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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生活中公民义务的履行

2013-04-29乔姗姗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3年5期
关键词:合作治理

摘 要:在工业化社会里,人的社会生活被分成了私人生活、公共生活、日常生活三个领域,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生活领域里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经济理性人”的人性假设已经不再适合分析人的整个社会生活全状,只有在私人生活状态,人作为市民角色才具备了权利和利益追求的实质合法性。而在公共生活领域是没有市民的权利存在的,作为公共生活中公民角色的定位,只有公民义务是必须得以履行的。但是公民义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履行,则是在后工业化社会领域融合的合作治理体系背景下,公民才能自愿、主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键词:公共生活;公民义务;合作治理

作者简介:乔姗姗(1983-),女,彝族,贵州六盘水人,贵州民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4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96-02

一、工业化社会中人的三重生活领域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三个阶段,目前处于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进程中,由于每个阶段社会所具有的特征不同,每个社会阶段人的社会生活方式也不同。

农业社会的特征是简单性,人们对事物的认知程度不高,由此,农业社会主要是由统治型政府实施的权力统治模式,统治阶级的权力统治已经可以适应环境简单的农业化社会。农业社会的基本构成体系是家庭,由此,农业社会是由家元共同体为基本单元组成的,个人利益尚未觉醒,没有自我意识,家族利益就是整个群体的利益象征,国便是皇上的家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整个社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权力的家族利益所服务,运转规则是与生俱来的对家的群体认同感,没有自我意识的存在,因此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农业化社会中人的生活方式是混沌未分化的,没有职业之说,家庭的生活囊括了私人、日常及公共生活的所有形式。

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开始追求自我的私利,组织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的固有群体的单一存在形式,人类进入了工业化社会时期。组织是人们自我构建的产物,而家庭是天然的生成产物,因此,工业化社会的组织产生注定了农业社会的群体认同社会构建模式机理的失效。自我私利追求的实现平台不同于农业化社会的家族群体利益的实现平台,工业化社会出现的组织是有主动意识规建而成的,使得家元共同体的模式被以组织为基本单元的族阈共同体取代,在族阈共同体中斗争以获得他人承认进而获得利益的追逐成为社会运行模式的主要机理。至此为止,自我斗争为获取承认取代了农业社会的群体认同理念成为工业社会模式的主要机理。然而,家元共同体不是彻底消失了,只是在工业化社会从主要社会共同体存在形式退出了而已,因此家元共同体的温馨感性生活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私利的追求存在于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但是面对市场失灵的公共利益实现途径在公共生活领域。这其实也是我们今天所在生活的一个描述,人的生活被分为了私人生活、公共生活和日常生活三个领域,而公共生活的实现被管理型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形式得以实现。

但是今天的社会状态是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过渡的阶段,后工业社会的主要特征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管理型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单一主体已显的力不从心。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民众的参政意识大增,治理动力源从精英阶层开始向普通民众下移。由于后工业化社会是一个还没有实现的未来阶段,因此,后工业化社会生活模式也只能进行一个演绎型的推理,由于工业化社会生活的分离导致作为一个整体的人被分裂,因此,后工业化社会的生活模式应该是朝着三种生活模式领域的融合方向行进的,然而领域融合的最佳实现模式就是合作治理形态。

二、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角色

在对工业化社会的三种生活模式进行分离的认识过程中,可以看出,工业化社会的三种生活模式均是由同一个人在不同的领域扮演不同的角色。在私人生活领域人性的假设是“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其一切的存在都是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大量学者对这个生活领域里对自我利益追求合理性进行了相关证明。在日常生活领域,显而易见是感性家庭生活的追求。由此,在公共生活领域存在的角色——公民是没有权利追求的,公民存在的只是履行公民义务。

自我是近代社会论证的理论基点,自我出发只有利益合理性的存在,他人利益在组织化中得以实现,公民是公共生活中的概念,因此利益追求是在私人生活领域,而公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公民是与市民相对应的概念,公民存在于国家的公共生活领域之中,市民存在于私人生活领域之中。然而,在绝对国家的发展阶段是没有公民权利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只允许市民身份存在的个人在私人生活中追求自我的利益,公民身份的存在个体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在私人生活领域公民的角色是市民,是以追求权利为己任的,当转换为公民的角色时,决定了公民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那么,什么是义务?学理意义上的义务,可以从多个方面上讲,在法学上的义务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权利”是一个司法专用的概念。说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是说别人对其享有或拥有之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故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供”“让与”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

显然可以看出,今天对公民权利的提法是不严谨的,是对公民语境和工业化社会背景的认识错误引致的。在以自我意识为核心构建的工业化社会里,公民义务似乎难以履行,而在后工业化社会的合作治理体系中,公民义务可以得以有效履行。

三、领域融合的合作治理体系中公民义务的履行

我国传统文化发展本来就为义务的实现提供了文化背景,只是在自我意识构建的工业化社会构建中,履行义务的意识难以找到实现途径而被隐藏在人们心中而已。中国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漫长岁月中,血缘关系、家族宗法制度以及特有的“礼”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统治,对中国“义务本位法”的形成与长期存在有着必然的联系。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经历了从氏族到宗族,又从宗族演变为国家与家族共存的过程;另一方面,自汉以后,中国封建法律几乎在所有重大的原则和制度上都贯彻了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的指导思想。无论是家族本位抑或是国家本位,都是集团本位的表现。因此,张中秋教授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一直贯彻着集团本位法的指导思想。再加上血缘关系纽带的影响,宗法制度的影响,使中国社会最终形成了和西方完全不同的集团本位法。同时,他还认为,从现代法学观念来判别,应该承认,集团本位法实质上只是一种义务本位法。

在这种长期的传统文化影响之下,后工业化社会来临了。一是工业化社会积累了一定物质基础,一方面使得人们有条件可以接受更高的教育,普遍知识水平的提高拥有了参与决策的知识能力,另一方面人们不再仅仅忙于生存,剩余的空暇时间使其萌发了强烈自治意识,而不仅仅是满足于代表对其利益的代言。二是后工业化社会高度复杂性、高度不确定性,管理型政府的治理总显得僵化和迟钝,难以继续维持独家中心治理的方式,势必要求社会、市场、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参与治理。三是技术变革,网络的出现提供了便捷参与公共生活的渠道,同时充分扩大了信息传播面、增快了信息传播速度,不再是高层精英代表掌握关键治理信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普通公民有时甚至会比精英代表掌握的信息更加真实和充分,这为其参与公共生活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对环境认知条件。由此,多中心合作治理方式在公共管理时代应运而生。在今天这样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人们的利益以及生存需要被空前紧密地纠结到了一起,唯有通过合作去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合作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主题,政府的改革以及全部行政管理活动都应当在诊释这一主题的意义上表现为积极的行动,特别是在官僚制已经无法满足我们时代的要求时,就必须去探索新的组织形式。与我们这样一个合作的时代相适应的,就是一种可以称作为合作制组织的组织形式。

在后工业化社会的合作制组织中,三种生活领域的融合使得人又变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概念,人们在合作中不再以竞争为主要社会关系,发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但一个完整的社会人字扮演公民角色时,才能主动自发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姜涌.论公民责任与公民义务[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05):22.

[2] 康敬奎.公民法律角色比较——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6) :10.

[3] 张康之.论从政府的官僚制到合作制的转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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