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制度与文化:群体性事件的动力
2013-05-13王国勤
[摘 要]近些年中国频发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四个关键机制,即非制度化环境机制、暴力救济认知机制以及属于相关机制的边界激活机制和快速启动动员机制。在结构、制度和文化等主要维度上,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成因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各个层次上呈现并形成互动态势。在现实经验中,这些机制能够发挥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作用,取决于它们之间的互动状况,即相互依赖、支撑、嵌入以及不同机制的排列和组合。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机制;边界激活;非制度化;暴力救济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1004206
近些年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群体性事件大量爆发。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一种显著的社会现象,从空间上看不是中国某个区域的问题,而是一个总体性的问题;从时间上看不是短时期内的问题,可能是持续较长时间的问题;从影响上看不仅是有关社会稳定的问题,而是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建设问题。就近些年群体性事件的整体态势,汪玉凯曾用“四个上升”来概括,即“数量在快速上升、严重性在上升、影响力在上升以及维稳成本大幅度上升”[1]。因此,近些年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讨论非常热烈,这些研究和讨论在阐释群体性事件成因时多从宏观背景出发,但宏观因素与具体事件的爆发之间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里面究竟还有哪些机制或环节在起作用或怎样运作,学界一般较少涉及。尤其由于对群体性事件中程度不同的集体暴力行动缺乏有效的解释,即使有些文献意识到这个问题也往往以割裂的方式讨论,没有阐明共同起作用的系列机制组合①,因而相关研究缺乏说服力。本文试图运用查尔斯·梯利(Charles Tilly)等学者倡导的机制研究的视角来推进这项研究。
一、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査尔斯·梯利等学者在检查了结构性分析、理性主义分析、现象学以及文化学等方法在分析“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现象的不足后,提出一个以“机制”为核心的相关性研究视角。该视角认为,社会事务无法还原为个人心理事件,应该关注个人行动和具有因果联系的相关性过程,把对某个社会过程的解释“视为对由诸多机制构成的因果链的确认,这些机制以不同的序列和不同的结合形式重现于各不相同的环境中,由此而产生的集体性后果彼此有异。”[2](P2627)
在这个脉络下,机制被看成是“小范围的原因”[3](P19),而且“机制很少独立发挥作用,它们具有与其他机制联系在一起而形成更广泛的过程的特征”[3](P34)。具体而言,机制指一类有着明确界限的重要事件,它们是在各种不同的条件下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使特定的一组要素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当一种机制起作用时,有关的要素之间的互动使它们原本已经确立的联系发生改变[3](P36)。常见机制有环境机制、认知机制和相关性机制等,其中“环境机制:从外部产生的、作用于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各种条件的影响力,此种机制能直接发生作用。认知机制:通过个人的和集体的感知起作用。类似如承认、理解、重新解释和分类怎样的词汇体现了认知机制的特征。相关性机制:使人们、群体和人际关系网络之间的联系发生改变。”[3](P33)
在这个研究视角下,本文以具体案例为基础,阐述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机制以及作为中观层次的机制究竟是如何勾连微观层次的具体行动与宏观层次的背景因素,反思当前中国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上的结构、制度和文化等因素是怎样合力构成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动力的。
二、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动力机制
根据经验观察的难易程度,首先探讨最直观的边界激活机制和快速启动的动员机制,随后分别探讨需要适当深度观察的非制度化的环境机制、暴力救济认知机制。
(一)边界激活机制
边界激活机制指从众多的身份中挑选出两种相反的身份,而这种“我们”-“他们”边界的激活经常促进伤害性的互动[2](P20)。具体而言,人们因为各种原因被客观或主观地划分为相互区别或对立的社会群体,而且群体之间普遍缺乏信任,至少一方对另一方持有不同程度的怨恨情绪。平时大家相安无事,一旦某个偶然事件激活了人们的边界意识,就会使双方的仇恨加剧,很容易导致暴力行动。
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之后的一份新闻稿反思了“汽车撞人何以变成打砸抢烧”这个问题,生动地阐释了边界激活机制的重要作用。“6月26日下午,安徽池州的4名乘车者(为首者是浙江富商)与行人刘亮发生争执,将刘亮殴打致伤。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汽车撞人纠纷。然而到当天晚上,已经发展成为一起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造成多名武警和民警受伤、4辆车被毁、派出所被砸,一超市被抢。据记者调查,事态的发展是由很多因素促成的:不实的传闻,不法分子的煽动,处置的不当……其中不实的传闻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其实,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有类似的特点。……6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的一位摩的司机就6·26事件对记者说,‘教唆打人的老板说,打死一个安徽人,不就是30万的事嘛,这样的话能不引起公愤吗?”[4]打人老板当时有没有说这句话不重要,关键是在传言中该话激起了浙、皖省际间的地域仇视,而且又是出自富商之口,仇富的情绪也被调动起来,平时的仇官、仇警等情绪一一被激活,于是,一场大规模集体暴力事件爆发了。事实上,这种机制几乎在所有群体性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只是边界不同、程度不同。
一般而言,边界激活机制发挥作用至少有三个条件:第一,这些边界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如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种族之间、贫富之间、干群之间、宗族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域之间、村落之间等;第二,边界两边的群体之间缺乏信任,而且至少一方对另一方持有不同程度的怨恨甚至仇恨情绪;第三,发生能够激活边界的偶然事件。就当前转型期的中国而言,上述大部分边界以及边界之间的不信任甚至仇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不知道哪个地方、什么时候会由某个偶然事件把这些仇视情绪激活,就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边界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缺乏信任甚至相互怨恨?根本原因在于权力部门在分配资源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基本的分配公正。换言之,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社会公正原则”被严重违背。中国自古就有“礼”治和“法”治的分殊,但“礼”也好、“法”也好,都是第二位的原则,社会治理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不管讲“礼”还是讲“法”,首先需要贯彻的是公正原则,做到了这点,社会就不会出大问题。因为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诉求不分等级、种族、贫富和学问高低,而是近乎一种本能,尤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公正的需求尤为强烈。
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大量爆发正说明,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公正原则却严重缺失。首先是等利害交换的原则受到破坏。就等利交换而言,有人不劳而获,有人终日劳苦;有人骄奢逸逸,有人苦于生计,这就必然造成贫富差距过大、仇富现象普遍。就等害交换而言,有人贪赃枉法却逍遥法外或受到很轻的处罚;有人因小罪而受重罚,无辜受害毙命也时有发生。其次是基本权利还没有得到公正的分配,尤其表现在教育、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失业救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中称,2009年群体性事件多发源于民怨太深,这正反映了在社会公正严重缺失背景下边界激活机制发挥作用的普遍状况。
(二)快速启动的动员机制
快速启动的动员机制是指,多数群体性事件在发生时,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动员起大量的行动者,少到几十人,多则成千上万。这种大量人员的迅速聚集往往促使事件的激化,甚至发生集体暴力。该机制至少有三种资源或条件。
第一,熟人社会的互助互惠机制。
2010年1月8日晚,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发生“农民停尸闹丧”事件。8日晚19时左右,威宁县草海镇村民岳部昆在当地一发廊门口被杀伤,威宁县公安局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左右死亡。岳部昆死亡后,其亲属情绪激动,纠集人群闹丧。事件发生后,威宁县委、政府领导在反复劝说无效情况下,组织警力进行果断处置,将尸体运往水城殡仪馆尸检,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相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5]。公安机关抓获参与停尸阻路人员20人,其中19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1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该案例的典型特征是亲属情绪激动,于是纠集人群闹丧。死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里最容易被迅速动员起来,这在因意外死亡或伤害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非常普遍,涉及熟人社会的互助互惠机制。尤其在广大农村、乡镇以及县级城市,仍然存在一个较为封闭的熟人社会,人们往往运用互助互惠的方式组成各种利益共同体。因此,当某个家庭或某个家族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害时,各种亲情、乡情或友情纽带,如家族、亲属、同乡、同学等,就成为有效的动员资源,而且加不加入或尽不尽力,往往成为检验人际关系亲疏远近的试金石。为了表达和验证这种人情关系,参与者往往做出一些过激行为。
第二,基于命运共同体的认同机制。
2011年6月10日晚21时许,广州增城新塘镇大敦一酒楼门口有一名妇女被殴。接报后,警方迅速派出民警到场处置。原来,一孕妇王某(20岁)和丈夫唐某(28岁,均四川省开江县人)在一超市门口占道经营摆摊,大敦村治保会工作人员对其阻塞通道的违章行为进行劝离,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孕妇倒在地上。正当民警会同新塘镇相关领导将王某夫妇送医院治疗时,现场一些滋事人员不断起哄,坚决阻挠孕妇上车,个别人员还向现场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救护车、警车等投掷矿泉水瓶和砖块,导致3辆警车、1辆救护车以及多辆私家车被砸烂。增城警方随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场面,并将现场带头闹事的25名滋事人员带回调查[6]。
在这起事件中,两个当事人孕妇王某和丈夫唐某都是四川来增城打工的,现场滋事人员均为外地来增城的打工者,他们有着相似的经历,而且或多或少经受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正是这些遭遇促成他们共同的身份认同:他们不需要相互认识,已经视对方与自己是命运共同体,一起偶然事件可以激发这种认同感,从而迅速动员起周边众多共同认同感的人们。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平时温顺、遵纪守法的民众突然之间变成了一群蔑视法纪的“暴民”,促使这种转化的就是基于某种命运共同体的认同机制。命运共同体认同机制动员的基础主要在于维护某种价值或认同,而且伴随这个过程往往是一种集体情绪的宣泄,极易导致暴力事件。这种认同机制发挥作用是以某种历史记忆或长期结构性怨恨的积累为前提的。这类群体性事件常常发生,并被普遍概括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勒庞简单地用“群体心理”来解释这种现象,但没有提供究竟是什么机制促使这种转化(参见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这与单光鼐教授提出的“县域青年”概念及其所讨论的问题相似。单光鼐教授称,中西部小县城里升学、就业机会少,四处游荡的年轻人多,无事尚且易生非,更何况一有“风吹草动”,年轻人就更易呼啸成众、肆意而为。这在以前的广安、大竹事件中已有显现,在瓮安、孟连、陇南事件中男青年的暴力行为更为突出。为此,我曾提出要关注“县域青年”的命题。参见单光鼐:“专家解析08年群体性事件:散步形式可避免暴力”,人民网四川频道:http://sc.people.com.cn/news/HTML/2009/1/15/20090115111448_1.htm。。
第三,高效率的网络动员机制。
2009年6月17日20时36分,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办事处东岳山路永隆大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经初查,死者涂远高,男,24岁,高基庙镇长河村人,生前为该酒店厨师。警方调查后初步认定为自杀,民警多次与死者亲属进行了沟通,讲明为查清死因要求进行尸体解剖,但遭到家属拒绝,家属对死因表示质疑。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于19日在该市东岳山路和东方大道两大交通要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20日上午至夜间,部分围观群众多次与警察发生冲突,导致多名警察受伤、多部消防车辆和警车被砸坏。20日夜间至21日凌晨事态逐渐平息,停放在事发地永隆大酒店内的尸体送往殡仪馆,围观群众散去[7]。
这起事件的关键特征是:为了一个绝大多数人不认识的死者,数万人来到事发现场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与警察发生冲突。据另一份新闻报道,在此次事件中,“石首市七万名民众涌向街上,从6月19日至20日连续多次警方和民众发生激烈冲突”[8]。数万民众究竟是怎么一夜之间涌上街头的?这是因为电子网络传播也是效率极高的动员机制,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动员成千上万的人来参与。尤其是城市里的电子网络非常普及,各种聊天工具、论坛、博客和微博的使用,使得各类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超出人们的想象。
(三)非制度化环境机制
非制度化环境机制指缺乏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因而容易使矛盾各方没有确定的制度可以依循,使各方的行为充满了不确定。非制度化与不确定性是一对孪生兄弟,这种不确定性往往是造成集体暴力的重要原因。群体性事件大多具有突发性,这是因为事件的发生或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可以朝不同的方向发展,具体朝哪个方向具有偶然性。比较而言,“稳定的条件有益于现状的维持并决定这个现状的信息的持续”;相反,“在任何情形下,没有人可以运用手段取得好的位置,本身而言,它必定导致暴力的使用”[9](P329)。
2005年8月19日,中部某省林镇所辖洪村一位村民触电死亡,由此引发众多村民及死者亲友参与的、以电力公司为诉诸对象、旨在获得高额赔偿的集体行动。众人在村头桥边搭建停尸棚,同时部分亲戚和村民约40人乘车分赴镇政府和供电所,众人在镇政府与干部争吵不休,另一部分人在工作人员已经撤走的供电所进行了持续1个多小时的打砸活动。在外地开会的镇长赶回后,立即会同其他干部组织死者亲属和村民到派出所谈判,商谈从下午4时持续到晚上8时,双方最后商定了一个协议。但当参加谈判的人回到村庄后,死者的亲属又就这次谈判内容进行了讨论,最后的主导意见是不同意该协议,坚持继续停尸,直到政府拿出高额的赔偿金。8月20日上午9时,见村民不执行原协议,镇长等一些干部赶到洪村,做村民的思想工作。村民坚持不运走尸体,要求政府马上给予赔偿答复,而镇政府坚持先把尸体运走,然后再调查。僵持中,村民决定把尸体运到市区的华阳宾馆(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闹丧。各级政府派干部做思想工作,没有成效,最后在傍晚出动大批警力,强行驱散村民,把尸体运走,并由公安局长出面同村民谈判,以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为条件,平息了这起闹丧事件[10](P102115)。从这起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因为非制度化导致的不确定性,促使在为期两天的集体行动中,事件参与者们在追求制度化方式的同时,不断超越现有制度规范,采取各种针对公共设施或公务人员的破坏或暴力行为。
造成非制度化环境机制的深层原因是普遍存在于中国地方政府中的“压力型体制”。这种压力型体制靠各级行政组织从上到下规定各种指标任务,并靠其从上到下根据这些规定的指标任务考核、选拔干部。它将经济上的承包制引入政治生活,用物质刺激来驱动政治过程,使各种组织、个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满足去争取资源、争名次、争个人升迁[11](P2839)。这种压力型体制造成中央和地方之间、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干部和群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某种关系紧张,妨碍了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在压力型体制下,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而在考核中上级领导一般只关心结果,不关心过程与手段。也就是说,不管用什么办法,只要“能摆平就是好干部”。这种限定时间、不关心手段的考核压力,使一线干部往往没有充分的空间考虑怎样使维稳工作制度化,很多情况下把息事宁人视为首要目标。有些基层政府花钱买安、威逼利诱、甚至动用警力,在极个别的案例中还发现动用社会闲杂人员充当打手。
也正是在这种体制下,闹事或集体暴力往往成了民众增加自身谈判力量的重要筹码。民众往往不信任基层政府,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想方设法通过上访或其他途径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并依靠上级政府给基层政府施加压力。要赢得上级领导的重视,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闹事甚至集体暴力。反复博弈所积累的经验使民众信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游戏规则,而且当基层政府表现出不适当的妥协时,往往会增加民众对自身暴力效能的过高估计,因而往往会激发更大的暴力。
(四)暴力救济的认知机制
在具有不同程度暴力活动的群体性事件中,通常会看到这样的“悖论”现象,即在行动者(主要指一般群众)参与集体暴力的过程中,一方面承认他们的暴力行动是违法的,另一方面会有一套“理据”或策略使集体暴力行动获得“正当化”或“正义感”。这使得那些施暴者即使被依法逮捕或判刑,但在群众中往往并不被视为罪犯,而是常常被誉为“仗义者”、“侠客”甚至是“英雄”。于建嵘在《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中生动描述了这种状况:“洪吉发几次提醒我,他在看守所时,管教干部都称他为‘农民领袖。事实上,我在许多场合已经看到过他那具有性格的农民领袖风彩。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那次我到家访问时,他戴着军功章,站在一个小山坡上,对闻讯而来的附近百多名村民,振臂一呼,原来还三言二语的村民一下子就安静了下来。于是,他非常充满激情而又十分凝重地高声发布了他的誓言:‘杀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我洪吉发,还有后来人!”
使集体暴力“正当化”的理据来自一套复杂和成熟的话语体系,例如“替天行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和“讨说法”等。这些话语虽然有不同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但共享同样的暴力“正当性”逻辑,即社会中的弱者在利益受到强者侵害并且得不到及时、适当的救济时,采取暴力方式进行自我救济(简称为“暴力(私力)救济”)是正当、正义的,是可以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和赞许的。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暴力(私力)救济”正当化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形式而广泛存在,并且成为群体性事件中促成集体暴力发生的重要认知机制。
为了使集体暴力“正当化”,行动者通常采取这样一套策略,即一方面“严重化”自身所受的委屈或不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妖魔化”地方政府或地方干部。由于社会上存在的“仇富”、“仇官”、“仇警”以及一系列仇视“特权”的社会情绪,这种策略可以有效激起群众的不满情绪,并迅速动员起利益相关者以及大量无直接利益相关者。这种情绪的集体宣泄容易促使边界激活机制发生作用,从而导致伴随大量暴力行动的“泄愤”事件。因此,需要考察这种“正当化”集体暴力的文化脚本怎样形成的,或者说通过什么过程或机制转化成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治文化。
崇尚“和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但也有“暴力私力救济具有正当性和道义感”的小传统。这种小传统使得人们在处理冲突时,容易陷于“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思维,特别赋予弱者采取暴力手段的合法性和正义感。这个规则的历史在中国相当悠久,这是因为赢者全赢、输者全输的零和博弈思维方式长期影响着中国解决政治和社会冲突的特点,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冲突双方向制度性妥协的转变[12](P195203)。近些年在涉及利益冲突和博弈时,政府、企业和老百姓常常陷于这种零和博弈的思维方式中,讲究“我得就是你失,我失就是你得”,结果谁也不服谁,缺乏妥协、理性谈判。
一般而言,政治文化是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得以形成和维持的。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这种“暴力(私力)救济”的社会意识或政治文化至少有三个来源:第一类是具有深厚传统文化的一套“传统话语”,例如“替天行道”、“杀富济贫”等;第二类是革命时期形成的一套“革命话语”,例如“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杀了某某某,自有后来人”等;第三类是日常生活中朴素的“正义话语”,例如“罪有应得”、“讨说法”等。对普通民众而言,在童年、青春期和成年各个时期,均会通过各种载体和形式受到上述社会意识的灌输或影响。鉴于此,需要重新审视建国以来政治社会化的内容、形式、机制以及所建构的复杂的政治文化。
三、小 结
上述动力机制是相互关联的,为了分析的便利,才对它们进行分别讨论。但在现实经验中,这些机制能够发挥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作用,则取决于它们之间复杂的互动状况,即相互依赖、支撑、嵌入以及不同机制的排列和组合状况。图1试图简要表达各种机制之间的这种关系。
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制
第一,边界激活机制解释了一起集体暴力行动是怎样被一些表面上偶然、细微的因素所引发的,而它发挥作用则需要普遍存在的边界间分野与对立等结构性宏观因素,也需要民众对解决社会冲突现有制度化程度的经验习得,以及对于何种集体行为是“善”的社会意识。
第二,熟人社会、认同群体和电子网络等提供的动员资源,可以解释一起事件是怎样做到在短时间内能够动员那么人参与,但这些动员资源只是工具,为什么要用以及用来干什么,则是其他机制的任务了。
第三,非制度化的环境机制使得参与者各方之间的博弈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容易激化参与者的暴力行动,这与更深层次的宏观制度背景——压力型体制有重要关联,同时具有行动导向功能的暴力救济认知和提供有效动员的各种资源也是这种环境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或催化剂。
第四,暴力救济的认知机制解释了人们为什么倾向于采用集体暴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冲突,但不能解释具体的社会冲突是怎样产生的以及螺旋式发展的,因而必须要与上述的环境机制和相关性机制结合起来。同时,这种认知机制又是根源于一种更为深沉的文化背景。
一般而言,具体可以观察到的是微观层次上参与者的具体行动,其次是中观层次导致各种关系或事物转变的机制,最后是提供舞台或道具的宏观条件。贯穿这三个层次的各种因素,可以归纳为结构、制度与文化这三种要素。图2反映了这种要素与层次之间的对应关系。
结构、制度和文化:群体性事件的动力 上述所做的努力在这张图上一览无余,即从结构、制度和文化三个维度在大多数研究所停留的阶段再向前推进一步,或者说不满足从宏观层面直接推导微观层面的惯常做法,而是着力讨论中观层面的诸种关键机制。同时,不满足于零打碎敲地解决问题,而是以组合或相互关联的方式提出了可以解释群体性事件成因的一些关键机制。至此,如果用实证研究的规范来严格要求,本文似乎还多是停留在提出假设的阶段,还需要对这些假设进行严格细致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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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敬文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