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生存中人的尊严的浮沉
2013-04-29鲁芳
[收稿日期] 2013-05-17
[基金项目]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人的有尊严生存——大众传媒的道德诉求”(1011012B)。长沙理工大学教改课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在教学中的应用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网络舆情的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研究”(12CZX069)
[作者简介] 鲁芳(1973—),女,湖南桃源人,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伦理学.
[摘要] 网络化生存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种重要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之下,人的尊严有起有落。网络化生存的虚拟性和自由性促进了人际平等,增强了人的自尊感受,有助于人的尊严的彰显和实现。但是,网络化生存的虚拟性也极易淡化人的责任意识,其技术依赖性极大弱化了人的自主创造意识,使人的尊严受到贬抑。消除网络化生存对于人的尊严的负面影响,需要人们自觉地建立正确的网络世界的自由观,明确道德边界;同时充分发挥人的自觉主动性,变对网络的依赖为做网络的主人。
[关键词] 网络;生存;尊严
[中图分类号] G20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3)05—0157—04
20世纪60年代网络产生以来,至今,全球已有6亿以上的网络用户。美国微软公司于2013年初发布报告称,至2020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将突破40亿。而且,随着互联网络与手机、平板电脑等其他便捷终端联系的日益紧密,网络与人们如影随形,网络已经实现与人的零距离伴随。同时,网络也已深深地渗透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购物、交往、娱乐、获取信息乃至工作,都离不开网络。显然,网络已经成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化生存也成为与人们的现实生存并存的另外一种生存方式。这种新的生存方式的产生,给人的尊严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
与“网络化生存”类似的概念还有“虚拟生存”、“在线生存”、“数字生存”等等。这些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总体而言,虚拟生存、在线生存、数字生存都可以看作是网络化生存某一方面的特点,网络化生存则可以将其他概念涵盖其中。
网络化生存作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主要是指人们以“网络在线”的形式显现出来的一种存在状态,它对应于现实世界中的生存,反映的是人的生存对于网络的依赖。网络化生存虽然外在地表现为人们利用网络进行的活动,其实质却是网络对人的生活的控制和影响,以及人的生存方式、生存体验的极大改变。而且,由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不同,网络化生存也因此具有与现实世界的生存截然不同的特点。
(一)网络化生存是一种虚拟生存
生存的基础是“存在”。现实世界的生存,其基础是鲜活的个体生命的存在。现实世界的人是可知可感的,是确定的,而且在性别、身份、社会地位、单位、住址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具体的规定性。网络世界中的生存,其基础是虚拟个体的存在。所谓虚拟个体并非虚幻个体。虚幻个体是完全不存在的虚构;虚拟个体则是现实个体的虚拟表现——现实个体以符号、数字的形式在网络社会中的呈现。由于符号、数字可以脱离具体的人而存在,因此,与具体的人相关的其他规定性难以在网络中显示出来;而且由于数字、符号未必与现实世界的真实信息相对应,因此网络世界中的个体不具有确定性。虚拟的人在网络社会中所进行的活动也都是虚拟的活动,是数字化、符号化的活动,其购物、交友乃至办公,无不是数字和符号的传输与转换。在这个意义上,网络化生存也就是“虚拟生存”、“数字生存”。人的所有活动表现在网络空间里,无非是数字、符号的变化以及以数字为载体的信息的传递和交流。人以及人的所有活动,都被一系列的数字符号所代替,成为数字化的存在。
(二)网络化生存是一种超时空的生存
现实生活中的人是鲜活的个体,只能处于特定的时空之中,受特定时空的制约;网络空间中的人由于是虚拟的存在,因此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在不同时空中穿梭。很难想象,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如何在几乎同一时刻穿梭于不同的城市,应对不同的人和工作,网络空间中的人却能轻松地实现这一切。同样,通过网络,远在天边的亲朋可以出现在眼前的电脑、手机屏幕上。可见,网络世界消解了现实世界中的物理距离,打破了现实世界中的时空界限,使不同的时空可以同时存在。网络化生存由于超越了物理上的时空的限制,因而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不仅熟人之间可以超越时空进行交流,而且陌生人之间也因之找到了交往的平台。置身于这一自由而开放的空间之中,人的交往方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亲密无间式的交往被键盘式交往取代,熟人间的交往被陌生人间的交往所冲击,交往变得简单、随意而且广泛。
(三)网络化生存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
网络化生存的技术依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化生存依赖于网络技术的普及、发展以及人对于网络技能的掌握。虽然网络化生存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但是它并非能够成为每一个人的生存方式。没有20世纪60年代互联网的出现,就不可能有今日网络化生存的产生;没有移动网络的出现,网络化生存就不可能像今天一样普及。在网络尚未覆盖的地区,当人们还不具备电脑操作技能时,人的生存与网络全然无关,网络化生存更是无从谈起。二是应用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人们利用网络所进行的各种活动,都是通过特定的应用软件来完成的。没有众多APP应用软件的研发,人们就不可能如此多功能地利用网络,人的网络化生存也就失去了基础和平台。可见,人的网络化生存是处于技术控制之下的人的生存,网络化生存也是由技术勾勒和决定的特殊生存模式。技术的发展程度对于人的网络生存的内容与程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技术越是发展,人的网络化生存的内容就越是丰富,人的网络化生存的程度也就越是深刻。
网络化生存虽然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生存,但是网络化生存决不能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它以现实世界为基础,是以技术的形式所实现的现实世界的虚拟化。因此,网络化生存必然离不开现实生存,它需要以人的现实生存为基础,并且反过来也对现实世界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
当今世界,人的尊严问题日渐凸显,网络化生存这种新的生存方式的出现为人的有尊严生存带来了的新的问题,人的尊严在网络化生存中浮沉。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3年第5期鲁芳:网络化生存中人的尊严的浮沉
(一)网络化生存对平等和自由的促进,有助于人的尊严的彰显和实现。
首先,网络化生存的虚拟性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消除了现实生活中的歧视。
歧视是对人的尊严的极大损害,而“等级主义是所有具体歧视形式的基础”[1],同时,等级主义也是秩序性尊严的重要依据。等级主义的形式多种多样。古代社会,等级尊卑是等级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尊卑秩序神圣不可撼动,以至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现代社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但是等级主义仍然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优越感的存在是等级主义的现代表现。例如,特定种族的优越感导致种族歧视,从而使被歧视种族在经济、政治、教育文化乃至生活领域遭受排挤;特定地域的优越感导致地域歧视,“乡巴佬”一词明显地带有城市人对农村人的歧视,即使是现在的农民工也时常遭遇他人的冷遇和白眼;社会地位的优越感导致身份歧视,这使“地位卑微者”缺少受尊重感。这些基于种族、地域、社会地位等所形成的优越感在现实生活中无处遁形,但是在网络世界中,这些因素却无法显形。因为网络化生存中的人是虚拟的存在,他突破了身份、地位的限制,成为了纯粹的“精神的游荡者”,并因此成为了除思想之外,在其他方面与他人没有差异的存在。于是,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自由游荡,平等交流。依赖于外在因素的秩序性尊严在网络世界丧失了存在的条件,人的尊严真正与个体的道德品性相关,真正成为人内在价值的体现。
其次,网络化生存中的人具有较大的自由,有助于增强人的自尊感受。
尊严作为一种生存态度,往往与人的自我感受相关。对尊严的感受往往决定了尊严的实现程度。自我肯定越强,自尊感就越强,人们更能够感受到尊严的实现;自我否定越多,自卑感就越重,相应的,人们更感觉尊严受挫。良好的交往以及自由的表达恰恰有助于增强人的自我肯定。
网络化生存的虚拟性有助于人们打开心扉,进行平等的心灵交流,并在这种交流中感受到尊严感。以虚拟形式存在的个体由于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不平等因素的存在,同时使对方无法确定自身的真实身份,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或者弱化了人际间的隔阂感和防备感,为人际间的平等交流和真心交流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使人们在交流与沟通中感受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网络化生存的开放性有助于人们获得自由表达和自我展示的机会和舞台。网络世界是开放的、自由的,只要技术条件允许,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世界进行自由表达和自我展示。表达权是尊严感的重要内容。通过表达,人不再处于游离状态,而是可以切实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尤其是当人们的表达得到他人的认可时,尊严感更为强烈。
(二)网络化生存在彰显人的尊严的同时,也时常带来人的尊严的失落
首先,网络化生存的虚拟性容易淡化人的责任意识,使人们忽视德性是尊严的重要基础。网络化生存的虚拟性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促进人际平等的同时,也易于淡化人的责任意识,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提供便利。网络化生存的虚拟性使人们往往容易忽视“人”的存在,而将人仅仅视为一个虚拟的“符号”,将网络空间视为单纯的物理空间。于是,人的网络化生存被误解为“符号”在物理空间的跳跃与活动。另一方面,与现实生活中的“人人”接触不同,网络化生存是借助于“人机”接触来进行的。人在网络化生存中,做得最多的就是敲击键盘、滑动鼠标,这种“人机”接触式的生存方式使人们误以为自己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机器而非人和社会。当把网络化生存简单地理解为纯粹的物理活动,其结果则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相割离,人与人的关系被忽视,人对他人、社会的责任被淡化,人们不再从道德的维度来审视和思考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网络空间中的不道德行为大量滋生。
对自己的行为缺乏道德的维度就会失去自尊。“木子美”、“流氓燕”由于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性爱日记和裸照,遭致四面八方的批评和谴责。为什么人们在网络世界里敢做在日常生活中不敢做的事?为什么日常生活中时常感受的道德约束在网络世界中不复存在?这无非是因为虚拟的人面对的是虚拟的世界,他们没有意识到虚拟世界不过是现实世界在网络中的投射。“流氓燕”事后也承认,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一行为会对现实生活带来这么大的影响。对他人的行为缺乏道德的维度就会损害他人的尊严。网络化生存的虚拟性使一些人借助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肆意对他人权利进行侵犯。近年来,网络侵权(主要是侵犯隐私权)行为频频发生。2008年初的“艳照门”事件是近年来网络世界中影响最为广泛的一次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事件,其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这是利用网络对他人尊严的极大伤害,其影响范围之广、影响力之大,远非现实世界的一句谣言的破坏力可比。而侵权者也因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遭到人们的谴责。
其次,网络化生存的技术依赖性使人们处于技术的控制之下,直接造成了人的尊严的失落。
人的网络化生存从表面上来看,是人对技术的应用,是技术为人服务,然而其实质却是人的生活处于技术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人成为技术的奴隶。这首先表现在人对网络的沉迷和依恋。网络化生存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本应与人的现实生存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应当服务于人的现实生存。然而,有些人却一味地沉迷于网络化生存,忘却或者忽视了现实社会的生存,甚至有些人因此而染上了网瘾,对现实生活心不在焉,唯有在网络世界中才能找到乐趣。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手机成为网络终端之一,网络已经与人形影不离。我们可以看到,在某些人那里,闲暇时间完全被网络侵占,他们无论是在走路、坐车、等待还是在其他时间,都习惯于手持手机,上网聊天或是游戏、购物,而对周围的现实世界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网络化生存中技术对人的支配还表现为,人的生存方式处于技术的影响和支配之下。人想要进行网络化生存,必须依赖于一系列软件(如APP软件)的研发。于是,人的生存不再是“自主”的生存,不是由人自己选择自己的网络生存方式,而是由技术决定和影响人的生存方式——有什么样的软件,人就可以进行怎样的网络化生存;如果这一系列的技术不存在,人的网络化生存也就无法存在。显然,人的网络化生存受到技术的强烈控制和支配,人的生存被绑在了网络上。
网络本是人的创造物,而现在,网络反过来已经成为控制人的一种力量,当人们沉迷于网络而无法自拔,当人们只知网络世界而忘却了现实生活,人也就成为了网络的奴隶,同时也放弃了成为生活的主人的动力,从而失去自身发展的机会和可能。从表面上看,是人操控机器,然而实际却是人被机器操控。人作为人所应有的独立性、创造性消失殆尽,在网络面前,人们低下了高贵的头颅,对之俯首称臣。在此意义上,人的尊严受到了抑制。
三
网络化生存的扩张已势不可挡。在新的生存方式日渐普及之时,我们有必要及时思考:作为人,应当以何种方式、何种态度在网络世界中生存,应当如何在网络化生存中维系人的尊严。如前所述,网络化生存可能对人的尊严带来损害,但是这并非网络化生存本身之错,这种负面作用的产生源于人类自身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观念。要使人的有尊严生存在网络世界得以实现,就应当做到:
(一)建立正确的网络世界的自由观,明确道德边界
自由对于人的尊严的实现至关重要。只有当人可以不受强制地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做出自己的选择时,他才有可能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为自己的生活独立承担责任,有尊严的生活对于人才成为可能。因此,满足人们对于自由的渴望,为人们提供实现自由的途径和机会,是促进人们过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条件。
网络世界的产生以及网络化生存的扩张,似乎为人的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许多人将网络世界视为自由的空间,以为在网络世界可以做许多现实世界不敢做、不可做的事情。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自由总是与责任、义务相对而存在,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是资产阶级普遍的道德追求,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由此走上了个人主义的道路,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自利、自保的。即便如此,他们也认识到,人的本性不可能完全释放,或者说,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的本性,人必须明确不同个体之间权利的边界,也就是必须明确自己对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网络世界的自由也是如此。网络世界不是私人生活领域,而是公共活动领域,任何虚拟个体的言行都是在公共空间中的呈现,都与现实世界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虚拟方式存在的“人”始终没有摆脱深深烙在身上的“社会性”的印记。作为社会性的存在,人们必须形成这样一种意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就是自己追求自由、行使自由权利的边界。一个人对自身的社会性的理解越深刻,他对自由的领会就越接近于真理,他也就越能够自由地生活。
因此,处于网络化生存方式之下的人,应当对网络化生存的社会性进行正确而明晰的认识,时刻对自己的言行进行道德的考量。如此,人才可能自由遨游于网络世界,真正实现自己作为“人”的尊严。
(二)充分发挥人的自觉主动性,变对网络的依赖为做网络的主人
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2]也就是说,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是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重要标志。由于能够进行创造,因此人必然摆脱了对于外物的单纯依赖,能够按照自己种的特性对外物进行利用和改造。这在使人类获得自由的同时,也使人类获得了傲立于万物之上的尊严。然而网络化生存之下的人却为外物(网络)所支配,人在网络面前丧失了自觉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人们只是一味地追随网络、适应网络、沉迷网络,而不是利用网络、自觉维护和改造网络环境;人沦为网络的“奴隶”,而不是网络的“主人”。[3]
重拾人在网络化生存中的尊严,破除网络化生存对人的尊严的贬损,人就必须首先确立自身在网络世界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的自觉主动性,以“主人”的姿态生存于网络世界。[4]为此,人应当铭记“人是目的”;网络及网络世界的产生和发展,既是人的自由创造活动的结果,也是服务于人的需要的。没有人,没有人的需要,网络及网络世界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和必要。当明确并坚持了“人是目的”,明确并坚持了人的主体地位,人就可以自觉地摆脱对“物”的依赖性,将自身从对“物”(网络)的依赖中解放出来,真正焕发人的尊严。[5]
从对物的依赖中摆脱出来,是人的自由的基本要求。庄子是自由精神的典型代表之一,在人与物的关系上,他认为,人只有“不为物役”,才有可能达到自由之境。庄子的思想对于我们仍然具有现实的启发意义。自由是人的尊严的重要前提;摆脱对物的单纯依赖,发挥人的自觉性和创造性,是人获得自由的基本前提。在这个意义上,从对网络的依赖和迷恋中走出来,以自主的、创造性的“人”的姿态面对网络世界,利用网络为自己的创造性发展服务,将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人的尊严。
[参考文献]
[1]罗伯特·W.福勒.尊严的提升[M].张关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思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胡明辉等.微博兴起视野下的大学生网络舆论引导工作[J].湖南社会科学,2013,(3):26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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