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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女工权益保障机制研究——基于亳州市部分药企的实证分析

2013-05-15刘艳艳

关键词:亳州市女工女职工

刘艳艳

(中共亳州市委党校,安徽 亳州236800)

近年来,安徽省亳州市委、市政府把发展民营经济当做富亳强亳的重点工作来抓,中小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全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居民收入的有力支撑。2012年全市民营经济实现税收64.89亿元,对地方税收的贡献87.2%。据统计目前亳州有女性农民工41645人,妇女已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1]女工身上既担负着发展经济的职责,更担负着哺育下一代的重任。因此国家、安徽省及亳州市对女工权益保障十分重视。但是侵犯女工权益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安徽省内关于民企女工权益的保障研究仅限于保护现状、生成原因等,对于女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缺乏深度分析。本文以民企女工权益保障现状为依据,对构建适合亳州发展的女工权益保障机制展开研究,为各个方面提供可行的理论依据。

一、亳州市民营企业女工权益保障现状

为全面掌握亳州民营企业中女职工权益的保障现状,本课题组选取了具有药都特色的药业制造企业展开调研。药业制造作为亳州的五大主导产业之一,其女工数量占到了全市民营企业女工总数量的40%。此次调研,本课题组抽取了亳州市医药制造企业90家中的部分药企,面向女职工发放了600份权益保障问卷,收回有效问卷515份,问卷有效率86%。同时我们还与亳州市总工会、亳州市劳动局、亳州市工商联、亳州市企业家联合会等多家单位展开了专题交流。通过调研和交流我们发现,目前亳州市民营企业女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女工的权益屡受侵害,主要表现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低,有效合同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一个月起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此次调查中发现,有50%的企业没有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大多数企业与女工停留在口头协议的层面。这就使得企业辞退女工变得很容易,因为没有书面依据,即便被企业辞退,女工也无计可施。《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具备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因素。但是在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具备了上述要素的合同比例仅有不到10%。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对合同实行选择性履行。以社会保险为例,大多数企业只给企业中层及以上干部购买社会保险。而在一般药企当中,女工通常从事的只是一些切片、烘干、晾晒、包装等粗加工的工种,作为一般工人,企业并没有将为其购买社保作为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款。此外像劳动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合同的必要条款在一般企业的劳动合同中也很少见,这就形成了大量的无效合同,在此次调查中无效合同的比率高达95%。《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企业应与工人商量制定保护特殊利益群体的专项集体合同,如女工专项集体合同。但是在调查中显示,签订了女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仅有30%。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有效合同少,造成了企业利用试用期频繁更换女工,女工利益被肆意践踏。

(二)女职工“五期”特殊权益保护比较薄弱,妇女权益保障难落实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所禁忌从事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以及特殊劳动待遇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此次调查中发现,一是50%的农村育龄女职工表示因害怕被企业辞退不打算再要第二个孩子,一旦有女职工怀孕的,在药品加工繁忙期也仍然有大部分被要求加班或是因有孕而被调离到其他岗位;二是即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实际操作中90%以上产妇无法落实产假,96%产妇无法落实产假费用或在产假期间被减免工资,甚至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95%以上的企业没有建立孕产妇休息室,产妇哺乳时间得不到保障;四是95%以上的更年期女工没有得到相应的更年期照顾;五是将近全部的女工在经期困扰时没有享受到带薪短假。企业追逐利益的本性促成了他们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动机,这些情况在女职工较多的粗放型加工药企表现尤为明显。即便在一些大型药企,女工享受到了孕产期照顾,但是工资福利却大打折扣。此外像女工职业安全培训,职工安全设施投入等大多数企业也只是敷衍而行,并无实质意义。

(三)部分企业在招聘某些岗位时存在性别歧视

根据本调研组和一些企业管理者的交流来看,大多数企业在管理岗位或是某些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岗位更愿意招收男性。他们认为女性顾及家庭孩子的时间比较多,不适宜胜任需要精力充沛不断创新的管理岗位。另外,一些企业主认为,相同情况下,雇佣女性要比雇佣男性付出的代价更大,因为女性存在怀孕、哺乳的可能,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他们的比较成本。因此尽管女性在某些方面比男性更优秀,他们也更愿意雇佣男性。即使有企业愿意雇佣女性,也会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多加苛责,如暂缓婚育、不购买生育险等,这使我国诸多妇女的生育权受到了侵犯。退而求其次的低端就业使妇女在就业之初就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这会对她的职业生涯乃至人生轨迹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更会影响到我国人口的优生优育。

(四)女职工政治权利难保障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女职工代表数量应达到全部女工的1/3。但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多数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女职工数量明显不够,这就导致了很多女性的特殊权益无法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是妇女政治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据本次调查显示,90%的企业未建立女工委员会,有部分建立了女工委员会组织的企业,其成员也大部分是企业主亲友,这样的女工组织大多会和企业利益相联系,很难真正为女工权益发出声音。政治话语权的缺失也就连带着诸多经济权益难以实现。可以这样说,现今女工的政治地位远不如30年前。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女性顶起了半边天,但是分享社会成果的时候女工却备受委屈。这样势必影响到妇女的心情,连带影响到家庭稳定,最终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和谐。

二、女工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分析

长久以来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难以保障,其各项权利难以实现。这与诸多方面都有关系,归结起来主要原因如下:

(一)企业追逐利益的内部驱动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本性。出于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考虑,企业往往会最大限度的降低工人的待遇,特别是女工的一些特殊待遇。本次调查中显示,越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主侵犯女工权益的冲动越高。因为工资等其他福利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主要支出构成,降低了成本就等于赢得了利益。特别是某些作坊式的药企,由于女工从事的多是手工等简单劳作式工种,降低女工工资或是侵犯女工权益成了企业的必由之路,商人逐利的本性决定了女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普遍偏低。再有就是由于目前经济关系中,低端劳动力并不缺乏,甚至过剩,供大于求的市场关系决定了资方处于优势地位。资强民弱的供需关系使得企业侵犯女工权益更理直气壮、无所顾忌。

(二)企业工会等组织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工会是维护保障工人利益的社团法人,据本次调查统计,亳州市民营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是80%,有少数女工较多的药业企业还在工会下建立了妇女委员会。工会可以代表工人和企业主对工资、福利待遇、女工特殊权益保护等进行谈判。资方也必须接受工会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及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会成员本身受雇于企业主或是企业主亲信,导致90%的企业工会行同虚设。《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只有建议权,而无惩罚权,致使亳州市总工会在履职过程中也步履维艰。企业对于工会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敷衍而行,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对女工权益的侵害。

(三)政府监管不力

政府监管,学术界一般称之为政府规制或管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良好的法律环境,完备的法律体系;充足的执法资源,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监管对象的理智积极配合,这三点是政府监管得力与否的关键。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得出,亳州市民营企业女工权益保障的政府监管力度是不够的。亳州市民营经济体对女工权益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企业过高的违法数量加大了政府的监管成本,这使得政府在对企业的监管上出现了选择性执行。以药企为例,由于亳州市是一个重人情的典型城市,故导致了政府对于外地药企监管力度要大些,对本土药企要弱些。多数企业违法的监管空白进一步加剧了企业自身对女工权益的侵犯。当违法行为成为习惯,法律规章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久而久之法规的权威性必然受到侵犯。

(四)女工自身维权意识普遍偏低

由于在民营企业就职的女工普遍文化层次不高,导致了女工的维权意识偏低。在本次药企调查中,我们发现女工高中及以下学历水平的占到了90%。只有极少数的管理岗位的女性学历达到了大专及以上水平。95%的女工来自亳州市郊区农村或是城市下岗者。受教育程度和维权意识及个人眼界都息息相关。80%的女工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不够;90%的女工不知道自身应享有四期保护权利;86%的女工选择在自身权益一旦受到严重侵犯时选择沉默或自动离职,因为女工觉得无法承担过高诉讼费用以及漫长的等待期限;70%的女工根本不愿意让企业负担工资的20%,自己负担工资的8%购买养老保险,这部分女工认为钱拿在自己手中还是比较实在,养老钱可以自己积攒。可以说这是短视,过低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周边的人文环境决定了她们只有这样的眼界。女工维权意识普遍偏低也折射出一个妇女社会工作问题,工人的维权意识、工人的世界观最终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发展。通过此次调查我们还发现,在一些大型药企,女工的素质要偏高一些,那些企业的女工权益保护往往也做的较好。企业没有因为给工人购买保险而损失什么,反而因此得到了工人的忠诚度。正所谓水涨船高,女工的维权意识有时反而能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

(五)政府补偿机制缺失

在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预期效益,往往不惜以身试法,公然挑战女工保护条例等。在跟企业家的交流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也有很多难处。创业之初为女工购买保险等会给企业加重负担,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加之企业未来发展还不明朗,企业也就不愿意将资金过多的用于女工各项费用支出。在现有的各项法律机制中,只有对企业的各项规定,而无对企业的补偿机制。实际在市场经济中,某些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也是相对弱势的,也需要政府的关注和资金投入。补偿机制缺位的情况下,相对于没给女工买保险的企业,那些给女工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企业竞争力会大打折扣,故而企业为了追求资本的最大化,牺牲一些女工的利益也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女工权益保护相对较差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缺乏相关补偿机制的设计,基于此,企业为了获得较高的相对价值就会铤而走险,和法律法规作斗争,加之市场关系中资强民弱,特别是在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中劳动力供大于求,民企基层工会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女工本身又缺乏维权意识。这种状况造成违法企业数量过大,给执法机构的执法带来了严重困难,从而使女工权益保障陷入困境。[2]

三、建立民企女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民营企业女工权益保障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图1),此机制应由若干子机制共同构成,它的完善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以及女工自身的共同努力。

图1

(一)建立企业家培训机制,提升企业家守法意识

亳州有众多的民营经济体,但是总体质量不高。以药业生产企业为例,目前,亳州市共有93家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通过GMP认证73家,其中通过新版GMP认证32家,也就是说,已经通过认证的73家企业中,还有41家要至少在2015年年底完成认证,这个任务可谓任重道远。工人是亳州市药企能否顺利通考的主力军。作为企业家应明确工人权益至上的理念,尊重了女工权益就是给自己的企业购买了长期保险。微小投入换取的是工人的忠诚度,真正能让企业盈利的是创新和熟练工,而非靠免费使用试用期女工。建议企业家联合会定期举办企业家培训班,引导企业家创新管理理念,提升守法意识,争取培养出一批有眼界、肯担当、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

(二)完善普法宣传机制,提升女工维权意识

在我们这次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女工不清楚自身有哪些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具体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建议由亳州市总工会、亳州市劳动局共同组成女工权益保障宣讲小组。面向女工宣传女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女工被侵权的救济途径。只有女工知道了自身有哪些权益,并清楚救济途径,其维权意识才有可能提升。放眼今日中国,凡是民众法律意识高的城市必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女工维权意识的觉醒,也能敦促企业创新发展思路,对亳州民营经济发展也会起到推动作用。

(三)政府建立补偿机制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女工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关注。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企女工的各项权益,建议政府构建企业补偿机制。企业维护女工的权益缺少背后的利益基础,是女工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主导原因,因而政府有责任对由于为女工提供特殊权益保障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偿。这样还可以降低机构执法的成本,改善既定法律执行的效果。[2]鉴于亳州市对药业的特殊支持较强,建议以药业企业作为试点逐步健全补偿机制。去年亳州市创立了新医药创投基金,获得国家一亿元资金支持,今年市委市政府又在积极创立现代中药创业投资资金。政府可从基金中拿出部分用于药企女工的孕期、哺乳期补助以及养老保险的投入。这样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和谐了劳资关系,利于企业的产品创新和健康发展。劳资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女工权益是改善民生的必行之路。所以政府建立补偿机制是十分迫切而必要的。

(四)政府构建企业合同联查及考评机制

在本次调查中,由于企业和女工签订了大量的无效合同,导致女工权益受损时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建议政府形成女工专项合同检查制度,对企业合同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形式也需要创新,由原来的检查书面合同转变为询问女工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对于多项合同内容不履行的企业,政府要采取相关惩治措施。以药企为例,对于合同履行差的企业,政府对于其专项创业资金的申请要放缓,对其征地等各项要求都要重新审度。建立合同履行评比制度,评出年度和谐创业企业,年底予以表彰并颁发奖金。对于亳州市制定的药企一帮一帮扶机制,政府还要制定更严格的评比条件,要将帮扶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年终帮扶人员考评细则。只有多方面共同督促,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女工权益。

(五)完善《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有效发挥基层工会组织职能

近年来工会的地位在逐步降低,原来维护保障工人权益的职能越来越弱。《工会法》当中只是规定了工会面对企业履职错误时只有建议、要求纠正的权利,而无专项惩罚权利。对于有权无罚的权利其实就是零权利。工会背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目前许多工会的工作仍停留在慰问救济的层面上,事实上保障工人权益才是工会最应该做的。完善《工会法》是充分发挥工会职能的前提,只有健全了相关惩治条例,女工及工人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工会的真正维护。

总之,保障民企女工权益任重而道远,女工各项权益的保障不仅关系到女工自身发展,还关系到亳州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与生育权相关的权益更关系到我国人口质量的提升。建立完善的女工权益保障机制可以说是利国利民,对于保障民生和促进亳州法制化进程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1]亳州市统计局.亳州经济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李剑欣,赵建强.中小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困境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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