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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中共中央“指示”与新中国建立前后银行业变迁

2013-05-13陈弘陈凯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严格管理

陈弘 陈凯

[摘 要]1948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对私营银钱业政策的“指示”,明确了对解放后私营银钱业“暂准存在”、“严格管理”,使其“逐渐走向消灭”的基本政策。据此,新解放地区和新中国成立后各相关领导部门及时制定了具体的方针、政策,对该行业进行整顿与改造,使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率先完成了全行业公私合营,进而实现了银行业的国有化。“指示”及其贯彻的实践,是“以俄为师”的“一边倒”指导思想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指示”;私营银钱业;暂准存在;严格管理;逐渐消灭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1008904

一、中共中央1948年10月“指示”

1948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关于对私营银钱业的政策给东北局等的指示》(本文简称“指示”)①,针对私营金融业制定了一套极具专业精神的指导政策。“我们意见,目前对私营银钱业暂准存在,但应严格管理,使其逐渐走向消灭。私营银钱业无发行货币权,不准买卖金银外汇,不准经营投机贸易,只准经营存款、放款、贴现、内地汇兑等正当业务。规定银行及银号之最低资金即准备金,并以一部储存国家银行。对私营银钱业一般不贷款。规定机关部队以其资金存入国家银行不准存入私人银钱号,规定国家对私营银钱业的检查会计账目并严格收税。”[1](P436)

“指示”的关键词是“暂准存在”、“严格管理”、“使其逐渐走向消灭”。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私营金融企业的方针、政策及其具体措施都体现着这一“指示”精神——私营金融企业从解放后重新营业,历经政府和国家银行政策上的严格限制管理以及业务上的竞争,到1952年12月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成立,“资本家交出经营、财务、用人等三权,完全由国家统一管理”,私营银钱业“实质已不复存在”[2](P985),恰好走完从“暂准存在”到“严格管理”,再到“逐渐走向消灭”的完整历程。

二、“指示”的历史背景与贯彻实施

新中国成立前国内金融业主要有四类。其一,官僚资本控制的“四行二局一库”: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以及中央合作金库;其二,民族资本的私营银钱业: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新中国建立之时含分支机构在内共计1032家[3](P22),其中,大城市中的大银行以总行计不过20家左右,绝大多数是资金少、规模小而分散的钱庄;其三,大城市中为数不多的外资银行;其四,由当时中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各解放区、根据地人民政权创建的一批区域性银行,如晋察冀边区银行、山东解放区的北海银行、华中根据地的江淮银行、东北解放区的东北银行等。

“指示”所针对的私营银钱业,作为民族资本的一部分担当着为工商企业服务、扶助民族工商业发展的职能,是企业融通资金不可或缺的中介机构。但私营银钱业又与国民党政府有着必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相当一部分是大官僚、大军阀投资经营,如天津金城银行董事长、盐业银行总经理吴鼎昌,曾先后官居贵州省政府主席、滇黔绥靖公署副主任、贵州全省保安司令、总统府秘书长等要职。一些小钱庄基于生存的压力与逐利的本性,也竭力攀附国民党政权中的中、低层实权人物。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由于长期战争造成的持续通货膨胀、物价飞腾,金融业的推波助澜、扰乱市场同样难辞其咎;特别的,金融业更有“以承买公债的方式,支持反动政府,助长内战、获取高额利润”[3](P982)的政治劣绩。因此,包括私营银钱业在内,国民党政府治下的全部金融行业必然是革命对象的一方;而金融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地位,更需要特殊的政策指导对它们的整顿和改造。

1946年至1947年间,随着“农村包围城市”的格局向解放城市发展,东北、华北地区已有一些中小城市先于平、津、沪等大城市解放,如何为这些城市的银钱业制定恰当的政策成为摆在进城后地方党组织面前的新课题。档案史料显示,中共地方政权为此曾制定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如1946年6月晋察冀边区颁布了《银钱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1947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1947年11月,时称石门的石家庄解放后成立了华北人民政府,翌年5月,华北地区“金融贸易会议”召开,会议呈送中共中央的《综合报告》中“城市金融工作”一节写道:“对于私营的银钱业究应采取什么政策?过去我们对这问题没有明确方针,以致左右摇摆”;“扶助和放任”或“一锤打垮”都是不正确的。对其“调剂社会资金”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要给予“保护”;对其“利用存款来投机囤积,助长物价波动”的有害行为要严格“限制”、给予“取缔”[1](P294)。1948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的“指示”,正是对此类问题做出的整体回答,以为各地方党组织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据。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天津、北平、南京、上海直至大陆全境相继获得解放。新解放区各地方当局相继颁布各地区的《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例如:1949年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同年8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颁布,1950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对“指示”的方针政策进行了具体的细化。1949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我们的私营银钱业政策》的社论,强调必须对私营银钱业严加管理,促使其向有益于国民生计的方面发展,取缔其一切非法投机的行为[4]。195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称,要“建立对行庄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这里的“行庄”指私营行庄。[1](P908);同年8月,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召开,中财委在为此向中央呈送的《综合报告》中称:国家银行在金融业“已取得巩固的领导地位”;根据形势变化,“对私营行庄的方针应该是:鼓励它们积极扶植工商业,其任务是扶植生产,沟通城乡,内外交流,吸收侨汇,促进资金回流”;并认为,“私营行庄还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6](P415)。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全国私人业务会议,重申私营行庄要“在国家银行的监督指导下,更好地为工商业服务”[6](P53)。这种在“严格管理”中“暂准存在”的政策,一直执行至1952年私营银行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前。

“暂准存在”的私营银钱业经历着政府“严格管理”下的整顿、改造。资本本金不足、信用不良的大批钱庄逐步被清理出局:1949年年底,私营行庄机构总额已经由1032家缩减至833家,1950年3月后又减至387家[1](P982983),“使其逐渐走向消灭”政策的效果已经开始显现。之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私营行庄通过“联营”、“联管”,先后形成了公私合营十一行联合总管理处、公私合营北五行联合总管理处、公私合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管理处以及上海中小行庄第一联营总管理处、第二联营总管理处5个“联管”系统。1952年10月“五反”运动结束后,中财委指示彻底整顿私营行庄;11月,5个“联管”系统组成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12月1日,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成立。至此,私营银行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私营行庄今后实质已不复存在”[1](P985)。再至1956年7月,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私人业务局,私营银行在形式上正式退出舞台。“指示”提出的使私营银钱业“逐渐走向消灭”的目标实现。

三、“以俄为师”与银行国有国营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无产阶级夺得政权之后,要“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7](P293)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后,思考着俄国前途命运的列宁就提出:“银行是现代经济生活的中心,是整个资本主义国民经济体系的神经中枢”,要“把所有银行合并成一个银行,并由国家监督它的业务,或者说实行银行国有化”,“避开银行国有化问题,就等于暴露自己的极端无知”,“不‘插手银行,就绝对不能做出任何重大的、任何‘革命民主的事情来。”[8](P238)十月革命后,夺取政权的布尔什维克随即颁布了《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有关必要措施的法令草案》,列宁为此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银行国有化问题》的发言,称必须“立即实行这个法令,不然反抗和暗中破坏就会毁灭我们。”[9](P175)1918年春,列宁再次强调:“要继续实行银行国有化,坚决地把银行变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共簿记的枢纽机关。”[8](P485)尽管当时俄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和它所处的特定的历史环境,但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银行国有化,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所尊崇和效仿的样板。

毛泽东于抗战时期曾针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指出:“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10](P678)1945年,中共七大报告曾引述孙中山的思想指出,对凡“能操纵国民之生计”的银行、铁道、航空“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是为“节制资本之要旨”;而对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给予“能够自由发展”的空间[11](P1058)。1949年4月,当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名义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一律保护,不受侵犯”。“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农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12](P14571458)

1949年1月,北方最大城市天津率先解放后,军管会金融处将“官商合办”的新华、实业、通商等银行定为“监理行”,通过派任监理的方式使其“成为我之儿女银行”[2](P19)。上海解放后,军管会金融处对通商、实业、新华、四明等“官商合办”银行进行了公私合营改组,军管会金融处派员到重组的董事会或行务委员会任职。1950年第一次全国金融会议提出,对私营金融业通过“联合贷放、银团等方式”,由国家银行“渗入少量资金,从内部进行监督和管理”[2](P907908)。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提出,“继续加强对公私合营银行的领导,逐渐改造成为工商银行性质的专业银行,使之成为国家银行开展私人业务的助手”[2](P914),只是这一政策未及落实。

显然,党并没有在新民主主义阶段要彻底消灭私营银行实行全面国有化;“银行国有化”的对象在此阶段是“能操纵国民之生计”的大银行——官僚资本垄断的“四行二局一库”,民族资本的私营银行被允许存在。而1951年6月,在国家的政策设计中尚被规划为“国家银行开展私人业务的助手”的公私合营银行旋即快速实现国有国营,同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出台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在新中国建立4年之后即提出并在短短的3年内完成了“三大改造”,与“以俄为师”的“一边倒”总体战略有着根本性的关系。“一边倒”绝不仅仅是毛泽东规划的新中国外交战略,而是毛泽东对革命成功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战略构想。既然“一边倒,是孙中山的四十年经验和共产党的二十八年经验教给我们的”,既然“中国人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既然“骑墙是不行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12](P14721473),那么,倒向社会主义彻底地“以俄为师”就是新中国的必然选择。而既然银行业已先行一步于1952年12月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走上了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当1956年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都已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时,摘下公私合营的招牌彻底消除“私”的痕迹,使银行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更“公”、更“纯”,就是合乎逻辑的必然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13](P64)列宁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创立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确立的银行国有化理论和具体实践,也不能教条式地照抄照搬。只是当年我们在“一边倒”向“苏联老大哥”的历史情境之中,把列宁的学说和苏俄的实践一概奉为了经典的样板。

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不能教条式地理解和应用马克思恩格斯基本理论,也不能将列宁在苏俄的实践以及后来的“苏联模式”奉为圭臬,今天已是常识。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引导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14](P344),这是认识上的重要飞跃和理论上的重大创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等一系列措施;同年12月,国务院出台《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贯彻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而早在1986年7月,国务院即确定重建由国家控股,允许民间资本入股的股份制交通银行;其后,各地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由城市信用社发展、演变而来的城市合作银行(即今天分别冠以所在地地名的商业银行)以及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那么,被“消灭”的私营银钱业今天又以私人资本入股银行的形式重新出现是“倒退”吗?当年的“指示”以及贯彻措施是错误的吗?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没有改革开放之前几十年经验教训的积累和总结,也就不会有新时期新政策的提出。如恩格斯所言,“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5](P465);“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6](P443)这当是今天回首“指示”及其指导下的实践的莫大启示。

参考文献: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

[3]李 飞,赵海宽,许树信,洪葭管.中国金融通史(第6卷)[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我们的私营银钱业政策[N].人民日报,19490428.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6]尚 明,陈 立,王成铭.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大事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0]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1]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2]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责任编辑: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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