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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互保协会盈利模式探讨

2013-04-29

航海 2013年5期
关键词: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费率

五个月前,在国外“Linked in”网站上,展开了有关船东互保协会“FIXED vs MUTUAL”的讨论。大概是一位越南的女士HUONG ANH发帖向业内人士讨教近年来协会将入会费“从互助性质改变为固定费率”(“FIXED vs MUTUAL”)的问题。

国际上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保赔协会和保险公司,正在以收取固定保费的方式承揽本来是由专业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保赔保险业务。例如美国保赔协会、船东保赔协会和韩国保赔协会、澳大利亚QBE保险公司和荷兰Raest 保险公司等,我国的“中国船东保赔协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在尝试这种承保方式。

一、国际船东互保协会性质在改变

对于国际间保赔协会发生上述变化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下述两点:

一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协会的性质早已经在发生变化。

据我们对船东互保协会历史的了解,之所以出现船东互保协会,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船舶对第三者责任的风险,于是船东们组织起来成立以全体入会船东共同的、互助性的和非盈利性的协会,称之为“船东互保协会”,来承担船东的第三者风险。

但是经过200多年的变迁,目前国际间的保赔协会早已经蜕变为由少数人和少数船东掌控的协会,对大多数船东来说他们的船舶入会与加入商业保险公司几乎没有多大的区别,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也开始承保船东的保赔险业务,或单独承保油污、沉船打捞和船员人身意外等的风险。

二是,收取固定费率的真实意图。

由于入会的大部分船东特别是外国船东和中小船东,他们对协会的经营和管理并不清楚,也无法干预,纵然协会的赔付基金一直在增加,船舶的赔付率并不高,船东们还是不得不承受每年费率的增加Rate Increase和支付年终普遍增加的”追加保费” Supplement Call,还有如果离开协会需要支付的“离会费”Release Call。

现在,协会美其名曰为减少船东支付年终追加保费和支付离会的费用,而收取固定保费,为船东带来利益。但是笔者认为协会不以船舶赔付率的高低来调整下一年度的保费,而采用固定费率的做法,其真实目的还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

这种变化所带来的后果,将对几百年来船东们为抗衡商业保险公司的努力付之东流,彻底违背了船东互保协会的互助性和非盈利性的根本原则,使协会演变为与商议保险公司无异,最终使保赔协会日趋衰亡。

二、国际保赔协会积累的巨额赔付基金究竟是归属于谁据有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显示:国际保赔集团2008年保费收入2 573 400 000美元,保险索赔2 216 100 000美元,协会储备基金2 222 400 000美元,集团总资产9 524 400 000美元。

按传统,协会的性质是互助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其积累的赔付基金属于全体入会船东所有,如果赔付基金不足时,就要向所有会员追加保费。但是,协会的赔付基金究竟是足还是不足,一般船东是很难了解到的。还有,协会为了提高最高赔偿额,如现今按不同险种能达到5亿-10亿美元不等,从而把赔付基金搞得越来越大。

这巨额的赔付基金究竟是应该被看作是属于所有入会船东的,还是属于部分船东、有关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如发起单位)的?还有,究竟协会是如何经营管理的,有关方是如何从协会的赔付基金中获得收益的,这更是重大的商业秘密。就拿我国“中国船东保赔协会”来说,协会多年来积累的巨额赔付基金究竟是属于全体入会船东的呢,还是中远和几家发起单位的呢?还是他们每年在分取红利?这恐怕是所有的局外人都无法搞得清楚的。

三、对我国保赔协会营运和管理方式的探讨

在我国《民法》、《公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有关法规中,基本上未提及保赔协会的事,也没有一个法规就我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和经营原则有过任何规定,因此“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参照国际船东互保协会成立初期的原则,同样自称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组织。

1. 笔者认为我国保赔协会可以有以下几种营运方式

(1)保持协会的互助性

我国现有的也是唯一的一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享受民间组织待遇的。为积极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和大力支持民营船东的发展和壮大,新组建的协会应该继续走互助和非营利的模式来经营管理。

(2) 收取固定费率

随同国际间协会的变化,协会可以参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收取固定费率,但协会一定要严格掌握以入会船舶前五年的赔付率,来调整下一年度船舶保险费的原则,以利于协会和船东的双赢。

2. 我国的税收问题

由于国际间大型保赔协会都在避税天堂注册登记,从来不支付任何税收,因此他们可以采取任何一种经营管理方式。然而,在我国,如果协会以互助和非营利方式来经营协会,则可以等同于一般的民间组织,不用缴纳任何税收。为积极支持协会的成长和发展,与其他民间组织一样免除政府的一切税赋与国际保赔协会处于同等地位。

3. 对协会赔付率的要求

无论协会采用何种经营模式,规定协会的总体赔付率保持在55%~60%,年盈余和赔付基金的积累不得低于10%的保费收入。

4. 对入会船东和协会创始人的回报

协会对保费收入、自有资金和赔付基金,通过妥善安排资金的运用,以获得合理的收益。到年底时,协会核算出净利润之后,对当年的保费收入,按每一船东缴纳保费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分配,返还给船东,而且不受当年赔付率的影响。 对协会的自有资金和历年积累赔付基金的投资收入,仍然计入赔付基金之内,使协会的赔付基金能不断地保值和增值,使发起单位从中获益。

如果新成立的协会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在没有发生重大海事赔偿的年份,在不影响协会留有足够赔付基金的情况下,从第六年的财务结算开始,允许协会的发起单位每年从协会积累的资金中提取5%左右作为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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