社会治理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但不会从根本上动摇中国政治统治和社会整体秩序,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整性和持续性,只会对局部社会秩序产生有限影响。但由于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个别领域对抗尖锐,在表达机制不畅和合法性流失的背景下,类似事件可能会产生示范效应,成为今后社会抗拒的新趋势和社会风险的新信号。在刑事社会抗拒演进中,利益矛盾是逻辑起点,政府对利益受损者的利益抗争行动的打压是内部微观动力结构建立的基础,打压作为输入性原动力,“型塑”了其他几个动力因子的样态,被“型塑”的其他几个动力因子参与到与打压的对立互动并最终转化为刑事社会抗拒。同时,刑事社会抗拒微观动力结构建构过程中,我国社会转型所形成的特有“社会——政治”结构也参与能量交互及动力塑造,并与特定动力因子形成双向反馈、多元互动和较为稳定的动态联系。因此,刑事社会抗拒动力机制的解构,微观上关键在于正确对待利益表达,宏观上根本在于以“平衡治理”[19]和“和谐发展”为理念重构适应当代社会变迁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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