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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国家与僧人杭州合作建寺考

2013-04-29成荫

文史杂志 2013年5期
关键词:天福吴越临安

成荫

众所周知,五代十国时期的吴越奉行崇佛政策,国内佛教得到蓬勃发展,吴越因而被誉为“东南佛国”。学界早已注意到,吴越时期,钱氏(吴越)诸王名义上在国都杭州(时称西府)新建了大量寺院,这是吴越实施崇佛政策的重要成果之一;[1]但这些寺院具体是如何新建的,这一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因为寺院是吴越国家对佛教信仰进行干预和控制的社会文化空间,故而上述寺院的具体创建过程,直接关系到对吴越国政教关系的认识,有较为突出的研究价值。笔者尝试对此加以考证,敬祈方家赐教。

吴越诸王名义上在杭州建立寺院的若干史实,主要集中于南宋人潜说友所撰《咸淳临安志》,以及清人胡敬所辑《淳祐临安志辑逸》;但二书对吴越诸王名义上在杭州建立寺院的具体过程,却基本不涉及,这很可能是因为受到方志编纂体例的限制。所幸《咸淳临安志》录有唯一的记文。由该文,再结合相关史料,可初步把握吴越诸王名义上在杭州建立寺院的基本模式——即国家与僧人合作建寺。

据记文所载,吴越杭州僧人鉴诸无限虔诚,广建功德:“修菩萨利乐之行,逢缘必作,随处立功。建濠河津要之桥梁,修府郭壅狭之岐路。蚤临潭庙中之灵宇,宵奉园穹前之净池。其于运力供僧,重言化俗,苟有一善利于人,乐无不为。”鉴诸认为火葬不仅符合佛教传统,而且还具有“牢(注:通“劳”)无烦人,置不有地”的优势,遂决意建造一所能为僧俗火化遗体的寺院。他向朝廷申请建寺于西湖周围,吴越王钱弘佐表示同意并提供场地,同时向后晋申请。后晋同意了吴越的申请,并颁赐寺额。此后,鉴诸负责建寺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得到杭州社会的鼎立相助,寺院因而順利建成:“芸阁勋臣、香闺贵戚、府郭君子、阛阓信人,发心无难舍之财,集事有易成之力。像设毕备,舍宇一周。香灯含昼夜之辉,钟磬续晨昏之韵。”[2]由该个案可见,水乐净化院得以建成,无论是建寺的许可、寺额的颁赐,还是场地的获得,钱弘佐名义上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僧人鉴诸则提出了申请,并负责建寺的具体组织工作。笔者以为,水乐净化院的建成,名义上是吴越王所建,[3]实则由国家与僧人合作完成。这种现象在其他史料中有隐约的反映。若是对读相关史料,就可发现其中奥妙。

明人吴之鲸所著杭州佛教专史《武林梵志》录有数则史料,这些史料和《咸淳临安志》及《淳祐临安志辑逸》有关史料相对应。这几组史料如下:

第一组

广教院“天福中,吴越王建。旧名倾心,大中祥符中改今额” 。

广教院“后晋天福中,吴越王钱氏建。旧额倾心,大中祥符中改今额” 。

广教寺“在北新桥东。晋天福六年(941年),有肇法师始创,吴越王建,旧名倾心,宋大中祥符间,改今额” [4] 。

第二组

悟空院“天福七年(942年),吴越王建。旧名崇新,大中祥符元年改今额” 。

悟空院“晋天福七年,钱氏建。旧名崇新,大中祥符元年改今额” 。

悟空寺“在淳祐桥东。晋天福七年,僧齐教建,名崇新院。大中祥符改额”。[5]

第三组

遍福院“在赤岸。天福七年,吴越王建。旧名众善,治平二年改今额” 。

遍福院“在赤岸。晋天福七年,钱氏建。旧名众善,治平二年改今额”。

遍福寺“在城东北三十五里赤岸。旧名众善,晋天福七年,始祖慈航建佛殿、赐子观音殿、天王殿”。[6]

第四组

奉圣院“开宝三年(970年),吴越王建。旧名广福,大中祥符改今额” 。

奉圣院“开宝三年,吴越王钱氏建。旧名广福,大中祥符改今额” 。

奉圣禅寺“旧名广福院,在鸿雁池北。宋开宝三年,一真法师建。大中祥符元年,改今额” 。[7]

以上四组史料,每一组内各条所涉及的寺院建立时间、寺名(额)、改额等情况都大致相同或完全吻合,惟建立者差异较大。《咸淳临安志》和《淳祐临安志辑逸》所载建立者均为吴越王,而《武林梵志》所载建立者大多为具体僧人,偶有涉及到吴越王。这应该是由于表述方式的不同造成的。前者从吴越诸王的角度表述,而后者则从僧人的角度表述。既然讲是吴越王建寺,那么吴越王名义上当在建寺过程中发挥关键的作用;而讲是僧人所建,则僧人的作用亦不容忽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组史料中《武林梵志》所载内容,表明了僧人有肇法师与吴越王合作创建广教院(寺)。根据以上几组史料,结合水乐净化院的个案,可以推测:国家应该是以吴越诸王的名义向僧人提供或经费、或场所,或其他物资,同时还以吴越诸王的名义向中原王朝申请建寺许可及寺额,而僧人则负责具体的修建。进一步讲,这一寺院建立的一般模式很可能是:僧人具备了建立寺院的其他种种条件,只是苦于经费、场地、物资等某一或某些方面匮乏,于是向官方请求帮助,官方受理核实后,再向朝廷报告,而朝廷受理核查后,则以吴越王的名义,要么下拨经费或物资,要么提供场地;同时还以吴越王名义向中原王朝申请建寺许可及寺额。当然,寺院建成后,僧人也就顺理成章地入住。该推测的理由如下:其一,一般来讲,在唐五代时期,新建正规寺院(能获得寺额)的经济成本较高,僧人往往需要信众,乃至于国家的支持;其二,一般情况下,吴越诸王身为一国之君,不太可能亲自负责寺院建立这类具体事宜;其三,到吴越时期,佛教在中国传播颇久,在长期的实践中,僧人已经积淀下修建寺院的组织能力,这种组织能力通过代际传承在吴越国僧人处继续存留,加之僧人对修建寺院大都有着宗教的虔诚,所以由吴越国僧人具体负责寺院的修建,再合适不过;其四,吴越国僧人以申请的方式获得国家对建立寺院的支持,不仅能有效地配置宗教资源,而且还便于国家对寺院进行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国家宗教管理方式。

注释:

[1]其代表性论著见曾国富《五代吴越国崇佛的原因及其影响》,《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3期;孙旭《吴越国杭州佛教发展的特点及原因》,《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见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78《寺观四·水乐净化院》,《宋元方志丛刊》第4064页,中华书局1990年版。记文中虽未明言后晋批复建寺申请及颁赐寺额,但吴越境内民间神祇的封赠、神祠的建立均由吴越王向中原王朝申请,由此推知水乐净化院的建立及寺额的获得亦当经过后晋的批复和颁赐。吴越王向中原王朝申请封赠民间神祇、新建神祠的事例,见吴任臣撰,徐敏霞、周莹点校《十国春秋》卷77《吴越一·武肃王世家(上)》、卷79《吴越三·文穆王世家》,第1062、1121—1122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咸淳临安志》卷71《祠祀一·嘉泽庙》,《宋元方志丛刊》第3999—4000页;周密《武林旧事》卷5《湖山胜概·三天竺·陈明大王庙》,第438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3]参见《咸淳临安志》卷78《寺观四·水乐净化院》,《宋元方志丛刊》第4064页。

[4]《咸淳临安志》卷81《寺观七·广教院》,《宋元方志丛刊》第4107页;胡敬《淳祐临安志辑逸》卷6《院二·广教院》,丁丙、丁申辑《武林掌故丛编》第7464页,广陵书社2008年版;吴之鲸撰,魏得良标点,顾志兴审订《武林梵志》卷4《北山分脉·广教寺》,王国平主编《西湖文献集成》第22册第81页,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

[5]《咸淳临安志》卷81《寺观七·悟空院》,《宋元方志丛刊》第4104页;《淳祐临安志辑逸》卷6《院二·悟空院》,《武林掌故丛编》第7462页;《武林梵志》卷1《城内梵刹·悟空寺》,《西湖文献集成》第22册第17页。

[6]《咸淳临安志》卷81《寺观七·遍福院》,《宋元方志丛刊》第4111页;《淳祐临安志辑逸》卷6《院二·遍福院》,《武林掌故丛编》第7470页;《武林梵志》卷4《北山分脉·遍福寺》,《西湖文献集成》第22册第100页。

[7]《咸淳临安志》卷77《寺观三·奉圣院》,《宋元方志丛刊》第4050页;《淳祐临安志辑逸》卷5《院一·奉圣院》,《武林掌故丛编》第7454页;《武林梵志》卷2《城外南山分脉·奉圣禅寺》,《西湖文献集成》第22册第41页。

作者: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成都)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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