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性公共领域的扩展:Web2.0时代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浅析*
2013-05-04邵春霞
邵春霞 杨 蕊
一、公共领域新机制:Web2.0时代的网络媒体
1.公共领域的传统机制及其转型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是高度抽象的,但它所指向的公共领域实践却是具体的。在各种适当场所中,拥有财产和平等人格①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9、35-47页。的私人,就一般性公共问题所进行的批评性讨论,即构成公共领域的话语实践。为这些讨论提供适当空间的场所以及在这些空间中形成的交往方式,则共同构成公共领域的诸种机制。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咖啡馆、沙龙、音乐厅、剧院、展览馆和批评性报刊等,被哈贝马斯看成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重要传统机制。这些机制不仅提供私人参与社交讨论的场所,而且发展出公开讨论的社会交往方式。在这种开放的沟通和讨论过程中,私人才发展为公众,公众观念才得以在公共领域中形成②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9、35-47页。。
公共领域的各种机制产生于特定的技术条件和社会结构,因而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转型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从自由时期过渡到垄断时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机制发生了一次令人失望的转型,即从一种公众机制变成了某些私人的机制,“也就是说,变成了有特权的私人利益侵入公共领域的入口”①[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292-294、222页。。这种公共领域机制所提供的讨论,褪变为以现代大众传媒为载体的舆论操纵。在政治权力和大众传媒的操纵下,公众讨论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一种表演,公众舆论的批判性与公共性日渐丧失②[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292-294、222页。。这一转型在公共领域的典型机制——报刊——的转型中体现最为明显,这是因为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报刊业在商业化的过程中,自身也越来越容易被操纵了”③[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292-294、222页。。
2.Web2.0时代的新媒体革命:公共领域新机制与“理想言语情境”
相比哈贝马斯对于大众传媒时代公共领域的悲观态度而言,曼纽尔·卡斯特对网络社会意见沟通的新环境持积极态度。他指出,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的公共性由电子网络组成,它是从大众传媒时代继承下来的媒体,但是已经被数字化深深地革新了,或者已成为建立在因特网上的新的传播体系”④[美]曼纽尔·卡斯特:《信息论、网络和网络社会:理论蓝图》,[美]曼纽尔·卡斯特主编:《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周凯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也就是说,网络社会的公共空间不再是传统的面对面交往空间,也不同于哈贝马斯所批判的以商业化大众传媒为载体的公共空间⑤这一传播空间包括以印刷媒体为主的“古腾堡传播体系”和以电视为核心的“麦克卢汉传播体系”。参见[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08-441页。,网络社会已转变为以互联网传播为中心的公共领域。“通过改变因特网使用中信息流动的方向和内容,政治参与者的范围扩大了,新形式的集体运动可能会出现,而且不同形式的辩论可能会发生,改变着已经被大众媒体时代的单向传播体系定制的政治意识。”⑥[美]阿拉伯·希伊、曼纽尔·卡斯特:《从媒体政治到网络政治:因特网与政治进程》,[美]曼纽尔·卡斯特主编:《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周凯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01页。
以因特网为中心的信息传播和以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为核心的传播体系有何差别?尽管争议不断,但相较于传统的大众传播体系,网络传播具有时效性更强、意见表达更自由、意见主体更平等、讨论空间更开放以及互动性更强等特点。其中,网络传播所特有的表达自由、参与扩展和主体互动等特点对公共领域的建构尤其重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由单向传播的Web1.0时代跨入多向互动的Web2.0即第二代网络媒体时代,其表达自由、主体平等、公开讨论和即时互动的传播特性越发突显。与Web1.0由少数人掌握信息的生产发布权相比,Web2.0将互联网主导权交还给广大个体用户,信息传受双方对等的信息交互成为基本传播方式。因此,与其说Web2.0是一场技术变革,不如说是一场崭新的交往革命⑦参见张燕《Web2.0时代的网络民意表达》, 《新闻界》2009第4期;刘苗《Web2.0的基础、争鸣与未来》,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4110/113772/7031144.html2008-03-2513:48:52.。在中国的传播体系下,Web2.0媒体尤其革命性地拓展了公民获取信息、表达意见和参与讨论的途径,其变革意义远甚于它在西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
正是上述传播特性,使互联网这一新机制显示出公共领域的巨大潜能。它在更大程度上打破空间限制,推动公共领域从传统的面对面讨论以及现代大众传媒所主导的讨论空间,进一步扩展到以个人电脑和互联网为中介的新媒体空间。在这一扩展过程中,公共领域对于具体场所的依赖逐渐降低,越来越集中于展示行动者之间的意见交往的过程。哈贝马斯曾指出,公共领域与亲身到场的实际场所的联系越松,它越是与分散的行动者借助传播媒介实现的虚拟在场相关联,那么公共领域的抽象性就越明显⑧[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47、399-403页。。因此,互联网虽然因其匿名性而使意见主体身份模糊,并因其多样化而使异议难以达成共识,但它却恰恰提供了传媒公共领域得以无限扩展的意见交往空间。
事实上,互联网不仅在空间上扩展了公共领域的意见交往结构,而且更重要的是,其特有的信息传播方式也推动着更充分的意见表达与观点互动,从而可将它与“理想言语情境”⑨[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 版 ,第447、399-403页 。观念谨慎地联系起来。理想言语情境意味着存在一个能够无限扩展的有判断力的听众群体,每个意见参与者都可能在这个听众群体面前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达成理解的方式是公开的说服而不是暴力的介入。当然,任何社会都难以达到意见沟通和相互理解的理想条件。尽管如此,这种方法论虚构却有助于反思现实世界中意见沟通的诸种障碍。
二、网络公共领域个案分析:宜黄拆迁事件的微博讨论
2010年9月,江西省宜黄县发生一起拆迁自焚事件,导致三人重伤,这就是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宜黄拆迁事件。该事件甫一发生,其消息首先在新浪微博公之于众,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和公众讨论。下文通过分析新浪微博中的讨论过程、参与主体、讨论方式和相关讨论文本参与主体的基本特征,考察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育状况。
1.微博平台中的公共性展示:关于公共利益的公开讨论
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由拆迁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重要的公共性问题。特别是那些牵涉到拆迁户与当地政府严重对立的事件,往往关系到社会公正、公民权利维护、公权力合法行使和官民关系等重大公共性问题,因此这些事件本身及其处理方式与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宜黄事件发生后,微博成为信息传播、民意汇聚和展示公共性议题的最重要平台,微博讨论从关注事件进程,到声援当事人维权,再到理性反思事件的体制成因,使网民的意见表达和舆论形成的整个过程得以公开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本文将这一公开讨论过程划分为舆情孕育、舆情扩散、舆情深化和舆情消解四个阶段①方付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变研究》,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论文 (2011年)。方付建文中将其分为舆情孕育、舆情扩散、舆情变换和舆情消解四个阶段。本文认为,在舆情发展第三阶段,公众舆论由事件表象的讨论触及到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并且公众之间、媒体之间的互动程度进一步加深,故称之为舆情深化阶段。(见表1)。这四个阶段的微博讨论表明,通过为广大公众提供公开批判的有效渠道,微博已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公共性武器②[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表1 “宜黄拆迁事件”微博讨论的四个发展阶段
③ 由于篇幅所限,文本内容有删节。
④ 朴抱一,《东方企业家》杂志副主编。
⑤ 刘长,财新传媒《新世纪》周刊法治记者。
⑥ 该用户经过新浪微博加V认证为宜黄官员。
2.开放空间中平等参与的扩展:参与讨论的主体分析
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传播特性,网络的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可能通过个人终端获知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内容,而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政府都难以完全控制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微博不仅使个体用户在信息传播和意见互动方面更快捷、更自主,而且随着网络媒体和移动通信进一步融合,多种网络应用形式更流畅地衔接,网络平台也更容易向广泛扩展的使用者开放。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教育、财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所形成的制约,使得不同类型的网民更可能均等地获得参与讨论的机会。
网络讨论平台的这种开放性特征,在宜黄拆迁事件中通过网民参与主体的多样性表现出来。从相关的微博发布、转发或评论的用户情况来看,这场讨论包括直接利益相关者钟家人和当地政府,以及知名媒体人和大量的一般网民。钟家人为公众了解事件真相提供了信息,这成为公共讨论的基础;政府官员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弱化官民冲突的考虑,为拆迁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知名媒体人更多地基于专业主义精神,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巨大传播功能,推动事件公布于众;一般网民作为个体在微博公共领域中的影响力虽然微弱,但作为一个群体,众多个人的意见汇聚起来,就形成了颇为强大的舆论力量。
(1)事件当事人:宜黄拆迁事件的当事人钟如九和钟如田均实名开通了新浪微博,并得到新浪认证,这是事件进入舆情扩散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当事人微博随时更新,并对粉丝的回应和建议等及时反馈。钟如九在舆情扩散阶段共发出320条微博,其中公开事件进展情况的115条,反映家人伤情医治的156条,其他内容48条。这些微博表达了当事人对强制拆迁的不满,对政府处理方式的气愤,以及对亲人伤情的忧虑和痛心。可见,当事人主要通过微博及时发布信息,赢得公众理解,从而取得对抗地方公共权力的舆论支持。
(2)意见领袖:发挥意见领袖功能的主要是传统媒体的从业者,如最早发布信息的《东方企业家》副主编朴抱一、对“女厕攻防战”进行微博直播的《凤凰周刊》记者邓飞、财新传媒《新世纪》周刊法治记者刘长等。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出于职业敏感性和媒介运用能力,他们最早发布信息并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他们实时直播的微博发布方式具有新闻报道的现场感,更易激发粉丝关注,营造网络讨论的热烈氛围。这些微博点燃了舆情之火,成为舆情扩展的关键转折点。
(3)普通网民:普通网民的微博和评论主要展现了对钟家当事人的同情、鼓励,以及对社会现实的批判。普通网民的粉丝数量一般较少,相对于事件当事人和网络意见领袖而言,他们在事件进程中的动员力量和影响作用比较有限,但这绝不意味着普通网民的力量可有可无。一方面,网民支持增强了当事人的维权信心;另一方面,强大的舆论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和对伤者的补偿。当事人一条微博,往往有几百甚至几千人参与转发和评论,由此形成庞大的舆论参与群体。该群体作为非特权阶层,从普通公民的视角出发,要求维护普通人的共同利益,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力。
(4)宜黄官员:在舆情深化阶段,出现了名为“宜黄慧昌”的微博用户,并作为宜黄官员得到新浪认证。其微博文本中关于事件进展和政府处理方式的信息极少,而主要是通过一篇《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①该文标题出现于“宜黄慧昌”于2010年10月12日晚发出的一条微博,链接网址:http://t.cn/h46eX8。的文章,努力淡化官民对立,并阐述拆迁事件发生的必然性,甚至被认为试图论证“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该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和评论,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和批判。
3.自由表达和意见互动:网民参与讨论的主要方式
在微博讨论中,普通网民可以对意见领袖的微博发表评论、与政府官员直接对话、与事件当事人及时互动。这在技术上几乎不受限制,从而为公民自由地参与讨论提供了有效机制。具体而言,网民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参与微博讨论:
(1)微博原创:原创微博即微博用户首创的以简短文字或图片、音频、视频实现信息即时分享的一种参与方式。原创微博是微博传播的信息源,为微博讨论提供了素材。宜黄拆迁事件的当事人和知情者发布了大量原创微博,成为微博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基础。同时,微博原创更具自主性,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见闻、情感和思考陈述事实或发表观点。如意见领袖的原创微博对舆论走向起到关键性作用,而普通网民的意见表达也是保持舆论热度的重要因素。
(2)微博转发:微博转发是指用户对自己感兴趣的微博内容点击转发,这条内容会更新为该用户当前的微博内容,并发布给其所有关注者①王潇雨:《浅析微博转发的传播效果》,《新闻天地》2011年第6期,第103、104页。。一方面,这种转发是“原文转发”。虽然用户在转发时可以加上“按语”,但信息原貌却可能完整地呈现给下一个受众,从而避免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失真②王潇雨:《浅析微博转发的传播效果》,《新闻天地》2011年第6期,第103、104页。。另一方面,转发行为能够强化传播效果。微博经过一次转发就会成几何N次方递增,信息内容本身也会被复制一次。如此循环往复,信息得以最大限度地迅速传播。也正是得益于微博所提供的这种参与方式,宜黄拆迁事件的传播能够打破信息封锁,使更广范围的公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并参与公开讨论。
(3)微博评论:微博评论是用户针对特定微博内容加以批评和议论的参与行为。在宜黄拆迁事件的微博讨论中,评论行为多见于网民对事件当事人、意见领袖和宜黄官员的微博发表评论,甚至一条微博有上百条或上千条评论。微博评论的参与方式不仅在技术上更易于保障网民的表达自由,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实现信息发布者与接收者之间便捷的双向互动和公开讨论。
4.针对公共权力的理性批判:微博文本分析
批判公共权力是公共领域的基本功能。在宜黄拆迁事件的微博讨论中,多数文本都包含对当地政府的批评,以及对更广范围的政府拆迁政策及侵犯公民权行为的批判性反思。网民的这种批判对于事件本身及政府的拆迁政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当地政府终止了拆迁行为,并最终对伤者作出补救,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微博讨论引发全国范围内对于拆迁问题的深层原因的反思与批评,这些批评也促使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更加重视拆迁事件的负面影响,并试图完善政府拆迁条例③张敏:《国土部:政府不得变身开发商直接插手土地拆迁》,《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9月16日。。
根据文本内容和语言特点,微博文本大致可分为陈述事实、同情声援、审慎思考和非理性谩骂等四种类型 (见表2),应该说批判性反思在四种文本类型中都有所体现,只不过不同文本类型所运用的语言的理性色彩有差异。其中审慎思考型、陈述事实型和同情声援型这三类文本更倾向于使用具有理性色彩的表达方式。
表2 “宜黄拆迁事件”微博讨论文本的四种类型
④ 因篇幅所限,文本举例有删节。宜黄拆迁事件的各种微博文本不仅从内容上显示出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而且其语言表达也展示出公共领域的理性精神。在舆情扩散阶段,针对钟如九的一条微博—— “现在我要去和家人商量一下明天手术的事情了,非常感谢大家对我们家人的关心!”,共有网民评论169条①任意选取钟如九开通新浪微博当天发布的这条微博,网民对该微博的评论共有169条,评论时间从2010年9月17日20:47至2010年9月20日01:51。,各类文本分布如表3所示。在舆情深化阶段,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被免职,署名“宜黄慧昌”的微博用户发出《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的文章,从而引发舆论的激烈反弹。本文选取在这一转折点上普通网民发表的微博200条②在微博搜索中,输入关键词“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后,在所显示的微博中连续收集了从2010年10月11日09:28至2010年10月15日08:35期间普通网民所发出的200条相关微博。,其中各类文本分布如表4所示。
表3 舆情扩散阶段四种文本类型分布情况
以上统计情况显示,在舆情扩散阶段,陈述事实型和同情声援型文本所占比重较大,审慎思考型文本略少,而非理性谩骂型所占比重最低。在舆情深化阶段,舆论重点从同情声援转向信息深挖和理性讨论,其中审慎思考型和陈述事实型文本比重明显增加,而非理性谩骂型文本数量仍为最少。可见,微博热点事件的讨论显示出我国网民已经具备深入思考和理性论辩的意识和能力,网民至少能够通过提供真实信息,表达其理性态度和对理性精神的追求。那些缺乏理性态度的少数文本,并未能在根本上改变微博讨论中的理性精神和理性论辩的总体格局。
三、局部性公共领域的扩展与局限
宜黄拆迁事件的微博讨论表明,当前我国网络讨论已初步具备公共领域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形态,但由于制度条件、技术可能性、数字鸿沟、参与能力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网络公共领域仍然有其局限性。
1.网络公共领域初具形态
前文粗略分析了宜黄拆迁事件在微博空间的公开展示过程、参与讨论的各类主体、网民参与讨论的方式、文本内容及语言表达等四个方面的特点,从中可见微博讨论已呈现出网络公共领域的一些重要特征。这些特征正是构成公共领域的诸核心要素:首先,当前的网络讨论能够聚焦于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公共事件和公共性议题,它体现出公共领域过程的公共性要素;其次,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范围得以扩展,而微博等网络平台为公民更平等地参与讨论提供了更现实的开放性空间,从而体现出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和平等性特点;再次,Web2.0技术为公民的自由表达、意见沟通和及时互动提供了强有力支持,从而提供了公共领域不可或缺的自由论辩和意见交往过程;最后,上述网络讨论的内容及表达方式都显示出理性客观的态度以及对公共权力的批判性反思,这正体现了公共领域的天职——针对公共权力的批判性功能。综合上述四点,尽管仍有诸多不足,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网络讨论平台及其所展示的公共讨论和意见交往过程已呈现出公共领域的基本形态。
2.局部性公共领域在空间和议题范围上的扩展
公共领域并非网络媒体兴起后才出现的新事物,传统媒体在有限的空间中已发展出一种公共领域的形态,即笔者另文所阐述的局部性传媒公共领域。局部性公共领域指的是,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公共讨论虽然展示出公共领域的批判性等根本特征,但却难以建构稳定地受法律保护的公共领域。就其本质特征而言,局部性公共领域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在宣传纪律的刚性约束条件下,公共领域往往随政治气候、地方领导人和媒体负责人等因素的变化而忽明忽暗,它因缺乏最终的法律和制度支撑而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格。就其具体呈现形式而言,这一公共领域的局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领域发育水平的地域性特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地域分割,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性公民社会的发育及其与政治权力的互动状况。二是由政治敏感程度所决定的议题的领域性特点。特定公共议题能否在公共领域得以公开展示,主要取决于政治权威如何判断这一议题的敏感性及其限制措施。一般而言,涉及中国政治制度根本原则、涉及中央层面或全国性政治路线的争论,比较难以展开公共领域的讨论;而体制的枝节问题、地方性事件、地方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的腐败行为、不当行政甚至违法问题等,相对容易进入公共领域过程。
网络媒体、特别是第二代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机制,对公共领域的建构提供了新的技术与社会条件。在西方社会,由Web2.0技术所支持并不断强化的互动性和自主性传播方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普通受众的被动地位,增加了个人表达意见的可能性,从而改善了公共领域的论辩环境和意见交往方式①Kellner,Douglas,Media Spectacle.London.Routlege.2003.pp.11-17.。相比而言,在中国的政治结构和传播体制下,新技术不仅方便了信息沟通,而且加大了信息控制难度,从而带来更广泛的影响。首先,它为中国亿万网民接触丰富信息增加了可能性;其次,为普通网民的意见表达提供了更自由的空间,并使官民互动更直接、公共讨论更便利;第三,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提供了新的治理工具,网络不仅使地方性事件的相关信息更易于为民众获知,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瞒上”的难度。
网络媒体所带来的这些变化,显然有助于扩展以传统媒体为核心机制而建构起来的局部性公共领域。这种扩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即公共领域地域性分割的削弱和公共议题领域的拓宽。
首先,就公共领域的地域性分割而言,网络媒体几乎消除了公共领域发育程度的地域性特点。地方政府不具有中央政府那种对于网络的全国性监管权力,这就使得任何地方的民意表达和对公共权力的批判,在本质上都可能不再受囿于地方公民社会的发育水平。如果说,传统媒体所构建的公共领域还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批评性报道的“异地监督”②异地监督是指传统媒体在宣传管理的约束下,把批评性报道的矛头主要针对自身所在地以外地区的地方权威。参见孙旭培《如何看待“跨地区监督”——以广东报纸的三篇监督性报道为例》,载展江《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的语境与实践》,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那么,网络媒体则从根本上打破了地方公共权力对信息传播的垄断格局,从而使接近信息源的本地公民得以借助新媒体渠道,对本地公共权力进行批判,并将这一公共领域的过程在瞬间扩展至全国范围。
其次,就公共议题领域的拓宽而言,只要不涉及根本政治原则和路线分歧,公共议题在网络媒体条件下获得了便捷有效的信息传播和互动讨论的渠道,从而大大扩展了网络公共领域得以公开展示的公共议题的范围。尽管网络媒体仍无法突破政治权力对于敏感议题的刚性约束,但它的确在数量和内容上扩展了公民对于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和国家政治结构的监督与批评。近年频繁出现的各类网络热点事件,既有针对地方政府的,也有指向全局性政治问题的。比如网民在“郭美美事件”中对中国红十字会及中国慈善制度的批评,在“温州动车事故”中对铁道部官僚作风、高层官员腐败和决策体制的批评等。
3.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局限性
哈贝马斯在阐述他的理想言语情境和理想交往模式时强调,实现商谈理性的资源总是匮乏的,没有任何复杂社会能够符合这一理想模型。因为理想模型抽象掉了公众群体内部在知名度、能力、专业知识和信息支配等方面的不平衡分布,也忽视了各个参与者因自我中心、意志薄弱、不近情理和自我欺骗等弱点而妨碍相互理解的那些态度和动机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01-403、402、468、469页。。
因此,这里所谓的公共领域局限性,精确来讲,所指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指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理想公共领域与现实人类社会之间的绝对差距,即使人们努力寻求达成理想公共领域的诸种社会条件,却在事实上无法克服人类社会的固有缺陷,可称之为公共领域的“绝对局限性”。第二个层面,是指特定社会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明显妨碍公开和理性的论辩过程,但却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霸权和公民社会力量的软弱,体系性缺陷无从改变,可称之为公共领域的“相对局限性”。如果说人类社会难以克服公共领域的绝对局限性,那么其相对局限性却可能通过社会的共同努力而获得不同程度的改善。
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绝对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平等性和参与主体的理性论辩能力,仍然在事实上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就开放性和平等性而言,公众群体内部的不平衡状况显而易见,这些不平衡既来源于知识分工和信息支配的“系统性限制”,又可能由“个人能力的不确定的不平等分布”所造成②[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01-403、402、468、469页。。比如,网络媒体虽然提供了更多个体进入公共领域的无限可能性,但大量个体却因经济条件或知识能力受限而无法参与网络讨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年7月,第4页。。这是一组快速增长的数据,但它仍然表明,目前的社会条件还无法消除数字鸿沟所带来的社会排斥和参与不平等。就参与主体的理性能力而言,网络匿名性纵容了用户的非理性言论,网络信息量过大导致用户注意力分散化,网络使用出现娱乐化倾向,以及诸如“微博粉丝买卖”等过度商业化行为等,这些都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和批判性功能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其政治功能的发挥。
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相对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网民意见的自由表达和对公共权力的批判,仍然受到来自权力与制度的限制。比如在宜黄拆迁事件的微博讨论中,具有意见领袖作用的一些微博用户,因其所发布的信息而受到强大压力,并不得不将其全部删除④“…… (邓飞)称‘各方压力太大’……昨天下午,邓飞关于‘女厕攻防战’的微博被全部删除。”参见吴洁《江西宜黄书记昌北机场女厕攻防战实录》,《现代快报》2010年9月17日,第F7版。。如前所述,网络媒体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我国传统公共领域的地域分割,并对议题的领域性限制有所突破,从而拓宽了公共领域的议题范围。但是,如果事关根本政治原则的敏感议题还难以进入公共领域的讨论过程,或者一些利益相关者仍然有可能寻找到各种借口,作为掩盖一己之私的遮羞布;那么,因缺乏法律和制度支持而带来的公共领域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就难以消除。因此,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局部性特征及其相对局限性仍然明显。
4.局部性网络公共领域的扩展及其民主化功能
从前文分析可见,作为公共领域新机制的互联网,特别是Web2.0技术为更广大的公众提供了直接参与公共讨论的现实空间,使我国传媒公共领域在既有的制度和文化条件下得以在地域空间和议题范围上扩展。那么,我们应如何认识局部性公共领域在量上的拓展对于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意义呢?
哈贝马斯在阐述公共领域的内在限制和权力结构的特点时提到,“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将改变它在静止状态下对于政治权力的软弱无力的情形⑤[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01-403、402、468、469页 。。因为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能够借助于公共舆论的压力,迫使政治系统对议题作出正式处理⑥[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01-403、402、468、469页。。从宜黄拆迁事件来看,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事件当事人钟如九一家,尽管不具备展开政治博弈的强大社会和经济资源,但借助于专业人士和新媒体平台,他们能够进行意见表达并引发强烈的舆论关注与社会支持,从而将公共领域动员起来,并直接推动政府正视社会问题。因此,相对于政党和权力组织而言,分散的社会个体“尽管组织复杂性程度较低、行动能力较弱,并且有一些结构上的不利条件”,但当政府结构之外的群体有机会表达一种不满,并获得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时,就能进入公共议程并对决策者造成强大压力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69、459页。。这也正是公共领域的批判性对于监督政治权力运行,并促使政治权力对社会需求作出恰当反应的本质性价值。就此而言,一种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对于促进公民参与、强化权力制约的潜在民主化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这种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是否意味着公民在实际上掌握权力并带来政治结构的革新呢?从宜黄拆迁事件以及许许多多的公民表达事件和网络反腐事件来看,政治系统的反应主要表现在侵权或违法行为的终止、对事件当事人的补偿、对涉事官员的处理,甚至更积极的反应还可能包括相关政策和条例的变更。但是,在一个个特定的事件烟消云散之后,却很少看到政治系统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建立起必要的防范结构。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局部性公共领域的公共讨论所能产生的政治影响,与发挥革新政治结构的作用之间还存在明显差距。这既是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相对局限性所决定的,也反映出公共领域结构本身的内在有限性,即前文所述的公共领域的绝对有限性。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有限性的相关分析也有助于理解这一问题,他指出,即使在自由的公共领域中,行动者能获得的也只能是影响,而不是政治权力,公共舆论所具有的政治影响只有通过民主结构的程序化机制,并通过政治权威进行决策,才能转化成政治权力②[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69、459页。。
因此,当前通过网络技术所支持的局部性公共领域正在迅速拓展,并在这一拓展过程中通过动员起来的公共领域推动大范围的公民参与。显然,公民的网络参与对于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具有不容低估的正面作用;然而,一次又一次维权战役的局部胜利,尽管能够解决一事一地的社会问题,但在事件解决之后,却无从触及相应的民主化制度的建设,那么,必然就难以建构起长久防范社会冲突泛滥的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