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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用工中的歧视现象以及解决的途径

2013-04-29肖敏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5期
关键词:劳动用工歧视

肖敏

摘要:劳动用工歧视成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政治权利及其他平等权利的障碍。此文首先分析现实中所存在的各种歧视用工现象,进而阐释相关原因,最后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希望解决劳动用工中的歧视等不公平问题,做到同工同酬,平等公平。

关键词:劳动用工 歧视 就业权利

一、劳动用工歧视问题的提出

根据国际社会通说,歧视是指任何旨在剥夺或拒绝平等权利主体及其保护权利的区别、排斥、限制或偏向,是对平等原则的否定和人的尊严的有意冒犯。

而在用工的过程中,既有直接歧视,如不平等的对待企业的员工,将员工任意分等级,在不少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里,员工被划分为三六九等,界限分明:在编员工、合同制聘用员工、临时工等。除此以外,在劳动用工中的性别歧视亦屡见不鲜,如在北京的一些公司里面,明确说明妇女产假不得超过指定期限,否则按解雇处理;有些则是规定产假期间,按工作实际天数来结算工资;有的甚至是在录用时就直接探明是否已经结婚,是否有孩子等。

又有间接地歧视,指某些规定、标准、做法看似中立平等,实际上是将某些人或某类人置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另据欧盟指令,“一个看似中立、平等、在相似的情况下,将某一类人置于一个基于特殊的宗教、信仰、残障、年龄、性倾向的不利地位,除非该标准、规定是基于某种合法目的,客观公正地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为恰当的,必须的。”这种经常发生于某些招聘广告中,它带有某些隐蔽性,看似公平,实则不然。在某些广告中,招聘某些经理,要求身高不低于170cm,体重,性别……如此的一类全部限制,深究下来,这些都是属于典型的间接歧视,一个副经理难道要求要身高七尺吗?体重更是说不过去,而性别则是在明显的限定男女间的指定者。虽在雇佣关系中,要考虑到某些特殊行业的必备技能、必备属性。但显而易见,这种平常性的职业对于普通的有相关技能的群众来说,都是有机会可以被录取的。但这些间接化的歧视性规定却将有才职员拒之门外,对此有必要采取积极歧视措施,来保护劳动者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劳动用工制度中歧视的成因

1、就业形势的严峻,社会中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状迫使很多的劳动者为了养家糊口也管不了歧视与否,关键是找到工作来维持一定的生计。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剩余的现象已是普遍,虽然农村劳动力回流有一定的增加,但是大量的劳动力涌入大城市,导致城市的企业、单位原本的地区性差异歧视观念,人口歧视观念转换到实际的雇佣录取的选择中。另外,大学的拓招,本科教育的基础不牢,导致大学生一毕业找工作难;人口窜流,集中到某些城市,而这些无疑对用工单位有很大的好处,因此从利益出发,他们选择男生而不是女生,选择居家近的而不是居家远的,这些无形之中都构成了用工中的歧视。

2、企业用人理念不成熟、不文明。从经济论的角度分析,作为一个“理性主体”,企业总是从博弈论出发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这样只会导致用工中的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待。而那些弱势群体,既无财又无势,当然会被企业所边缘化,找不到工作也在看似的“情理”之中。但是这种“情理”又是否合法呢?企业用工至少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尊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3、社会大众的定势思维,群众的维权意识不强。或是出于被迫,或是出于无知。另外,这与中国传统的“无讼是求”,“忌讼”心态有关,人民即使是受到了相关的歧视对待,也不愿去一纸诉讼,将企业告上法庭,而这无疑也助长了就业歧视之风。在这里,人们一直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也对于就业歧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般的工作选拔都是“男士优先,女士靠边”了,就业性别歧视又怎么会少呢?

4、法律法规体制的不完善。现在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法规只能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只有通过系统的立法,我们才能在实际生活中解决好就业歧视和劳动用工中的歧视问题。另外,有法可依也决定着实际执法的力度,现在我国缺乏强有力的实际执行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救济制度,我们可以而且有必要引入适当性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最底端的救济方式,只有通过实际性的惩罚来达到遏制就业歧视,解决劳动用工歧视的问题。

三、劳动用工歧视的解决方案

1、广泛宣传应对就业歧视的成功经验,并且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保护观念,让更多的人能有意识的采取正确的方法来应对就业歧视,并能形成维护就业平等的意识,进而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婚姻、文化程度、工资水平等都影响着人们对待就业歧视的态度。

2、提高职业者的职业素质以及相关技能,完善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前的培训,加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与强度,建立公共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让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有更强的竞争力,适应力,受到公平的对待。

3、提高用人单位与企业者素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依法办事,尊重劳动者的就业权、平等就业权。在企业日常的生产工作中,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人性关怀,并在雇佣关系中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切实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一系列条款。

4、加强我国关于劳动就业、反劳动就业歧视的立法。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法制的有力支撑,在就业歧视的问题中,需要制定专门的立法,进行长期系统规制就业中的歧视。虽说就业歧视与劳动用工歧视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但不能因为是长期的过程而放松完善立法的进程。例如,可以先以《公平就业条例》作为过渡,进而向着法制的完善化不断推进。而在立法的过程中,性别、年龄、残疾人等突出人群的对待方式不可少,而且就业歧视的定义、分类完善、执法主体、救济方式、法律责任等的规定都必须有效的被包纳。另外,对于救济手段,可以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部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定职责为准,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并且建立就业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法治的理念下依法矫正就业歧视行为,改善我国的就业歧视,劳动用工歧视现状。

和谐,自由,平等的社会要求每一个人都能全面发展,平等享有和他人一样的各种权利与待遇。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就业群体的日益多样化与就業观念的不断增强,劳动用工中的歧视亟待解决。

参考文献:

[1]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国际劳动组织1958年通过)

[2]佚名.劳务派遣工遭遇用工歧视,急需走出身份怪圈

[3]张抗私 劳动力市场歧视成本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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