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诈伤法医学鉴定1例
2013-05-19朱广友
魏 华 ,万 雷 ,朱广友
(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63;2.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兰某,男,22岁,自诉某年8月27日搭乘他人电动车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而受伤至某医院就诊。主诉:外伤致左下肢疼痛、活动受限1h。查体:左大腿肿胀明显、畸形,压痛阳性,可及骨擦音、骨擦感;左胫前上段有一条长5.0cm皮肤挫裂创,深达浅筋膜,边缘尚整齐伴少许污染,未见明显活动性出血;左足跟部有一条长3.0 cm L形皮肤创口,边缘整齐、污染少,未见明显活动性出血;左髋、膝关节活动受限,左踝关节活动无受限;左下肢较右下肢缩短2.0 cm,左下肢皮肤感觉正常;余肢体未见明显异常。X线片示:左股骨中下段骨折,断端远端向后移位(图1A)。入院后于8月31日行左股骨干骨折闭合复位并内固定术,术后复查X线片示:左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对位、对线可(图1B)。出院诊断: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小腿、足跟部软组织挫裂伤。
图1 左股骨干骨折X线片
1.2 现场勘验
事故路段为柏油路,路况好,能见度高。现场见一辆银白色轿车和一辆黄色电动车,兰某自诉其搭乘的电动车与该轿车正面相撞,相撞后电动车及其驾乘人员均跌摔至路旁,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来看,其跌摔距离约3~4m。轿车前部毁损严重,前保险围板完全脱落,前车牌脱落,左侧固定车牌螺帽向左偏折,轿车的两前轮轮辋变形并形成破洞,冷凝器已被拆卸,其散热片干燥无油。电动车整车毁损严重,前围板、前仪表盘、坐垫脱落,车体左侧毁损严重,后避震器破裂向后弯曲。
1.3 法医学鉴定
同年10月18日某鉴定机构依据GA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T 11797—200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对事故现场痕迹作出鉴定。鉴定意见:(1)从作用力方向分析,轿车碰撞作用点在车头右侧,电动车的碰撞来自于左后方,该碰撞方向与兰某描述的两车正面相撞相矛盾;(2)从痕迹学角度分析,送检的轿车左右前轮处均有多处陈旧性损坏,非本次交通事故痕迹;(3)从力学角度分析,两车碰撞力大小不具有对称性,送检电动车所受外力远大于轿车所受外力。综上所述,兰某所描述的情形与“该道路交通事故”不相符。
2 讨 论
由于轻型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车及自行车等)自身稳定性差,并且对驾乘人员缺乏保护设施,当此类轻型车辆与重型车辆(包括小轿车、货车及公交车等)发生碰撞后,轻型车辆的乘员往往具有一定的速度跌倒,跌倒方式包括人车一体跌倒、人车分离跌倒。在跌倒过程中,身体为克服自身速度与介质发生的碰撞、摩擦、擦撞而对人体造成的损伤称为跌倒后减速性损伤[1]。该类损伤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跌倒后身体往往与外界介质着力点发生多次碰擦、冲撞,故损伤部位广泛,多散见于头部、胸背部、臀部及四肢等处。(2)由于冲撞力较大,接触介质的多样性,故损伤形态常呈块状、片状,甚至不规则状等。同时,受自身速度影响,损伤形态常具有方向性指示。(3)复合伤多见并伴有表皮的多态性损伤,在减速性运动中,身体常有碰撞、擦撞、震荡、甩鞭等复杂运动,除身体的组织器官出现复合伤外,表皮还会出现不同形态的损伤,如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等,且体表伤痕形态可呈点、条、圈、不规则、多条平行、凹陷、粉碎、挫碎、撕脱等多态性[2]。
就本案而言,根据兰某的陈述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比对,其搭乘的电动车在与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后,跌摔到路旁,且跌摔距离约3~4 m,因此,本例应具有跌倒后减速性损伤的特征。然而,据兰某的病史记载的损伤,其损伤特征存在以下矛盾之处:(1)损伤未见“散在性”。兰某的损伤部位集中在左下肢,余肢体未见其他损伤,不符合“本次交通事故”跌倒后减速性损伤的“散在性”特征。(2)未见“多发伤”。交通事故路段为柏油路,路面粗糙,且根据股骨骨折情况可见其冲撞力量大,结合现场跌摔距离分析,其损伤后仅见左胫前5.0 cm、左足跟3.0 cm创口,创口形态尚规则,且周围皮肤、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该损伤形态单一、规则,不符合此次跌倒后减速性损伤特征。综上分析,兰某损伤特征与其所描述的损伤过程不一致,结合现场痕迹鉴定,认为其损伤并非“交通事故”所致。
经事后调查案情得知,兰某为某汽车修配厂工人,事故当日在汽车修理工作中不慎受伤。为骗取保险金,兰某委托他人将修配厂中的事故车辆运送到“事发地点”,并伪造了“交通事故”现场,并报案诈称其搭载他人电动车时与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受伤。交警在听取双方陈述之后,未作细致现场调查,便作出了小轿车全责的认定。对于兰某致伤方式推断,由于损伤当时的具体情况无法得知,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仅从病史和案件调查结果无法确定兰某具体的致伤方式。
诈伤判定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无伤诈有伤、轻伤诈重伤”案例较为常见。近年来,随着车辆保险制度的普及,有些人为骗取保险金,出现了很多以“非交通伤诈交通伤、此交通伤诈彼交通伤”等诈伤情形。此类新型的诈伤,具有很强的自身特点,一般来说,车辆毁损情况以及当事人损伤情况都是真实的,因此,要辨别损伤的真伪就必须对车辆毁损情况、事故现场痕迹、驾乘人员的损伤时间及损伤机制综合分析,并作出同一认定,以保证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参考文献:
[1]邹冬华,刘宁国,陈建国,等.轿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仿真研究及骑车者致伤特点分析[J].法医学杂志,2007,23(4):250-253,257.
[2]谢润红,郑立,周丽敏,等.摩托车驾乘人员损伤特点的法医学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7,22(5):33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